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庄的路人
2025-07-29 06:54:12
能源集团跟能源局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不同
【能源集团】:中央直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企业;
【能源局】:一个政府职能机构。
2、成立时间不同
【能源集团】:成立于2017年11月28日;
【能源局】:成立于2008年。
3、职能不同
【能源集团】:国有企业,拥有煤炭、火电、新能源、水电、运输、化工、科技环保、金融等8个产业板块,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
【能源局】:主要负责能源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监督和监管。
扩展资料
国家能源集团: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企业规模最大的一次重组,是党的十九大后改革重组的第一家中央企业。拥有煤炭、火电、新能源、水电、运输、化工、科技环保、金融等8个产业板块,是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公司、火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公司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
1、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3、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4、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能源集团官网-关于我们-集团概况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官网-简介
听话的冥王星
2025-07-29 06:54:12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
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前身、原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机构设置:综合处、信息政策处、电力处、煤炭处、石油天然气处、石油储备办、可再生能源处、国际合作处。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国家能源局设党组,党组书记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国宝(正部长级)兼任,党组成员包括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和国家发改委原能源局长赵小平。
温婉的彩虹
2025-07-29 06:54:12
工能局是政府职能机构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的单位名称简称,通过其全称我们就可以看出 其主要职能是统管地区内工业经济贸易相关工作和能源相关工作,也就是原能源局(煤炭局)、工业局、经济贸易局(经贸局)合并后的大科局。我们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工能局为例,其主要职责有以下方面:(一)调节全区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二)编制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规划,拟定相关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及地方性的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联系工商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三)承担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工业和能源各行业的协调与推进;推进生产性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措施,推进工业园区建设;负责盐业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工作;参与协调药品储备与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煤炭开发、煤层气、煤制燃气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等;承担电力(火电、水电)、石油、天然气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行业管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四)对全区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监测分析,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布和引导;拟定近期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调整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业和能源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承担煤、电、油运行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承担工业用煤,成品油的协调和紧急调运工作;协调煤炭、电力生产调度;参与协调交通和铁路综合运输;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行业安全有关工作;综合协调应急状态下重要工业品的供应保障工作。(五)负责提出全区工业和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和省、地、区财政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上报或批准、备案、核准固定资产项目;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指导相关企业的贷款方向,并进行项目的等级备案和监督;制定工商企业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监督;制定工商企业利用外资贷款的投资;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等工作的有关政策并实施监督;承担全区工业和能源技术改造管理和资金安排工作,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技术创新、引进、改造;参与工业和能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负责工业领域投资项目设备的创新、引进、招标工作。(六)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与并指导协调工业和能源行业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参与协调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七)指导和协调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参与组织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委托代培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指导经济干部,相关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八)贯彻执行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的有关证照进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组织开展相关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和节能管理及节能监察执法工作;指导工业和能源行业领域协会、商会、学会工作。(九)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区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配合组织开展区内国家和省地区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和拟订省地区财政技术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并参与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产学研结合,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十)贯彻实施节约能源和促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编制并实施全区工业和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整合利用(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的规划,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及认定工作,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拟定省地区财政用于工业和能源节约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循环经济建设,承担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行业监管工作。(十一)参与拟订全区与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组织征收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十二)负责全区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下同)、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编制提出全区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指导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中小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地区财政下拨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信用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十三)研究指导全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相关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规划并指导协调其改革改制工作;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和维稳工作。(十四)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提出需由区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名单;监督指导商业、粮食流通企业加强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运营,力求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企业清产核资及资本权属界定和登记管理。(十五)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参与指导相关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负责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审核工作。(十六)开展全区工业和能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调相关行业的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工业和能源(煤炭、煤层气、电力、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重大投资和技改项目;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城化合作、国际化经营;承担中央驻区内相关企业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十七)推进商品流通营销方式的改革、指导连锁经营、代理制、配送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负责全区商品区场的预测,提出调控区场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区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的管理,按照规定对酒类流通、生猪屠宰区场、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救灾重要商品的调拨、供应、储备和民族贸易工作。(十八)培养和发展商品区场、统筹规划商品区场体系,重点搞好全区性、区域性的商品批发区场,餐饮服务网点和商办工业规划,负责全区商品区场的检测管理工作。(十九)指导、协调、服务全区商品流通企业、商办工业、服务业工作;合理规划商品区场布局,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区场竞争。(二十)拟订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系改革;拟订粮油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二十一)承担粮食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职责,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原则的建议;承担指导协调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性粮食购销和产销合作工作,负责指导区内粮食余缺调剂工作。(二十二)提出全区储备量规模建议;负责粮油储藏技术和标准的推广应用;承担区级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计划并监督 实施,做好区级储备粮管理和指导农村科学储粮工作。(二十三)执行粮食流通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收购许可工作。(二十四)负责全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拟订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二十五)承担保障驻毕节地区部队军粮供应工作。(二十六)拟订全区粮食收购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粮食直补资金及各项专款使用计划并监督管理。(二十七)拟订全区粮食区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二十八)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地区工业能源委、商务局、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