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与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有什么区别呢?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简介
我局成立于2000年,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垂直管理,下辖鲁东、鲁中、鲁西和鲁南4个监察分局,另有机关服务中心和信息计算中心2个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 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 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促进了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2008年,在国家总局党组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实现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历史最好水平。全省煤矿共生产原煤1.35亿吨,发生死亡事故11起,死亡13人,原煤事故10起,死亡12人,原煤百万吨死亡率0.09。其中,省属煤矿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市、县(区)属煤矿发生事故7起,死亡9人;乡镇煤矿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与2007年相比,原煤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23%和33%,百万吨死亡率下降31%。原煤百万吨死亡率历史上首次下降到0.1以下,达到了世界中等以上产煤国家水平。
——杜绝了较大事故。2008年,全省煤矿发生了两起两人事故,其他都是单人事故,杜绝了3人以上较大事故,这是我省历史上少有的煤矿安全好水平。
——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通过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 实现了两会和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保证了抗震救灾期间煤矿安全总体稳定,特别是奥运会期间全省煤矿安全无事故,更是来之不易,意义重大。
——部分地市、集团公司实现了安全无事故。一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了所辖煤矿安全状况都有不同程度好转。特别是济南市、枣庄市、潍坊市、烟台市、莱芜市和淄矿、枣矿、肥矿、兖矿集团实现了全年安全无事故,更是可喜可贺。
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严格按照上级一系列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创新思路、扎实工作,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全力实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积极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排查治理了一大批安全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较好地履行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1、严格监察执法。围绕隐患治理年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两项中心工作,通过积极实施闭合机制、安全约谈制、“七步”走督查程序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确保了执法效果。全年共监察各类矿井1229矿次,监察覆盖率526%;查处安全隐患8876条,整改隐患8839条;停头、停面268个;行政罚款994万元。
2、抓住重点专业。突出防治水和瓦斯煤尘防治两个重点专业。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坚持大雨停产撤人制度。全年共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2万人次,停产矿井144矿次,预防性撤人1.8万人次。开展大雨、暴雨期间停产撤人应急监察,成功避免了薛城区天然焦煤矿“7.23”古井塌陷溃水伤人事故。组织召开瓦斯治理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十六字工作体系安全监察意见》,加快了我省煤矿构建十六字工作体系的步伐。积极推进监测监控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设施管理,进一步改善了井下作业环境。
3、强化安全培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复审工作,严把资质入口关,不断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全省培训机构共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253人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533人次,特种作业人员88697人次。
4、严肃事故处理。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不断加大事故处理力度。对2008年发生的11起事故全部按期结案,对93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分,其中行政处分83人,党纪处分12人(包含并处4人),行政罚款4人(包含并处2人)。
5、深化安全评估。严明工作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认真开展了安全程度评估。共评出A级矿井119处,B级矿井80处,C级矿井2处。其中6A矿井19处,5A矿井24处,4A矿井7处,3A矿井18处。
6、完善应急保障。完成了对巨野矿区梁宝寺救护中队和东泰矿业公司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救援体系,强化了救援力量,加强了技术服务。全年各级救护队共出动4000余队次,开展了启封火区、排放瓦斯、预防性检查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共查出各类安全问题7000余条。淄矿集团救护大队夺得第七届全国矿山救援技术竞赛团体总分第二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一、以下中央驻鲁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以下行政机关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管理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山东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旅游局
山东省粮食局
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贸易办公室
山东省机械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畜牧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档案局
山东省保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三、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管理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淄博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枣庄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泰安办事处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济宁办事处四、以下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证监会济南证券管理办公室
山东省邮政局
山东黄河河务局
山东省地震局
山东省气象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盐务局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山东省卫生防疫站
中国山东渔港监督局
中国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
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山东省交通稽查总队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
山东省交通厅港航局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水上安全监督局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五、以下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环境监理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
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东省水政监察总队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
山东省黄河小清河航务管理处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办理委托书,并对受委托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今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增加新的行政处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其省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再单独公布。
1997年9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的决定》(省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山东煤炭技术学院始建于1951年,是具有70年办学历史的国家级重点公办技工院校。我校先后编写9种全国技工学校通用教材和3种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曾衍生出安徽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两所高校”。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省技工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煤炭工业文明单位““淄博市第五届师德建设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是省级“花园式”单位。
2021年威海市政府投资6亿元与山东煤炭技术学院合作在威海市南海新区建立新校区。占地240.78亩,建筑面积10.74万平方米。教学楼建筑面积共计3.69万平方米,理论教室80个,实训大教室22个,实训小教室40个、阶梯教室8个,教研室7个。6栋学生宿舍楼、1栋教师公寓楼、1栋培训学员公寓楼。
威海南海新区荣获“联合国人居奖中国优秀示范新区”和“山东省十大生态旅游景区”称号。新区已经引进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中铝大学、北交罗彻斯特理工学院、北交兰卡斯特学院等国内外大学,及吉林大学威海仿生研究院、西北工业大学威海材料研究院、山东交通学院威海海洋信息科学与技术研究院等一批高校科研院所。
1、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规划指标,结合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数量,下达各市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
2、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依据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新增煤炭经营企业数量指标,受理企业从事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审意见和现场检查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负责受理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初审材料,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4、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转送经济运行处,;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5、经济运行处负责煤炭经营许可资格的审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示;不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7、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制作《煤炭经营资格证》;交由行政审批室负责发放;经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经济运行处提出复审意见,报省煤炭工业局研究,符合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予以发证;不符合的依法予以退回,并告之申请企业。
8、分管局长审批决定。
9、省煤炭工业局行政审批室颁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重新准入工作的通知》规定,我省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型煤加工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设施和场地;
1.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3.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独立拥有或联营、租赁储煤场地不少于1500平方米;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1.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原则应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或委托具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予以计量和质量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要逐步配备破碎机等用于制样的设备、分析天平和电子天平用于计重的设备、马弗炉和干燥箱、测硫仪、量热仪、灰熔点测定仪等设备(设备型号可自行选择)。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原则应独立配备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质证书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专业人员,也可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3.其他经营方式的企业应同有资质的计量和质检机构签定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委托协议。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具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1.省属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0万吨;
