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主体多,环节复杂,极易产生各种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只要有意识地进行合理的安排、适度的转让和分配,各方主体尤其是节能服务公司也是可以充分保证自己的可期待利益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防范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1项目可行性风险
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进行预期,而现实的节能效益低于该预期,甚至低于节能服务公司开发该项目的成本。这一风险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的,其他风险的发生都有可能连带导致这一风险发生。这种风险是不能规避的,是开发、运营项目所必须承担的但是可以通过降低其他风险发生的概率,将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在项目参与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又或者是将项目所有权进行转让从而将其可行性风险进行转嫁,也是可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之一便是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可行性风险。在实践操作中,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其他参与主体,比如投融资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设备供应商、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的业务合作中进行风险转移。比如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债权转移给金融机构,让金融机构成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际债权人对项目风险进行投保,与保险公司分担项目风险等等。
2项目客户风险
项目客户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用能客户的密切配合,用能客户必须要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市场发展前景、信用度良好,防止节能项目开始后,用能客户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破产,使得节能项目的实施没有保障,进而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用能客户的风险防范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进行尽职调查,对用能客户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组织结构形式等),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兼营业务、总资产、负债情况、净资产、利润额、应收账款等)以及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司法诉讼等)进行调查研究。可是由于实践中双方的交易地位不平等,尽职调查的范围也必定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但是最基本的业务情况、财产情况、重大事项必须要请专业律师参与调查,确定项目客户等信用级别。节能服务公司在这一环节应注意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客户信誉评估系统对自己的目标客户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同时对客户群进行正确评价和细分,并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公司的技术特点和全省的行业特点,将客户分为三类:黄金客户、机会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将客户信誉风险降到最低。
3项目融资风险
项目融资风险是指因为节能服务公司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项目的流动资金链断裂,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不能继续运营,导致项目失败。这一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内部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增加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自己的项目融资能力
第二,外部方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密切的联系,保证融资的主体的多样性,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节能技术服务商、保险公司等通过前期投资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再者也可以灵活运用节能收益等作为融资担保,扩大融资范围。
4项目节能量预测风险
项目节能量风险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客户就节能测量、监测等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无法确定真实的节能量。节能量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最容易发生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用能量测量、检测、监测、核实的具体技术方案
2)在节能改造开始前确定用能客户的原用能量,或者确定相应的基准线
3)在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合理、准确地检测、核实改造后的实际用能量
4)为防止用能企业故意消减生产规模,减少用能量,可以对企业的节能前的生产规模和节能后的生产运营规模做出详细约定
5)为防止节能服务公司不合理的扩大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也应在原用能量和现用能量方面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参与确认。
为了规范节能量的确定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实际操作中节能量标准的确定主要有三种途径:
1)加强技术计量,
2)双方约定认可,
3)引入第三方认证机构,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确定具体的节能量。
5项目市场风险
节能项目市场风险是指因为用能客户的主营业务的市场变化或者是由于能源的价格出现大幅变化,导致节能利润萎缩,使预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失败。项目的市场风险需要靠商业灵敏度把握。这一风险的发生的概率较小,而且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的特点。
针对这一风险的防范主要有以下方法:
1)合理的风险分担,将这种风险适量转移到保险公司、银行、用能客户等其他主体
2)在项目开始时,确定能源的最低价格,规定价格,最后的平均价格,或者是确定范围的浮动价格,在可预测的范围内的浮动可以认定为商业风险,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3)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将其约定为不可抗力的危险因素,减少或者是免除相应的责任。
6项目施工风险
