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现在多少钱一吨?
2021民用取暖煤价格一般在1110元左右一吨,具体因品种、市场、产地的不同,价格会存在一定差异。比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近期数据,表示无烟煤(洗中块)价格是1682元一吨,普通混煤(4500大卡)价格是905.2元一吨,山西大混(5000大卡)价格是1054.4元一吨,山西优混(5500大卡)价格是1116元一吨,大同混煤(5800大卡)价格是1137.8元一吨,焦煤(主焦煤)价格是3980元一吨,焦炭(二级冶金焦)价格是3950元一吨。
对于普通煤炭各地市场价格也不一,比如在湖南湘潭市湘乡市煤炭市场价是3250元一吨,在广东茂名市高州市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广西崇左市扶绥县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贵州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煤炭市场价是3200元一吨,在陕西榆林市府谷县煤炭市场价是3500元一吨,在陕西榆林市神木市煤炭市场价是3500元一吨。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煤炭价格开启了疯长之路,作为我国电力生产的主要保障,煤炭价格较年初的500~600元每吨上涨高点近2000元每吨,尤其是九月以来,全国煤炭尤其是东三省电力短缺,各地进行“拉闸限电”,甚至部分居民用电也受到影响。
从长三角到珠三角各大工业园区,都有停工限产的行政令,虽然其中有“能耗双控”的作用,但是与煤炭阶段性短缺也是分不开关系的。
煤炭涨价,两倍、三倍的翻倍涨,导致电厂亏损,生产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用电短缺,目前,在煤炭高涨的带动之下,江苏、山东工业用电涨幅几乎到20%的顶格,都在19%多,让企业生产成本增加,部分加工企业两班倒改成一般制,以减少损耗。
据云南省经济信息中心预测,我国煤炭价格将长期缓慢走高。
未来两年,我国可能面临煤炭产能不足,2004年将不得不放开小煤窑复采范围,2005年进口煤炭可能成为我国沿海地区煤炭消费的一个来源。中国已经意识到能源安全的重要性,2004年通过配额手段开始限制煤炭的出口,预计煤炭出口将回落15%。
2004年,煤炭市场仍将是一个相对稳定向上的发展阶段。其特点表现为,在市场良性循环的基础上,继续巩固扭亏脱困成果,努力实现煤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源生产总量已经连续3年超过10%。从我国能源生产长期趋势考察,2004年能源生产总量增长将保持在9%-10%左右。
煤炭价格由于探明储量不足和生产能力缺口多方面原因,将在未来长期缓慢上升。预计2004年国内煤炭平均价格将比2003年上涨20-25元/吨(涨幅11.5%-14.4%),季节性的价格波动还将重演,个别生产能力不足的品种面对旺盛的需求增长,价格将在高位波动。国际市场煤炭价格将同比上涨40%,预计由于煤炭价格的上涨将直接使煤炭企业存量产能净利润增加35%-40%。
根据兖州煤业公司公布的信息,2004年已签订国内销售合同的煤炭综合平均价格扣税费后为198.52元/吨,比2003年度签订的国内销售合同的煤炭综合平均价格提高17.82元/吨,上涨9.9%签订的国内合同意向的煤炭价格将随市场变化波动。这在侧面验证了今年煤炭行业的价格走势。
电煤价格:2003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福州全煤会要求2004年发电用煤重点合同价格平均每吨上调12元(含税),2003年电煤平均价格138.55元/吨,考虑到电煤的合同电煤与市场自购煤炭的比例为50%:50%,合同电煤与市场电煤的价差30元/吨,预计2004年电煤平均涨幅20-30元/吨,同比涨幅为14%-21%左右。
焦炭与焦煤价格:国内焦炭和焦煤价格分别达到1100元和500元/吨,比2002年初的450元/吨和不足300元/吨大幅上扬170%和70%。由于国内外焦煤价格普涨,焦炭成本增加,加上钢铁业焦炭需求持续上升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今年1月份山西省焦炭出口20.26万吨,同比下降70.51%,但出口价格却持续走高,平均价位高达194.7美元/吨。
国际煤炭价格:中国的煤炭出口减少使国际燃煤市场价格升温,从近期的国际煤炭市场价格趋势来看,2004年预计上涨40%左右,其中,动力煤价格可能上涨40%。
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目前和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煤炭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所影响会有所波动,不同地区的价格也会有所差异,具体以您实际交易时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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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的价格是会受到市场供需、物价、行情波动等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也是不一样的,以当地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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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是中国能源较为丰富的省区,资源优势显著,其中丰富的煤炭、煤层气、电力及水能,具有持久开发优势,成为当前贵州省的主要能源资源。
1、贵州素以“西南煤海”著称,是中国南方煤炭资源最丰富的省区,含煤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40%以上,相对集中于贵州西部六盘水市和毕节地区。贵州省原煤产量从2000年的3025万吨提高到2007年的1.08亿吨以上。
2、水能是贵州仅次于煤炭的重要能源资源,丰富水能与大量煤炭资源的双优势,使贵州成为中国少有的“水火互济”发展电力的最优省区之一。
3、贵州是中国煤层气的重要产出分布区。煤层气的开发利用,不仅有利于煤炭开发的安全生产,变废为宝,更改变了能源生产与消费的结构。贵州煤层气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预计到2010年贵州省煤层气抽采总量可达16亿立方米,应用以瓦斯发电为主,同时兼作民用和工业燃气。
4、国家确定西部地区作为全国重要的能源、矿产资源主要接替区,为贵州省发挥资源优势、发挥特色经济提供了新的机遇。
“十一五”是贵州在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上取得重大突破,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能源工业要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继续以“西电东送”和资源就地转化为重点。
在建设南方重要能源基地和开发煤炭深加工等优势产业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到2010年把贵州省建设成为中国南方重要的能源工业基地。
1、ST安泰:股票代码600408;
2、云煤能源:股票代码600792;
3、平庄能源:股票代码000780;
4、陕西煤业:股票代码601225;
5、开滦股份:股票代码600997;
6、中国神华:股票代码601088;
7、金能科技:股票代码603113;
8、阳泉煤业:股票代码600348;
9、冀中能源:股票代码000937;
