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生物质燃料政策
法律分析:未来我国生物质能源利用预计走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国家将建立健全的生物质收存体系、开展生物质试点示范、完善激励政策,来推动生物质利用的产业化进程。由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有数项生物质相关产业列入鼓励类目录,涉及生物天然气、生物质能清洁供热、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非粮生物质燃料,以及相关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等多个领域。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知道目录》在内的各项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生物质能的定位——生物质能不仅是能源,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蓝天保卫战”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中,生物质能利用是关键一环,也为生物质行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企业也需大力推动生物质能利用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以及关键设备的自主化,提高利用和转化效率,提高综合效益。积极推动生物质能规模化发展,建立健全专业化建设管理模式,充分发市场机制作用,抢占市场份额,尽快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高技术水平的新型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如何解决秸秆问题一直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直关心的问题,国家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希望实现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农民增收。
国务院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中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技支撑,试点示范政策扶持,公众参与。以及大力推进产业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009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7条:加快发展畜牧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健康养殖。
国家各部委相关政策
国家发改委的“生物质能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中示范内容有: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农作物秸秆、林木枝桠材、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生物质为原料,生产颗粒状、棒状和块状等致密成型燃料,主要用于为农村和小城镇居民提供炊事、取暖等生活燃料,多余产品可向市场出售。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完善生物质成型技术,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商业化经营模式。
农业部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到2010年,重点在东北粮食主产区、黄淮海粮食主产区和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区建设村镇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示范点500处。
财政部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非粮为原料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放大生产,优化生产工艺,促进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产业健康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秸秆类木质纤维制乙醇放大生产示范《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国家长期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第四点: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任务。(二)利用非粮食资源。加快农区和半农区节粮型畜牧业发展,积极推行秸秆养畜。转变畜禽饲养方式,促进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饲料转化效率。
科技部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第4点农业中的重大项目(1)农林生物质工程。以充分利用我国农林生物质材料、促进循环农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作物秸秆、林业采伐及加工剩余物、畜禽粪便等农林剩余物及能源植物为主要原料,重点研究高活性糖化酶和纤维素酶制造、共代谢基因工程菌构建、非相变产物分离、分子合成、接枝共聚、生物可燃气高效转化、低成本农林生物质集储、专用能源植物培育等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农林生物质转化过程中降解与改性、分离与合成、能源和材料转化等环节的技术瓶颈,构建农林生物质转化创新技术平台。
环境保护部《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中三、再生资源第16项综合利用的资源指: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产品是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技术标准要求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是: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介绍了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技术集成创新工程:秸秆高效生态循环利用工程技术,是以玉米秸秆制取低浓度酒精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果蔬技术、秸秆固体燃料烘干粮食技术为核心技术,集成 “玉米秸秆固体燃料成型技术”、“秸秆酒糟饲养牛、羊、鹅、鸭技术”、“畜禽粪污沼气发电技术”、“发酵牛粪养蚯蚓技术”、“蚯蚓养鸡鸭鱼生产绿色食品技术”、“有机肥生产技术”、清洁能源入户工程等技术,形成秸秆处理零排放的生态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化模式。
文献数据来自:南京格林威尔能源科技。
二、已核准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招标项目除外),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国家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仍执行原电价标准。
三、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企业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中由当地电网企业负担的部分要相应调整。
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林生物质上网电价执行情况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情况的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具体价格看各地的政府支持以及扶持力度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对于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紧抓难得机遇,增强科学发展的信心
(1)“十一五”时期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十一五”时期是云南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面对百年不遇特大旱灾的严重影响,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严峻考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第七次、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团结带领全省各族人民,奋力克难攻坚,不断开拓创新,胜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效。全省生产总值实现翻番,人均生产总值接近翻番,粮食连续8年丰收,工业增加值实现翻番,旅游等第三产业快速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突破1.8万亿元,比“十五”时期增加2.2倍,发展基础更加牢固。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效。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人口自然增长率下降到6‰左右,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进一步巩固。改善民生取得重大成效。城乡居民就业不断扩大、收入持续增加,城镇社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全面加强,民族贫困地区发展加快,累计减少贫困人口210万人,全省各族人民居住、生活、交通、通讯条件全面改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重大成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深入实施,滇池等九大高原湖泊和重点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大,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完成,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森林云南”建设有序开展,森林覆盖率达到53%,城乡环境明显改善。今天的云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境安宁,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五年来,在推进科学发展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始终坚持增强后劲提高质量,始终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始终坚持统筹协调维护稳定。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
