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标准是什么
超低排放标准是指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进行排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法律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即二氧化硫不超过35 mg/m³、氮氧化物不超过50 mg/m³、烟尘不超过10 mg/m³。
火电厂燃煤锅炉是烟尘、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根据《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表:污染物项目 燃煤锅炉
排放浓度限值 燃煤锅炉重点地区
特别排放限值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排放浓度限值 烟尘,mg/m³ 30 20 5 二氧化硫,mg/m³ 100(新建)
200(现有) 50 35 氮氧化物,mg/Nm³ 100 100 50 汞及化合物,μg/Nm³ 30 30 40
mg/m?3、二氧化硫不超过35
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50
mg/m?3,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燃煤锅炉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分别下降75%、30%和50%,是燃煤发电机组清洁生产水平的新标杆。
概念:
超低排放,是指火电厂燃煤锅炉采用多种污染物高效协同脱除集成系统技术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标准的排放限值,即二氧化硫不超过35
mg/m?3、氮氧化物不超过50
mg/m?3、烟尘不超过5
mg/m?3。
火电厂燃煤锅炉是烟尘、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根据《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表:
命名:
“超低排放”理念,由浙能集团在2011年首次提出。2012年,浙能集团就开始着手广泛调研国内外燃煤机组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2013年浙能集团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建设,同年7月19日,浙能集团“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浙江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嘉兴市环保局等单位组织的审查通过。
对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的定义,最初存在多种表述共存,“近零排放”、“趋零排放”、“超低排放”、“超洁净排放”、“低于燃机排放标准排放”等,有业内人士认为,燃煤机组排放水平达到“超清洁”、“近零”状态的难度非现有工程技术所能实现(大规模推广难度大),“超低排放”从排放标准角度界定概念,叫法更加科学。
2015年中国电力发展论坛上,国电科学研究院燃机研究所所长刘志坦,在经过大量对比和数据分析后得出结论:“要实事求是、科学命名。‘近零排放’、‘超净排放’和‘燃机排放’等概念不严谨、不科学,建议使用‘超低排放’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详细规定。
超低排放标准是在火电厂燃烧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最低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