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监管的内容有哪些
1、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2、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3、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4、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6、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7、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8、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1、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2、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3、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在用户中依法开展供电满意度调查等供电情况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4、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思索
摘要:安全 管理 思索
安全生产三要素中的人、设备、制度,设备健康是基础,制度的健全并落实是保障,人是关键。公司人员的素质、业务技能及对生产工作任务的执行力度,在安全生产中就显得尤为至关重要了。
(一)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
作为供电企业的管理者,只有把安全放在最为突出的位置来抓,重锤猛敲,警钟长鸣,才能牢牢把握住工作的主动权、制胜权。也只有把全部精力用在搞好工作上,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上,才能真正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职责。同时,更应正确把握安全、稳定、速度、质量、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当各项工作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安全,“两个服从”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非常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
(二)突出“超前管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要抓好安全生产,重要的是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可控”意识。据统计,安全方面发生事故,人为因素占的比例可以达到95%以上。所以讲,只要突出“超前管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做到事故提前预防,漏洞提前堵塞,安全生产是可以实现可控、在控的。要实现超前管理、突出预防,首先要强化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健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生产网络组织人员,并下文公布,与各部门负责人签定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根据责任状具体内容,接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实际情况,各部门负责人与其所在员工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安全指标、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层层具体进行落实。其次是抓好现场危险点辩识与预控。工程施工的危险点,就是影响人身设备安全,危及电网正常运行和对所处环境有危险性的重要部位。通常在施工前期所作的安全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有局限性,因为这些安全措施,缺乏施工现场的预想方案,没有全面分析可能遇到的临时变动,导致了实施过程中的盲目性、随意性,从而失去了可操作性。然现场危险点预控管理对保证工程安全、顺利施工则至关重要。
(三)突出一个字“实”
一是要落实,二是要实干。安全管理不是会上一布置、一要求或发个文件和通知就了事了,而是要俯下身子,去督促、去检查、去落实,只有这样,安全生产才能取得实效。事实证明,安全生产是靠干出来的,而不是靠吹出来的。作为供电企业干部职工,如果一天坐在办公室高谈阔论、海阔天空,而不去实实在在地抓生产现场管理,抓电网设备消缺、预试以及电网设备健康水平的提高,安全上就肯定会出问题的。
(四)突出加强设备管理
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提高安全生产的硬件基础,设备的健康水平,直接关系到系统的安全运行,许多事故的发生与设备有缺陷有关,加强设备管理:一方面要加强设备的检查和巡视,从检查和巡视中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落实整改;另一方面要提高维护、消缺、检修质量,避免只检修A相设备,就不检查维护B、C相等;三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整改放在重要的日程上,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的措施,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四要改善设备性能,完善保证安全的技术手段,对所管理的设备、自动化系统等加强定检;五要严禁设备带病或超铭牌出力运行,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突出人员管理及培圳工作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现场岗位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通过安全生产技能比武、电网反事故演习、电力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丰富员工的生活,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素质。对新入公司人员,必须进行单位,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试用合格方才能上岗作业。公司同时也可根据相关制度,鼓励与奖励员工自觉学习,而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及业务技能知识,使班组的整体水平得到提升。
(六)突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施工现场管理执行两手抓:一手抓安全生产教育。对作业人员实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即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教育、工地施工负责人教育、施工班组教育;一手抓现场安全检查与落实。是否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行业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班组自查、现场负责人复查及单位督查相接合。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对厂区架空线路,一般要求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架空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1.1电线杆子有无倾斜、变形、腐朽、损坏及基础下沉等现象。
1.2沿线路的地面是否堆放有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质。
1.3沿线路周围,有无危险建筑物。应尽可能保证在雷雨季节和大风季节里,这些建筑物不致对线路造成损坏。
1.4线路上有无树枝、风筝等杂物悬挂。
1.5拉线和板桩是否完好,绑托线是否紧固可靠。
1.6导线的接头是否接触良好,有无过热发红、严重老化、腐蚀或断脱现象;绝缘子有无污损和放电现象。
1.7避雷接地装置是否良好,接地线有无锈断情况。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重点检查。
2.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
电缆线路一般是敷设在地下的,要做好电缆的安全运行与检查工作,就必须全面了解电缆的敷设方式、结构布置、走线方向及电缆头位置等。对电缆线路一般要求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应经常监视其负荷大小和发热情况。如遇大雨、洪水等特殊情况及发生故障时,还须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电缆线路的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2.1电缆终端及瓷套管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对填充电缆胶(油)的电缆终端头,还应检查有无漏油溢胶现象。
(一)负责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标准。
(二)组织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
(四)对全国电力行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组织调查。
(五)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
(六)对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罚建议。第三章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电网安全,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责任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具体在联网协议中明确。发电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安全生产负责。第九条 各电力企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一)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
(三)制定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四章 电力系统安全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第十一条 电力系统运行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科学的调度协调体系。第十二条 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防止电网失稳导致崩溃;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十三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网、厂协调,建立电力系统安全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调度规程,做到令行禁止。
发生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事故或遇有危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和应急措施。第十四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其涉及电网安全、稳定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系统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满足所在电网的要求。第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满足电网安全性要求,在使用电力过程中要遵守安全用电的规定。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严防违章施工、偷盗电力设施等严重危害电力安全的情况发生。第五章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第十七条 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规定报送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第十八条 当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电厂垮坝事故和火灾事故时,要立即向电监会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第十九条 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1.成员符合安全监察人员条件,人员数量与生产、建设的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
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装备,如计算机、照相、录音、录像、摄像、监察车辆、通讯工具等。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的负责人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第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实行资质审查制度。由下级单位填写《安全监察机构资质申报表》及《安全监察人员情况表》、并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签字后报上级单位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质每四年复审一次。发现安全监察机构有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时,上级单位有权随时撤销对其资质的认可,并限期整改,重新申报。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网、省公司(局)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发、供电企业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职称;电力建设企业安全监察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3.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有3-5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4.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部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部发放一类证书并在部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由网、省公司(局)审查批准的安全监察人员,由网、省公司(局)发放二类证书并在网、省公司(局)授权范围内行使安全监察权。第十四条 第一、二类安全监察证书由部统一印制,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由部另行规定。第三章 职责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察口部门,代表上级行使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报告本单位安全情况。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的贯彻执行。第十七条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负责重点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用具用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第十八条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第十九条 参加或协助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制度;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用的提取;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总结分析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应后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第二十四条 及时应用通报、快报等形式进行事故反馈;配合有关部门应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第四章 职权第二十五条 有权参加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察,具有安全“一票否决权”。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1、工矿企业: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平等企业单位。
3、商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但一般地,我们讲重点行业领域时,往往是指第一部分,特别是其中的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等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