项目施工风险是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或者其他环境因素造成工程延期完工,致使项目不能顺利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保证能够及时地回收投资。如果项目延期,势必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及时获取收益,不能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其他的费用也会相应的增多,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
降低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明确工程进度时间表,在合同中将各个节点的时间具体到日期
2)要求用能客户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施工流程中,避免前期工程与后期工程不能有效衔接
3)指定专门的工程进度监管者,全面负责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全部流程进度
4)在涉及施工进度表的过程中,灵活确定一定的时间流量,防止工期延误
5)通过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时间表,并确定违约责任,在风险不能避免的情况下进行风险转嫁
6)就项目施工风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进行风险分担。
7节能技术风险
节能技术风险是指由于采用的节能技术不稳定,节能设备运行情况不佳,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失败。
防范这一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1)使用经过检验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不在项目中进行最新技术和设备的应用试验
2)要求技术、设备的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并约定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8投资收益风险
投资收益风险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在回收收益的过程中由于客户信用、汇率变化导致的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够取得预期的利润。这一风险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独特的风险,这类风险是与前面提到的客户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如果对客户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了适度的规避防范或者转嫁、分配,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风险也是可以相应的减少的。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的法律规避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防范直接体现在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合同条款对风险的防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要包括客户信息合同化、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担保条款、合同主体多元化、合同风险转移等机制的约定,来实现相关目的。
1客户信息合同化
所谓客户信息合同化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与客户签约时,应该将他们的资质情况以及客户的其他陈述、承诺、保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将这些信息写入陈述与保证条款以后,客户就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就要承担欺诈的法律责任。
2不可抗力条款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此无需承担责任。通过对国家政策、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在合同中,并进行相应的责任分配,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的风险。对不可抗力的约定注意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后续处理措施以及双方的责任分担。
3情势变更条款
我国《合同法》本身并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也就是说,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涉及的情况,可以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适用。对于节能量风险、能源价格风险等都可以适用。在这里需要明确界定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范围,不能将所有的价格变化都适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变化都是属于商业风险的,应该由合同订立的一方主体自行承担风险。
4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风险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但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的是用能客户的积极配合,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对用能客户义务的明确,并将用能客户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也明确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贵在明确、具体,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可能与风险进行充分预估并将违约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则不但可以届时直接适用该具体条款,还可以帮助用能客户有效地评估违约风险,从而在客观上起到阻遏对方实际违约的功效。
5担保条款
在于合同能源管理各方交涉的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采用要求向对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担保,用能客户的支付担保、设备提供商的供应担保、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担保、施工期担保等等,都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相应的各方尤其是第三方也可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付款担保。有效的担保可以较好地分散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风险,提高合同相对方的现实履约能力,对节能服务公司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散风险手段。
6合同主体多元化条款
按照风险分散的基本原理,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选择风险特征不同的主体进行组合,是不同的风险之间相互抵消,最终形成无风险或风险低的组合。这就尤其需要专业律师参与将各个主体之间的风险点进行合理划分,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