2.煤炭主产区和主要煤炭消费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6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2万吨,
3.非煤炭主产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4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4.非煤炭产区和煤炭消费较少的地区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3万吨、煤炭经营零售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少于1万吨。
申请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达到各市具体确定的最低经营规模标准。
(七)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为省属企业,只设立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不设立煤炭经营零售、型煤加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向省或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文件应如实反映企业概况、企业类型、经营方式、煤炭经营资格各项法定条件具备情况,并应附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二)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
(三)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⒈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地址、企业类型、资产状况、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员工构成、现有经营业务和收入、利税情况等。
⒉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煤炭经营的主要客户、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条件进行分析,明确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⒊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着重对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分析。
4.煤炭经营效益预测。对煤炭经营规模、成本、收入、利税等情况做出预测。
5.结论。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对从事煤炭经营做出基本结论。
(四)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表一)。
(五)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出具最近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具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
(七)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八)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使用权证和使用合同(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使用有效期在三年以上);
(九)市级或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环保设施现场图片及环保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十)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使用证明;
(十一)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具备对外出具煤炭质检报告资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委托合同。
一、正忠“猴车”在“映像郑煤”摄影展中显风采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2-27 来源:中国煤炭新闻网因为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文化咨询服务,2010年2月26日,作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顾问,本人随同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黎明等一行人员,来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郑煤集团使用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矿用架空索道(俗称“猴车”)进行回访和调研。
郑煤集团米村煤矿2004年选用的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猴车”,是郑煤集团选用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条“猴车”,到现在,郑煤集团下属多家煤矿已使用了20多条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猴车”。这些“猴车”在郑煤集团下属煤矿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降低矿工劳动强度、提高工效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我们一行人来到郑煤集团的时候,一楼大厅里还在举办的“映像郑煤”摄影展,吸引了我们的目光。透过“映像郑煤”摄影展里的一张张照片,我们看到了一个发展强劲、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安全和谐、环境优美的郑煤集团,看到了郑煤集团改革、发展成果和光辉灿烂的形象,当看到“映像郑煤”摄影展中一张记录白坪煤矿的矿工乘坐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猴车”的照片时,让我们一行人感到格外亲切。白坪煤矿是郑煤集团2008年10月17日高标准建成的一座年产180万吨的现代化矿井,该矿井的建成,对郑煤集团实现更高层次、更大规模的跨越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很自然的,作为高标准的现代化矿井,白坪煤矿在选用“猴车”时,也是高标准的。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猴车”,以其安全保障功能强、劳动力运输性价比高、安全性能好、智能化程度高、稳定性能好、能源节约效果好等特点,被白坪煤矿所选用。
在“映像郑煤”摄影展中,看到白坪煤矿的矿工乘坐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猴车”的场景得到突出展现,除了感到亲切外,我还感到:它充分体现了郑煤集团及白坪煤矿较好的安全管理、精细管理的水平和对矿工的人文关怀;充分体现了高标准的现代化矿井,就要选用优质、耐用的“猴车”;充分体现了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猴车”是受到郑煤集团及其下属煤矿的欢迎与好评的。
刘先明简介: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40多家单位借鉴了其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首创了“签约总经理”的咨询新方式;首创了“岗位主人翁”的新概念,并赋予其科学内涵。2008年入选“中国改革开放30年行业百名功勋人物”;2009年被推荐为“中国优秀民营企业家或建国60周年创新人物”;曾被评为中国十大企业管理咨询师、中国十大培训师;专长于为企业提供精细管理工程、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等咨询、培训服务。
二、几十家网站密集报道一起“猴车”事故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0年12月2日
2010年11月28日早5时25分,泰安新泰市莲花山煤矿副井一级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因绞车变速箱突发机械故障(现场初步勘察),造成运行失控。当时有正在乘坐猴车下井的26名职工被甩落,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初步分析:该矿副井一级猴车由湖南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其变速箱配套厂家为山东德州金宇机械有限公司。从现场外部观察,变速箱外齿圈已脱落,初步认为事故是因绞车变速箱突发机械故障,造成猴车运行失控,且副井坡度达26度,猴车距巷底0.4m,巷底为水泥硬化地面,致使正在乘坐猴车下井的职工甩落。事故发生后,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在第一时间对泰安市莲花山煤矿“11.28”运输事故进行了通报,并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对于这一事故,新华网、人民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等几十家网站迅速进行了报道或转载了有关报道,由此可见,社会和媒体对我国煤矿使用的“猴车”的高度关注。
因为本人2010年同时在为“猴车”国标起草单位——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苏州书香文化主题连锁酒店提供企业文化与品牌咨询服务,所以,对“猴车”略有了解,也很关注。
但愿这一事故,能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以加强对“猴车”制造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猴车”制造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但愿这一事故,能引起所有“猴车”制造企业的高度重视,加强自身的企业管理,确保为煤矿提供本质型安全的“猴车”,避免或杜绝再发生类似的“猴车”事故。
三、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泰安市莲花山煤矿“11.28”运输事故的通报
作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29日
鲁煤传〔2010〕135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各省属煤炭企业:
2010年11月28日早5时25分,泰安新泰市莲花山煤矿副井一级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因绞车变速箱突发机械故障(现场初步勘察),造成运行失控。当时有正在乘坐猴车下井的26名职工被甩落,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初步分析:该矿副井一级猴车由湖南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制造,其变速箱配套厂家为山东德州金宇机械有限公司。从现场外部观察,变速箱外齿圈已脱落,初步认为事故是因绞车变速箱突发机械故障,造成猴车运行失控,且副井坡度达26度,猴车距巷底0.4m,巷底为水泥硬化地面,致使正在乘坐猴车下井的职工甩落。其他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今年后33天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使用猴车厂家生产的架空乘人装置的煤矿要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二、各煤矿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特点和今年以来全省煤矿事故特点,在继续围绕“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防治三个重点展开隐患排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顶板管理和机电运输两个薄弱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尤其对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是否取得煤安标志,是否入井前进行检查检验,是否做到正常维护和管理,是否安全可靠等进行全面排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立即停用。
三、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要立即开展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检查重点放在基本建设、资源整合和技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煤矿,以及日常检查隐患和问题较多的煤矿,尤其要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不严,“三超”、突击生产、违法违规开采等行为进行严查,严肃处理,切实强化煤矿井下现场管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四、“猴车”市场真的该整治了
作者:王琼杰 来源:中国矿业报 2010年12月7日
9月4日,针对我国煤矿专用乘人工具——“猴车”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市场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状况,本报在深入调查采访的基础上,专门以《“猴车”市场乱,矿工坐上忧》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对当前混乱无序的“猴车”市场进行整治,严防不合格“猴车”流入煤矿。
不幸的是,本报的担忧和“预言”还是变成了残酷的现实。11月28日5时25分,山东省泰安市莲花山煤矿副井一级架空乘人装置(俗称“猴车”)因绞车变速箱突发机械故障而发生了一起运输事故。据山东省煤炭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9日上午,已有2名矿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4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
可以说,这次事故发生后,山东省和泰安市相关部门的行动都十分迅速,并对所有安装使用“猴车”的煤矿进行了全面检查。不可否认,这对防止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被动式的善后、亡羊补牢式的检查,对在此次事故中不幸遇难的矿工来说,又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呢?