(2)“十二五”时期是我省跨越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我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促进生产要素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云南发展,作出了把云南建成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重大部署,为我省发挥优势、彰显特色、全面发展、实现跨越提供了重大契机。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更加重视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为我省进一步打牢基础、培育产业、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提供了难得机遇。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继续加快,增长动力更加重视内需拉动,生产要素更加突出技术创新,为我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营造了良好环境。尤其是经过多年的积累,云南进入了厚积薄发新时期,支撑发展的产业平台更加扎实,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瓶颈制约得到有效缓解,各族人民群众加快发展、奋力崛起的内在要求不断增强,为我省加速发展积蓄了强大能量。
(3)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是我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是我省加速发展、进一步提升竞争实力的重要时期。必须认清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齐心协力建和谐,使云南丰富的资源优势迸发出巨大的活力,使云南优越的区位条件迸发出巨大的活力,使云南多年积累的基础条件迸发出巨大的活力,使云南各族人民加快发展的激情和干劲迸发出巨大的活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着力调结构、转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上水平
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于一体的特殊省情,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突出,集中表现为综合经济实力较弱、发展方式粗放、产业支撑力不强、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公共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维护社会稳定任务繁重、少数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等。必须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更加周密地做好应对困难和挑战的准备,更加准确地把握发展中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充分发挥我省资源富集、市场广阔等潜在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努力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4)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制定“十二五”规划,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教育现代化,加快改革创新,加大开放步伐,加强统筹协调,强基础、快发展,调结构、上水平,惠民生、促和谐,不断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迈上新台阶。
——必须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发展是解决云南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期待。在新形势新阶段条件下,我们要争取一个更高起点、更高标准、更高质量的发展,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千方百计使云南在科学发展轨道上走得更好更快,走出一条更有效率和更富活力的科学发展之路。
——必须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我省经济发展层次不高、环境约束较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尤为迫切、尤为重要。要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重大任务,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使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转变。要下更大决心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着力解决需求结构失衡、供给结构不协调、要素利用效率低、环境损害大、空间布局不够合理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我省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必须突出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教育现代化这个抓手。云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归结起来是因为“四化”进程缓慢。要更加有力地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教育现代化,努力形成“四轮驱动”的良好局面,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
——必须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个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举措。要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发展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统一。
——必须突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个重要保障。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巩固云南生态优势的必然选择,是破解资源环境制约的有效办法。要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必须突出改革开放这个强大动力。改革开放是实现科学发展、人民幸福的必由之路。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要适应国内外环境和条件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创造参与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5)“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要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两强一堡”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就业持续增加,价格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全省生产总值和人均生产总值确保实现两位数增长,力争实现翻番。
——结构调整迈上新台阶。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快,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消费率持续上升,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增加。农业基础更加牢固,传统产业得到优化提升,服务业比重进一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迅速成长,非公有制经济比重提高,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
——人民生活水平迈上新台阶。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城乡居民收入明显增长,贫困人口比例明显降低,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各族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社会建设迈上新台阶。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健全,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持更加和谐稳定。
——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江河湖泊水质进一步好转,“森林云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持续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循环经济取得新进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明显增强。
——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桥头堡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开放合作平台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际大通道建设全面推进,“引进来”和“走出去”实现重大突破,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打牢“三农”发展基础
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推进农业现代化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三农”的投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6)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农业基础产业、农民基本素质、农民基本保障、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基本队伍建设。推进“百亿斤粮食增产计划”,提高单产和品质,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和“兴地睦边”农田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增加旱涝保收的高稳产农田。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优质农产品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提高优势特色经济作物和生态畜牧业的比重。加强农业良种基地建设,发展现代种业,扩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山区综合开发,大力推进中低产林改造和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优势农产品扩大出口,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
(7)加快农业产业化。以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完善和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引进和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广泛推广订单生产,完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服务链条,形成有效的产业化经营模式。
