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煤炭资源整合指行政区域内为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开采机械化程度,降低资源浪费和安全风险,采取将该范围内煤炭资源进行分片整合,将煤田或者井田进行再划分的意思。这主要是限制一块整装煤田乱划分乱划开采主体,多个蛀虫开采,导致大中小一齐上,搞得千疮百孔,结果吃肥丢骨头,乱象丛生,安全风险还大。
而兼并重组指开采煤矿资源的主体,即企业之间进行大吞小,把那些管理正规、开采技术能力雄厚,资金实力强,社会公信度高的大集团大企业引进,吞并那些小煤窑窑主,吞并那些私人个体小型矿井的开采主体。实现煤炭开采主体逐步变成那些资金、技术、管理雄厚的大型煤炭企业,煤炭开采企业实现兼并重组后,更好的促进了安全技术管理,提高资源利用价值,实现社会效益。
至于煤矿整改,这是指作为个体的煤炭企业,当出现安全隐患或者进行违法开采或者其现有条件不具体安全开采时,依照国家法规或者技术规范进行整顿和改造。
三者区别很明显。
一是“动能”。我省煤炭行业的整合重组完全符合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必将形成更完备更强大的动能推动山西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是“金融”。随着整合重组的推进和发展,会有更多的煤炭企业上市,形成强大的能源资本,带动和润滑我省各个产业的有序发展。“煤资”如果能带动金融的复兴,山西的崛起指日可待。
三是“中心”。山西从“能源基地”转向“能源中心”具有战略意义。我省集中了一大批能源企业的总部、研发中心、教育培训、物流会展等体系,而煤炭资源整合必将加速这个体系的完善和进展,从而真正形成全国“能源中心”的发展指向。
据报道,在 1月5日,12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意见》强调,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它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
报道称,《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煤炭与其它关联产业企业兼并重组以及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退出、推进技术进步和升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以及加快“僵尸企业”处置。
分析人士表示,随着神华集团和国电集团的合并,央企的“煤电联营”迈出重要一步。中煤能源成为唯一专业从事煤炭生产的央企上市公司,2018年,央企国企改革进入攻坚期,央企改革将获得重大进展。
业内认为,中煤能源此举意在集中精力发展主业,转让资产所获得的资金也有利于进一步进行煤炭整合,与目前国企改革的步调一致,此外,央企煤炭资产整合已开启,神华国电已经重组完成,作为煤炭行业唯一剩下的央企,中煤很可能成为下一个,未来整合可期。
希望资源整合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山西是我国的煤炭大省,重化工基地,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经济是山西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个以煤炭资源为基础的老工业基地,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必须加快实现企业转型发展的步伐。省委、省政府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根据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做出了“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这是实现“三个跨越”的有力抓手和实现山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近期,山西调查总队对太原、阳泉、晋中、运城、忻州等5地市的部分企业进行了企业转型发展情况专题调研。调查结果显示,企业依靠技术革新力促转型发展,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成效,但问题和困难依然存在,转型发展任重道远。
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君在临汾市就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进行调研。王君强调,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做好资源整合、验收复产、安全生产、冬季用煤和促进经济增长等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副省长陈川平参加调研。 王君指出,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是我省提升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工作进度持续加快,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成效初步显现。但同时也要看到,这项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少数市县和个别环节进度较慢,影响了整体进度,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务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君强调,要以协议签订、主体进驻、证照换发、复工复产为重点,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完成整合与被整合双方的协议签订工作,兼并主体在协议签订后,要同步进驻接管被兼并煤矿,并配齐配强煤矿“五大员”。要加快煤矿证照换发和手续变更工作,企业和市县要尽快上报换证相关材料,省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迅速组织矿井技术改造和复工复产,实现煤炭生产稳定增长。要扎实搞好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检查验收,年底前彻底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明年进入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新阶段。 王君要求,要统筹做好资源整合、验收复产、安全生产、冬季用煤和促进经济增长等各项工作,实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两不误,两促进。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高度重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和行政一把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有力的监管小组,对辖区内的矿井实行分片包点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做到以安全促生产,以生产促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整合走的是一条以矿权为核心的关闭与整合协同发展的路子。