“猴车”作为煤矿专用的一种乘人工具,原本是为了方便矿工上下井,减轻矿工上下班途中的体力消耗,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次事故的“罪魁祸首”恰恰就是被誉为集“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诸多优势为一体的“猴车”,矿工遇难和受伤的地点也竟然是在本该“高高兴兴上班来”的途中,可谓是“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
事实上,该事故看似偶然的背后却充满着必然。“猴车”市场的混乱、监管工作的缺位、恶意竞争的压力、低价倾销的泛滥,尤其是没有资质和浑水摸鱼的“小鬼小猴”的“加盟”,使得“猴车”市场乱如一团麻,而“猴车”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也随着价格战的愈演愈烈而大打折扣。难怪有“猴车大王”之称、我国煤矿“猴车”安全标准起草人、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立忠一直极力呼吁整治“猴车”市场。
事故有大小,责任无轻重。如果此时再重温一下本报所刊发的相关文章,也许会有更多的人为此而愧疚、不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每当事故发生后,总会听见这样的遗憾声、后悔声。但在事故发生之前,有关部门又在忙什么呢?为什么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全面彻底地检查一下煤矿的“猴车”呢?为什么不严厉打击和整治一下混乱不堪的“猴车”市场呢?
煤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哪怕一点点的疏忽和纰漏,都有可能酿成灾难,所以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在抓好大系统、盯紧大安全、全力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同时,也丝毫不能放松辅助运输等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
原本可以避免的事故,本来可以防止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面对这次事故,我们尽管悲哀,我们虽然心痛,但我们却无语,因为作为新闻媒体,我们已经尽职尽责了,该说的、 该做的也早就说了、做了。在此只能借用本报3个月前所刊发文章中的最后一句话来警示有关部门、煤炭企业尤其是“猴车”生产厂家:关注“猴车”,就是关注生命。□
五、莲花山煤矿“猴车”事故调查结论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矿。
第三条 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矿井,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未发生冲击地压的矿井,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经鉴定具有冲击倾向性,并且采掘过程中煤粉量超标、有煤炮或钻孔钻进中有卡钻、吸钻、异响等动力现象的,均按冲击地压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加强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二章 冲击地压防治管理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足够的业务管理人员。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的防冲副总工程师,成立专职防冲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制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以及防冲技术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开展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排查工作;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的b级及以上安全隐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严格执行冲击地压事故汇报制度。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破坏性冲击的,必须及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按事故调查程序,组织现场调查,编制事故分析报告。
第三章 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冲击危险程度预测预报结果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提出处理意见,逐一建档,以备分析。
第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微震监测系统,积极推广应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新技术,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七条 有冲击危险的开采区域必须摸清以下地质参数:
(一)煤层性质:包括煤的冲击倾向、煤的强度、弹性和脆性等力学性质;煤的厚度、埋藏深度以及煤的含水率、孔隙度、煤层结构等物理性质。
(二)煤层顶底板性质:赋存煤层的上覆坚硬岩层的厚度、强度、冲击倾向、距煤层的距离等,底板岩层的厚度、性质等。
(三)地质构造:褶曲构造和断裂构造情况,局部地应力异常,煤层厚度和倾角的突然变化等。
第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评定冲击危险级别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煤层已发生冲击地压,或相似条件下的采区已发生冲击地压;
(二)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
(三)煤层老顶为厚5m以上,抗压强度大于70mpa的坚硬岩层;
(四)孤岛形、半岛形煤柱或本煤层支承压力影响区;(五)上部煤层遗留煤柱或停采线附近遗留煤柱;
(六)煤层厚度和倾角有突然变化;
(七)褶曲和断层等地质构造带;
(八)煤炮剧烈、频繁;
(九)巷道煤(岩)体位移量。
第十九条 有冲击危险采掘工作面必须视危险程度定期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检测方法主要有钻屑法、应力在线监测法、电磁辐射仪监测、微震监测、地音监测等。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参照采场矿压监测数据预测预报冲击危险。
第二十条 钻屑法采用小直径钻头(一般为42mm),钻孔深度不小于7m,间距为3~5m(重点区域需加密)。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鉴别冲击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 钻屑法检测冲击危险的指标及判定方法:
(一)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煤粉量是每米钻孔长度所排出的煤粉的质量,单位为kg;深度是从煤壁至所测煤粉量位置的钻孔长度,可折算成钻孔地点实际采高的倍数,动力效应是钻孔产生的卡钻、孔内冲击、煤粉粒度变化等现象。
(二)用钻粉率指数方法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实际钻粉率达到相应的指标或出现钻杆卡死现象,可判定所测工作地点有冲击地压危险。
表1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地压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数
钻孔深度/煤层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3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钻粉量(kg),正常钻粉量是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粉量。测定煤层正常钻粉量时,钻孔数不应少于5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采用便携式电磁辐射仪对冲击危险进行监测时,每隔10m布置1个测点,每个测点监测时间为2分钟。记录煤(岩)破坏过程中电磁辐射强度的最大值及脉冲数,采用静态临界值及动态趋势法预测冲击危险,接近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危险;若电磁辐射指标升高较快,或指标较高时突然下降,也判定为有冲击危险。
第四章 冲击地压煤层的开采设计
第二十三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防治冲击地压设计。在编制矿井开拓设计、水平延深设计及采区开采设计方案时必须有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开采设计参照以下原则: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具备开采解放层条件的,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三)各煤层、各水平、各采区和各区段应按合理顺序开采,在褶曲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尽量采用长壁开采方法。
