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炭有毒吗
没有燃烧就没有毒,只有煤炭燃烧不充分时产生一氧化碳,对人体有毒。
煤中的无机物质含量很少,主要有水分和矿物质,它们的存在降低了煤的质量和利用价值。矿物质是煤炭的主要杂质,如硫化物、硫酸盐、碳酸盐等,其中大部分属于有害成分。
煤中的有机质在一定温度和条件下,受热分解后产生的可燃性气体,被称为“挥发分”,它是由各种碳氢化合物、氢气、一氧化碳等化合物组成的混合气体。挥发分也是主要的煤质指标,在确定煤炭的加工利用途径和工艺条件时,挥发分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如果燃烧条件不适当,挥发分高的煤燃烧时易产生未燃尽的碳粒,俗称“黑烟”;并产生更多的一氧化碳、多环芳烃类、醛类等污染物,热效率降低。因此,要根据煤的挥发分选择适当的燃烧条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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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对煤炭的加工利用有很大影响。水分在燃烧时变成蒸汽要吸热,因而降低了煤的发热量。煤炭中的水分可分为外在水分和内在水分,以内在水分作为评定煤质的指标。煤化程度越低,煤的内部表面积越大,水分含量越高。
“灰分”是煤炭完全燃烧后剩下的固体残渣,是重要的煤质指标。灰分主要来自煤炭中不可燃烧的矿物质。矿物质燃烧灰化时要吸收热量,大量排渣要带走热量,因而灰分越高,煤炭燃烧的热效率越低;灰分越多,煤炭燃烧产生的灰渣越多,排放的飞灰也越多。优质煤和洗精煤的灰分含量相对较低。
在甘肃景泰县发生一起山体边坡坍塌事故,在这起事故当中导致10人死亡,因为山体边坡坍塌,所以将施工人员及车辆掩埋。而在这起事故当中,企业肯定是要负相关责任的,按照某些规定来讲,企业要向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等事宜。
一、痛心!甘肃景泰一煤炭坍塌事故已致10人死亡
根据相关媒体的报道,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山西焦煤民爆集团的工作人员在前往景泰县境内甘肃宏盛煤业途中,突遇矿区边坡坍塌,于是坍塌下来的泥土把这些工作人员及车辆掩埋,随后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王明立即到部指挥中心连线在事故现场的省应急管理厅和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调动部署救援处置工作,全力救治伤员,最后涉险的17人已全部救出,身体正常1人,轻伤6人,其中5人在景泰县人民医院救治,后有1人因心率过速转院至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而剩余的10人死亡。
二、企业那边应该会根据相关规定而对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
该涉事企业是甘肃泓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于2018年10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从网上收集的这个资料我们可以知道该公司是一个正规公司,而且也是合法采矿。加上这一次事故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矿区边坡坍塌导致的,从侧面来讲,其实这件事和企业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这些工作人员作为该公司的员工,员工出现了问题,那么该公司肯定是要负一定责任的,而且这次事故还造成了人员死亡,所以不管怎么样,企业那边应该是要对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以及赔偿的。
市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民用型煤经销加工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批发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零售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 有必要的装卸设备、消防设施及防尘设施;
(四) 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 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 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 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 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 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 所在地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 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向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须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第七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应当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总量控制。网点布局规划应当由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编制。第八条 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煤炭经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到省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第十三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依法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十四条 以煤炭为燃料或原料,从事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炼焦等非煤产品生产的企业为煤炭终端用户,用于生产消耗的煤炭不得用于经营。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鼓励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第十七条 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鼓励各类煤炭经营企业逐步实行联合和规模经营。第五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接受资格审查。
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州、市(地区)所在地或者跨地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州、市(地区)煤炭管理部门或者州、市(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设立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设立煤炭零售网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炭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申请设立煤炭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所,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地;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年销售量;
(三)有健全的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计量等设施;
(四)有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并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炭质量化验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设立煤炭零售(包括连锁店)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城镇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机构和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
(四)有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化验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股份制企业由董事长签署的成立申请书、企业章程;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使用证明及煤场位置平面图;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45日内,应当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管理部门核准后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申请人凭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第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格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期满后不再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本省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但异地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办理经营条件审查手续。