(8)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综合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农村基层科技推广、动植物防疫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农村危旧房和林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农垦改革、供销社改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培育小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广农村小额信用贷款。
(9)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实施“农民收入翻番计划”,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持续增收。鼓励农民优化种养结构、提高效益,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扶持力度,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强农民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增加收入的可靠性。建立和完善支持农民创业的政策体系,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就业。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建立健全大宗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
四、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经济竞争能力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必须选准突破口,抓好具有支撑作用的大产业,培育具有领军作用的大企业,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着力打造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10)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大工业投入力度,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继续发挥烟草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深度开发糖、茶、胶等优势资源,积极发展特色鲜明、市场广阔、吸纳就业人员多的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石材和工艺品加工等产业。大力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有色、冶金、化工等传统行业向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方向发展,提升装备制造业。完善矿电结合政策,加快发展现代新型载能产业。统筹发展配套产业,增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的配套能力。
(11)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准确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立足于现有产业基础,确定重点领域,加强政策支持,大力培育和发展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光电子及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突破一批前沿性、关键性、基础性技术,抓好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加快形成一批新兴产业集群。
(12)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重视企业在产业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增强企业的创新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鼓励兼并重组,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培育发展更多拥有核心竞争力、国内外知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加强与国际大企业的战略合作,推动“央企入滇”取得更大成效,积极引进知名民营企业来滇发展。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向园区聚集,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
五、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
更加注重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完善以内需促发展的内生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13)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加快提升传统商贸业,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积极拓展新兴业态。着力抓好农村消费市场体系的配套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快推进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规划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一批大型商业中心。加强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建设。
(14)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激励政策。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居民消费预期,增加即期消费。改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大力培育文化、体育、保健、旅游、汽车等新的消费热点。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
(15)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旅游业“二次创业”,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强资源整合、项目开发、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促进文化与旅游互动发展,推动云南旅游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省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大型商品集散市场、专业市场,把云南建成连接国际国内市场的重要物流枢纽。坚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举,大力发展金融、信息、科技、商贸、服务外包、会展以及社区、餐饮、家政、养老等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推进服务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加大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镇化
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的要求,以产业为依托,以城镇为载体,加速人口、资源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有序集中,加快形成优势互补、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布局得当的区域发展格局。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科学定位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16)完善生产力布局。加快实施滇中城市经济圈规划,将其培育成全省加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中国西部重要的经济聚集区。重视建设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通过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城镇、园区和重要交通沿线聚集发展,形成一批辐射力强的增长极和对内对外开放的经济走廊。健全区域协调互动机制,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防止同质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逐步形成以优势产业为标志的特色经济区域。着力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培育一批经济强县。进一步开展扩权强县试点,扩大县级管理权限。
(17)优化城镇体系和管理。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加快构建大中小并举、分布合理、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城镇化体系。做强大城市,做优中小城市,做特小城镇,做美乡村,加快推进城镇村落一体化,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群、城镇带和组团型城市,促进不同规模的城市和小城镇共同发展。重视集约、节约用地,多利用荒坡荒地、缓坡丘陵搞建设,强化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要素保障。坚持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注重从制度上维护好农民工权益,研究解决农民变市民后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生育及教育、医疗、社保、住房等实际问题,力争“十二五”时期末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着力构建城镇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镇管理水平。规范发展住房市场,有效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应,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18)推进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把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优先安排与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不断壮大民族地区经济实力,有效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高寒山区和石漠化地区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增强欠发达地区的内在发展动力。加快我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以扶持边远、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深度贫困群体脱贫发展为突破口,巩固脱贫成果,全面推进扶贫工作,重点解决深度贫困群众温饱问题。加快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步伐,推进青藏高原东缘地区、乌蒙山区、滇西边境山区整体脱贫。
