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电网
从1998年开始,国家就开始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以及西部部分地区农村电网完善工程。目前,农网改造工程已基本完成,县城电网改造工程和农网完善工程正在实施。农网改造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电力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电网农电系统大力实施“三新”农电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户户通电”工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电企业规范化管理工程和农电队伍素质提升工程,累计投入农村电网改造资金3075亿元,为134.1万户508.9万人解决了用电问题,建成新农村电气化县407个、电气化乡(镇)4991个、电气化村90053个,农电标准化建设水平和队伍素质显著提升,很好地履行了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
南方电网累计完成投资691亿元,解决206个行政村、43.8万户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供电区域内乡、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9.98%、99.76%,广东、广西、贵州、海南全面实现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户户通电”。
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进展顺利。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3月底,国家累计下达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投资计划1504亿元,累计完成投资763.3亿元,共建设与改造110千伏变电站390座、线路7050千米。
农电简介
基本情况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涉及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公司管理的县供电企业有1924个、员工人数90.17万人,农电服务人口8.8亿。
长期以来,国家电网公司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三农”根本利益出发,主动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大力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积极做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加快农网建设与改造,狠抓农电安全、优质服务和队伍建设,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007年,公司供电区域县及县以下全社会用电量10600亿千瓦时;县、乡(镇)、村、户通电率分别为100%、99.99%、99.90%和99.89%。
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用电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49年全国农村用电量约2000万千瓦时。七十年代农村用电得到了缓慢、稳定的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的春风,使农村电力焕发青春,农村电气化事业迅猛发展,农电管理逐步规范。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电事业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规范农电管理(1978~1998年)
一是发展农村初级电气化事业。1983年,国务院批准在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兴建1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1991年,国家在大电网供电区推进农村电气化建设。截至1998年底,大电网供电地区建成了500个农村电气化县,水电地区建成初级农村电气化县332个。
二是1991年7月起,全国农电系统开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简称“三为服务”)活动。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1234个县供电企业获得部级电力“三为服务”达标单位称号。
三是1994年起,电力系统实施“电力扶贫共富工程”,提出消灭无电县,使95%的农户用上电的目标。截至2000年,共解决了近7000万农村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
四是推行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施代管。1985年,辽宁、吉林、黑龙江率先在全国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五是不断加强农网技术管理。通过推行标准化线路、变电站、台区建设,开展节电示范县(先进县)活动,推进小型化变电站建设,推广县调自动化技术和无人值班变电站建设,实施农网改造“双加”工程,促进了我国农网技术装备水平的提高。
六是加强电管站行业管理和电价整顿。建立一整套乡(镇)电管站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颁发了《农村电工服务守则》。1987年开始,国家加强农村电价电费治理,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和最高限价;1997年起,免征乡(镇)电管站低压电网维护费增值税。到1998年,在电力行业归口管理的1267个县(市)中,张榜公布电价电费的村达到89.7%。
第二阶段: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1998~2005年)
1998年,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规范农村用电秩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国家决定大规模开展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并提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的三大目标。1998年和2001年先后启动了一期、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2002年,启动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后,中央陆续下达了农网完善工程投资计划。中央决策为全面解决农电发展深层次问题,促进农电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使中国农村电气化事业进入了历史性、跨世纪的发展阶段。
第三阶段:实施“三新”农电发展战略(2006年以来)
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确立了“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简称“三新”农电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户户通电”工程、新农村电气化“百千万”工程、农电企业规范化管理工程、农电工素质能力提高工程和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农电安全生产、队伍素质、供电服务和发展能力达到新水平,服务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绩。
发展成就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艰苦奋斗,我国农电事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一是农村电网得到大规模的建设与改造,农村供电保障能力持续提升。1998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公司如期完成了一、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任务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快速推进。实施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现了农网发展的历史性跨越,逐步改变了农村电网装备简陋、供电能力差、电能损耗大等状况,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得到有效改善,农村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显著提高。
二是县、乡农电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供用电秩序不断规范。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发〔2002〕5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撤消乡镇电管站,实行县乡一体化管理,农村供电实行“三公开”(电量、电价、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农村供用电秩序。大力推进县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对地方趸售企业实行上划、代管或股份制改造,利用大电网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促进了县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的快速提升。通过加强代管或实施股份制改造,县供电企业的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快速推进,农民电费负担大幅度减轻。截至2007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区域除内蒙东部外,均不同程度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有17个省、1078个县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下降30%以上,仅2007年照明电费就减轻农民负担233亿元。
四是实施“户户通电”工程,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截至2007年底,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共解决了98.1万无电户、364万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区域已有23个省和内蒙东部(赤峰、通辽2个地区)基本实现了“户户通电”。“户户通电”工程的实施,根本改善了新通电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于促进这些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加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户户通电”工程被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誉为“爱心工程”、“惠民工程”。
五是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全面推进,为农村经济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公司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可靠、充足、经济的电力供应和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截至2007年底,公司系统累计建成新农村电气化县86个、电气化乡镇999个、电气化村16505个。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有效改善了农村投资环境,提高了农村基础设施水平,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大活力。
六是农电企业管理得到加强,农村供电服务水平快速提升。认真履行农电管理与服务职责,对农电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考核;主动发布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着力加强农村营业服务窗口建设,完善95598客户服务系统,全面规范农村供电服务工作。截至2007年底,农村供电服务承诺兑现率达99.99%;90%的县供电企业建成95598客户服务系统;97%的农村供电营业窗口达到规范化服务标准要求;70%以上的县供电企业在地方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90%的县供电企业荣获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七是农电职工素质提升,职工队伍建设得到加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有关要求,规范农电工用工管理,改善农电工劳动待遇,保障农电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大力推进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截至2007年底,各县供电企业100%与农电工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100%为农电工缴纳了一项以上基本社会保险,其中为85.88%的农电工办理了三项以上社会保险。61%的农电工实现持证上岗,22%的供电所工作人员获得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发展展望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电网公司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又好又快发展农电事业。
