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煤炭 > 正文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单纯的冬天
英俊的薯片
2022-12-23 12:07:53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管理暂行规定

最佳答案
敏感的大船
健忘的发箍
2026-04-23 06:37: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炭工业部对所辖地区的煤炭工业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安全监督员的业务由部安全司直接领导。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由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直管矿务局(公司)安监部门推荐,由部安全司会同人事司审查同意后,经部批准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聘任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证书》。第二章 安全监督员条件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煤炭工业安全监察工作,工作积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是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年以上,精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业务,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副处级以上的安全管理干部。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必须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三章 安全监督员的职责第七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煤炭工业部颁发的安全规程、规定、指令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八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第九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监督检查煤炭工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指导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第四章 安全监督员的权力第十二条 有权进入各类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隐患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作业场所,责令有关部门和作业单位进行整改,直至下达停产指令。第十三条 有权对煤炭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企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提出经济、行政处罚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有权参加煤炭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五条 有权向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至煤炭工业部报告煤炭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问题。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议予以表彰、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建议进行处分,直至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安全监督员的管理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为专职,也可兼职。聘任期内,其原级别、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不变。第十七条 煤炭工业部不定期组织聘任的安全监督员进行全国煤矿安全检查、技术咨询、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第十八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持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证”上岗工作。所在单位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九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应尽职尽责,廉洁奉公。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严肃查处,并取消其安全监督员资格。第二十条 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聘任期为三年,任职期满,经考核胜任者,可继续聘任;因工作调离、退休及其它原因不适应继续担任部安全监督员者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解聘意见,报煤炭工业部批准解聘。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煤炭工业部[1987]煤安字第778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安全监督员工作规程》同时作废。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安全司负责解释。

最新回答
健康的钢笔
欢喜的曲奇
2026-04-23 06:37: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以及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严禁进行煤炭生产活动。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对全国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行行业管理。煤炭生产必须符合煤炭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第四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审查、颁发、年检和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企业和所属的地方国有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

(四)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采矿设计;

(五)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

(六)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授权的矿务局(公司)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八)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井下采煤工作面及其他主要作业地点、要害部门必须安设与井上调度部门直接联系的电话;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矸石、噪声及造成地表塌陷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十)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二)有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基本矿图及《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十三)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

(十四)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乡镇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

(三)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确定的井田范围、储量;

(四)矿井生产系统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和独立的排水系统。按照规程规定使用井下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五)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矿长,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六)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七)井上井下通讯畅通,矿内矿外有电话通讯;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废水、矸石的,应有相应的治理措施,并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环保机构审查合格;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一)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

(十二)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糊涂的酸奶
友好的戒指
2026-04-23 06:37:37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新闻工作的管理,正确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及有关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三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煤炭工业的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报道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五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新闻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果需要建立,要经煤炭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务实的睫毛
凶狠的小松鼠
2026-04-23 06:37: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威武的大米
精明的缘分
2026-04-23 06:37:37
煤炭工业部第二十七工程处:

1954年至1956年,淮南煤矿基本建设局第一建井工程处建设谢家集二号井。1956年调徐州,改为徐州煤矿基本建设局第一建井工程处,后改为江苏省煤炭工业局基本建设局第一建井工程处。1964年改编为华东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工程处,1965年改编为煤炭工业部第二十七工程处。1967年调江西,改为江西省重工业局第二十七工程处。1973年5月调江苏大屯矿区,改为上海大屯煤矿工程指挥部第二十七工程处。

1978年,整编为基建工程兵43支队424团和425团。1983年集体转业,424团改编为煤炭部第三建设公司第一工程处,后改为大屯煤电公司矿建工程处。425团改编为第三建设公司第二工程处,后改为大屯煤电公司建井工程处。1986年12月,425团在张双楼矿就地转产。1987年10月,424团在龙东煤矿就地转产。

义气的灰狼
寂寞的鸡翅
2026-04-23 06:37:37
第一条 为规范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即净资产,是指企业所有者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经依法认定取得的企业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保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等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资产增值,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期初企业所有者权益。第六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是指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真实性和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其目的是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第七条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应当就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合法;

(二)企业存在的资产是否有使用价值;

(三)企业各项资产计价、核算是否正确;

(四)是否能证明资产归该企业所有;

(五)企业各项负债计算列示是否正确,帐户是否真实,外币债务汇率运用是否正确;

(六)企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七)企业应上交国家税款是否足额计列;