七、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条件
坚持扩大投资规模和优化投资结构并举,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增加对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新兴产业、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功能完善、安全高效、适度超前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19)突出加强水利建设。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掀起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继续推进“润滇工程”建设,以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农田水利配套、城镇用水供给为重点,完成一批骨干水源工程、“五小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加快推进滇池补水工程,力争开工建设滇中引水工程,从根本上解决滇中地区的缺水问题。开展地下水普查和规划,科学利用地下水资源。继续开展六大江河干支流及中小河流治理和防洪体系建设,提高重点城市和农村集镇、粮食主产区的防洪保障能力。加强跨界河流防护治理,确保国土安全。
(20)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现代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建设铁路新通道,大幅增加铁路营运里程和运输量,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高速铁路,努力构建完善的铁路运输体系。继续完善公路网络,提高等级和路网密度,基本建成连接各州市、通达周边的高速公路网和覆盖全省的高等级公路网,实现州市高速路、县县二级路、县乡柏油路、乡村硬化路的目标。完成昆明新机场建设,扩建、迁建、新建一批支线机场。加强港口、航道等航运设施建设,增加通航里程,提高通航能力。
(21)推进信息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乡宽带网络、无线通信、卫星通信等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发展,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信息网络普及水平。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突出抓好城镇路网改造、通讯、能源、给排水、防灾减灾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积极开展园林绿化,加强城镇绿化体系建设。
(22)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快清洁能源开发,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把云南建成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地。积极开发利用水电,提高火电清洁化水平,加快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探索发展核电,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生产中的比重。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发展沼气等农村新能源,大幅提升水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全省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完善省内城乡电网,提高西电东送、云电外送能力。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
八、深入实施科教兴滇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推进科技创新,加快教育改革发展,发挥人才资源优势,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奠定坚实的科技和人才基础。
(23)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继续实施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把科技进步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民生紧密结合,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重大工程,推进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努力在共性和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强化基础性、前沿性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广泛开展科技服务,加强科普工作。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积极推进质量兴省战略。
(24)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按照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以巩固义务教育和发展职业教育为重点,全面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积极调整优化教育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探索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师队伍能力培训和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健全教育资助体系。努力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25)强化人才支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指导方针,全面加强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工业人才、技能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宏观管理、市场有效配置、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体制机制,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业为牵引的人才引进机制,重点引进我省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和高端人才。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平等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改进人才管理方式,抓好重大人才工程,推动人才事业全面发展。
2.生物质锅炉成型燃料生产设备补贴:农机补贴政策范围,对购买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设备予以一次性补贴。
3.生物质锅炉生产企业补贴: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享受农电价格,并免收新建输电线路勘测费、设计费、增容费。
4.生物质锅炉国家电网补贴:上网电价经当地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现行电价政策提出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后,一般在0.50~0.60元左右。
生物质能利用的方式主要是直接燃烧、发电、气化和转变为成型燃料。所谓生物质气化是指利用工业手段将秸秆变成天然气,用秸秆转变而成的天然气虽然与煤相比缺乏竞争力,但是和煤气、天然气相比是具有竞争力的。秸秆气化也可解决小区域集中供气问题。此外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替代煤的好产品。成型燃料在我国已实践了几年,技术已比较成熟,如秸秆固化成型是成熟的技术。
近年来,随着对可再生能源的加大开发、利用,生物质能发电得到了快速发展。2016年我国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1224.8万千瓦,较2015年再增加104.9万千瓦,发电量达到634.1亿千瓦时,相当于2/3个三峡水电。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生物质发电项目达到了665个,仅2016年一年内就再添66个项目,成为投资领域的新宠。
图表:2012-2017年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累计装机容量(单位:GW)
生物质发电成为分布式能源发展新动力
生物质发电在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内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关注。根据“十三五”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生物质能利用量将达5700万吨标准煤,其中生物质能锅炉供热每小时将达2万蒸吨,生物质能固体燃料年利用量达1000万吨标准煤;生物天然气达100亿立方米;生物质液体燃料总量将达600万吨,其中燃料乙醇400万吨,生物柴油200万吨。
此外,按照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到2020年,我国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要达到3000万千瓦。可以认为生物质发电,将是分布式能源发展的又一重大市场。
图表: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预测(单位:GW)
——以上数据及分析均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分布式能源行业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
政府对新能源的扶持:
根据现行政策,政府对风电(陆上、海上)、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提供电价补贴。具体标准是:
1、风电 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推行的标杆电价政策,即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标杆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政府根据各省区风电标杆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电价的差价给予风电价格补贴。
2、太阳能光伏发电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示范区的补贴标准为0.42元/千瓦时。
3、生物质能发电 没有国家标准,由各省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具体新能源扶持政策请咨询当地发改委或者能源主管部门。
