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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朴素的金鱼
风中的钢笔
2022-12-23 09:40:28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佳答案
长情的酒窝
勤奋的网络
2026-04-19 11:41: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物资流通秩序,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提高煤炭行业的整体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应坚持加强煤炭企业内部管理和用市场的手段协调规范各级物资部门工作行为相结合的指导思想,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第三条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须遵循“服务、管理、经营”的方针,以管理为手段,为煤炭生产、建设和多种经营服务。第四条 要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煤炭部、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矿务局(公司)三级物资供销主渠道。以集中供应取得经济批量;以地区、行业条块合作求得经营规模;以大流通、大市场、大操作获得高效益。第二章 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能第五条 煤炭工业部物资管理部门行使煤炭物资行业管理职能,是煤炭物资行业管理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制订物资管理条例、制度和方法;负责煤炭物资行业的产业结构、库存结构的调整;负责总结和推广煤炭物资管理的先进经验;在物资分配、流通中负责国家对煤炭系统计划分配物资的计划编制、指标分配、货单汇总和订货的组织;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国家各有关部委的各种物资订货会,组织召开全国和地区专业订货交易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煤钢、煤木、煤与其它物资的协作工作;负责在煤炭行业推行物资代理制、配送制和连锁经营,建立煤炭物资经销网络。第六条 为降低煤炭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钢材、木材、水泥、缆线、阻燃输送胶带等用量较大的物资推行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构建煤炭物资流通新体系。对煤矿安全仪器装备仍按《煤矿安全仪器装备定点生产单位管理办法(暂行)》(煤安字〔1995〕573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生产管理。第七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各地区的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和物资市场经营协调,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业务上接受煤炭部物资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对本地区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和计划,组织本省(区)煤炭企业贯彻落实煤炭工业部颁布的物资行业管理条例、制度、办法及业务实施细则,推行大宗物资的代理制采购、区域配送和连锁经营及专用物资的定点生产管理。第九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在煤炭物资行业管理上接受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贯彻煤炭工业部有关行业管理的文件精神,一方面在传统物资管理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新的形势制定出合理的物资管理制度、办法和规程,有效地进行物资供应和管理;另一方面在保持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配合煤炭工业部及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第三章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第十一条 矿务局(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物资管理,积极推行“两集中、五统一”的物资管理方法。要结合本单位的物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财、物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统分结合、分级管理的物资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要实行分品种、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制定局(公司)、矿、厂分管物资目录,分别由局(公司)、矿、厂的物资管理部门采购。第十三条 要发挥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对煤炭生产、建设所需的大宗物资、专用物资、特种物资(同第六条所列物资),通过物资主渠道采购;地方产物资由各矿、厂物资管理部门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要建立购销审核合同制度,规范物资购销行为,严把合同签约关、物资检测验收关和货款承付关。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要形成合理、经济的批量,保持70%以上的物资通过生产厂家及煤炭物资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连销网络订货采购,减少流通环节,获取批量差价。为保证行业利益,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必须优先通过供销主渠道采购。第十六条 严格采购纪律,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的产品。对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矿务局安监部门认可方可采购。第十七条 矿务局(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利用,随时了解物资市场动态,指导采购工作。

最新回答
懵懂的大山
健忘的中心
2026-04-19 11:41:20

上世纪80年代煤炭部的设计院是这几个:煤炭工业部邯郸煤矿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常州煤矿设计研究所,煤炭工业部杭州煤炭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兖州煤矿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平顶山选煤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武汉煤炭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重庆煤矿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西安煤矿设计研究院。

煤炭:

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

含糊的指甲油
传统的柚子
2026-04-19 11:41:20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新闻工作的管理,正确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工作的方针、原则及有关法规,结合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三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舆论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为煤炭工业的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和新闻工作纪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宣传报道必须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第五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要严守各项保密规定,防止失密泄密。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以下简称煤炭部)新闻工作由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果需要建立,要经煤炭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

友好的唇彩
顺利的日记本
2026-04-19 11:41: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重点煤矿关闭或停产矿井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关停矿井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关停矿井的条件第四条 对煤质差,成本高,开采条件困难,亏损严重而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应进行关闭或停产。第五条 对矿井资源接近枯竭,矿井生产能力逐年萎缩,虽有部分剩余可采储量,但开采条件困难,自然灾害严重,成本过高,亏损严重的老井和小型矿井应实行关闭。第六条 对矿井仍有相当的可采储量,但由于地质、煤质、销售、外部运输条件差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成本高、亏损严重的大中型矿井和新投产的矿井应实行停产。第七条 1985年以后投产的新井,因受运力制约,销售困难,尚未达产的矿井,应实行停产维护。第三章 办理关停矿井的程序第八条 关停矿井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永久关闭的矿井,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的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60万吨以下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60万吨及以上关停矿井审批工作。

矿井报废(核销能力)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必须经矿务局审核签署意见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办理审批的报部生产协调司备案。

煤炭工业部负责办理审批的关停矿井,需经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签署意见报部审批。第十条 申请办理关停矿井,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矿井生产基本现状,包括:井田范围,生产能力,产量,剩余储量,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安全状况,在籍职工人数。

(二)经济指标,包括:总成本,吨煤成本,售价,销售收入,亏损情况,吨煤亏损,营业外支出,工资总额。

(三)关停的原因及关停后采取的措施,国有资产及人员安置意见。第十一条 申请关停矿井应由煤矿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一)对关闭矿井的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

(二)对停产矿井,除对人员分流、转产项目、国有资产做出安排外,提出保井的措施。第四章 关停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经批准关闭的矿井,对一般固定资产的消耗、抵押、有偿转让、出租、参股、合营等,煤炭企业可依法处置。

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

对材料等流动资产,可调出,也可出售。第十三条 矿井经批准关停后,对财产债权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有关财产清册,进行产权鉴定,盘活存量资产。

转换经营机制的矿井,应进行资产评估,批准后财务上应与原企业脱钩,资产均应有偿使用。

停产矿井的矿井维护费,要通过有关科目进行归类核算。第十四条 对于新建移交即停产的矿井,应对财产进行专门研究,经批准后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停产矿井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保留提升、排水、通风、压气、供电及地面储装运等系统。采区移动设备可回撤到地面或井下安全的地方。

保留的各个系统,应有专人维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状态完好。第十六条 停产矿井暂时不使用的移动设备归停产矿井的归属企业统一调拨使用。第十七条 停产矿井应当保留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精干的人员,随时对矿井的保留系统进行检查。

对关闭、停产的矿井进行的安全检查由矿务局安监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停产矿井需要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国有地方煤矿的关停规定由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