(五)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或小煤柱护巷布置巷道。
(六)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
(七)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对冲击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有冲击危险的工作面除编制专项防冲设计外,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二)同一采区内的工作面必须按顺序进行开采,避免形成孤岛工作面。由于村庄压煤等因素影响形成的孤岛工作面,必须逐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三)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梯形、三角形或锯齿形等不规则煤柱。多煤层(或单一煤层分层)开采时,下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层工作面的切眼或停采线,开采上层煤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四)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严禁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
(五)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巷修)活动,掘进工作面不得在采煤工作面影响区内掘进。(六)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
第五章 掘进和回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卸压保护带内进行,卸压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倍巷道高度 (或回采高度)。
第二十七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必要时两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两条平行巷道垂直,两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如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5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巷道应采用锚网支护,不具备锚网支护条件的可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通过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前应进行冲击危险的监测和处理。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进行回采,同一煤层同一采区双翼开采的,两翼工作面不得对采;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必须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不应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冒落法管理顶板的,大面积悬顶时必须实施强制放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撤人距离不得小于150m。
第六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三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开采过程中必须坚持“先解危后开采”的原则,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及时消除冲击危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施解危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解危后,必须以钻屑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效果检测,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十六条 解危主要采用钻孔卸压、爆破卸压,也可视情况采用强制放顶、断顶(底)、煤层注水等方法。
第三十七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打卸压孔前应当用钻屑法查明压力带的范围和程度。只允许在低应力区开始施工卸压孔,且要由低应力区向高应力区钻进,并同时记录每米钻孔的钻屑量、高压特征和特殊情况。
(二)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参照下表:
表2 卸压钻孔的技术参数表
采放厚度 钻孔深度 孔径与间距
75mm 90mm ≥110mm
≤3m >10m 3孔一组/3m 2~3m 3~5m
3~5m >15m
5~8m >20m
>8m 需专门设计
注:危险性高的区域可加密钻孔;要注意应力恢复后应二次卸压。
(三)采用钻孔卸压时,必须有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用煤层爆破处理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地压危险。
第七章 冲击危险区防护
第三十九条 在冲击危险区域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征兆及应急措施,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点避灾。
第四十条 监测及解危人员应时刻注意围岩动态变化情况,发现有冲击征兆时,必须及时通知现场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四十一条 在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加强个体防护措施,并最大限度减少施工人员的数量。
第四十二条 在有冲击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限制人员通过的措施。具体限制范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必须加强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的支护强度,加大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顺槽煤壁向外150m范围内,禁止存放刚性材料,正在使用的设备要生根联牢;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有冲击危险巷道掘进时应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电缆、管线要悬挂固定牢靠。
(二)将巷道内杂物清理干净,保持退路畅通;备用材料要存放在距工作面150m以外的范围内;设备、管路、物品应采取固定措施。(三)施工物料尽量放在巷道底板底脚处,且码放整齐;钻具、钻杆等工具不要悬挂、斜立在帮部。
(四)所有支护锚杆、锚索应当采取防崩措施。
(五)限制工作面范围内作业人员,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无关人员要撤离到安全位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监督各煤矿开采煤层及顶底板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督促各煤矿严格履行冲击倾向性鉴定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监管责任,督促矿井严格执行本规定,落实防冲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必须按照《山东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对所属矿井冲击地压隐患进行排查确认,并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对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防治责任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防治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矿井,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整改或整改期间组织生产,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调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金融类的各大国有银行、信用社、商业银行的正式员工、保险公司正式招聘,公用事业类大概只有供电公司和华能电厂高,通讯类企业正式在编人员、遗产委下属文物系统的在编员工,裕隆集团的入股员工及井下工作工种,东宏等各大企业的高管及销售人员,好医院的热门科室工资加奖金也不少。
公务员和教师及事业单位工资属一般水平,刚参加工作的本科生也就是2000吧!
