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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定额

无辜的歌曲
稳重的滑板
2022-12-23 11:30:21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定额

最佳答案
从容的钢笔
魁梧的花生
2026-04-22 20:02:42

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定额供编制井巷工程量清单报价及施工图预算之用,也是进行工程计算和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或投标报价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基本建设井巷工程;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前提下,依据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编制的,反映了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最新回答
彪壮的镜子
俭朴的宝马
2026-04-22 20:02: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维护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煤炭行业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行使监督权,并向有关单位派驻中心站、矿区站。第三条 监督范围

(一)煤炭行业各类资金渠道的建设项目(含煤炭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用品等。第四条 煤炭建设项目包括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煤炭建设工程委托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须经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认可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竣工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认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第二章 机构人员职责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在各省(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华能精煤公司、华晋焦煤公司派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在矿区仍派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七条 中心站、矿区站均为总站的派出和分支机构,独立设置。第八条 各站人员编制视建安工程量多少而定,并配齐矿、土、安三类工程监督员;站长、副站长的人事变动应征求上级站的意见。第九条 各站要逐步建立(或认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善检测手段。第十条 监督员资质条件

(一)监督员应由相应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五年以上,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炭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须经过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各站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监督员。专事专兼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款的要求;长期聘用(一)年以上的应符合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要求。承担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不得聘用。第十二条 监督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规、政策,遵守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技术标准监督工程质量。第十三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关办法和规定,经部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划及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审定工程质量监督站资质,培训并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站及监督员证书。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动态,审查部优工程,了解工程质量认证情况,参与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认证。第十四条 煤炭工业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统一管理本省(区)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总站委托,审查矿区监督站的资质,考核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三)负责组织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竣工投产验收,对有争议的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核验上报的优质工程和优秀设计。第十五条 煤炭工业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

(二)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用品的技术标准,检查工程(产品)质量。

(三)参与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月季工程验收。

(四)负责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参加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质量纠纷的仲裁,审核企业上报的优质工程。第三章 管理权限责任第十六条 煤炭工业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矿区站受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第十七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十八条 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受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

(二)根据具体情况,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工程部位进行抽查。核查工程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核验其检测资料和产品质量。

(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基础上,按其提出的工程质量认证申请报告,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进行质量认证。

直率的往事
开朗的老鼠
2026-04-22 20:02: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煤炭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煤炭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优先在煤炭系统内进行。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国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落实;

(二)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有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内外部条件达到施工要求。第六条 招标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招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建设管理经验和组织招标的能力。第七条 招标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除应具备招标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所承担的招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并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邀请议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邀请议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二家。第九条 招标工程分为甲类工程项目和乙类工程项目。

甲类工程项目,指大中型矿井、露天、选煤厂以及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矿区配套等单项工程。甲类工程应一次招标,可以一次报价,也可以分期或分主要单位工程报价。中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可向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对下一期工程施工另行招标的申请,经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批准。

乙类工程项目,指甲类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乙类工程项目应按单项工程一次招标。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

甲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煤炭工业部组织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乙类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银行、国有独资项目的出资者或合资项目的控股方以及项目法人共同组成。

领导小组由3—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评标组织、评标办法和招标标底,监督招标工作全过程,协调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由招标单位提出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建议名单、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方式和拟选择的投标单位等。

甲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经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核后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乙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由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部直管企业审批,报煤炭工业部备案。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主要有:

(一)招标书及投标须知,包括工程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等;

(二)工程技术说明,包括对工程范围、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技术和工艺等提出明确的说明及要求;

(三)投标书格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等;

(四)主要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违约罚款、索赔、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方法等;

(五)评标原则以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应在开标十天前,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部直管企业或煤炭工业部审定,审定后密封保存。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将修改或补充内容的通知送达所有投标单位。

义气的水蜜桃
动人的抽屉
2026-04-22 20:02: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超帅的乌冬面
有魅力的睫毛
2026-04-22 20:02:42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煤炭工业基本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设综合效益和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设计和施工单位都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提高设计、施工质量,争创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优秀企业。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负全部责任。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严格审查并认真选择具备承担监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资格的投标单位;要严格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超级设计、超级施工;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要对单项和单位工程的工程质量规定出明确的标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及验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经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在承发包合同中写明。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应进行认真研究,核实其设计工程内容和设计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对工程质量提出的要求。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按专业配备工程质量验收人员,按月、季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参加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检查,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方可签证拨款。对违反合同,达不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的企业,验收人员有权令其停工、返工处理直至终止合同。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验收档案,为质量评定检查工作及竣工验收投产提供依据。第七条 为保证设计图纸质量,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由于设计质量问题而使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交底。开工时要派有经验,具有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的驻工地代表,按设计文件(图纸)规定对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并参加隐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质量验收。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试验站,对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规定进行严格的检验,根据原材料质量作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喷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的计量工作。工程用建筑构件、半成品及机械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经过质量抽检,合格后方准采用。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并必须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施工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工程评定的“三检一评”制度。做到工区有旬检,工程处有月检,矿务局(公司)有季检。第十二条 直接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或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矿务局(公司)和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并由矿务局在24小时内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施工单位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参与下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一个月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写出事故报告报煤管局(厅、公司)和部。第十三条 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矿区工程质量实行第三方监督,既监督施工单位,也对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实行监督。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编制年度工程监督计划,建立监督项目档案并确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认证及对工程关键部位进行抽查。凡未经监督站认证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具有自己的质量检测试验站(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对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并提出科学的依据。第十五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都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严密、协调、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各设计院要在二、三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一、二级矿建、土建、安装施工企业要在二年内把TQC系统建立起来,各处(科)、室和队、组要建立QC小组,针对设计、施工中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活动。院、公司、工程处每半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部、省局每年召开一次QC成果发表会。从1988年起,凡没有推行TQC活动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没有开展QC活动的处(科)、室或队、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第十六条 在煤矿建设中根据承包合同的质量要求实行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政策。优质优价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施工企业内部要在满足承包合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奖优罚劣的经济政策。第十七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单位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预留工程预算的1%和总设计费的5%作为工程保修费用抵押。矿建工程应保修至矿井投产,地面建筑及安装工程的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在保修期间凡属设计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其费用应由设计或施工单位负担。没有质量问题或工程返修合格后抵押费用应归还给设计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矿井投产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确因地质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费用由建设项目的预备费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