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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职工怎么安排

感动的时光
活力的柠檬
2022-12-23 17:11:31

国家电网甘肃省管产业单位改革集体工怎么安排

最佳答案
正直的中心
怡然的跳跳糖
2026-04-26 12:56:30

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方案中的集体职工安排原则: 电力集体企业用工尤为复杂,在一个集体企业中主要存在全民职工、集体职 工、劳动合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协议员工、返聘员工、借调人员等用工形式。

在“三集五大”后,集体 企业要优化用工方式,减少多样化的用工形式。1、对于全民职工,要逐步安排返回主业工作; 2、对于劳动合 同员工,妥善转换为集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 3、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要依法合理使用; 4、尽可能地减少协议用工和借调用工形式,并做好妥善处理。在体系构建后的集体企业,需进一步严把进人关。一是要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和上级单位在招聘方 面的规定,在严格控制总量情况下,确保“岗位所需、专业对口”; 二是每年年初需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和 市场业务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报市级公司批准; 三是统一招聘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坚持公正、 公开、公平录用人才; 四是与各相关院校、人才市场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招聘质量。

最新回答
丰富的牛排
迅速的汽车
2026-04-26 12:56:30

电站退出职工安置方法如下:

1、在自愿的原则上,职工可以一-次性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经济补偿;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和工龄已满30周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签订内退协议、退出岗位,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3、对从事电网维护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按照现有身份不变、待遇不减、今后待遇稳步增长的原则,参考个人意愿,结合工作所在地、出生地分流安置到有关乡镇,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4、水电公司本部定编后超编人员按照现有身份不变、待遇不减、今后待遇稳步增长的原则,分流安置到县直相关单位,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5、资产移交后,人员分流安置未落实到位前,所有人员工资福利仍按现有政策和渠道发放,县财政予以经费保障。根据《水电供区管理体制改革职工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得知。

糊涂的发卡
壮观的裙子
2026-04-26 12:56:30
我觉得很难说,现在全力推进三集五大,实际上就已经定岗定员了。随着劳动力的置换,待遇的问题马上就会提上议事日程,员工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财务已经集约化。另外,根据当前国网基层单位的人员情况来看,达到改革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种势力,利益,地方政府利益犬牙交错,特别是官僚及官僚家属,问题很多。改革不会一帆风顺。真正理顺还得10年以后。

酷酷的蜻蜓
甜美的悟空
2026-04-26 12:56:30

是的,单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降薪的几种原因中,不外乎企业经营差没利润了或者是企业人工成本太高超过社会平均成本了等等,其他的原因跟电力基本没关系。

如果是企业经营不善利润下滑所致,那么国际惯例的办法也不是单纯降薪,而是先进行裁员,尽量保持员工的收入稳定。实在是维持不住收入了,然后再考虑降薪。

这是因为经济学上有一个“工资的刚性”概念,盲目降薪会导致人才流失,这对企业的人才来说是个逆淘汰,就是导致企业里面的技术骨干都走了,剩下的都是不那么优秀的。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构建能源互联网、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公司使命内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顺应能源革命和数字革命融合发展趋势,构建以电为中心,以坚强智能电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为基础平台,深度融合先进能源技术、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控制技术。

实现多能互补、智能互动、泛在互联的智慧能源网络,助力低碳清洁、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积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践行国有企业“六个力量”新的历史地位,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中当排头、做表率。

平淡的板凳
殷勤的荷花
2026-04-26 12:56:30
主辅分离对供电公司的正式员工不会有影响!输配分开会有影响!

目前主辅分开还没有定论,但是对研究院、设计院、中试所、电科院、送变电公司、电建公司、电力检修公司等影响还是比较大,这些单位都是主要分离对象,得看国网公司的态度,国网公司目前态度强硬不愿意剥离这不本资产!原因主要为于公这些院所单位与电网公司相互依赖性太强,于私这些院所内有众多电网公司高干子弟、亲戚等(可不是七大姑八大姨的远亲,都是近亲)!

如果被剥离的辅业,人员关系会随同被剥离单位划入新的国有企业(还是央企)!

主辅分开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政府还在酝酿进一步输配分开!