自己做老板吧!稍微认真点就能达到一般以上水平
问题二:2016年有哪些国营煤矿招工啊,工资待遇怎么样呢? 以下是济宁及济宁周边的煤矿招工信息及薪资待遇情况,有意向的话可以随时打18553725683咨询或是 2111249161球球咨询都可以
邹城里彦煤矿招工-淄博坤升公司里彦煤矿项目部
??淄博坤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员工控股90%,国有特大型企业淄博矿业集团参股10%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合作制企业。公司现有员工3000余人,年销售收入1.3亿元,利税2000余万元.公司坚持以煤为本,多业并举,综合发展的经营理念,在抓好煤炭生产的同时,积极快速发展多种经营,先后投5000余万元,建成了煤炭、化工、建材、电子、玻纤等多业并举的经营格局。
一、煤矿招工条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0-45周岁。
二、煤矿招工工种:采掘、二线辅助
三、煤矿招工工作地点:淄博坤升公司里彦煤矿项目部。
四、工资福利待遇:与淄博坤升公司所属煤矿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工伤、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月工资5000-8000元,项目部免费提供劳动保护用具,生活用品,免费提供住宿。
微山昭阳煤矿招工简章
微山昭阳煤矿座落在美丽的微山湖畔,是由江苏新光集团(原盐城矿务局)和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合作开发,新光集团有限公司独资建设的专门从事煤炭井下开采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是新光集团“九五”重点工程,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矿井位于微山县城 ,紧邻104国道,西临京杭大运河,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十分便利。矿井于97年5月开工建设, 2003年7月一次性通过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驻济宁办事处组织的安全设施工程验收,2004年9月16日通过山东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的试生产验收,步入生产型矿井。几年来,该矿超额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目前全矿干部职工800余人。
一、煤矿招工:男,年龄18-50周岁男性,学历不限。
二、煤矿招工工作性质:劳务派遣合同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等五险。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工作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产安全法》。
三、工资福利待遇:月出勤25天,工资5000-8000元,上不封顶,每年底根据表现另发奖金3000-5000元。年综合收入7万元以上。
四、 劳保及福利:免费发发劳保用品、生活用品,免费班中餐。发放过节福利。
报名须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一寸彩照8张、二寸彩照8张、身份证复印件8张。
邹城宏河煤矿招聘事项:
山东宏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素有“孔孟桑梓之邦,文化发祥之地”之美誉的山东省邹城市。 集团核心企业邹城市横河煤矿始建于1980年代中期,是中国煤炭工业地方国有煤矿行业特级质量标准化矿井,是山东省大型企业集团。
一、煤矿招聘条件:年龄18-35周岁,初中以上学历。
二、煤矿招聘岗位:采掘、辅助、机电、通风、安全。
三、煤矿招聘流程:在矿校学习3-5个月上岗。
四、合同签订及保险待遇:上岗后与矿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五险一金。
济宁唐口煤矿招聘井上地面工事项:
淄矿集团方大公司济宁唐口煤矿项目部招聘机电维修、机电安装正式工事项:
淄矿集团济宁唐口煤矿位于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境内,南接兖新铁路,西邻京杭大运河,105国道、327国道均穿过矿区,交通十分便利,设计年生产能力300万吨,配套建有年处理能力300万吨的选煤厂。矿井于2001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2006年1月投入生产。 矿井投产以来,先后被评为安全程度a级矿井、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花园式单位、山东省煤炭工......>>
问题三:曲阜市乡镇公务员工资是多少?和市公务员的工资一样吗? 请知道的大神来说说 乡镇公务员基本工资通常没有市公务员高,有个地区差,但是乡镇由于条件艰苦,在偏远山区会有个补贴,200来块一月。总体来说差不多,三千来块一个月。
问题四:曲阜户口想上社保需要哪些证件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税登记证;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问题五: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裕隆集团至今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30多年来,裕隆集团在党的十五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董事长、党委书记秦裕彦同志的带领下,艰苦创业,励精图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企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一步步发展壮大,成为一家跨行业、跨地域经营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职工收入连续二十多年保持高速增长。企业先后荣获中国煤炭工业百强企业、中国企业集团纳税五百强、中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管理奖、全国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中国质量信用AAA等级企业、山东省经济效益排头兵企业、山东省现场管理样板企业、省级文明单位、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济宁市经济支柱企业、曲阜市功勋企业等荣誉称号500多项,被誉为“鲁煤一明灯”。作为全体干部职工的优秀代表,董事长、党委书记秦裕彦同志,也先后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务院 *** 特殊津贴获得者、首届全国煤炭工业十佳矿长、中国能源工业特等劳动模范、中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中国工业经济十大杰出人物、第八届中国时代十大影响力企业家、山东省优秀 *** 员、山东省劳动模范、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最受职工拥戴的山东企业家、山东省构建和谐企业模范企业家、山东省关爱职工十大模范、齐鲁十大新闻人物、济宁市首届十大经济风云人物、首届孔孟之乡十大儒商等200多项荣誉称号,1997年9月,光荣地出席了中国 *** 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裕隆集团是在曲阜市单家村煤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单家村煤矿1977年开始建矿,1990年建成投产,年生产能力90万吨。