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六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第七条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第八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
(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
(七)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建设顺序;
(八)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九)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十)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十一)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十二)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十三)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
(十四)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十五)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十一条 资源储量为中型、规划总规模30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矿区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后,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报单位应在统筹兼顾资源状况、技术经济、开发合理、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基础上,提出矿区开发主体企业的建议。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规划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等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区概况及开发企业基本情况;
(二)矿区范围及勘查程度评价;
(三)资源条件评价,包括地层与构造、煤层、水文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及工程地质、资源储量、煤质等;
(四)矿区开发的必要性;
(五)矿区开发评价,包括矿区开发现状、规划原则、井(矿)田划分方案、规划建设规模、矿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等;
(六)煤炭洗选加工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包括原煤可选性及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与布局、资源综合利用等;
(七)外部建设条件评价,包括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等;
(八)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评价,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
(九)矿区安全生产与灾害防治评价;
(十)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评价;
(十一)主要结论和建议;
(十二)评估报告应当附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矿区勘查程度图、矿区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涉煤部分
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
推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推进煤电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炭跨区域运输通道和集疏运体系。
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推进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利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
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
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
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强化经济安全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实现重要产业、基础设施、战略资源、重大 科技 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着力提升粮食、能源、金融等领域安全发展能力。
坚持立足国内、补齐短板、多元保障、强化储备,完善产供储销体系,增强能源持续稳定供应和风险管控能力,实现煤炭供应安全兜底、油气核心需求依靠自保、电力供应稳定可靠。夯实国内产量基础,保持原油和天然气稳产增产,做好煤制油气战略基地规划布局和管控。
加强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和监管监察执法,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消防、民爆、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整治,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效果评价。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加强矿山深部开采与重大灾害防治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创新应用,推进危险岗位机器人替代。在重点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
建设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和重点港口铁路专用线。
推动煤矿、油气田、电厂等智能化升级,开展用能信息广泛采集、能效在线分析,实现源网荷储互动、多能协同互补、用能需求智能调控。
稳妥推进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榆林、山西晋北、新疆准东、新疆哈密等煤制油气战略基地建设,建立产能和技术储备。
(以上文字摘自《人民日报》3月13日刊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新华社:未来五年 智能煤矿数量将超1000座
提起挖煤,你会想到什么?
漆黑的矿井,沾满煤粉的矿工,随时可能发生的塌方和瓦斯爆炸……
这是煤炭开采留给人们的固有印象。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基于5G的应用场景和产业生态,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能源、智慧医疗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这意味着将推动煤矿、油气田、电厂等智能化升级。
煤炭是目前人们生活和工业生产最重要的能源,我国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6.8%。
那么,煤炭是怎么生产的呢?
它分为采煤、洗煤、运输和销售四个环节,以前这些工作靠的是“矿工”。
“人工开采最大的痛点是安全,一例人员死亡事故可能就导致一个煤矿停产,而且从业人员越来越少,井下工人平均年龄超45岁,年轻人从业意愿低,招工难度大。”中煤集团 科技 环保部副总经理管增伦说。