8合同风险转移条款
合同风险转移则主要是通过合同债权让与以及与专业的风险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债权转移主要是通过节能服务合同的概括转让或者是节能服务合同的权利的独立让与实现的。保险公司的参与可以进行适度的风险负担。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分散的二次投资行为,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大部分或全部投资,相应的也承担了大部分风险,稍有不慎投资了收不回钱的项目,将对企业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风险点
1 客户的信用风险
中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客户信用差会带来回款困难。客户信用差的情况有:
客户恶意隐瞒真实信息,目的是诱使节能服务公司对其投资
客户索要详尽的节能解决方案后,自行实施节能项目
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其他节能服务公司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客户违约而与其他节能服务公司合作
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通过各种手段转移项目的节能收益客户想方设法迟迟不支付节能效益款
客户单位更换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不愿意履行原有合同等。
因此,在与客户合作之前,必须注重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考察。
2 客户的经营风险
一旦客户由于经营不善,盈利能力下降,可能会导致履约困难,不愿支付节能效益款。另外,客户还有可能由于卷入法律纠纷而发生风险。如客户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重大问题而导致停业或关闭,致使节能服务公司遭受损失。
3 合同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往往不是非常完善,对一些细节规定得不够详尽。合同的不完善,导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合同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大量的风险。
最好是在合同谈判阶段即邀请律师介入,尽可能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种可能性,尤其是节能量监测和确认、基准线确定、节能效益支付等方面的条款一定要订立清楚和明确,还需特别考虑能源价格变化、能源供求趋势变化等方面的问题,事先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订立相关条款,双方都认可且意思理解一致。
4 项目自身的风险
金融和财务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能否如期获得银行贷款、合同期内的通货膨胀率变化、利率变化、或许还要考虑汇率变化。财务风险则是因考虑不周致使测算项目的节能效益有误。为避免这种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应将项目所有可能的费用都计算在内。
设计及技术风险:技术选择、技术购买、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度。
设备原材料采购风险:所安装的设备能否正常运行、不出问题。在这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应要求供应商为设备性能提供担保,或通过某种合同或者协议,将设备风险尽可能转移至设备供应商,分散风险。
工程施工风险:分包商能否按预定的进度和预算,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及其信誉程度、技术培训、后期维护能力等。
节能量风险:项目实施后能否实现预期的节能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能否从项目中赢利的主要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可能没有详细计算项目的节能量,而项目实施后实际产出的节能量比预期低得多,将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无法收回投资和利润。此外,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公认性是否足够,以及节能服务公司、评估机构和客户三方对评估标准和内容认可的一致性也存在着风险。
能源价格变化风险:能源价格变化将造成项目的节能效益评估结果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利益分成变化。
投资回报风险:确定效益分成或固定回报的具体比例和期限、客户的支付能力、政策变化、体制改革、领导更换等。
主要管控建议
1 详尽而客观的评价客户
与其受到损害后抱怨“所遇非人”,不如在投资之前就做好详尽的调查,避开那些风险客户。评价客户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评价、财务状况评价和重大事项了解三项。
客户基本情况评价
客户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额、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等。一般来说,若公司成立时间太短,在与其合作时应予以充分关注公司注册资本较大时,说明其实力较强如果客户的股东是很有实力的大公司,那么客户风险就会小一些。山东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客户初步评价时,除了评价以上基本情况以外,还要看厂容厂貌、看员工的精神面貌、看他们的财务报表,从各个方面全面了解企业的运行状况。
客户经济形式。客户属于国营、民营、三资还是私人企业,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往往预示着不同的风险种类。但一般因地区而异,因社会发展阶段而异。
客户与政府关系。有些企业能够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这些企业可以更有效的控制经营风险,但可能会存在一些信用风险。
企业组织结构。包括:全资子公司有多少,控股公司有多少,参股公司多少,各自的状况如何。了解这些以便全面了解客户的整体经营情况和实力。
企业的综合素质。如领导素质、社会评价、厂区面貌、员工精神面貌等。了解这些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客户财务情况评价
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了解节能服务公司要投资的项目是与主营业务有关,还是与兼营业务有关。一般来说,企业较重视其主营业务,投资于此风险会小一些。
了解经营情况。包括了解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数据。同时,还要了解客户产品的市场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和市场前景等。一般来说,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持续增长、市场前景良好的客户是优质客户。
关注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看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报告结论是什么,有无保留意见,存在哪些需要说明或调整的事项。
财务状况分析。包括资产变动的来源分析、利润增减额变动分析、利润构成变动分析、资产负债结构分析、获利能力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
银行负债及偿债能力分析。一方面要分析客户的银行负债情况,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客户的或有负债分析。
应收账款与其它应收款分析。