1987年,在全国首次煤矿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中,单家村煤矿以97.22分的优异成绩通过验收,在全国8万多家地方国有煤矿首批达标的20个矿井中,以总分第一名的成绩,被命名为国家“一级质量标准化矿井”,一举跨入了全国煤炭企业先进行列,并迎来了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兄弟单位前来参观学习,赢得了“鲁煤一明灯”的赞誉。1992年至1997年,裕隆集团走上了“以煤为主、多元发展”的道路,先后建立了曲阜裕隆运输有限公司、曲阜裕隆新型墙材厂、曲阜裕隆大饭店、日照岚山裕隆大酒店、山东煤电物资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制药有限公司等非煤企业,成立了山东裕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至2000年,裕隆集团进行了二次创业,奋战三年,在山东省汶上县境内,建起了年产120万吨的现代化、高标准的唐阳煤矿,并创出了五个全国一流水平,被中国企联评定为中国企业新纪录。从2004年开始,裕隆集团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先后开发建设了贵州安康煤矿、贵州箐口煤矿、内蒙古鄂尔多斯裕隆富祥煤矿、内蒙古乌海裕隆利胜煤矿,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8年和2009年,裕隆集团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在力促现有生产矿稳产高产的同时,又上马了年产120万吨的唐阳煤矿洗煤厂、年产60万吨的单家村煤矿洗煤厂,成立了曲阜裕隆实业有限公司、曲阜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山东济宁境内年产90万吨的山东义能煤矿开工建设,使企业规模进一步壮大,经济效益迅速增长,预计2009年营销收入可达到35.6亿元。站在新起点,面对新机遇,秦裕彦同志为裕隆集团规划了更加宏伟的蓝图,作出了战略部署:坚持以党的 *** 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力实施“大集团、多元化”战略,以资源立企,以科技兴企,以人才强企,充分发挥裕隆的品牌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文化优势,全力扩张经济总量,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转变发展方式,更加关注职工生活。坚持煤与非煤并重,着力发展煤炭、医药两大产业,全力打造“裕隆”、“孔府”两大品牌。坚持立足山东,面向全国......>>
问题六:曲阜市西杨院村贪污案 建议到当地纪委或者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纪委或者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
1.纪检监察部门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
2.反贪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问题七:济宁的行政区划 公元前221年,境内除任城县、亢父县属薛郡外,其他则属鲁郡。西汉时,境内曾属东平国,领任、无盐、亢父、樊、东平陆、富城、章7县。东汉则从东平国析出任城国,领任、亢父、樊3县。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境内政区变化不大,或为任城国,或为任城郡,领3县如故。隋统一后,改兖州为鲁郡,领瑕丘、任城、邹、曲阜、平阳、泗水、龚丘、梁文、博、赢10县。唐时无大变化,但五代周广顺二年(952年)置济州,并割郓州的巨野、郓城,兖州的任城,单州的金乡归其统辖。这期间,境内其他各县则多属兖州。宋政和八年(1118年)兖州一度升为袭庆府,境内的仙源、泗水、瑕丘、邹县都归其统辖。金天德二年(1150年),济州由巨野迁往任城,并领任城、嘉祥、郓城、金乡4县。元至元八年(1271年),济州升为济宁府,至元十六年(1279年),又改为济宁路。自此以后,境内或为府、州,或为区、市,一直是历代地方二级政权机关驻地,其行政区划如下。元时,至元十六年(1279年),境内置济宁路,治任城,领辖3州7县,即:济州、单州、兖州,任城、巨野、郓城、肥城、金乡、砀山、丰县。明时,洪武元年(1368年)改济宁路为府,仍治任城,领辖3州12县。即:兖州、东平州、沂州,任城、金乡、巨野、郓城、嘉祥、曹、单、定陶、成武、鱼台、滕、峄县。洪武十八年(1385年)改济宁府为州,只领3县。即:嘉祥、巨野、郓城。清时,雍正二年(1724年)济宁州升为直隶州,仍领3县,即嘉祥、巨野、郓城。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济宁直隶州领3县。即:嘉祥、鱼台、汶上。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济宁直隶州领3县。即:嘉祥、鱼台、金乡。中华民国时,1914年6月境内置济宁道,领辖25县。即:济宁、滋阳、曲阜、宁阳、邹、滕、泗水、汶上、峄、金乡、嘉祥、鱼台、兰山(后改名为临沂)、郯城、费、蒙阳、营、沂水、菏泽、曹、单、成武、定陶、巨野、郓城县。1933年,境内置山东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辖11县。即:济宁、滋阳、汶上、宁阳、曲阜、邹、滕、东平、嘉祥、金乡、鱼台县。1935年7月,又改为济宁实验区长官公署,领辖14县。即:济宁、嘉祥、巨野、郓城、寿张、鄄城、定陶、成武、曹、单、金乡、鱼台、东平、汶上县。1935年冬,再改为山东省第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辖10县。即:济宁、滋阳、东平、汶上、邹、滕、宁阳、曲阜、嘉祥、鱼台县。1946年9月,境内设山东省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领辖7县。即:济宁、嘉祥、郓城、巨野、寿张、东平、汶上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年成立滕县专区,专属驻地滕州市,辖济宁市及滕县、华山县、临城县、邹县、凫山县、铜北县、平邑县、滋阳县、丰县、峄县、曲阜县、白彦县、沛县等16个县市。1953年7月,滕县专区和湖西专区合并为济宁专区,专署驻地从滕州搬迁至济宁。领辖济宁市、济宁县、滋阳县、曲阜县、邹县、凫山县、滕县、峄县、薛城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1956年2月,泰安专区的泗水县划入济宁专区。同时,境内的区划也作了调整,撤销了鱼台县并入金乡县;撤销了凫山县、薛城县。这时的济宁专署领辖济宁市、济宁县、滋阳县、曲阜县、泗水县、邹县、滕县、峄县、微山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195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菏泽专区,各县划归济宁专署;撤销济宁县,分别划归济宁市和郓城、巨野、金乡县;撤销滋阳县,划归曲阜县。这时的济宁专署领辖济宁市、曲阜县、泗水县、邹县、滕县、峄县、微山县、金乡县、汶上县、菏泽县、曹县、单县、成武县、鄄城县、巨野县、郓城县、梁山县。1959年7月,菏泽专区恢复,济宁专署领辖济......>>