近十年来,煤炭开采已进入机械化时代,相较于人工,生产效率已有极大的提高。
点着鼠标,推着摇杆,坐在办公室就能对井下几百米深处的设备发出指令,进行采煤作业——这是国家能源集团现在的煤炭开采画面,也是采煤从机械化向智能化转型的“雏形”。
未来五年,煤炭开采将开足马力向智能化转型升级。
“到‘十四五’末期,我国将建成智能化生产煤矿数量1000处以上,培育3至5家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煤炭企业,组建10家年产亿吨级煤炭企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纪委书记张宏说。
1月欧盟煤炭进口量同比降3.5%
欧盟统计局(Eurostat)数据显示,1月份,欧盟27国煤炭进口量接近550万吨,同比下降3.5%。
当月,欧盟包括英国在内煤炭进口总量为570万吨,同比下降6.6%。
1月份,欧盟国家中荷兰进口煤炭量最多,为210万吨,同比增长16.7%;波兰煤炭进口量超100万吨,同比增长2.35%;
另外,1月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煤炭进口量同比均略有增加,但其他地区进口量有所下降。当月,德国煤炭进口量为52.1万吨,同比下降34.6%。
尽管新冠肺炎疫情的限制措施仍对需求前景产生下行压力,但近期由于欧洲风电能力整体较低,欧洲市场也面临煤电增加风险,从而带动煤炭消费增加。
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是呈现震荡走势,2017年,全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达到815.6亿吨,创近年新高。据自然资源部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较2017年同期有所下滑,全年新增查明储量为556.1亿吨。
据自然资源部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持续提升。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国矿产自然报告 (2019)》显示,2018年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为17085.73亿吨,同比增长2.5%。
从消费量来看煤炭行业发展
从消费量来看,2019年,全球煤炭消费总量为157.86EJ,比上年下降0.6%,这是六年来第四次下降,煤炭在全球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下降到27.0%,为16年来的最低水平。煤炭消费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美国、日本、南非、俄罗斯、韩国、印度尼西亚、德国和越南。
除中、印、美、日四大煤炭消费国排序不变外,第5到10位排名位次均发生变化。其中越南超越波兰成为第10大煤炭消费国。 世界前十大煤炭消费国中,亚洲独占6席。2019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51.7%,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煤炭行业主要上市公司:目前国内煤炭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有兖矿能源(600188)、中国神华(601088)、晋控煤业(601001)、陕西煤业(601225)、山西焦煤(000983)、中煤能源(601898)、华阳股份(600348)、山煤国际(600546)等。
本文核心数据:产量、销量、市场规模、市场份额、规模预测
行业概况
1、定义
煤炭是指植物有机质伴随地球地壳运动,经堆积、沉积、压实等过程,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发生缓慢碳化反应所形成的黑色或棕黑色具有可燃性矿石,其主要成分为碳、氢、氧、氮、硫等。煤炭是冶金、煤炭、医药、建材等领域主要原材料,是供热、发电等领域主要燃料。
煤炭行业指从事煤炭开采、洗选、分级生产活动的行业。国内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山西、内蒙等地煤炭产量对全国煤炭总供给的影响显著。
按照煤炭的属性和用途,主要分为三大类:无烟煤、烟煤以及褐煤。
2、产业链剖析:大型能源集团前向一体化布局,下游主要应用于四大行业
煤炭行业产业链上游为设备和系统,主要包括采掘机、掘进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相关的智能化系统中游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主要煤种有褐煤、烟煤、无烟煤等下游为应用领域,主要包含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化工行业以及建材行业四大类行业。
从参与企业来看,上游包含华科电气、双环、圣亚机械等设备制造商中游包括国家能源、阳泉煤业、兖州煤业等企业,大型能源集团亦布局上游相关设备制造下游包括国家电投、山东钢铁等应用行业相关企业。
行业发展历程:目前处于高质量发展期
我国煤炭的有序发展可追溯至计划经济时期,建国后由国家规划发展,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转型,我国煤炭行业逐渐实现市场化。近年来,我国煤炭行业基于能源转型的需求,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行业政策背景:鼓励智能化与清洁化发展
2021年以来,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察局等多部门陆续印发了支持、规范煤炭行业的发展政策,内容涉及煤炭行业历年的发展目标、煤炭开采的安全性建设、煤炭的清洁与智能化利用等方面:
2021年6月,煤炭工业协会发布《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配套颁布《煤炭工业“十四五”标准化发展指导意见》、《煤炭工业“十四五”地质勘查指导意见》、《煤炭工业“十四五”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等13个文件。
产业发展现状
1、我国煤炭行业规上企业数量逐年精简
依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来看,2013-2020年,中国煤炭行业规上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行业主题数量规模逐年精简,到2020年,煤炭行业的规上企业数量下降至4331个。
2、我国煤炭行业供需缺口近年来有所缩小
依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1-2020年,我国原煤的产量整体呈上升趋势。2016年我国原煤产量下降至近十年最低点,为34.1亿吨,主要由于煤炭行业进行结构转型升级。2020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9.0亿吨,基本接近顶峰时期的产量。从我国煤炭的消费量来看,2001-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呈上升趋势。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为40.4亿吨,同比上升0.5%。整体来看,近十年我国煤炭消费量稳定在40亿吨左右水平。
近年来,我国煤炭的供需缺口正在逐渐的缩小。
3、我国煤炭市场规模呈波动态势
2021年3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2020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报告中披露我国煤炭行业规上企业的营收情况。具体来看,2015-2020年,我国煤炭行业规上企业的营收保持在2万亿以上的水平,但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是由于我国近几年能源结构转型所致。2020年,我国煤炭行业规上企业的营收为20002亿元。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资源富足区生产企业集聚
从我国煤炭产业链生产企业区域分布来看,煤炭产业链中游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山西、贵州和内蒙古地区,贵州。山西和内蒙古是我国煤矿资源丰富的省市,贵州是南方地区多煤的大省。我国煤炭行业相关企业的分布与资源分布情况一致。
