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煤炭股票有哪些
2017年煤炭概念一共有38家上市公司,其中28家煤炭概念上市公司在上证交易所交易,另外10家煤炭概念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交易。
今日煤炭概念股平均涨幅为-0.34%,煤炭概念目前市场关注度为 834.997。
以下是煤炭概念部分股票名单
煤炭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是呈现震荡走势,2017年,全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达到815.6亿吨,创近年新高。据自然资源部发布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新增煤炭查明资源储量较2017年同期有所下滑,全年新增查明储量为556.1亿吨。
据自然资源部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持续提升。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中国矿产自然报告 (2019)》显示,2018年我国煤炭查明资源储量为17085.73亿吨,同比增长2.5%。
从消费量来看煤炭行业发展
从消费量来看,2019年,全球煤炭消费总量为157.86EJ,比上年下降0.6%,这是六年来第四次下降,煤炭在全球一次能源中的比重下降到27.0%,为16年来的最低水平。煤炭消费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分别是:中国、印度、美国、日本、南非、俄罗斯、韩国、印度尼西亚、德国和越南。
除中、印、美、日四大煤炭消费国排序不变外,第5到10位排名位次均发生变化。其中越南超越波兰成为第10大煤炭消费国。 世界前十大煤炭消费国中,亚洲独占6席。2019年,中国煤炭消费量占全球总消费量的51.7%,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自人类进入工业化以来,煤炭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是最重要的能源之一。本文详细介绍了近年来全球煤炭供需情况以及主要煤炭产地及消费地。
1、全球煤炭供给情况
——产量增势未能延续
煤炭是世界上储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常规能源,也是最廉价的能源。21世纪以来,随着各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不断重视,各国加速能源结构调整,众多发达国家已逐步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煤炭能源消费,因此煤炭供给增势不再呈现单边上涨趋势。
近年来,全球煤炭产量呈现震荡走势,2017-2019年,全球煤炭产量保持连续增长,2020年,受疫情影响,全球煤炭产量增势未能延续,总产量为77.42亿吨,同比下降4.8%。
——煤炭供给中国一枝独秀
从地区构成来看,目前,亚太地区为全国主要煤炭生产地,煤炭产量占全球的比重超过七成。2020年,亚太地区煤炭产量为58.79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75.9%北美地区煤炭产量为5.31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6.9%独联体地区煤炭产量为5.25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6.8%欧洲煤炭产量为4.79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6.2%。
具体到国家来看,2020年,全球煤炭产量前十国家合计生产煤炭71.52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92.38%。其中,中国煤炭产量远超其他国家,中国煤炭产量为39.02亿吨,第二名到第十名煤炭产量之和仍不及中国煤炭产量。
2、全球煤炭消费情况
——2020年煤炭消费创十年新低
2014年以来,全球煤炭消费量进入下降通道,整体呈现震荡下行趋势。2020年,全球煤炭消费量持续下滑,总消费量为157.64艾焦,同比下降3.9%,创近十年煤炭消费总量新低。
——煤炭消费中国引领全球
从地区构成来看,目前,亚太地区为全球主要煤炭消费地,煤炭消费量占全球的比重超过八成。2020年,亚太地区煤炭消费为120.97艾焦,占全球总消费量的80.1%北美地区煤炭消费量为9.91艾焦,占全球总消费量的6.6%欧洲煤炭消费量为9.40艾焦,占全球总产量的6.2%。
具体到国家来看,以中国为首的亚洲国家对煤炭的需求仍处于较高水平,2020年,全球煤炭消费量前十国家合计消费煤炭130.56艾焦,占全球总消费量的86.22%,前四名中仅美国不在亚洲。中国煤炭消费量远超其他国家,中国煤炭消费量为82.27艾焦,第二名到第十名煤炭消费量之和仍不及中国煤炭消费量。
——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制定,并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含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核准。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立项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法人负责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第十三条 在依法批准建设的煤矿井田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煤矿。
对已建成的各类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关闭。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第十四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开采。
开采煤炭资源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煤矿企业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十七条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的,应当由煤矿企业依法承担复垦义务。煤矿企业可以自行复垦,也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复垦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因开采煤炭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造成他人损失的,煤矿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土地复垦的协调工作,对列入土地复垦规划的项目,应当确保如期实施。第十九条 关闭煤矿或者报废矿井,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提交关闭或者报废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或者报废注销手续。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保证煤炭质量,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