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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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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3 12:27:58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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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指煤炭洗选、燃料发电、清洁转化、分散燃烧等环节清洁和高效利用,关注效率提升和传统污染物控制。

在科技部“高效灵活二次再热发电机组研制及工程示范”项目中,包含两台660兆瓦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传统超超临界一次再热机组的发电效率一般为46%左右,而应用了二次再热技术后,发电效率可提升到48%以上。

在此基础上,2021年两台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全年烟尘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值比国家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低了一半左右,实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

新时代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还要遵循“三高三低”特征,即:高效率、高安全度、高水平人才

首先,煤炭生产、运输和消费各环节应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到节约高效;其次,要保证生产安全,使煤炭行业成为高安全度的行业;还要造就一支符合行业发展需求、能够引领行业进步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三低是指低损害、低排放、低伤害。

最大程度降低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污染物、温室气体近零排放;改善矿井工作环境,保障煤炭行业从业者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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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清洁煤利用技术是指在煤炭从开发到利用全过程中,旨在减少污染排放与提高利用效率的加工、燃烧、转化和污染控制等新技术的总称。

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是指以煤炭洗选为源头,以煤炭高效洁净燃烧为先导,以煤炭气化为核心,以煤炭转化和污染控制为重要内容的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煤炭加工、煤炭高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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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煤炭清洁利用专业主要面向煤炭加工转化企业,掌握必须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的生产实践能力,适应煤炭深加工生产、技术管理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煤炭清洁与利用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的毕业生,主要是为企业培养从事煤质分析、工业分析、洗选、炼焦、煤气化、煤液化、煤化工安全及环保等工艺操作与技术管理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煤炭深加工与利用专业的毕业生还可以在冶金、食品、日化及建筑类企业环境监测及分析化验人员、乡镇环保员、各级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分析人员;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卫生检验、各类商品检验及质量控制机构从事监测与分析化验工作。

煤炭清洁与利用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加强煤炭工业的发展,另外,很多煤炭企业存在很多的问题,深加工这个行业还是不错的选择。煤炭深加工与利用专业毕业生,无论是在现场工作还是在设计院上班都是很不错的,毕竟现在要追求资源的合理利用。

能源永远都是热门职业。煤炭深加工是指将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经过工艺加工,增加其使用价值、提高附加价值的加工过程。煤炭深加工主要有煤炭洗选、煤炭煤气化、煤变电等。煤炭经过深加工,大大提高了煤炭及附属产品的价值,提高了煤炭的综合利用率。由于煤炭资源的需求量大,煤炭深加工与利用专业的就业前景会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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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首先需要从统筹推进煤炭清洁低碳发展、多元化利用和综合储运。应尽最大努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要坚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重大使命,夯实煤炭和燃煤发电基础保障,进入夏峰关键时期,我省保障能源供应任务艰巨,要全力保障煤炭生产。紧紧围绕保供目标,加强统筹规划,全力挖潜增效。

其次需要推广煤炭清洁利用的障碍等方面入手。主要来自技术和资金问题。煤炭清洁利用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突破。特别是一些煤炭加工核心技术尚未掌握,仍需引进,增加了研发和推广成本。一些技术虽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但没有国家政策的支持是无法大力推广的,对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的作用有限。

再者需要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推动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实现节能减碳减排协同,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环境,目标是为尽快实现从能源消费“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创造条件,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提升,加快数据中心和基站绿色改造,促进电子信息制造绿色利用。

要知道的是煤炭在我国能源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基础性作用,煤炭上下游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煤炭上下游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影响和我国能源安全稳定供应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煤炭上下游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将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内,对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煤炭上下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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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促进生态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煤炭清洁利用,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第七条 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八条 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本市煤炭质量要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第九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第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三条 煤炭燃用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未达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的在用燃煤发电机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第十五条 新建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在用燃煤锅炉等燃煤设施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技术改造,减少煤炭用量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生活源直燃煤小锅炉和火炉应当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相关企业建立覆盖镇(街道)、村(社区)的民用清洁煤炭配送网络和节能环保炉灶销售网络。

民用清洁煤炭应当封闭仓储、包装销售,并按照国家标准对其质量、数量、生产或者销售单位等进行标识,实现源头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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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清洁利用行为,提高煤炭清洁利用水平,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措施,控制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治、疏堵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建立协调保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煤炭清洁利用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是区县煤炭清洁利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开发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四)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查处煤炭道路运输漏撒污染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煤炭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清洁利用煤炭,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鼓励使用煤炭清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煤炭污染物排放。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煤炭清洁利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清洁利用煤炭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组织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质量第十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在本市销售的煤炭、煤炭燃用单位燃用的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的相应规定。第十二条 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对其开采的煤炭进行洗选、加工,降低硫分、灰分,提高煤炭质量。

禁止销售和燃用未经洗选的煤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质量查验制度,对购销的每批煤炭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测。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燃用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购销台账和交易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煤炭购销台账应当如实记录每批次购销煤炭的种类、数量、煤质检测结果、交易日期以及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质量状况的分析和评估,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市煤炭质量要求适时作出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第三章 煤炭燃用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建立燃煤总量减量、等量替代机制,逐步削减本行政区域燃煤消费总量。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区域燃煤总量控制目标以及减量、等量替代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批。

新批复建设的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燃煤总量进行建设、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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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清洁利用应当坚持优化经济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源头防治、强化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本市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支持清洁燃料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五条 区县政府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第七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

储煤场地的防尘、抑尘设施和车辆清洗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储煤场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

本办法所称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煤矿企业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等。

储煤场地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储煤场地由区县政府依法予以取缔。第九条 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鼓励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入驻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开展煤炭经营性活动。

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第十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

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在本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市实际分类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鼓励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向所在地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质检测真实信息。第十四条 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对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公安机关负责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检测化验机构的检测化验设备依法监督管理,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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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1:18:38
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克昌说:“我国正在压缩煤炭比例,然而富煤缺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注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还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煤炭只要能清洁高效利用,就是清洁能源。”

数据显示,煤炭占我国已探明化石能源资源储量的97%。与会院士一致认为,煤炭要革命,要实现煤炭在全行业、全产业链的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

“煤炭是功臣,将来也要做很大贡献,同时必须认识到‘减煤’是进步。”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在发言中说,一是要提高煤炭科学生产能力,增加效率和洁净度;二是加大散烧煤规划治理,用气、电、地热等来代替;三是保持工业燃煤尽量不再增长,提高电煤的高效利用;四是适度做一些高端煤化工。

中国工程院院士彭苏萍认为,当前风能、太阳能加速发展,但主要位于西北部且属于间歇式能源,仍要以煤电作为主要调峰主体。因此迫切需要提高煤电发电效率,实现二氧化碳近零排放。

据谢克昌分析,中国的能源革命需要经历结构优化期、变革期和定型期三个阶段,即2020年以前,主要是煤炭的清洁高效可持续开发利用,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煤炭利用集中度;2020年到2030年,主要是清洁能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战略;2030年到2050年,形成新型能源体系,煤炭、油气、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