(八)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是否正确,反映各方利益是否得当。第八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审计中查出的下列事项进行调整:

(一)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各种收入或成本费用;

(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产盘盈、盘亏损失;

(三)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坏帐损失;

(四)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应由在建工程列支的借款利息;

(五)多摊少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费用;

(六)少提或多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七)违反规定提取的预提费用;

(八)应计入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的各种基金或资金;

(九)其他影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的事项。第九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分析调整:

(一)长期投资中的潜在损失;

(二)煤炭生产企业“井巷费和维简费”的超支或结余额;

(三)三年未收回应收款项中的或有损失;

(四)其他潜在盈亏。第十条 确认企业资产状况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报表所有者权益进行相应调整。其计算公式是:

企业期末(期初)实际所有者权益=报表期末(期初)所有者权益额+-审计查出问题调整额+-审计查出问题分析调整额第十一条 在审查确定企业报告期内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应扣除以下不可比因素的影响:

(一)因企业所有者增加对企业的各种投资而增加的资本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因国家增加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而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四)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六)企业接收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七)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因素。第十二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一般以会计年度或经营者的责任期确定审计时限。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审计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物价变动指数。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计,应在计算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率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价企业运营效率,确认企业或企业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 确认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企业资产运营效益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1、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用于反映报告期企业净资产增加额。计算公式是: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额=(调整后的报表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因素影响额)-调整后的报表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2、资产保值增值率:主要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完整性和保全性。计算公式是:

调整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可比因素影响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调整后的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

资产保值增值率=100%,为资产保值;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资本增值。

(二)资产运营效率指标

1、总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总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总资本收益率=-----×100%

 企业总资产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运用净资产获得收益的能力。计算公式是:

净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企业净资产

3、成本费用利润率:指企业成本费用与获得利润的比率。计算公式是: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无限的航空
长情的火龙果
2026-04-23 06:37: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

(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

(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第三条 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奖励标准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 奖金数额

一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10000元

二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6000元

三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4000元

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

(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

(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推广应用的程度;

(5)技术难度或规模;

(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第七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见附件)第三章 申报奖励第八条 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第九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形成商品化、产业化,对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改进提高,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推广成果其授奖率应高于新研究成果,每单位申报项目中至少应占总申报项目数的15%以上(每六个项目必须有一项以上)。相同内容的推广项目只授奖一次,已获得过推广奖的项目,不得重复授奖。第十条 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鉴定证书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单位协商一致后按隶属关系联合申报,并将申报书第一页抄送其它单位各1份。凡是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部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 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题,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将择优评审;如果互有借鉴,又各有所长,一般应合项评审。第十二条 由部外系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为煤炭系统所用者,可由鉴定书第一完成单位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向煤炭部申报奖励。第十三条 凡不在煤炭行业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向使用成果的单位或部门申请奖励。第十四条 奖励不得重复申报。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的全部子项目。若某一子项目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用本总项目外,还可独立的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在总项目报奖时,应写明其中某子项何时已获得何种奖励。对总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综合评审。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及奖金。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及其它部委、省(市)、自治区科技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

含蓄的世界
感性的铃铛
2026-04-23 06:37:37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煤炭企事业单位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煤炭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及设备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四条 经济合同审计的目的是,保障签订经济合同真实、规范、合法;维护煤炭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 对经济合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2、合同标的数量、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3、合同价款或者酬金是否具体、准确。

4、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可行、明确。

5、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根据法律规定和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所列条款是否合理、有效。

(二)经济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依法履行审批、鉴证、公证等手续。第六条 对经济合同履行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需要担保的合同,是否确定切实可行的担保形式,担保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债权、债务情况;合同履行的效益程度。

(二)合同履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合同,审查违约责任是否按约定方式承担。第七条 对购销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是否正确,是否注明商标或标号、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和等级等。

(二)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是否明确。

(三)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明确。

1、对已经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是否违反规定以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合同。

2、对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合同中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是否由双方协商签订。对其中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比例以及对质量异议提出条件和时间是否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四)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产品价格,是否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产品单位价格、合同总金额和计价的币种是否明确。

(五)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在合同中是否注明。第八条 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是否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二)勘察、设计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三)是否注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九条 对加工承揽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是否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二)承揽方是否未经定作方同意,擅自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合同中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数量及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是否做出明确规定。

(四)合同中对使用的技术资料涉及技术诀窍的,是否约定保密措施。第十条 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供电价格及电费计算依据是否明确。

(三)供电合同期限和用电方的担保措施是否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