在中国可以形成产业的新能源主要包括水能(主要指小型水电站)、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是可循环利用的清洁能源。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既是整个能源供应系统的有效补充手段,也是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措施,是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的最终能源选择。
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此,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都被看作常规能源,而把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氢能等作为新能源。
扩展资料特点
1)资源丰富,普遍具备可再生特性,可供人类永续利用;比如,陆上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力资源为253GW, 而截止2003年只有0.57GW被开发利用,预计到2010年可以利用的达到4GW, 到2020年到20GW,而太阳能光伏并网和离网应用量预计到2020年可以从的0.03GW增加1至2个GW。
2)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空间;
3)不含碳或含碳量很少,对环境影响小;
4)分布广,有利于小规模分散利用;
5)间断式供应,波动性大,对持续供能不利;
6)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成本较化石能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能源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成功经验,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创新体制机制,把恢复重建与生态修复、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结合起来,“输血”和“造血”结合起来,优先解决受灾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的问题,科学评估、科学规划、科学重建,力争使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一个新的提升。
(二)基本原则。
参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根据受灾地区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争取灾后恢复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好效果。
一是中央统筹,总量包干。根据灾害损失规模、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地方财力、捐赠资金等情况,统筹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对地方实行总量包干,同时综合运用各类政策,使政策安排、资金投入和重建规划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重点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和产业等恢复重建,兼顾一般受灾地区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修复和重建。
三是地方为主,各方支援。发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群众互助、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群众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努力形成灾后恢复重建合力。
四是精打细算,注重实效。统筹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类资金,创新体制机制和思路办法,把钱用在刀刃上,不搞超国情、超标准建设,确保产生最大效益。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规合理使用。
二、主要政策
(一)统筹安排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按照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标准,并考虑鲁甸地震受灾地区实际情况,中央财政安排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包干给地方,由云南省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云南省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各类捐赠资金要统一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由云南省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引导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将所接受的捐赠资金认建或承建重建规划内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多渠道筹措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二)税收政策。
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三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因地震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的耕地,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免征契税;对因地震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
(5)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可以在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征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5.促进就业。
(1)鼓励受灾地区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云南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受灾严重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对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包括注册地在受灾地区的法人机构及在受灾地区的分支机构),全部免收证券市场监管费。水资源费中央分成部分三年内不上缴。云南省根据本地区实际,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由中央级批准属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本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
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1)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受灾地区信贷需求优先支持。
(2)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的实际需求,及时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发放的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分别在正常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继续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下调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3)对受灾地区诚实守信的借款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类贷款,2015年7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
(4)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小微企业、“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灾地区因灾失业人员和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3.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1)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
(2)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帮助企业和个人恢复生产和偿债能力。
(3)充分利用柜台、媒体等有效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还款意识,使受灾群众充分认识到灾后恢复重建贷款与重建补助的本质区别,积极引导受灾群众树立“谁贷款、谁还本、谁付息”的理念,增强借贷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
4.实施住房重建优惠信贷服务政策。
(1)国家开发银行可将受灾地区城镇居民住宅区重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给予贷款支持。对受灾地区普通商品住宅、保障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收入状况与特点,提供灵活多样的贷款偿还方式,减轻农户的本金偿还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2)城镇受灾地区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首付款比例最低可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5.发挥资本、保险市场功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1)鼓励上市公司参与受灾地区重建,支持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和生产的公司融资申请。
(2)引导、指导有关保险业机构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保险资金的投资力度。
(五)土地政策。
1.对受灾地区及非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损毁,需要在原地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规模不超过原有规模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或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经营用地,其使用的原国有建设用地经政府收回后,可按相应的标准、用途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予以公示;对按规划需要异地重建的村庄确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被搬迁村庄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或由政府收回。
