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专家什么时候评选
3月22日。根据查询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公告得知,截止至2022年3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决定聘任郝传波等301名同志为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
煤管局是省(地方)属,煤监局是中央直属,行政职责比较相似,只是煤管局发展空间较小,工作比较辛苦,可能会驻矿,经常下井是少不了的,煤监局相对就好的多,不会经常到下面,而且煤监局行政权力比煤管局大的多,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个证办下来矿方肯定是要送不少的。。。)并且对安全生产监管权力较大(随便到哪个矿否则送点。。。否则罚点。。。),煤管局只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监管权力(现在都时兴合并重组,煤企大了,衙门口小了真的管不了,所以油水也就少了,所以煤管局就越来越不景气了。。。)还是建议不要去煤管局,要去就去煤监局,否则宁愿去煤矿赚的还多呢。。。。在我们矿,大学生来了第二年年薪10W也不辛苦,有什么不好呢。。。
第一,没有黑龙江煤炭局这个单位,只有黑龙江省煤炭工业厅(正厅级)和哈尔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处局级)
第二,哈尔滨没有市委办公厅这个机构,能成为办公厅的只有一个国务院的办公厅(厅级单位),哈尔滨本身就是个地级市(厅级),他的下属办公部门怎么可能和他平级?要是这样讲的话那黑龙江省委(正部级)的就得称“黑龙江省委办公部了”(呵呵,级别比国务院的都高)
1942年——为黑龙江鹤岗东山煤矿工人、班长、坑长、副矿长、矿长。
建国后任黑龙江鹤岗矿务局东山矿副矿长。
1952年——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兴安建井队队长、建安公司经理。
1956年——在北京煤炭工业部干校学习。
1958年——北京矿业学院(现中国矿业大学)采煤系学习。
1962年01月——黑龙江省鹤岗矿务局副局长、鹤岗市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副主任、鹤岗矿务局革委会副主任。
1973年06月——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1977年05月——中共黑龙江省鹤岗市委常委、副书记,鹤岗矿务局党委书记。
1980年——在中共中央党校学习。
1981年08月——煤炭工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1982年04月——煤炭工业部党组副书记;
1985年04月——煤炭工业部部长、党组书记。
1988年05月——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总经理。
1989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执委会委员、党组副书记。
1991年12月——回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任职。
1999年10月离休。
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开采必须有基本的生产设备,如绞车、水泵、风机、矿灯等和良好的通风条件。坚决制止损害工人健康的原始生产方式,并要不断地进行矿井技术改造,做到安全、稳产、努力提高煤质,有计划地联合改造供电和外运设施。
要按国家的规定,测绘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境界进行生产,扩大开采范围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六条 认真加强安全生产。地方国营煤矿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公社小煤矿执行《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瓦斯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要坚决做到五消灭(独眼井、无风作业、明火放炮、明火照明、井巷无支护)。采用自然通风的矿井,要逐步改为机械通风。在采用自然通风期间,要采取措施,保证井下工作面有足够风量。
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和小煤矿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充实人员。新工人入井前,必须有半个月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七条 正确处理大小矿的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大小矿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开采境界。如超越境界而造成损失的,由肇事单位负责。凡是在批准的小煤矿位置建设大矿区时,要给原有小煤矿划出一定的开采范围和储量。如确需搬迁时,应尽量在就地就近选择适当的地方另开新井,并应给予合理补偿。大矿对周围的小矿要给以技术指导,并应及时对周围小矿进行井上、井下观察和测量。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八条 在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的原则下,对适合大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大矿开采;对适合小矿开采的资源,规划给小矿开采。根据具体资源条件,统筹安排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的开采需要,积极支持人民公社煤矿的发展。省煤管局定期召开有关资源的勘探、规划、开发和审批工作例会,做到资源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第九条 煤炭地质勘探工作,及所获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正在勘探尚未提出普查地质报告的资源,由省煤田地质公司管理;经勘探后批准的各阶段报告的储量,由省煤管局统一管理。