注:颜色越深代表相关企业数量越多。
从上市公司的区域分布来看,企业的分布数量基本与我国煤矿资源的分布一致,以贵州、内蒙古、山西、陕西等地区企业数量为最。从上市企业情况来看,山西省的上市企业数量相对较多,有山煤国际(600546)、晋控煤业(601001)、华阳股份(600348)、潞安环能(601699)、兰花科创(600123)、山西焦煤(000983)等上市企业北京含有昊华能源(601101)、中煤能源(601898)、中国神华(601088)等龙头上市企业。
2、企业竞争:中国神华在产量与市占率方面位列第一
从产量的分布来看,2020年中国神华的产量占比达到7.5%,是国内相关上市企业中产量前列的龙头企业。陕西煤业和兖矿能源的占比均在3%以上。
注:占比依据企业煤炭业务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比重而得。
从市场份额来看,中国神华占比为6.9%,排名前列,中煤能源以5.7%的份额排名第二。
注:市场份额依据企业煤炭业务收入占全国规上煤炭企业收入的比重而得。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1、智能化、“绿色低碳”转型,优质产能释放
从我国煤炭行业“两化融合”的文献数量来看,智能化占比超过1/3,且随着政策的重视程度提高,各大生产地均在布局智能化工作面。另外,目前我国煤炭行业处于高质量发展期,响应“3060”双碳政策的号召,煤炭行业逐渐向“绿色低碳”转型,带动优质产能发展,淘汰劣质产能。再者,近年来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基准价+上下浮动”的煤炭市场价格长效机制,我国煤炭售价弹性或逐渐趋弱。
2、未来煤炭规模有望接近21500亿元
依据《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我国未来煤炭消费增长率保持在1%左右,另鉴于中短期煤炭作为电力、钢铁、建材以及化工等行业不可替代的燃料和原材料,预计到2027年,我国煤炭行业的市场规模接近21500亿元。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注册资本:540万人民币
煤炭作为散堆装货物,具有大宗货物占地面积较大、库存质量标准要求不高、运输方式简单、装卸作业易污染环境等特点,煤炭货物品类的特征也决定了煤炭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特点。具体来看,煤炭物流业主要包括物流节点多、物流线路长、原材料物流独立、作业场所变动频繁等特点。
煤炭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煤炭资源的分布和消费情况决定了我国煤炭的调运量是非常巨大的。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煤炭物流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地区。其中,晋、陕、蒙西占中国煤炭资源的60%,煤炭生产也集中在这一地区。煤炭消费则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东南部沿海地区,华东等省作为煤炭消费的主力,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近三成,而煤炭资源储量只有全国的5%,处于极度缺煤状态。
《报告》指出,中国煤炭资源地域分布上北多南少、西多东少,产业布局上东部发达省份煤炭消费量较大,这种煤炭物流输入和输出区域在空间上的差异化分布,决定了中国煤炭物流西煤东运、北煤南调的基本格局,大量的煤炭资源自西向东、由南向北、长距离、多次转运成为煤炭物流的基本特点。2010年中国煤炭产量达到32.4亿吨,较2009年同比增长8.9%。按照调查企业数据及行业统计数据推算,中国煤炭货运量约60亿吨,同比增长9.2%,煤炭物流规模巨大且煤炭物流业务量快速增长。
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中心的检测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重点煤矿原煤产量呈逐年增长趋势,从2008年13.77亿吨增长到2010年16.94亿吨,年复合增长率达10.91%。2011年上半年,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原煤产量60044万吨,同比增加4738万吨,增长8.6%。
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大型煤炭企业产量21.8亿吨,同比增长10.9%。其中,全国铁路发运煤炭22.69亿吨,同比增长13.4%。煤炭运量占货运总量的57.9%,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主要煤运通道中,大秦线完成运量4.4亿吨,增长8.7%候月线完成1.84亿吨,增长3%主要港口煤炭发运6.6亿吨,增长19%。
目前,中国煤炭物流从运输方面来看,主要有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公路运输、铁海联运等。铁路是中国主要的煤炭运输方式公路由于成本因素更适合短距离运输“铁海联运”中铁路运输占了重要位置,很大程度上铁路与港口的对接程度决定了“铁海联运”的规模。
预测2015年,煤炭调出省区净调出量16.6亿吨,其中晋陕蒙宁甘地区15.8亿吨,主要调往华东、京津冀、中南和东北地区煤炭调入省区净调入16.6亿吨,其中华东、京津冀、中南和东北地区16.2亿吨。
前瞻产业研究院煤炭物流行业研究员向寒雪指出,煤炭物流关乎国计民生,只有利用科学、高效的手段合理配置煤炭资源,才能提高煤炭资源的生产及利用效率,切实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和谐。
与此同时,中国煤炭物流运距不断增长,铁路煤炭平均运距由2005年的595公里增加到2010年的642公里,增长1.1倍,主要煤炭物流通道平均运距已超过1000公里。在煤炭物流多环节、大运量和散货运输条件下,只有依靠推进技术进步改造现有物流环节,提高现有效率难以大幅降低煤炭单位物流成本。
近几年,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煤炭物流信息化逐渐发展见效,煤炭生产与消费端企业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分析、控制煤炭流通中的信息和信息流,科学管理和控制煤炭价值链的物流、商流和资金流,提高煤炭流通运作的自动化程度和决策水平,达到合理配置煤炭流通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流资源,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但现实情况是,我国煤炭价值链中,从供应到最终的用户各环节,最为复杂就是物流环节,涉及质检、仓储、流通加工、海运、铁运、汽运、装卸等。由于从事煤炭物流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多数规模偏小、业务经营和管理水平层次不一,且所处的经济区域和发展阶段不同,导致其在信息化方面的认识、建设和应用需求上差别较大,不仅造成整个物流环节信息传递脱节、滞后,严重影响了煤炭流通效率,而且造成了物流资源浪费、人员成本增加。
具体来看,目前国内许多煤炭生产及消费企业普遍存在着整体信息化水平较低、无适用的信息系统的情况,而进入煤炭物流信息化行列的企业中,约67%的企业依然处于基础信息化的阶段,进入高端领域信息化阶段的煤炭物流企业仅占5%,此外,煤炭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及区域分布不均的情况仍较为突出。
前瞻产业研究院煤炭物流行业研究员向寒雪指出,在煤炭生产、物流及消费领域,信息化均发展滞后的情况下,努力提升煤炭物流的信息化将给煤炭物流企业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同时也为煤炭生产、消费企业节约大量物流成本,