10、盘江股份:股票代码6003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州市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盘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盘州市区域内从事煤炭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行为的煤炭企业、个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煤炭产品包括:原煤、精煤、焦炭、中煤、泥煤、矸石及其他煤炭附属产品。
第四条 盘州市境内所有煤炭企业调运煤炭产品时统一使用《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凭证》(以下简称《调运凭证》),对未使用真实、有效《调运凭证》的一律视为违规调运。
第五条 煤炭产品调运通过信息化系统源头开票和视频监管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体系,进一步明确组织机构中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并由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第七条 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能源副市长、分管交通副市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各产煤乡(镇、街道)、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局、盘兴能投公司为成员的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能源局,负责煤炭产品调运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 《调运凭证》管理
第九条 《调运凭证》通过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具,采用二维码防伪科技手段进行管理,企业自行开具《调运凭证》随货同行,作为煤炭产品调运的有效管理凭证。
第十条 《调运凭证》由煤炭开采、加工、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涉煤企业”)向市能源局申请用票资格,市税务局分配电子《调运凭证》起止号段,涉煤企业根据市税务局分配的电子《调运凭证》号段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煤焦验票站或能源综合执法人员通过企业开具的纸质《调运凭证》的版式文件二维码信息或手机电子《调运凭证》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调运凭证》品目名称必须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表规范字样填写。
第十三条 盘州境内采购煤炭产品单位应当凭《调运凭证》验收,并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使用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煤炭产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规范开具《调运凭证》。
第十五条 涉煤企业开具《调运凭证》时,严格按照《煤炭产品编码》规则规范录入品目名称,并认真录入票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已开具的《调运凭证》超过15分钟后不允许自行作废,因特殊原因(如被联合执法没收、意外损毁、被盗等)需要作废的,由企业申请作废,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能源局、税务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审批。
第四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七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履行煤炭生产、经营管理职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选派专职人员对涉煤企业开票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出境泥煤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能源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煤炭调运和稽查机制,规范全市煤炭运销体系。市能源局是煤炭生产、经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产品调运量的审批和煤炭企业账户的管控;负责市内煤炭产品调运监管。结合煤炭企业视频监控和系统信息准确掌握涉煤企业生产、加工、销售、调运煤炭产品信息情况;负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突击检查,强化流动稽查和定点稽查,对重点涉煤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形成稽查工作常态化。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出境煤炭产品采取必要调运监管。
第十九条 市税务局负责牵头与湖北大学开发团队开发《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对电子《调运凭证》号段的分配和凭证开具业务指导;负责政府部门使用系统人员的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政府部门需要在系统中增加相应业务需求模块的开发设计;负责对企业使用系统人员数据维护;负责系统与煤炭称重设备、验票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根据调运量、煤炭产品流向、涉煤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析、查找税源,倒推调运量、申报量的真实性,严堵征管漏洞,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行为。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宏观经济等各项方针政策,参与税源管理、税源信息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盘州分局负责履行环保执法主体责任。清理、整顿环保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及煤炭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及时发布涉煤企业污染物、排污量监控信息、环保处罚信息,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提供数据来源。
第二十二条 市水务局负责履行水土保持监管执法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违规生产、经营企业的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涉煤企业或个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定期对煤炭企业地磅进行校验,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监管涉煤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分析市场,提供预警价格,作为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监控预警指标。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涉煤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查处打击扰乱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违法行为,维护涉煤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采矿、违法用地行为,清理、整顿相关手续不全的涉煤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负责履行交通运输管理主体责任。对违法、违规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运煤车辆开展稽查。