外省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在我省设点销售煤炭产品,应当向我省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资格审批手续,纳入全省年度煤炭销售计划。第十二条 成型煤推行集中粉碎、统一配送、定点成型、连锁经营的经营方式。从事成型煤原料集中粉碎的企业应当具备煤炭批发经营条件。民用蜂窝煤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年审制,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五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提倡有条件的煤炭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所有用煤单位,尤其是大中型企业不得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购买煤炭产品。第十七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各地设立煤炭市场,应当征得省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接受市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甘肃煤炭工业学校现在还是叫甘肃煤炭工业学校。
甘肃煤炭工业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国家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始建于1973年,位于白银市平川区中心,交通十分便利。校舍功能完善,校园环境优雅。
学校现有教职工190人,其中专任教师102人,具有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24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4%。讲师、工程师64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3%。在职教师中,本科、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共9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6%。
经过长期发展,学校已建立了一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学历、学科、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师资队伍,为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各类人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为甘肃煤炭工业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甘肃煤炭工业学校
工地事故频发,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要组织工人进行安全学习,要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备,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工地想要避免事故发生,就要进行认真管理,要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安全员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每个人都要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甘肃一煤炭企业发生边坡坍塌事故,我们应该从这起坍塌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进入施工现场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注意安全,要认真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做违反安全规定的事。在工地上要做到安全施工,每个人都应该敲响安全警钟,心里放着安全,就会避免发生危险。
经常进行安全学习。工地上会经常发生一些事故,就是因为思想麻痹大意造成的,要想避免这些事故的发生,要认真组织工人干部进行安全学习。工地上的负责人更要重视安全,千万不能马虎大意,要经常和工人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进入施工现场就要保持头脑清醒,认真的工作,只有在平时的工作中细心,才能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现场的设施。如何知道现场有没有安全隐患?安全员要经常去检查工作,安全员不能纸上谈兵,安全员就是要保证现场的安全,所以要经常去现场。要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落实到个人,要由专人负责,要建立奖惩制度,如果出了事故,就要对安全员进行罚款,如果安全员及时发现了安全隐患,就要对他进行奖励。
工地上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安全员发现了安全隐患,上报给领导,领导要赶紧批复,该修理的赶紧修理,该换新的就要换新,千万不能留下安全隐患不管。主抓生产的同时,也不能忘记安全,安全无小事,只有重视安全,才能保证不出事故。
靖远资源能源富集,开发前景广阔。靖远是甘肃重要的矿产能源基地,境内煤、铜、石灰石、高岭土、沸石等矿产资源和水力、风能、太阳能资源丰富,已探明的金属矿藏和非金属矿藏近24种,坡缕石储量达10亿吨,品位及蕴藏量均居世界前列;水利资源丰富,靖远是黄河中上游段流经里程最长的县份,已建成兴电工程、双永工程、刘川工程等三大高扬程提灌工程,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开工建设,全县可开发水电资源在300万千瓦以上。风力资源可开发面积达150平方公里,光伏、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150兆瓦和200兆瓦,五合德祐、北滩亿维等光伏基地建成运行,是全国新能源产业百强县。
市、州(地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地质矿产、环境保护、劳动、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煤炭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第五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国家规定的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一)开办年产1万吨以上60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市、州(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二)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按照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合理规划、正规开采、严格管理、有序发展。
国有煤矿企应当通过合法手段,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煤矿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第七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第八条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禁止开办各类小煤矿。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矿井予以关闭。取缔无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第九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禁止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矿井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禁止开采含有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煤炭。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据以编制施工图。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开工前,煤矿企业应当提交开工报告,由批准开办的煤炭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施工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核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开(施)工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须经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第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执行煤炭技术政策,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作业,严禁越层、越界。
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改变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变更设计生产能力,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煤矿企业回采率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煤矿矿井停办、关闭前,应当向原批准办矿的煤炭管理部门提交闭井申请报告,并附矿井开采的实测图和有关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停办或关闭手续。不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煤矿企业负责停办、关闭矿井的善后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矿长(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煤矿法定代表人,下同)负责制。第十六条 矿长和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采购或者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采购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煤矿企业使用的专用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的维修、检测,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资格的单位进行。第十八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矿井的分布、井型的大小和自然条件,对全省矿山救护队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建设区域救护中心和救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