国家想只控制涉及国家安全的高压输电部分,地市级及农电网等配电系统下放至地方国资委,并且分割引入竞争,也就是一个城市会有多个供电局!这些供电局从国网高压公司买电,再配给最终用户,那时配电公司就不好过了!

不过这些没个十年八年的搞不定,还得看下一任中央领导怎么个思路了!

搞巴搞巴咱们这代人都该退休了!

共产党的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没有一定的,对老百姓没有太大影响!

霸气的小懒猪
贪玩的灰狼
2026-04-26 12:56:30
众所周知,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参照《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第二条第(三)款:

“(三)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中央企业应根据21号文件的规定,将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预留内部退养人员费用等,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进行支付和预留。”

5. 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停薪留职、离岗挂编的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在实施改制时,一般应当由企业通知其限期返回单位,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比照企业其他职工处理其劳动关系;协商不一致的,可由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通知发出后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企业改制前经过单位允许自谋职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改制前,职工自谋职业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则不再参加企业改制。

(1)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一个月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发给补偿金(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2) 已与改制企业签订相关专项协议且无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有稳定劳动收入的职工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职工),按职工实际在改制企业的工作时间(即,签订专项协议之前在改制企业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凡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它费用,一律从补偿金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款、第十二款: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十二)本意见所称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人员是指:已与其他改制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或个人合伙、个人承包经营活动的人员。”

6.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病休的职工:

(1)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比照其他职工同样参加改制,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

(2) 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企业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7.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伤职工:

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等债务将由改制企业根据以下办法向职工偿付:

1. 拖欠工资部分,改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工资档案中所记载的“实发工资”与“应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2. 改制企业应当报销但尚未报销的医药费: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改制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经改制企业核实后按照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前的医药费报销制度向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予以偿付。

3. 改制企业欠缴或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改制企业将欠缴或少缴部分到相应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为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并到受托银行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4. 若职工认为企业仍对职工负有其它债务,应当要求职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向企业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职工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企业核实后将在与职工办理置换身份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若职工未能在规定日期前申报前述债权,则企业将视为职工放弃该部分对企业的债权,不再予以偿付。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三款:

“(十三)改制企业对所欠原主体企业的债务,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

三、改制企业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及职工债务的资金来源

1、 改制企业偿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及其它债务的资金从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由改制企业的出资企业从出售改制企业的收入中优先支付。

2、 内退职工享受内退待遇所需费用,在改制企业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

* 法律依据:

* 《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

“(八)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九)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

“(十)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单位,原主体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资产转移、产权登记手续。”

* 《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财企〔2002〕3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 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

四、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的处理办法

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五、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办理

1、 改制企业应当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集中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事宜。

2、 改制企业在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的同时,将一次性向职工付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其它各项应当清偿的债务,职工拖欠改制企业的债务将相应扣除。

3、 凡在规定时间之前与改制企业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职工,改制企业可每人另行给予一定的奖励。

4、 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后改制企业将停止一切待遇,同时,改制企业将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停缴各种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并将职工的档案等资料交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日后对本人发生的一切费用,待本人愿意办理手续时,改制企业自应计补偿中扣除。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终止、 解除后,改制企业应将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交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

5、 在改制企业与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获取相关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 法律依据: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391]号)第三条第3款:

“3.改制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改制企业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改制企业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六、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改制企业将为职工开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 改制企业将积极协助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以及公积金转移所需的各项手续。

七、职工与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去向:

可以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同时对于企业改制后,改制企业能够向职工提供的安置去向及条件同时公布,这样,有利于调动职工参与改制的积极性。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制订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出现。因此,我们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既要做到保证维护职工利益不容侵犯,同时又要兼顾协调整体及各部分职工的均衡利益,使不同情况的职工得到不同的安置,使每位职工都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清秀的心锁
忧伤的红酒
2026-04-26 12:56:30
会给员工安排其他工作。

热电厂政策性关停后,职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二次就业的方式分流安置到其它企业单位。

按政策,破产后要进行清算,在支付职工欠款后再支付其他欠款。职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龄的买断,如果是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国企倒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国家有许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关规定。