一是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统筹城乡电网发展,加快推进县城电网改造和中西部农网完善工程,加大农网建设与改造投入,努力建设结构合理、技术适用、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村电网。
二是继续推进“户户通电”工程。计划到2010年,通过国家电网最大限度延伸,使公司供电区域基本实现“户户通电”目标,共解决约120万无电户、450万无电人口的通电问题。
三是大力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在完成“百千万”新农村电气化示范县、乡、村任务的基础上,到“十一五”期末,公司系统总体要有20%以上的县达到“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新农村电气化标准要求,2020年要有70%以上的县达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四是大力加强农电科技进步工作。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农网科技装备水平和技术含量。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契机,注重电网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注意节约社会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推动农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是扎实抓好农电标准化建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农电安全生产基础、精益管理能力、供电服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努力推动农电管理与公司管理尽快接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的请示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们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等部门,对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中涉及的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和实现农村与城市用电同网同价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
为了实现国务院确定的通过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目标,必须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低压电网管理体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城市的城区和全国30%左右的县城(共760个)电网,由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五大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实行省级电力公司统一核算。二是全国70%左右的县城电网,由独立核算的地方电力企业管理,其中有1040个县从省级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转供给用户(即趸售县);还有600个县以地方自建的小水电、小火电供电(有的也从省级电网购买部分电量对用户供电),这两类地区的供电企业都隶属县级政府。三是乡镇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建自管,由隶属乡镇政府的乡镇电管站负责管理。
城乡电网管理体制不同,是造成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的重要原因。农村低压电网由农民自己建设管理,发生的电能损耗、运行维护费用和农村电工报酬,都要通过电价向农民平摊;农村电网维修、改造没有资金来源,电网设施严重老化,平均损耗率一般都在30%左右,有的高达50%,使得农村电价必然高于城市。除此之外,农村电网管理和电费收缴混乱,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在国家批准的电价之外,层层加价集资,“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普遍,偷漏电现象严重,这些费用也都要由农民负担。
降低农村电价,实现城乡电网同网同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必须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彻底解决农村电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乡镇政府和村干部、村电工随意加价、平摊电费、承包电费的错误做法。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家增加投入改造农村电网,降低损耗,加强管理,实现农村用户与城市用户用电同价。
二、改革体制、改造电网、实现同网同价的基本思路
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核心是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管理体制,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以及与乡镇电管站的关系,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基本思路是:
(一)理顺地方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为切实加强农村电网管理,对趸售县和自供自管县的电力公司,原则上应上划由省级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暂时不能上划的,可以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级电力公司代管,或者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由省级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公司。为了调动地方改造农村电网的积极性,对直供直管县的电力资产,凡属在国家电力公司成立后由地方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可以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
(二)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负责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其人、财、物纳入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以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对于其中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或利用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由地方政府享有所有者权益。农村电工应由县级供电企业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所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供电企业要加大用户电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投入,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并实行统一校验、统一管理。农村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表计电量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电价外的一切费用。
(三)对城乡低压配电电网实行统一核算。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由县级供电企业对乡镇供电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供电所电费收入全额上交,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统一核拨。
(四)对城乡用户实行统一价格。逐步改变现行电力企业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将电网高压输电成本与低压配电成本分别核算,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定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对县级供电企业实行直供直管的省级电网,由国家计委核批其对用户的最终零售电价。对暂时不能上划的县级电力企业,由国家计委核定高压电网对其低压配电电网售电的批发电价,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统一作价原则,具体核定低压配电费用,并制定零售电价。对现行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即批准的农村电价高于城市部分),要在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增加农网改造投入、降低损耗、裁减冗员的基础上,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
一、关于TN-C-S系统:
从变压器中性点引出4根线,进户引一火一零进入住户,如果这时把工作零线在电源侧重复接地,那么就是TN-C-S系统。
二、关于TT系统:
从变压器中性点引出4根线,进户引一火一零进入住户,工作零线不接地,把用设备外壳单独接地,这就是TT系统。
TT供电系统中,要安装漏电保护断路器,否则当线路漏电时,由于产生的接地电阻比较大,可能不能引起开关动作,使电气设备的外壳将长期带电。
狭义来说,农电是农民自己办电。
中国的农电有特殊的背景。
1983年以前,在国家电网没有覆盖的县、乡镇和村寨,都是地方政府和老百姓自己集资,自己拿钱办电,建小水电站、小火电站、柴油机发电等,独立运作,自己管理。
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积极发展小水电,建设100个中国式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各级领导、试点县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从1984年规划,1985年正式开始实施至1990年6月底已有109个县,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计委)组织验收,达到了初级农村电气化县的标准,已超额完成国务院下达的农村电气化试点县建设任务。
1991年,根据建设100个电气化试点县的成果,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建设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请示的通知,同意建设第二批200个农村电气化试点县。1995年前后,第二批213个农村电气化县相继验收。
1996年,国务院又下达第三批300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任务。
1998年,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规范农村用电秩序,提高农村用电水平,国家决定大规模开展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并提出“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简称“两改一同价”)的三大目标。1998年和2001年先后启动了一期、二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2002年,启动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后,中央陆续下达了农网完善工程投资计划。
经过“两改一同价”和深层次的改革后,原来的村办电、乡办电和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办电都全部统一到国家电网,村级、乡级等管电人员在县级劳动部门没有编制的就叫农电工,划归县级供电局统一管理,县级供电局划归省电网一体化管理,但待遇基本没有改变,县级供电局还是属于农电性质。