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和关闭不合格小矿,一是实现了煤矿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整合后,全自治区地方煤矿全面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最终地方保留煤矿500座,煤矿年产规模将达到30万吨以上,平均资源回采率将提高15%左右,年节约煤炭资源4000万吨,相当新上30多座百万吨矿井。二是明晰了产权,全面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通过资源整合,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明确了各煤矿的产权,同时也加大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力度。三是彻底解决了国有矿山内的小矿问题和遗留下来的上下开采安全问题。四是矿山布局日趋合理,煤矿 “多、小、散”的状况得到了全面治理。五是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得到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全面加强。成功模式有:
3.3.5.1 边整合边关闭———鄂尔多斯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鄂尔多斯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与晋、陕、宁三省 (区)接壤,面积8.73万平方千米,含煤面积约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70%,约占全自治区煤炭储量的60%。2005年全市生产销售原煤1.5亿吨,居全国地级市之首,煤炭工业已成为全市的支柱产业。该市原有地方煤矿矿井532个,通过整合关闭最终达到300个,其中有135个保留矿井,剩余的397个矿井整合为165个,并按照符合规划、就近整合、实现规模开采的原则合并资源。整合煤矿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规定,由其中的一个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其他煤矿在整合后不主张权属利益的,保留煤矿申请扩大范围,其他煤矿申请注销原来的采矿许可证;煤矿整合的各方签订的 《煤矿资源整合协议》中以合股形式或者在整合后的煤矿中主张权属利益的,应先设立新的煤炭企业,由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参与整合的各煤矿全部注销现有的采矿许可证。
鄂尔多斯市积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出台相应政策,全力推动煤炭资源整合与技改工作。一是能够主动整合并进行技术改造且回采率达到要求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二是对整合矿井周边及井田间不宜再设新矿业权的闲置边角资源,配置给整合煤矿,支持其扩大生产规模。三是对积极参与整合的矿井,政府在电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配套。四是对符合整合条件并主动参与整合的煤矿,各有关部门及时出具相关材料,为其办理采矿权合并手续。五是已进行资源整合的矿井,采用多井口生产或到2007年年底没有完成机械化开采改造,其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六是对具备整合条件但拒不整合的,如果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法组织关闭。七是在开采工艺选择上,优先鼓励露天开采和机械化综合开采;对实行露天开采或机械化综合开采的煤矿,市、旗 (区)两级政府分别给予煤矿专项补贴100万元。对于资本金充足、抵押担保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好的煤矿,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协调解决露天开采煤矿、机械化综合开采煤矿的银行贷款问题。
鄂尔多斯市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坚持五项原则,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坚持煤炭资源整合与促进采煤方法改革和提高回采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为保留矿井设置适合机械化开采的井田面积,要求整合的煤矿必须采用先进的采掘工艺,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正规化开采。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整合后的联合矿井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地质条件,按照 “宜大则大、宜中则中、宜小则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井型和采掘方式。三是坚持合理规模、高产高效的原则。整合后的煤矿,只保留一套有效证照,形成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尽量利用原有井巷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确实需要重新建井的,应严格按照设计建井,多余井口一律关闭。严禁借整合搞多井口生产,防止出现 “假整合”现象。四是坚持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各煤矿以资源为基础、以产权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完成整合工作。整合中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和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引导、鼓励、支持重点煤炭企业对地方小煤矿实施兼并、联营、参股、控股、收购,通过资产重组形成区域性的煤炭集团,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整体素质。五是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易于整合和能实现规模开采的煤矿,以及煤炭延伸和加工转化搞得好、有潜力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倾斜。
3.3.5.2 先关闭后整合———乌海市煤炭资源整合模式
在内蒙古自治区除鄂尔多斯市以外的各盟 (市)均采用这种整合方式。各盟 (市)先对不具备生产安全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再由地方政府对煤矿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处理关闭中产生的各种矛盾,明确采矿权主体,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备案意见办理采矿权。如乌海市原有矿井100余处,通过关闭保留矿井仅23个,把关闭后的煤矿资源再规划成10多个矿区,引入有实力的企业设置采矿权。
法律分析: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