雪白的豌豆
鳗鱼星月
2026-04-26 12:56:30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迅速组织落实。 一、认真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增强了做好农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会议召开后,立即向公司党委作了详细汇报,对郑总在全国农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会议文件进行了认真传达学习,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重新梳理全省农电管理工作思路,确定了2007年全省农电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两会”精神,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会议部署,落实集团公司三届二次职代会暨2007年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深入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坚持“三抓一创”工作思路,突出抓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电经营管理、优质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县供电企业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确保队伍稳定,确保服务优质,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农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狠抓会议精神落实,全面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 学习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会议精神,关键在落实。为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全省农电实际,集团公司制定了八项重点措施: (一)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电安全生产水平 认真贯彻“三个百分之百”要求,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和集团公司2007年安全工作意见,将县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统一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农电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县供电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行政正职必须直管安全监督部门,亲自主持安全分析例会。牢固树立“隐患不除,事故终究要发生”的理念,建立查禁违章、查找隐患的常态工作机制,深化创建“无违章供电所(班组)”、“无违章个人”活动。认真落实“三防十要”反事故措施。开展设备风险评估试点。年底完成第二轮安全性评价。实施专项安全监督,做好农电重点安全工作和春秋检、迎峰度夏度冬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加强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检修后的设备和新投运的工程“零缺陷”移交。加强调度管理,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引导全社会科学用电、安全用电。加强客户用电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部署,加强现场标准化作业的培训和工作指导。坚持“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实用实效”的原则,制定现场标准化作业实施意见,突出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关键环节的控制,突出对作业中危险点的辨识、分析与控制,简化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推行供电所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全面推行供电所现场标准化作业。 加强农网接入主网的关口保护及保证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有效投入和正确动作。加强变电站防误装置的管理,确保变电站防误装置安装率、投入率100%。加强输电线路防雷和防污闪工作,大幅度降低输电线路事故率。完善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预案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全面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 结合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电气化的现状,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适度超前”的建设原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体系》和《实施纲要》的要求,滚动修订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编制实施计划和建设方案,搞好试点,积累经验,分阶段、分层次,扎实有序地推进。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成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各级联席会议制度,将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纳入各级政府新农村建设规划。通过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凝聚社会共识,争取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把电气化建设作为“政府牵头、社会参与、供电企业具体实施”的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积极开展标准用电村建设,加强低压配电设施综合治理。已建成新农村电气化县的单位,努力扩大新农村电气化乡、村的比例,不断提高电气化水平。到2010年,力争全省有25%以上的县达到“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新农村电气化要求。 (三)进一步加快农村电网发展 按照“结构合理、技术适用、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网”总体规划思路,完善“十一五”农网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农村电网布局,优化网架结构。认真落实公司与各市政府签署的电网发展会谈纪要,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争取政策支持,努力解决县供电企业电网建设资金问题。大力开展内部挖潜,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农网建设改造上,突出加强经济发展较快、网架薄弱地区的农村电网建设。推进农网设备改造和装备升级,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推广应用农网工程典型设计。认真抓好农网大修、维护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配网维护管理。 认真落实“十一五”农村电网技术进步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推广应用适合农网特点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落实公司农电技术进步示范单位建设标准,争取年内5-8个县供电企业达到验收标准。组织好“新农村供电模式”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农电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编制县供电企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农电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深入推进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 以诊断分析、查找差距为重点,改进内部管理,加快推进指标对标向管理对标的转变,持续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加强指标数据管理,保证真实性,提高先进性。优化同业对标综合评价系统,完善对标的过程管理控制体系。深化供电所、车间、班组同业对标。不断完善、积极学习运用最佳实践成果,引领同业对标工作深入开展。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巩固创新,努力在提升一流县供电企业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对新申报的国家一流企业,加大考评考核力度,确保质量。加强对一流县供电企业的动态考核,今年集团公司动态考核比例不少于30%,各市公司不少于50%,实现创一流工作常态化。 (五)努力提升农电优质服务水平 认真落实供电服务“三个十条”和农电服务“八个强化、八个严禁”工作规定。全面推行国家电网公司《县供电企业优质服务常态机制考评标准》,年底前60%以上的县供电企业通过检查考核。