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监办的行政级别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工业、建设、交通、质监、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第八条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学校等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 对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
(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用能的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第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节能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节能监察人员同时进行,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节能监察人员超越职权进行监察,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工业、建设、交通、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监察工作,并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节能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费。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
为查处重大违法用能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对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节能监察: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工艺和材料等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耗能产品能源效率标准、能效标识、认证标志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六)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七)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及节能规划落实情况;
(八)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机构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第十条 实施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现场监察的方式。
采用书面监察,应当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案件和受理举报以及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第十一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现场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或者责令被监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
(二)查阅、复印或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阻碍节能监察,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材料。第十四条 节能监察机构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可以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日内将《节能监察意见书》送达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式、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第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外执行有两种,一是收监的时候,直接不收监。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由法院决定的。
在监狱里执行刑罚后,就是保外就医一种了,必须是以下情况:
1、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4、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5、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属要求接回治疗的。
下列情形不准保外就医:
1、死缓、无期没有减为有期的;
2、罪行严重,民愤较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4、保外就医后又犯罪的或违反规定被收监的;
5、累犯、有社会危害可能的。
保外就医的程序是:
中队(分监区)呈报->刑罚执行科审查材料->医院作病情鉴定->通知家属具保->向当地公安机关征求意见->监狱会审->主管监狱领导签字->监狱管理局组织鉴定->监狱管理局审批。
假释的条件:
有期原判刑期过半,无期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减刑、假释的程序:
中队(分监区)摸底->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包括纪委、检察院)评审,全体人员签名->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检察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
(一)建立和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节能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以及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后)有关节能政策、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大型用能设备新增、更新或者改造时,通过节能审查批准的情况;
(五)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的情况;
(六)执行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等限额规定的情况;
(七)供应能源的质量状况;
(八)能源计量管理、能耗定额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九)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志制度的情况;
(十)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十一)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的入网情况,石油销售企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销售体系的情况;
(十二)能源利用检验、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况;
(十三)采用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应当报上一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节能监察以现场监察为主,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察。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三)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监察的;
(四)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五)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六)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将监察的内容、方式和具体要求告知被监察单位。第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负责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注明。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采取书面监察的,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实施现场监察。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设备、设施等进行录像或者拍照,涉及工艺流程的,需经被监察单位同意;
(四)根据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对在节能监察过程中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复测。复测不得由同一机构进行。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单位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单位承担。
1、职责是综合性的、全面的,贯穿于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
2、包括配套政策的制定、行政许可的实施等(事前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开标评标、中标人的确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现场监督(事中监督)、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执法检查、受理投诉等(事后监督)。
3、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泄密、非法分包、串标、弄虚作假处罚的执法主体维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