法律分析:1、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和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属于输送和分配电能的中间环节,它主要由联结成网的送电线路、变电所、配电所和配电线路组成。通常把由输电、变电、配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联系发电与用电的统一整体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一般我们国家都用220伏。2、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坚持绿色发展,拆旧回收的物资经检验合格后,应梯次利用于电网建设与改造。3、城镇和乡村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2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90mm;其他地区宜采用8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考虑负荷发展需求,可按10kV线路电杆选型,为10kV线路延伸预留通道。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意见的通知》
(一)对未改造地区的农村电网(包括农场、林场及其他独立管理地区的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全面改造,彻底解决遗留的农村电网未改造问题。
(二)对已进行改造,但因电力需求快速增长出现供电能力不足、供电可靠性较低问题的农村电网,按照新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升级改造,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电能质量。
(三)根据各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对粮食主产区农田灌溉、农村经济作物和农副产品加工、畜禽水产养殖等供电设施进行改造,满足农业生产用电需要。
(四)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基础上,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农村用电负担。
国电农[1998]650号
1998-12-8 17:39:00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保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务院办公厅134号文关于“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和目标,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网省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其他项目法人依法从事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在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农网规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电力企业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电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农电“两改一同价”方案编制本地区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第七条为保证项目的还贷能力,项目法人应取得省政府关于项目还贷政策的承诺。第八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年度计划,纳入电力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适用《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第十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第十二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工程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电力建设基金、贴费等其它专项基金; 2.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3.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4.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 5.其它资金。第十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本金份额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应低于20%,其余全部为融资。第十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进行计划外投资,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批复“两改一同价”中的总投资,超过部分不能进造价。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建设;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第十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省(市、区)工程进展情况发布通报。对项目实施不力或跟踪管理不好的单位,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对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应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建设原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认真执行《全国农村电网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九五”计划要点》(原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5」803号文),优化网架结构,改善调度自动化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变电所的建设应优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地选用小型化方案;有条件的可考虑配电网自动化。配电台区的设置亦可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质量,项目法人必须选用国产优质设备,严禁无证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入网。第二十二条建设与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应达到帕村电气化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1、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110KV、35KV输变电单项工程,以行政村10KV分支线,配变台区及以下低压配电网为一单项工程,独立的10KV主干线为一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预)验收;
3、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法人已组织初(预)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国家计委的检查和监督;
4、省农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预验收;
5、完成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后,由省计委报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我省农网改造工程组织正式验收。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所有存在问题,都要在报请国家计委验收前完成整改,正式验收后不遗留任何问题。第三章 验收条件第六条 本省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第七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可报请省级验收。
1、按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在用电同价。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第四章 验收依据第九条 报请国家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我省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文件、通知和规定;
3、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农网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省计委批准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文件。第十条 省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省级验收的依据为:
1、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物委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技术原则”;
3、各县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农网改造技术原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按不同电压等级验收技术规范。第五章 验收内容第十二条 国家对我省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批报告。第十三条 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预验收报告;
2、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4、项目法人对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5、项目法人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6、农网改造专家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7、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用电同价。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第三章 验收依据第八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
造的文件、通知和规定;
3.各省(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九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省(区、市)物价局(委员会)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
3.各县(区、市)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为: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技术规范。第四章 验收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对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对各县农网改造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对其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乡镇电管站改革情况报告;
3.全县城乡生活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第五章 验收程序第十四条 验收主管单位接到报请验收报告后,要组成验收委员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委员会要推荐产生验收委员会主任,制定具体的验收大纲。第十五条 各级验收工作均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 各级验收委员会要重点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资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特别注意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完成情况的验收。第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要对其验收的工程或项目形成正式验收意见,验收结论由验收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