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示范窗口标准》,推行标准化服务,开展优质服务和行风建设明察暗访。大力推进县供电企业95598客户服务系统升级改造,实现优质服务流程闭环管理。 完善供电服务评价体系,开展客户满意度第三方测评,建立供电服务承诺兑现率、客户满意度指数、客户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以及其它影响农电声誉的供电服务事件等四个纬度的考核机制。树立开放和自律意识,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服务问题,特别是报装接电“三不指定”、停电、电费电价、服务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整改。加强公共关系工作,主动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客户联系与沟通,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 (六)强化农电经营管理 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确保完成业绩责任书目标。加强综合计划管理,发挥计划的协调、平衡、控制作用。认真落实《趸售县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预算和成本核算,对影响较大的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大额资产转让处置等重要事项,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其中,对单笔超过100万元的支出,报市供电公司审批;300万元以上的资本性预算项目,要单独报集团公司审批。进一步加强对县供电企业的审计监督,全面开展县供电企业审计。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治企工作,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同管理。深化供电所专业化管理,规范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强营销技术管理,规范供用电合同,提高电力客户信息准确度。加强电费电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坚持预警、催费并举,确保电费回收“双结零”。认真执行《县供电企业电能损耗规范化管理标准》,强化线损“四分”管理,分压、分线、分变、分台区考核,落实人员责任,提升线损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营销内控机制,大力推行抄、核、收分离制度。推行按用电类别分表计量。定期开展营业普查,严格核定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用电比例。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争取政策,把握好政策,不断提高研究分析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总体安排,积极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扩大分类用电同价范围,今年争取一半以上的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发电厂的“上大压小”工作,促进全社会节能降耗。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加强多经企业的规范化运作,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好主多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多经企业管理,理清产权关系,杜绝关联交易。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县供电企业机构设置及编制定员的意见》,规范操作,落实到位。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加强工资收入分配、社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加强农电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强化县供电企业领导干部交流,增强领导班子活力。一是坚持务实工作。讲政治,顾大局,在思想上、行动上与集团公司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深刻领会和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踏踏实实干工作,不东张西望,不做表面文章,不追求轰动效应,以己行率众行,引导员工爱岗敬业。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对“三重一大”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通过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充分研究,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广泛发扬民主,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三是坚持勤政廉政。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用事业统一思想、用工作统一行动,干事、干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依法办事,从严治企,做勤政廉政的表率。 滚动修订“十一五”农电教育培训规划,实施农电队伍素质工程。认真落实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加强调度、生产、安全、经营、服务等业务骨干人才培养,重视安全生产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农电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岗位知识竞赛和业务调考活动。年内举办县供电企业领导干部培训班6期300人,供电所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5%以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等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加快实施农电“112”人才工程,激励员工岗位成才。 认真贯彻《劳动法》,按照集团公司农电工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农电工的劳动、工资、社保管理,切实维护农电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八)加强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创建和谐企业 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和公司党委一号文件精神,围绕“营造和谐、共促发展”这一主题,努力创建“安全可靠、诚信负责,团结协作、民主公正,节能环保、充满活力,管理科学、业绩优秀”的和谐企业,实现员工、企业、社会共同发展。 进一步加强党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建设,发挥好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创建和谐企业中的表率作用。深入开展“建设‘五好’党支部、‘五个好’党员”系列活动,继续深化“实践、创新在支部”活动。积极探索加强农电工党员管理的新方法、新路子,发挥农电工党员在实践“三新”农电发展战略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深入学习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落实公司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针对重点岗位和腐败易发多发环节,健全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机制,重点抓好程序性制度的逐步完善和规范,明晰操作流程,增强预控能力,切实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坚持招评定“三分离”原则,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凡使用国家统贷统还资金进行建设改造的农网工程项目,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集中招标。 认真落实公司“十一五”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突出载体建设,推进精神文明创新,积极争创系列文明单位。开展“农电优质服务明星”评选和宣传工作。全省农电系统要树立“以人为本、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的理念,自觉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守则》,争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文明职工。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关心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农电工生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严格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加强信访管理,消除不和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