问题八:奄国的商朝属国 奄国是东方大国,是商王朝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古本《竹书纪年》:商王献庚、阳甲都曾建都于奄,然后盘庚才迁到今河南安阳的殷。奄之所以称为“商奄”,大概就是由于这个缘故。据《左传》:周初封鲁,“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虚”,杜预注:“商奄,国名也。少之虚,曲阜也。”传统上认为奄国即在今山东曲阜。不过奄国的国境范围肯定要大得多 ,有学者主张奄相当周朝的鲁国,同奄一起反周的蒲姑相当周朝的齐国,可能是差不多的。当时的所谓“国”,实际上大多还是一些具有鲜明的氏族部落特征的、分散的、各自独立的居民集团。这种“国”有一定的居住地和分布范围,也有自己的氏族血统,而这种氏族同地域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即是氏族组织,又是地域性的国家。 奄的最早记载是《古本竹书纪年》载:“南庚更自庇迁于奄。阳甲即位,居奄。”又云:“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则奄地自商王南庚由庇地迁都于奄,在位二十五年;传阳甲,在位七年;阳甲传弟盘庚,盘庚即位,即由奄西迁殷,则奄地作为商都,约有三十二年左右。《水经・洹水注》引《竹书纪年》云:“盘庚即位,自殷迁于北蒙日殷。”又《尚书・盘庚》正义引《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又《祖乙书序》正义引《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史记・项羽本纪》集解:“攒曰:……《汲冢古文》曰:盘庚迁于此汲冢,曰殷虚。南去邺州三十里。”索隐:“《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虚。南去邺州三十里。”《殷本纪》正义:“《括地志》云:……《竹书纪年》云: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墟。南去邺四十里。”而《通鉴外纪》卷二也引《汲冢古文》云:“盘庚自奄迁于殷。殷在邺南三十里。”奄乃方国名,很可能是南庚在继其父沃甲为商王之前,已先封为奄国国君,后来南庚继位为商王,便以其故国奄地作都,不愿到庇地去。到南庚死后,他的伯祖商王祖卒之孙阳甲继位为商王,也就仍在奄地立都,只七年时间。阳甲传弟盘庚,便迁都于殷(河南安阳市殷墟),作了远距离的迁都,很可能是脱离南庚系族人的控制,这样一来,南庚之子便继为奄国之君了。故常称奄为“商奄”,即因其祖先曾为商王之故。《左传》昭公九年:“蒲姑、商奄,吾东土地。”又定公四年:“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之墟”,都是“商奄”连文,可能就是这个缘故吧!所以,顾颉刚认为:是奄为商的旧都,其在商末,当为商王族的支子所封之国,故称之曰“奄侯”、又称之曰“商奄”而李白凤说:“因为东夷或畔或畔,所以南庚迁奄(故称商奄),这是在东夷的心脏部分 *** 一把刀子,以收镇压的实效。据本人的研究,商奄并非鲁奄,它不在曲阜而在益都莱芜一带,或今之莱芜谷。阳甲以后的盘庚大约是受到东夷的威胁才又迁都的。”商的疆域在河南中部、东部和北部,还包括鲁西、冀北、晋东南一带,不可能一下子便从庇(今河南淇县南)就向东远迁到山东莱芜市的奄中。所以奄地当今曲阜市为是,这是大多学者一致的看法。彭邦炯说:“祖乙所迁的耿,南庚所迁的奄,均是他们即位前的封邑或同党势力的聚居地。”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奄国在鲁,即在曲阜的说法,见诸许多记载。《左传》昭公元年:“周有徐、奄。”《史记・周本纪・集》:“郑玄曰:奄国在淮夷之北。”淮夷在滕州市一带,奄既在淮夷之北,不会远在莱芜,而应在曲阜。故《说文解字》云:“奄国在鲁。”段玉裁注:“今山东兖州府曲阜县县城东二里有奄城,云故奄国。”《后汉书・郡国志》云:“鲁国,(古)奄国。”《括地志》云:“兖州曲阜县奄里即奄国之地也。”近人王国维也以“奄地在。”《清一统志》卷一百三十山东兖州府:奄里,在曲阜城东,古奄国。《书序》“成王东伐......>>
本县能源矿产以煤为主,主要分布在仲村、岐山一带。
一、岐山煤矿
岐山煤田开采历史悠久。明朝年间,仲里(现平邑县仲村)人刘汉文招人在窑王山(峡玕西山)脚下,开窑挖煤,获取厚财。在窑王山筑“窑神庙”一座,并刻“一本四十七利”的石碑一块。1782年(清乾隆四十七年),民间集资在窑王山脚下开凿一煤窑。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魏永宪集资在武岩庄开凿煤井两口。1924年(民国十三年),泗水县贺庄王惠如从曹州(现菏泽曹县)招人,在武岩庄西南角开两眼小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李宜先勘查岐山庄矿区,对该煤田作了一般性的调查。1936年,博山窑商李景增招人在岐山东建“李家号子窑”(又称岐山庄煤矿),开采中遇古空较多,积水难排,生产亏本,于1937年停办。随后李景增之子李少义与禹村煤矿的包工头李光忠、杨琢志恢复岐山庄煤矿,办起了“份子窑”。1939年初,八路军115师“东进支队”为发动群众,扩大抗日力量,解决兵工厂燃料问题,牵骡子入股办窑。1942年,岐山庄煤矿成立第一个党支部,王恒彬任支部书记。1943年,建立岐山庄煤矿工会委员会,王宣仁任会长。同年,李少义带部分人在窑王山开挖一小煤窑,生产的煤主要供应了鲁中军区艾山兵工厂。1945年8月,日军投降后,鲁中工商局派亓放、于应式分任岐山庄煤矿工矿科长、器材股股长,任继峰任党支部书记,与李少义、李振候、杨琢志等资方搞劳资合作。年初,清理私人股份后,煤矿全部归公营,鲁中工商局派高琨来矿任经理。1947年2月,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煤矿停采,工人撤离,大部分去禹村、孙村煤矿,少部分去洪山煤矿。1948年5月,国民党军队逃窜,岐山庄煤矿恢复生产。隶属山东矿务局新汶矿区办事处管理。1949年10月,委派李树芳任岐山煤矿党支部书记,1950年4月,井下透水,人员全部调往孙村煤矿。
岐山煤矿规模开采始于1958年,是县境内唯一的一座国家统配煤矿,该矿位于仲村镇岐山庄东北部于家山口处,因邻岐山庄而得名。平(邑)—新(汶)公路穿过矿区,南距县城16千米,可接岚(山头)—兖(州)公路和兖(州)—石(臼所)铁路,交通较为便利。
1958年9月20日,本县接管岐山煤矿,县委派郑传祥、陈传达管理生产。矿总部设在武岩庄,当时有竖井12个,工人680名。同年10月,新建岐山煤矿炼焦厂和武岩庄煤矿。12月,于家山口四、五号井同时破土动工。“大跃进”高潮中,岐山矿区共建矿3处(岐山庄煤矿、武岩庄煤矿、峡玕煤矿),90个小井,人员最多时达10024人,设2个党委,1个总支,24个党支部。1959年4月,三矿合并成立岐山煤矿,高清合任党委书记、张永孝任矿长。下设岐山庄、武岩庄、峡玕三个矿区,并分别成立党总支。后,根据生产需要,对原井口进行筛选,保留7个立井,2个斜井,2个平峒,工人3724人。1963年6月1日,岐山煤矿移交给临沂专区矿务局。1964年4月1日,合并于临沂矿务局的各项移交工作全部完成。
1958年9月至1959年12月,山东省煤炭工业局122勘探队来岐山矿区进行钻探普查,提出《仲村放城简易地质报告》。1964年6月和1969年3月,临沂矿务局地质队两次对岐山煤田进行了补充勘探,共打钻孔50个,钻探进尺1.5万米。岐山煤田为早期的莒县泰安煤田的南部(其北部是放城煤田),长约3千米,宽约1千米,面积3平方千米。地面边界:西北起于峡玕,东南至仲村钢铁厂,西南到岐山庄村西,东北以梅家沟沙河为界。由于断层的切割,把井田分成南、中、北三个块段。
岐山煤矿含煤共7层,其中11、13、15层煤可采,11层煤厚度0.7~1.8米,平均厚度1.0米,含夹石两层0.05~0.1米;13层煤厚度0.7~1.2米平均厚度0.8米,煤层中含夹石0.1~0.2米。15层煤厚度0.5~0.7米,下距徐灰8~15米,属受水威胁煤层,常因透水而停采。煤质牌号均为气煤,探明地质储量214.9万吨,工业储量163.6万吨,可采储量137.6万吨。