第二十八条 盘兴能投公司负责履行好煤焦验票站的相关职能职责。做好复磅、查验《调运凭证》与煤炭产品种类是否相符等验票工作。同时,负责入境、过境煤炭产品《调运凭证》的开具和查验工作。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未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调运煤炭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涉煤企业管理
第三十条 各涉煤企业和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针对涉煤企业的诚信体系,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正面宣传报道、并在资金和政策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对违法失信单位,及时提示、警示其信用状况,通过失信曝光、分类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手段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第三十二条 各涉煤企业,需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开票人员,报所属乡镇备查,并经税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按一车一证原则,现场逐车开具真实、有效《调运凭证》。严禁不按规定开具《调运凭证》。
第三十三条 涉煤企业必须按照调运系统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出口过磅,开具《调运凭证》后方可调出。调运出境的运煤车辆必须进煤焦验票站通过验票后出境。
第三十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各购煤企业所调入的煤炭产品,必须持有《调运凭证》进入企业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境外非高速路过境盘州市境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过境煤凭证》,出境时凭《过境煤凭证》验票通过,出境与入境载量误差不得超10%。境外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入境时应到就近煤焦验票站开具《入境煤凭证》,到购煤企业凭《入境煤凭证》验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过境煤凭证》、《入境煤凭证》是境外运煤车辆在盘州市范围内运输煤炭产品的唯一有效凭证,无凭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采选一体企业(指原煤开采出后通过皮带直接输送至洗选环节的企业)生产的原煤进入洗煤环节加工出的精煤按 1:2.4(精煤折算原煤)的比例折算原煤生产量。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煤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磅房,并具有土地使用和环保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煤炭企业必须经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市能源局备查。
第三十九条 泥煤出境调运实行调运量管理。由乡(镇、街道)从源头把关,对发热量较高的泥煤,尽可能通过配煤的方式供应电煤;对电厂确实不能使用的泥煤可以调运出境。所有泥煤调运出境必须按照属地原则经所属乡(镇、街道)现场核实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条 涉煤企业必须及时将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录入系统“煤炭企业煤炭产品购销合同备案信息采集表”中。
第四十一条 涉煤企业应当实时在系统中确认煤炭调运结算销售信息反馈。将结算量、不含税均价、金额、扣水、扣灰、磅差、判废等内容准确录入系统。
第四十二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购入数量、不含税均价、金额、销货单位识别号、销货单位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涉煤企业应当按月在系统中录入煤炭产品开采、加工、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委托加工费支出金额、运费支出金额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煤企业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造成煤炭产品损失的,应当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内报市能源局。
第四十五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 涉煤企业应当在系统中对购货方信息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煤炭产品调运信息化管理系统时,需报盘州市煤炭产品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企业安排专人现场手工开具《贵州省盘州市煤炭产品准运证》进行调运,恢复正常后录入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各产煤乡(镇、街道)、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产煤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务必抓好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工作的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煤炭产品调运秩序混乱以及煤炭税费流失的,将严肃问责,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未持有效《调运凭证》调运或经营盘州市境内煤炭产品的,一律视为违法违规行为,所调运或经营的煤炭产品一律视为违规产品,将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煤炭产品调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6〕47 号)、《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盘府办发〔2016〕187 号)、《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府办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州市泥煤调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州府办发〔2018〕4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