现金流分析。除了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等分析外,还应分析利润质量、未来状况。以便全面了解客户的.过去和将来的财务状况,充分评估可能的风险。
重大事项的了解
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该关注客户可能会出现的重大事项,因为重大事项对投资项目的影响往往是巨大的。对重大事项的分析主要包括:
分析客户近期可能进行的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
对客户可能会出现的重大体制改革,包括资本结构变化、高层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了解客户当前有无面临重大法律诉讼问题
了解客户近三年是否出现较大的经营或投资失误,如果有,原因是什么
客户是否参与了股票市场、期货市场的交易。在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如果有,客户则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项目失败
其它重要项目情况的了解和分析,主要针对客户存在异常情况的资产、负债项目。
多渠道了解客户情况
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客户的业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会按项目的节能量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应分享的比例。因此,从一开始就应通过多种渠道对客户进行全面了解,通过银行、工商部门、其它客户、客户上级主管部门、客户的客户等去了解客户的各方面情况。需了解的客户情况包括:客户的资信、技术期望值、决策层、发展前景、后续项目的可能性等。并与客户单位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络,随时获得他们对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便改进工作同时避免因客户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带来的风险。
降低客户信用风险的方法有:使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可借用银行的信用评估系统,剔除信用不良的客户。辽宁示范节能服务公司就非常成功地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客户信誉评估系统对自己的目标客户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同时对客户群进行正确评价和细分。他们根据评估结果,结合本公司的技术特点和全省的行业特点,将客户分为三类:黄金客户、机会客户和高风险客户,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从而将客户信誉风险降到最低。
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时,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负责相关项目的人员应回避,因为他们的评估意见可能不够客观。
向与客户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核实客户的信用情况。如向客户的原设备供应商、合作单位等核实。
精选优良客户,对风险客户说“不”
在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评价基础上,尽可能地选择优良的客户。这类客户应是真正有节能潜力,而且真诚地愿意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而不是由于急需使用资金或出于其它目的。在挑选优良客户的时候,还可兼顾在同一家客户开拓出更多项目的可能性。
签订尽可能完善的合同
要力争将风险控制在合同上,通过合同的约束来保障项目的正常执行,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正常地收回应得的收益,各项合同条款应尽量完善,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性,并把他们体现在合同中。
分散风险
为了减少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风险,在有条件时,应尽可能分散风险。如由合作各方共同投入部分项目所需资金,共同承担项目风险邀请设备制造商共同参与实施节能项目,用节能效益分期偿还设备费用等。
采用其它措施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减少风险发生。如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者资产抵押等有效担保方式。
降低建设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以使客户按时向其付款。如果建设期比计划期延长了许多,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利息就会增加,其它费用也可能会增加。降低这种风险的方法有:
在制定施工进度表之前确定各有关设备的交付日期
仔细地计划施工步骤,让客户方面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介入这一过程,以便他们能指出潜在的施工问题
让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全面负责
在施工进度表中留有一定的时间余量,以防可能发生的工期延迟。
降低设备和技术风险
尽管设备制造商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有担保,如果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不佳,节能服务公司仍然会为解决有关问题而承担额外费用。减少这种风险的方法有:
只使用经过考验的技术,节能服务公司不应在其业务中进行新技术的应用试验
采用有可靠性记录的设备
选择愿为其设备提供担保的、优秀的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担保应包括承担更换设备的人工费用。这里要注意,尽量避免接受那些财务状况不太好的设备供应商的设备,尽管他们也提供了优厚的担保。因为,一旦设备出现问题,而该设备制造商却停业了,无力履行其担保责任,这时节能服务公司就会遭受损失。
降低财务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应成为项目成本分析的专家,项目经理应掌握部分财务知识,这是取得项目利润的重要前提。降低财务风险的方法有:
不要忽视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杂费,它们累计起来很可观。例如,更换荧光灯镇流器时,要用的导线和连接件,这些材料的成本虽然低,也应计入项目成本
应将“间接”成本如交通费用、清理现场垃圾费用等都计入项目成本内
明确可能的“附加”成本,应让客户清楚地理解这些都是项目的额外成本。例如,要更换泵或风机上的电机时,应将滑轮、密封件、皮带等的费用包括进去。
降低节能量风险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容易犯大错误的地方,降低这种风险的方法有:
对项目的目前状况进行实测,而不能靠假定。例如,对调速传动设备更新改造前,必须确定泵的负荷分布,以精确计算节能量。
为节能量的计算误差留出余地,确定合理的误差幅度。例如,按计算节能量的80%来确定实际的节能量。
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连续地监测,密切注视项目实施后未达到预期节能量的早期迹象,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或引入第三方介入节能量监测和确认工作。
降低投资回报风险
这是EPC业务的独特风险,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关注和研究。在项目开始前,节能服务公司应结合客户的具体状况制定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按计划收回项目投资和应分享的效益。根据国内示范节能服务公司的经验和教训,回避此类风险的方法有:
知己知彼,主动安全。只有全面了解客户的情况,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并在出现风险时有相应的对策来化解。
必须在合同谈判时就与客户将效益分享及期限谈清楚,并向客户解释清楚“为什么”和“怎么做”。如辽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资金封闭运行机制,就较好地保证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同时也使客户容易接受。
制定合理的分享年限和分享比例,并留有一定的应变余量,以保证在客户方面出现任何不利变化时,节能服务公司仍然能收回全部投资。
选择权威的能源审计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项目节能量,以保证能公平合理地进行项目的能耗评估和节能效益分析。该审计部门最好是国家有关部门、当地或该行业影响力较大的机构。
应注意有效的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的有限分岐,求大同存小异,避免可能导致的项目可持续运营风险。EPC项目带给客户的效益不仅是通过节能方式,还有可能是通过降低设备维护费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产量、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环境成本等多种渠道来增加效益。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彭怀文
甲: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问题。
乙:不客气,请讲。
甲:我公司是酒店行业,中央空调原来就有,通过改造节能不低于25%,我方每年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8年,合作方出资改造并负责合作期间的设备营运。请问中央空调节能改造项目合作协议要报印花税吗?
乙:通过你写的合同名称来看因该属于建筑合同,所以需要计算印花税。
甲:老师的意思需要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乙:是的,经济的实质是建筑业,所以按照建筑业计算印花税。
上述这段咨询答疑对话正确吗?
——我认为是不正确的。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束后,无论是"甲供材"还是"乙供材",建筑工程所有权属于业主(甲方)。即便是乙方垫资修建或安装的工程,也只是甲方欠乙方的工程款,但是工程所有权也不是乙方。
而上述咨询提问中,说的非常清楚,乙方出资,改造设备所有权在合同期间属于乙方,需要等到合作结算后才无偿移交甲方;同时,乙方获得报酬的途径,是按照节能效率。因此,咨询提问描述的业务属于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而不是"建筑安装"服务。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说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该项政策改为增值税后继续顺延,具体规定条款见——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省略)。
(三)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因此按照"技术合同"计缴印花税更为合适,就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按0.3‰申报印花税,而非按销售合同0.3‰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1‰进行申报。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关于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目前的会计会计准则和制度对相关会计核算未提供明确的指引,不同的企业在实务操作中也不尽相同。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依据相关的节能设备以及节能技术或其他相关资产(以下统称为资产)的建设以达到节能的效果,其核算主要是建设形成资产的核算、效益分享期的核算以及资产移交的核算。目前实务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主要有固定资产核算模式、融资租赁核算模式、PPP方式中的BOT模式、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一)固定资产核算模式
采用固定资产核算模式的观点认为,节能服务公司形成的资产是自有资产,只是在效益分享期结束时以零元的价格出售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将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为建设期、效益分享期、节能资产的移交期,并对节能资产按固定资产来处理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节能资产移交时注销资产。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案例-1】:
甲公司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与乙公司签订合约约定:对原来就有中央空调进行节能改造,通过改造节能效率不得低于25%,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0万作为节能收益。合作期限8年,乙公司出资进行节能改造并负责设备营运,到期后改造设备无偿归甲公司。合作期限从改造工程竣工移交时计算,2019年开始改造并在12月31日竣工,即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计算。
假定乙公司对该项目的节能改造共计投入是800万元,每年营运费用是12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假定双方的协议与合作满足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要求。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1)改造
借:在建工程 80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2)转固
借:固定资产 8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800万元
2、营运合作期间
(1)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2)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3)设备折旧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折旧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提折旧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0万元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同时注销该资产。
借:累计折旧 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二)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企业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版)第六条规定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上面的1和5可判断为属于融资租赁,建设期间形成的资产使用人是用能企业,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资产移交给用能企业相当于是转移给承租人,而节能资产除了节能企业使用外无论是否改造其他企业都无法使用,因此这类观点认为按照融资租赁核算更为恰当。