分析数据显示,我国物流行业占国家GDP份额在30%左右,而美国仅为10%左右,这表明我国物流成本降低的空间巨大,而物流信息化就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发展煤炭物流信息化将给我国的煤炭物流企业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八条 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相邻的井田、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零星资源,实现资源整合、集约利用,规模化生产。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_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开发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优质煤、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十四条 对与煤炭资源共生、_伴生的高岭岩、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开采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在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产量,保障优煤优价。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七条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和核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核查检测、登记和统计,建立台账;审批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核销储量。
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目前和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原煤产量为38.4亿吨,焦炭产量为4.71亿吨。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
近年来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
2017-2020年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同比有所下降。
我国原煤产量较为波动,2020年原煤产量为38.4亿吨
2017-2020年期间我国原煤产量较为波动,2010-2015年期间呈先增后降态势,2016-2020年呈波动增长态势。2020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4亿吨,同比小幅波动。
我国焦炭产量总体保持在4亿吨以上,2020年焦炭产量为4.71亿吨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国,2011-2020年期间我国焦炭产量总体保持在4亿吨以上。2020年我国焦炭产量为4.71亿吨,较2019年产量基本持平。
2020年我国煤炭进口为3.04亿吨,同比增长1.5%
2010-2015年期间我国煤炭进口量呈先增后降态势,2025年进口量跌至近十年最低值, 2015-2020年期间我国煤炭进口量呈波动上涨态势。2020年我国煤炭进口为3.04亿吨,较2019年的3亿吨同比增长1.5%。
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
2014-2019年期间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我国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 2007 年第 80 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号) ,严格产业准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生产力水平,保障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 《煤炭产业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05] 18 号) 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发 展 目 标
第一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 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 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 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 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 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 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 产 业 布 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 ( 华亭) 、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 ( 东北) 、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 产 业 准 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15 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 ( 区) 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 万吨 /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 30 万吨 /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 ( 审批) 30 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产 业 组 织
第十七条 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 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 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 产 业 技 术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四条 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 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 安 全 生 产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发布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 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 ( 煤矿瓦斯) 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 ( 煤矿瓦斯) 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 “三同时”制度。按照 “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 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 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 劳 动 保 护
第四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 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 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 周转金) 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 ( 带) 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 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条 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