凡划归统配矿或地方国营矿开采的资源,分别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管理;人民公社和企业办煤矿的资源,由当地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管理资源的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储量平衡表,并负责保护资源。有关储量的升级与降级,储量注销,矿井报废,以及在水下、铁路下、建筑物下采煤等事项,均由开发部门提出报告,报省煤管局批准。第十条 办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办矿单位办矿前,必须提出申请报告书(包括必要的地质资料,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开采设计和县以上办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省煤管局批准。凡在已开发的矿区中(按储量管理范围)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与大矿协商,经矿务局或地方矿同意,提供必要的图纸资料(储量依据,开采范围,文字说明),签署意见后报批。凡在大矿尚未开发的煤田内(指矿区以外的煤田)开办小煤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县提出申请,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报批。矿务局或地方矿的家属开办小煤矿,由矿务局或地方矿统一报批。在生产矿井的保安煤柱范围内,禁止开小井。
经省煤管局批准办矿的,发给开采许可证,并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开采。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严禁开采,生产大队不准单独办矿,如需要办矿的,应由公社组织联营。严禁私人开矿。
小井停产和报废时,必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对井下进行实测绘制平面图,一式三份报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煤管局存档。矿井转让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严禁卖矿。
大杨树镇属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管辖。
“大杨树”一词为汉语。据史料记载和多方考证,一百多年前,大杨树镇区这个地方是一片空闲的开阔地。没有高大的树林,大部分是灌木丛生的小树和草甸子。但在甘河北岸的冲击平原上,却生长着两棵伟岸高大、出类拨翠的白杨树,其直径约1米多。当时有一些“安达”(经商做买卖的人)都以这两棵大杨树作为经商地点标记进行商品物资的交易;一些利用河流放木排和购买木材的汉族人偶尔路经此地,也以此作为停排休 息的地方。久而久之,便因此得名——“大杨树”,并延续至今。
大杨树镇属于小城镇大郊区,为城乡结合的田园城镇。镇属辖区15个村,68个屯星罗棋布。林业局、联合公司、铁路车务段与镇区浑然一体,珠联璧合;农场管理局、煤矿、制粉厂与镇区形成辐射之势,互为依托。镇区依山傍水,雄居于甘河北岸的冲积平原上。西起世纪佳园,东南至黑龙江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长4.5公里,平均宽2.5公里,中轴偏东可延长4公里,镇区面积为26平方公里。 早在清朝光绪30年(1904年)就有猎人在大杨树“九峰山”附近,发现了煤田露天煤。光绪32年(1906年)清政府奏准开采。宣统元年(1909年),黑龙江省总督府与官商合资建甘河煤矿,用船运煤。宣统二年(1910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从嫩江右岸的博尔气至煤窑铺设一条轻轨马拉铁路,每年运出煤炭约7200吨。从此,这里就有了人烟。民国九年(1920年)停止开采。
1935年(康德三年)由日本拓民(苏联白党)一百余户约三百多人迁入大杨树地区。当时日本利用白党青年人当兵以反对苏联。其它人员以狩猎、放牧、种地维持生活。?
1937年以后,日本特务机关直接管辖鄂伦春地区(包括大杨树地区)。
1947年,我国东北解放,小二沟地区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诺敏努图克。1948年春,又将古里、多布库尔、甘河、奎勒河流域的四个猎民部落合并在一起,在朝阳成立了甘奎努图克(归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管辖)。
1949年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认为大杨树地区气候适宜、天时好、地利强,是发展农牧业和多种经营的好地方,因此,又将甘奎努力图克从朝阳迁址到大杨树。
1959年秋季将甘奎努图克改名为甘奎公社,隶属鄂伦春自治旗管辖,当时人口约千人;集聚的民族有汉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蒙古族、回族、朝鲜族等,并相继发展供销、邮电、医疗、粮店、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
1960年3月14日经呼伦贝尔盟委批准,盟农场管理局决定在大兴安岭东南麓开荒建场,创建了大兴安岭垦区的第一个农场即大杨树农场(大兴安岭农管局巴彦农场)。
1965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地方煤矿局决定:成立大兴安岭特区大杨树煤矿筹备处。
1970年8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以大革发(70)80号文批复了《关于鄂伦春自治旗甘奎公社及该地旗属各部门暂由大杨树地区代管的报告》。10月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以大杨树作为农业和林区副食品重点基地,同时改造次生林兼顾生产,确定进一步开发大杨树地区。同年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以大革发(70)11号文件决定筹建“大杨树区建设指挥部”,同年改为政企合一的县级大杨树行政管理机构——大杨树区。管辖区内有4个农场(达拉滨、反修、奋斗、嫩江良种场)和原呼盟6个农场(欧肯河、东方红、宜里、扎赉河、诺敏河、古里)及大杨树煤矿、制粉厂、建材厂,并代管甘奎公社。
1972年12月2日,大兴安岭地区党的核心小组核发(1972)172号文件《关于中共大杨树区首届委员会的批复》决定:委员由26人组成,党委12人,王凤祥任书记。
1975年9月24日,黑龙江省革委会以(75)14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改革大杨树区体制问题的批复》,此批复做出两项规定:即“甘奎公社仍由鄂伦春自治旗管辖”和“撤销大杨树地区建制,建立大杨树镇”。