【案例-2】: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解析:
1、节能改造投入
投资改造与转固的会计分录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2、营运合作期间
(1)转入融资租赁
借:长期应收款 1600万元(200万元×8年)
贷:固定资产 800万元
未确认融资收益 800万元
(2)每年收入的确认
在采用融资租赁模式下,对于每期融资收益的分摊需要按照实际利率法,所以需要计算合作期间内的内部报酬率(实际利率)。在实务中,通常使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每期收入相等)或XIRR函数(每期收入不等)计算。
因此,使用Excel表格及函数计算案例中的实际利率以及各期应分摊的收益如下:
第一年的会计分录: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148.9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8.99万元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科目相同,只是更换数字。
(3)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 200万元
(4)支付每年的营运成本
与【案例-1】一致,不再赘述。
3、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期限届满后,进行资产移交,只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即可。
(三)PPP方式中的BOT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明显的建设——经营——移交(即BOT)特征,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进行处理。具体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的,则完全按照该准则核算。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3)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案例-3】:资料继续沿用【案例-1】
假定甲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
解析:
1、投资改造
借: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万元
2、合作分享期间
(1)确认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800万元
贷:合同履约成本 800.00万元
(2)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3)支付营运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12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
由于效益分享期为8年,所以摊销应按8年计提,效益分享期结束后无偿移交,因此净残值为零,每年计摊销额=800÷8=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累计摊销 10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效益分享期结束后,进行资产移交
借:累计摊销 800万元
贷:无形资产 800万元
(四)分期收款销售模式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模式的企业认为效益分享期间分享的收益实质就是分期收回改造工程款,其实质就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模式相关的会计处理同租赁模式。具体参见融资租赁核算模式,不赘述。
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用能企业的会计处理,与节能服务企业一样,也可以有与之对应的会计处理模式。
但是,基于减少税会差异考虑,在合作期间内支付的节能分享支出,直接按照能源支出性质一样,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并且可以在税前扣除。
合作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移交的节能设施,用能企业税务上不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但是,会计上应合理评估收到资产的价值,并确认入账:
借:固定资产(评估的原值)
贷:累计折旧(评估的累计折旧额)
其他综合收益
由于不存在税会差异,在接受的年度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后期继续使用该资产并进行折旧的,其折旧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计税基础为0),就会出现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3、节能量保证型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融资租赁型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
实施关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此类要素也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
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 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形成了几种较为固定的运营模式,其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种: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如图5.2所示。
图5.2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处于项目实施的主要地位,其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负责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的运营管理,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投入的设备和设施都将归用能单位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承担项目的全部资金,而是主要负责提供项目的全程技术服务,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将所有的能源费用(包括电费、取暖费、水费等)进行管理,如果项目需要改造,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承担,但按照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将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约的能源费用。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形成多方面法律关系,如图5.3所示。以节能项目为标的物,除两大主体节能服务公司(ESCO)和用能单位外,参与项目的还涉及投资人、贷款银行、技术服务商、设备提供商、建筑施工商、保险商和第三方担保人等。为了分散风险,通常还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项目,负责承担项目失败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那部分损失。
图5.3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形成的多方面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