1959年12月,岐山煤矿根据山东省煤炭设计院122勘探队提供的资料,结合生产水平,对四、五号井做了简易改建,设计能力年产原煤6万吨。1961年1月开始施工,年底基本完成。由于煤田层次不规律,地质条件复杂,1962年仅产原煤2.06万吨。根据实际生产水平,1963年调整为年产原煤3万吨,1967年又对五号井进行改造。1968年形成以五号井为主井的提升系统。井标高+216.5米,井底标高+127.6米,井深88.9米。以后又改造了开拓布局,1975年8月1日,开始施工一路反石门下山,同年10月开拓西风井,1976年竣工投产。1980年1月20日,-20米水平主下山开始施工,延深至-125米水平,至1986年为主要生产水平。
1986年6月,临沂矿务局以(86)临煤计字第161号文报请山东省煤炭局批准注销生产能力。1987年,矿井开始回收。1988~1990年三年承包期间,该矿共完成产煤量13.99万吨。1958~1990年,累计产煤127.61万吨。其中1978年产煤78666吨,创历史最高水平。
1990年,岐山煤矿有科室17个,区队5个,职工520人,其中女职工37人,职工中党员150人,团员90人。同年年底,由于资源枯竭,闭坑停产。
二、仲村煤矿
1970年春,依据临沂矿务局地质队的仲村一放城煤田勘探报告,投资150万元,在仲村公社北仲村以东建设煤井(东井),直井打了40米,斜井80米贯通。1971年4月投产,年产原煤2万吨。1971年底,本县又投资120万元,在仲村公社新合庄北建了一个煤井(北井),直井35米,斜井60米贯通。1972年4月建成投产,年产原煤2万吨。东井设计储量36万吨,北井32万吨,年产原煤两井合计为4万吨。煤牌号为气煤,属低变质烟煤。煤的主要特征:条带状结构,块状构造,条痕黑褐色,具微弱的玻璃光泽,大烟大火。当时煤价为20元/吨,主要用于炼焦。两煤井合称“平邑县仲村煤矿”。1982年,随着仲村“钢联”的解体而停止生产。
境内煤炭资源即将枯竭,“八五”期间保持了稳产。岐山煤矿是县办国营企业,属临沂矿务局管理。峡玕煤矿属县办企业,已闭坑。另外,村办集体矿主要集中在仲村、岐山等四个自然村,年生产原煤12万吨,总产值780万元。自1999年10月全面治理整顿煤炭安全秩序,部分矿井被关闭,至2001年8月,填平井口24处,封闭井口31处,今以全部闭坑停产。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委员会、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机械厅、山东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山东省地质矿产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贸易厅(山东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文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广播电视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海洋与水产厅、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版权局)、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山东省粮食局、山东省档案局、山东省人民政府保密局、山东省专利管理局、山东省气象局、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盐务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山东省医药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山东省测绘管理局、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农业机构管理局、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局、山东黄河河务局。二、以下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械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渔船检验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外征收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三、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山东省航运管理局(山东省港航监督局、山东省船舶检验局)、山东省公路局、山东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山东省口岸办公室、山东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山东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山东省渔政监督管理处、山东省黄河航运局(山东省黄河港航监督)、山东省小清河航运局(山东省小清河港航监督)、山东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省公安厅边防局、山东省卫生防疫站、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山东省农业机构试验鉴定站、山东省长途电信传输局、山东省物价检查所、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山东省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四、以下事业单位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纤维检验局、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山东省兽医卫生监督所、山东省交通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局。五、以下行政机关的直属机构或者视为内设机构的组织以其主管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局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山东局、海河水利委员会漳卫南运河管理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驻济南铁路烟草专卖局、山东省烟草专卖管理稽查大队、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稽查所、山东省农机修配管理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山东省文化市场稽查队、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国有林场管理站、山东省林木保护站、山东省林木种苗站、山东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海洋监察总队、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六、省交通部门和渔业部门设在各地的港航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以上省级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事业单位应当有行政机关的委托书,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
各地的行政处罚主体(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决定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