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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察局是做什么的

腼腆的犀牛
着急的月饼
2022-12-22 23:26:01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的主要职责

最佳答案
背后的仙人掌
不安的煎蛋
2026-04-08 17:27:05

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华北监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2.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3.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

4.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6.负责协调有关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

7.负责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下达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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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亮的西装
外向的老师
2026-04-08 17:27:05

节能监察中心机构职能:

1、对全省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及本省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用能单位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月度能源消费统计台账和能源利用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3、对用能单位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度、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审查制度以及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从事节能咨询、涉及、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全省节能监察日常工作,指导市、县节能监察(测)机构开展节能执法活动及组织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9、受理全省违法、违规用能案件的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10、承担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扩展资料:

1、节能监察中心使命:为节能减排事业保驾护航

使命是市节能监察中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中心肩负的最大责任和存在的根本目的。

该历史使命,以一种成熟的社会责任感,致力于节能执法监察工作,查处各领域不合理用能现象,积极倡导节能减排理念和高效低碳生产生活方式,为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为建立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2、愿景: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能效整体提升

愿景是市节能监察中心对未来图景的期望和描述,是需要通过努力去追求的理想和抱负。

该愿景目标,发挥引逼结合效应,通过监察、监管和监控手段,着力推进落后产能、产品和设备整体退出,推进现有产能“比、学、赶、超”国内外行业能效先进水平,推进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加快构建产业结构优、资源消耗小、污染排放少、可持续发展的工业体系而积极努力。

3、核心价值观:公正公平,高效廉洁,服务社会

核心价值观是市节能监察中心遵循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中心全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基本准则。

公平公正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核心是平等。公正是相对于执法机构而言的,它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核心是无私和中立。倡导中心执法人员树立公平之心,恪守公正之德,规范节能执法行为,依法执法。

高效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心全面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求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增强依法行政、廉洁执法的自觉性,把廉洁执法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节能监察的根本宗旨是服务社会,为人民构建节能降耗、高效低碳的和谐社会。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要依法办事、为民办事,使执法权用得合法、合纪、合情、合理。

4、践行特色

以高度的使命感,走出了一条有时代特色的节能监察之路。严格执法监督,完善监察方式,开创了现场监察、书面监察、信息化监控等执法手段;强化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整合了面向社会的节能宣传培训和教育功能。本市节能监察工作为全国各地节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借鉴。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监察中心

慈祥的酸奶
粗心的铃铛
2026-04-08 17:27:05
河南省节能监察局是正厅级单位!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成立河南省节能监察局。

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全省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情况进行日常监察;负责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和其他行业节能监察业务进行指导;承担节能宣传、节能产品推广和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等。

凶狠的外套
彪壮的大侠
2026-04-08 17:27:05
能源安全监管中心是发改委下的部门

省发改委职责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研究经济形势,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综合编制全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各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编制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微笑的酸奶
斯文的音响
2026-04-08 17:27:05
大。不管是哪一级,能源监管局都是政府主要职能部门,是热门单位。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当有提拔晋升的机会的时候,会优先选择在监管局提拔任用,所以能源监管局晋升空间大。监管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糊涂的魔镜
尊敬的篮球
2026-04-08 17:27:05
好。

1、休假方面。西北能源监管局是全民事业服务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周末都休息,不存在加班现象。

2、奖金方面。西北能源监管局不仅享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并有带薪休年假待遇,过年的奖金也是很高的。

安静的保温杯
风中的巨人
2026-04-08 17:27:05
原国家能源局与原国家电监会重新组建了国家能源局。在中央层面,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实现了政监合一,原来两个部委人员完全融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怕黑的老师
舒服的奇迹
2026-04-08 17:27:05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国家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务实的柠檬
勤劳的歌曲
2026-04-08 17:27:05

国家能源局是编制中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正部级单位国家发改委管理。

机构重组: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国务院将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制。

方案提出,将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

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同时,不再保留电监会。改革后,国家能源局继续由发展改革委管理。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能源局

安详的红酒
缓慢的大碗
2026-04-08 17:27:05
一、特别重大事故(摘自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二、电力工业的特大事故(摘自1985年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三人及以上人身死亡。人身重伤和死亡人数合计达十人以上者。

2.大面积停电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主要发供电设备或厂房等设施造成严重损坏者。

4.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五十万元者。

5.对用户停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经济损失或造成用户职工多人伤亡,经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三、煤炭工业(摘自能源安保[1990]735号)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至四十九人的事故。第四条 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第六条 各电管局、省(区)电力局、东煤公司、地煤公司、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及各事业单位的监察部门,有责任将本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部监察局报告。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能源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九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特大事故中,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第十条 监察机关有权监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事故责任的工作中,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第十二条 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所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6.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监察局(室),有责任将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特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察部报告。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监察局(室),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监察部备案。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监察部。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