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单位颁布的
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安监局颁布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
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煤炭买卖合同样本(铁路)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约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煤种品种、基质基价、数量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二、交(提)货方式:出卖人煤站车板交货。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货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的铁路运杂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及方法:商品煤的质量、数量以出卖人的化验和计量结果或铁路货物运单(铁路货票)为计价和结算依据。买受人对收到的商品煤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标准GB/T18666-200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进行,对质量、数量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合格。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的质、数量异议通知后,3日内应作出回复,否则视为不合格。买受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前可派人参与或监督出卖人的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出卖人在商品煤交货以后可派人参与或监督买受人的采、制、化和计量。
四、商品煤价格的计算及执期限:贫瘦煤、混煤,以本合同第一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热值(Qnet.ar)每增减0.4MJ/kg(100Kcal/kg), 对应基价增(减)5元/吨;以本合同条款中表列发热量值和价格为基准质量和基准价格,价格执行期为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价格由买卖双方再行商定。
五、货款、运杂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货款、运杂费均以银行汇票、汇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按票面金额再加收 利息(或将未到期的承兑贴现利息计入煤价)进行结算,对国家分配计划量,在每月的铁路核准计划量下达后一周内,年定货量在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买受人,全额预付运杂费和50%货款;年定货在10万吨以下买受人全部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对市场交易量,买受人在每月提报计划前全额预付运杂费和货款等。出卖人从定货之日起5日内结清货款。(签订合同后预交每列10万计划保证金)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八、其它事项: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出卖人在组织货源困难时,征得买受人同意可进行品种、质级间调整,调整后按实发品种、质级价格进行结算,出卖人在申报批准铁路计划时遇有国家、部、委或铁路局政策性停办时,买受人充分理解,双方协商另定顺延期限,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煤炭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997年全国外贸进出口额达3251亿美元,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达1400多家,进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以海上运输方式为主,且货代企业营业收入中,又以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的占的比重为最大。但目前我国以对海上货运代理业务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在海上货运代理的地位、权利,义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亟待建立明确的规定。
货代企业与托运人、承运人的关系
海上货代合同是一种委手代理关系,最为常见的是涉及托运人,货代企业和承运人这三方之间的关系,通常用委托运输协议或合同来确定,货代企业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通常以租船、订舱合同或协议确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商事活动为依据,大陆法系把代理划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以托运人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运合同。通常在集装箱整箱和散件运输业务中,货代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直接代理关系,承人直接签发货主为托运人的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承、托各相互之间可以直接进行诉公。间接代理,是指货代企业为了托运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海上货运合,通常在集装箱拼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货代企业与托运人之间表现为间接代理关系,货代企业以无船承运人的名底给托运人签发货代提单,或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义签发多式联运合种提单,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再以货代企业托运人签发海运提单或二程提单,如在运输中发生纠纷,只能在托运人与货代企业之间和货代企业与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相互行使诉权,托运人与实际承人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不能直接进行诉讼。
货代企业的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非法货代(包括大量的外国或境外企业在华办理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合法的货代企业,这些非法货代利用成本低、信息网络优势、经营方式灵活,至少占领了我国货代市场三分这一以上的份额,然而,一旦出了问题却难以解决,不是拖延推诿就是一走了之,严重地扰乱了化代市场的秩序,侵害货主或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海上货代企业除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外经贸部颁发的核准从事海上货代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否则,该企业不具备经营海上货代的资格,不能从事海上货代业务。
货代企业双方代理的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海上货代企业中,还有相当数量具有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双重身份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规定,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货代企业同时代理船、货双方是无效的行为。应当坚持货代行业独立发展原则,实行船舶代理和货运代理各自独立经营,对船舶和化运代理人实行分业管理。
法律责任
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所浦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两方面这是化代企业最常遇到的问题。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一般根据经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对托运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货运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无船承支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对违约或侵权提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抗辩。
在直接代理的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托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间接代理的海上贷代合同纠纷中,化代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或多式平运经营人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或二程承运人之间解决纠纷的诉讼时效,依据海商法的规定和1997年8 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一年,且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以上列举的几个问题,在海上货代合同纠纷中经常单独或混合地出现,货代企业在海上化代实务中应当对此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对维护其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各铁路局运输部门,要做好铁路用煤的发运工作,凡未经铁道部主管部门同意,均不得削减计划,不能限装、停装,保证计划的完成。第二章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第7条 煤炭是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铁路用煤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全路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道部;铁路局管内煤炭计划的分配、调拨权集中在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煤炭计划分配、调整由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负责。第8条 为加强全路煤炭管理工作,铁路各用煤单位的煤炭管理办事机构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责任制。
铁道部: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局,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法令。
2.制定和修改《铁路用煤管理办法》,编制年度用煤计划和远、近期的节约规划、措施。
3.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主管业务局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5.积极进行节煤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6.组织燃料队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7.按时向国家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铁路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和措施。
2.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
3.煤矿所在地的铁路局要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需要。
4.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各单位的煤炭管理、发放、使用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推广节煤新技术,不断降低煤耗,努力完成节约任务。
5.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按日向铁道部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按时向铁道部提报“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
7.组织培训煤炭管理及有关人员,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铁路分局:煤炭管理办事机构是机务科,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铁道部、铁路局制定的各项规定。
2.负责核定机车、生产生活用煤消耗定额、定量,编制年度用煤计划。
