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秒知道
登录
建材号 > 能源科技 > 正文

能源资产是什么关系

高贵的皮带
大胆的刺猬
2022-12-23 05:43:25

什么是自然资源和能源资源是什么关系

最佳答案
高大的咖啡
甜美的羊
2026-04-12 23:40:47

自然资源的概念:人类直接从自然界获得,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和能量。

自然资源和能源资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能源,比如煤炭、石油、天然气;有的自然资源不是能源,比如铁等金属矿产、气候资源、土地资源等;有的能源资源也不属于自然资源,比如电能;沼气等经过加工的能源。

最新回答
激昂的身影
酷酷的汉堡
2026-04-12 23:40:47

在地理的这个领域,资源一般指的是自然资源 :

自然资源 :

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并能为人类利用的自然要素。它们是人类生存的重要基础,是人类生产生活所需的物质和能量的来源,是生产布局的重要条件和场所。一般可分为气候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和海洋资源。

能源:

全称“能量资源”。可从中获得热能、机械能、电能、化学能、光能或核能等各种形式能量的一切自然资源。有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两类。是发展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所必不可缺的燃料和动力来源,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

它们的关系就是:

资源的范围较广,大部分能源都包含在资源的范围里,除了小部分能源,如人类经过二次开发生产出来的核能等

现代的小伙
内向的枫叶
2026-04-12 23:40:47
1.经济运行各环节与能源的关系

经济运行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

能源为各行业的生产提供动力源泉,是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生产环节对能源的依赖程度非常大,短期内有维持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保证税收的任务。

分配是指按照一定规则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分发和配置,涉及基本分配制度。如果分配不平衡,就会造成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旦经济发展不平衡,就会加剧能源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从而使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模式不合理。

交换是指在国民经济运行中人们交换劳动产品以实现其价值的行为。交通领域是交换环节与能源相互影响的主要体现,不同区域间的产品流通都是通过交通运输来实现的。而在全球范围内,交通部门被认为是增速最快的二氧化碳排放源。由于世界各区域间发展极不均衡,跨区域人员与物质交换非常频繁,导致交通运输压力相当大,既增加了经济运行的能源成本,又加剧了能源消耗。因此,能源过度消耗、温室气体过度排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更加突出。

消费能够影响相应的能源消费,其中尤以居民消费对能源消费的作用最为显著。居民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对社会产品的消费能够产生相应的能耗,具体包括居住能耗、工作场所能耗、休闲能耗、交通能耗和服装能耗等。消费和生产一起,一前一后,受制于能源,又反作用于能源。因此,我国政府提出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推动形成与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2.能源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能源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经济的发展决定着人们对能源的需求,同时能源的供应状况又反过来制约着经济的发展。

1)能源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为要发展就意味着要改变原来的面貌,也就是要变化。世界上的一切变化都伴随着能量的消耗。一个国家的工农业生产越发达,生产出的产品越多,它所消耗的能源也就越多。因此,能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2)能源消耗随经济的增长而增长

关于能源和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经济增长与能源供应有着固定的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调整经济结构等手段控制对能源的需求,经济增长不一定需要能源供给的同步增长,因此能源供给和经济增长不一定存在相关性。与第一种观点相一致,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能源需求的增长是由其经济增长导致的。正确处理能源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对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3)能源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

人类发展到今天如此进步和文明的程度,经历了许多复杂的阶段,其中高速的工业化时代是相当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由于有充足的能源供给,使各个国家的经济都快速增长。之后,随着国际油价不断持续走高,通货膨胀风险日益加剧,全世界经济已出现明显的放缓迹象。油价飙升给许多国家的经济罩上了一层阴霾,也使中国经济的增长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反之,在全球经济复苏不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油价急剧下跌将降低经济成本,刺激中国经济增长。由此可以得出,能源决定着经济的发展速度。

耍酷的悟空
唠叨的哑铃
2026-04-12 23:40:47

5.3.1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

5.3.1.1 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矿业管理者,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登记费、许可证费等行政权收益,实现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目标,并调节政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矿业投资者,通过国家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和生产加工权利行使来投资获取经济利益,如经营利润和矿业权价款[82]。

第二,国有矿产公司,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方面,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制度规范、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国有矿业公司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比例上。

第三,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为矿业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形式分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二级开采的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希望不仅能通过矿产资源税费来获得财政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和获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来促进当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疆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各市、县政府,其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欲望更加强烈,这也是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

第四,地方矿业公司,主要指地方政府所属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矿业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包括各种行政性收费),同时,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生存和发展。地方矿业公司与国有矿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但在矿产资源的占有上存在着利益冲突。

第五,资源地居民,他们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5.3.1.2 利益矛盾及其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税费种类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权利金”的模式不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主的税费模式。所以,地方政府分享的税费主要来自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表5.3、表5.4可以看出,2000~2004年间,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除2001年和2002年以外,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45%以上,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拉动作用。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却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基本上低于15%。

表5.3 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区域经济的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表5.4 油气资源税费对新疆的财政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注:2001年的贡献率为负值是因为2001年与2000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投资主体构成不同,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存在巨大的收益分配差异。在新疆,由于大部分国有矿业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的大部分以投资利润的形式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中央政府还可得到该企业上缴的国税收入部分。而自治区政府能得到的只是地税收入部分。正是因为谁拥有投资开采权,谁就获得了资源收益权,我国各省(区)政府都千方百计地争取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期分享更多的资源收益权[83]。

(2)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矛盾。如前所述,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扩散功能极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产业链发展推动,即通过对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转化高附加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带动石油化工、煤化工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发展集群优势②投资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该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前来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投资者的收入③消费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餐饮、娱乐、文化等服务性消费产业发展,可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④就业推动,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84]。然而,在我国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许多地区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依然落后,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或者说陷入了“资源诅咒”的窘境。

5.3.2 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

5.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思想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总体上遵循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一般性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违背的前提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面即是具体行业、领域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85]。

虽然,上述法律从总体上界定在各个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但在在具体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分配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划分政府间职责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错位。此外,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形成了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实施的普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缺少对西部开发地区的优惠政策。

5.3.2.2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划分

(1)中央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拟定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省级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宏观管理:地质矿产规划管理,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地质矿产政策法规制订。

——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经济权益。

——社会管理:资质管理,地质矿产调查管理,矿产勘查管理,矿业权登记。

——公共服务: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矿产储量确认。

5.3.2.3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及问题

在我国,石油企业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100%划归中央财政,留给地方比例太低。另外,由于石油工业体制原因,地方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新疆作为油气资源产地,从油气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同时,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过低,也加大了地方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难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1~2006年矿产资源收益在中央与新疆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差距在逐年加大,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如图5.1所示。

图5.1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

(1)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中社会公共服务缺失。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能为当地居民提供的主要是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一些基本公共产品,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所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经费,乡(镇)政府的这种功能的不足,使得资源开发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较大困难。在油气矿产资源开发中,乡(镇)政府只有通过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的协调,从资源开发企业中获得一些捐赠性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于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矿山并不多,矿产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润,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并且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交给政府解决,自身却不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治理矿山环境污染的能力和财力,也难以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