3.对投资规模大、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报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4.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用地。
(1)优先核定受灾地区重建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决原地重建、异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如确有需要,可适时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耕地及基本农田布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可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预支安排,并经分类统计后上报,由国土资源部认定。
(2)重建用地报批时,没有占补平衡指标的,以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有关部门备案后,采取边占边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由云南省统筹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的占补平衡任务。
(3)对规划异地重建的城镇和村庄,凡废弃村庄和城镇具备复垦条件的,可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对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5.根据受灾地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依法依规,保证及时高效用地。
6.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土地整治,统筹安排灾毁土地的整理复垦,地方可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重点开展灾毁耕地复垦。
7.在做好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可先行使用林地,在国家规定的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半年内再补办手续。所需林地定额不纳入“十二五”期间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灾后恢复重建民生项目、农林生产设施项目等,免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岗位,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三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地震灾害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云南省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和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须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就业。云南省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9)对长期在外务工和转移就业的受灾地区劳动者,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补助。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受灾地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受灾地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底。
(10)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11)受灾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到企业恢复生产当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对受灾企业在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企业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12)受灾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助金。
2.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认定为工伤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2)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工伤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3.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1)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2)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受灾地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受灾地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支持受灾地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参保居民因灾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
4.保障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抓紧恢复受灾地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2)伤员应急救治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3)今年内可在受灾地区实行过渡性医疗卫生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传染病防治和卫生防疫。
(4)2014年至2015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5.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七)产业政策。
1.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结合受灾地区特点,优化产业布局,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支持受灾地区消纳留存电量和中小水电,减少弃水,规划建设水电铝等清洁载能产业,促进矿电结合。
2.支持恢复发展规模化种养业、设施农业、特色经济林及林下经济、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产业,支持恢复发展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发展特色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可持续发展。
3.对受灾严重地区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
4.支持云南省将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留给云南的枯水期54亿千瓦时留存电量留给受灾地区使用,鼓励符合条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通过电价结算方式实现留存电量补偿;支持受灾地区建设中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符合产业政策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
(八)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政策。
1.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受灾地区的航空遥感及地质灾害调查、排查、重大地质灾害点勘查和危险性评估工作。支持重点地区和流域地质灾害监测与综合治理工作。
2.有关部门要重点开展受灾地区中大比例尺区域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污染等基础数据的调查与更新,部署典型地区地质条件调查。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成灾机理和模式研究。开展当地断裂带的专题调查研究和监测,对地震活动带的活动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等。支持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3.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耕地优先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对因灾损毁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中央财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
4.对已经享受集体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农户,因灾造成公益林面积损毁,进行补植补造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继续享受生态补偿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将受灾地区作为乌蒙山集中连片扶贫的重点地区,对受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赈力度,鼓励受灾地区群众参与建筑废墟清理、住房建设、小型基础设施修复等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3.组织力量支持帮助受灾严重地区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简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由云南省自行审批。
4.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应开辟环评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协调相关环评机构开展支援。
5.支持受灾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制定的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指导云南省编制的灾后交通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加快实施有关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确执行期限和适用地区范围的,执行期限与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期一致,适用地区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受灾地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