3.负责组织煤炭季度清查和密度(比重)测定工作;组织业务检查评比活动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按时向铁路局提报“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和“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机务段:是煤炭管理的基层单位,其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铁路局、分局制定的各项规定,做好机车与生产生活用煤的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开展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要按日向分局或铁路局作“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和“机务段用煤动态月报”(铁煤报19)。
部直属单位及铁路局各基层用煤单位应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煤炭计划、管理、节约、统计等项工作,按时向部主管业务局(专业公司)和铁路局机务处提报“生产生活用煤核销月报”(铁煤报20)。
煤炭销售居间合同范本1
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锅炉老化无法维修,水温不能正常保持,导致煤炭损耗较大,招标煤炭不足以满足甲方正常使用,故甲方需增加煤炭的采购,现甲方同意所增加煤炭继续由乙方供应。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质量要求:
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条 交货方式:
乙方将煤炭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质量和数量的验收标准:
1、煤炭的质量、数量以乙方的化验和计量结果及货物运单为计价和结算依据。
2、甲方对收到的煤炭进行复验时,依照《煤炭送货办法》、《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及《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等进行。
第四条 合同金额:
本合同煤炭单价为______元/吨,数量为______吨,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供货完毕后,甲方需一次性付清所有煤款。
第六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它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如需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必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有关手续,双方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煤炭销售居间合同范本2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公平与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了使可能变成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并参照行业惯例,遂达成以下共识: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煤炭销售中介事务,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得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委托权限
为乙方办理书面委托书,授权乙方有权代为接受货物或款项。
三、委托代理期限为___年,委托事项及权限中途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
四、费用承担
乙方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询等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可以一次性支付费用 ___万元,包干使用。
五、煤炭中介合同的数额为甲方与 在本合同期间销售的所有的数额,包括事实合同项下的数额,按该数额乙方按每吨1元人民币提取中介费用,该费用不包括第四的费用承担部分。应在销售合同(或事实合同)签定之日起___日内支付中介费,支付方式为现金.如乙方通过努力将煤炭销售在 ___元/吨的基础上提高了,煤炭销售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半分成.销售合同签订就视为中介成功,如因质量等发生退货等等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询问并了解乙方中介事务的进展情况,为提高效率,可提前与乙方预约
不得做出不利于中介事项的行为按约定支付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误所办中介事项的行为的前提下,有权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但要保持通讯畅通
如发现甲方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捏造证据,有权终止中介行为,所收费不予退回
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则乙方有权终止中介事项的行为,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认真履行职责,通过正当途径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八、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定期向乙方通报并接受乙方核查.
九、乙方的所付出的劳动,不仅体现在时间及体力上的消耗,更体现为对其知识和技能与社会资源的运用。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有关知识对煤炭市场的分析意见,对相关业务处理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选择。
十、甲方的财务会计等相关帐务如拒绝乙方核查导致中介合同的数量无法核实可以推定为甲方应支付的中介费为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费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其他违约情节的违约金为______万圆人民币.
十一、双方特殊约定事项(本条事项与其他条款有矛盾时,依本条约定为准。)
十二、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经办人做任何形式的关于中介行为结果的承诺甲方对乙方关于有关业务的分析预测不得理解为做出了这种承诺。
十三、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选择按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乙方所在地地法院起诉。
2、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四、未尽事项应按诚信、公平、合理原则处理之,可调解也可以按约定提起仲裁或起诉,双方有互为对方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争议诉至媒体。
十五、双方提倡使用书面方式,口头行为不具有对抗书面材料的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2分,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时间:
铁道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燃料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组织燃油计量员培训,做好燃料各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料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编制年度用煤计划,提出节能措施。
5.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22)。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料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料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料损耗。
3.加强燃料调度,及时调整余缺,确保燃料供应。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每日向铁道部报“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参加煤炭订货。
5.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料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第一篇 燃油管理第五条 机务段是燃油管理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执行《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路局机务处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准上岗工作。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计量器具。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一章 燃油验收第六条 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第七条 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明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铁油1
^^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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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计量|运输损耗| | | 卸 车 | | |
|发|到| | | |发|车|表|燃|发|---------------|----|盈、亏|货|-----|卸|备|
|运|达|运|车|始|货| | |油|运|油|水| | |罐|标|净|重|实 |运| |运|开|卸| |人| |
|日|日|单|辆|发|单| | |牌|单| | |视|视|内|准|油| |际 |输| |记|卸|完|负|罐| |
|期|期|号|号|站|位|型|号|号|数| | |密|温|温|密|容| |损 |损| |录|时|时|责|号|注|
| | | | | | | | | |量|高|高|度|度|度|度|积|量|耗 |耗|+、-|号|间|间|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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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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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整车间主任:______ 燃料值班员:______ 计量员:______(八开横印、一百页装订成册)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找补。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软件计算的数量办理索赔。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豫法经字第11号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39号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对该批复补充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拓展资料】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1.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2.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3.对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4.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的“立法性”司法解释,如符合习惯法的内部、外部条件的,则形成我国以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5.其他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且不符合习惯治形成条件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司法政策,仅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法院的司法活动。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