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特殊工种有哪些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不是。
煤矿特殊工种有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安全监测工、探放水工、安检员、瓦斯抽采工、采煤机司机、绞车司机、瓦斯防突工。
十大特殊工种是: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9、煤矿防突作业。10煤矿探放水作业。
1、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2、各单位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工种需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
(2)职工人事档案中需有明确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原始记载(包括特殊工种变动情况等)且达到提前退休规定年限;
(3)职工需达到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4)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应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保。
3、严禁随意更改职工的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职工提供了原始依据,需要复印的,应由审批机关(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复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名称如下:
1、煤矿井下电工作业;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3、煤矿监控监察作业;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9、煤矿防突作业;
10煤矿探放水作业。
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参加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工作、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种名称:人力装卸工
工种性质:特繁劳动
劳动条件:地面铁路车皮、汽车、矿车的人力装卸工作,露天作业、人工装卸煤矿生产所需建筑材料、坑木、金属支柱、钢材、井下回收的废旧料等,劳动强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