1976年7月3日,鄂伦春自治旗委、旗革委会成立了接收大杨树区领导小组,组长耐热尔图、副组长佟佰礼。年末大杨树镇由黑龙江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组建大杨树镇革命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共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委员会”公章,由中共大兴安岭地委组织部以大组发(76)83号文件任佟佰礼同志为大杨树镇党委书记兼革委会主任。
1979年呼伦贝尔盟划归内蒙古,原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地方建制全部撤出,仅保留制粉厂、联合公司、二车队三家企业,作为外驻企业仍留在大杨树,鄂伦春自治旗将甘奎公社迁至乌鲁布铁。
1981年4月大杨树镇革委会更改为大杨树镇人民政府。
198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旗委、旗政府决定在大杨树镇开展小城镇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三权下放的有51个单位;只下放人权的有税务分局、公安分局、法庭、农村矿区检察院等4个单位,整个改革历时八个月结束。
1988年初,旗委、旗政府根据大杨树的地理、资源特点和商业结构情况,确定大杨树镇为经济体制改革“试验区”和“资源开发区,采取优惠政策,提前发展建设。
1989年5月28日根据内民字(1989)120号《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库勒奇镇的批复》,成立库勒奇镇。
1998年5月15日,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内民政批字(1998)33号《关于撤销鄂伦春自治旗库勒奇镇并将其整建制并入大杨树镇的请示》文件,仍保留正科级建制,设立大杨树镇库勒奇管理处。 1、天然草资源
大杨树镇现有牧业草场5万亩,草资源比较丰富,发展畜牧业潜力很大,按不同的植被类型,主要分为两种草甸:
①都柿草甸是一种具有丛桦、都柿的杂草、苔草沼泽带灌丛草甸,是针叶林与阔叶林之间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源生类型,大多分布在低山丘陵的缓坡和宽谷中。以喜湿灌木丛桦、都柿为主,有的混生一定数量的沼柳,草木层较茂密,其下面发育了中到薄层黑土,具有一定的肥力。
②五花草甸是一种具有榛柴和沼柳的杂草草甸,是落叶、阔叶林缘,缓坡林间隙地及宽谷地带黑土上的代表类型,草群茂密,种类组成丰富,一般达50种以上,以中生杂草占绝对优势,其下面发育着肥厚的黑土。
2、森林资源
林地面积301,330公顷,总蓄积量1.3万立方米.
树种主要是松、柞、桦、杨。天然次生林和灌木对地区的自然生态保护起了极大作用,并生有十分丰富同产品。
3、水产资源:
大杨树境内江河纵横,野生鱼、藻类十分丰富。野生鱼类主要有:草鱼、马口鱼、白鲢、花鲢、鲤鱼、鲫鱼、鲇鱼、狗鱼、细鳞鱼、柳根鱼等。
4、 矿产资源
大杨树地区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已发现的矿床10多处,有:煤、铁、铜、铅、锌、锡、铝、镁、白银、石墨、玛瑙石、木纹石、萤石、硅砂、珍珠岩、黑耀岩、膨润土等几十种。已开采的仅有煤,年产10万吨左右。
5、生、植物资源
大杨树镇的植物资源有松、柞、桦、杨树等天然落叶林和阔叶林、次生林及少量落叶林,并生长并生长黄芪、黄苓、龙胆、桔梗、柴胡,防风和贝母等80多种各类药材;野生桨果类有:都柿、山丁子、稠李子、刺枚果、草莓、红豆、灯笼果、山葡萄、山杏等;食用菌类有:猴头、蘑菇、木耳等土特产品;山野菜有:蕨菜、柳蒿芽、山芹菜、四叶菜等20多种。本地特产榛子分布在林地边缘和缓坡地带。
山中野生动物有飞龙、雪兔、棒鸡、旱獭、狍子、野猪、犴、鹿、麝免等60多种。 大杨树镇位于呼伦贝尔市境内的鄂伦春自治旗东南部,距旗政府所在地阿里河镇130多公里,地处东经124°14′--128°51′,北纬49°21′--50°13′之间,东至本旗古里乡,西邻宜里镇,北接乌鲁布铁镇,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毗邻。齐加线铁路190公里从大杨树腹地穿过,是我国东北地区南北运输大动脉上的一个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大杨树镇总面积4043.96平方公里。镇区依山傍水,雄居于甘河北岸的冲积平原上,西起镇辖第三小学,东南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农工商联合公司,长4.5公里,平均宽2.5公里,中轴偏东可延长为4公里,镇区面积26平方公里。
大杨树镇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并且有“山区小气候”特征。总体特点是温度较低、温差较大、降水充沛,风沙较小。因受季凤影响,温暖温润,降水量适宜。年平均降水量480毫米,主要集中在夏季,平均为336.8毫米,占年降水量的70.7%。年平均风速为3.1米/秒,春季风速最大,平均3.4--4.7米/秒,受地形影响,常年盛行西北风,最大风速18.7米/秒。
年日照平均时数为2439.1小时,年平均气温在-1.8--3.2 ℃之间,年极端最高气候达38.2℃,极端最低气温-42.6 ℃,年内最高气温在7月平均19.7 ℃,最低为1月平均气温-24.8 ℃。年平均湿度85%。
无霜期平均110天。一般年份初霜在9月22日,终霜5月23日左右。最大冻土深度为3.0米。 大杨树镇为准县级建制,属小城镇大郊区式的城乡结合型的田园城镇。包括镇区和库勒奇办事处(正科)、宜里办事外(正科)在内,全镇共辖20个居委会,34个行政村。大杨树镇由农、林、地、铁四部分组成。镇区内外驻企业有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大杨树林业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农工商联合公司、大兴安岭行署大杨树直属粮库、大杨树铁路车站等单位。林业局、联合公司、铁路车站与镇区浑然一体,形成辐射之势,互为依托。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4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对其中1项行政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2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4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年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2号)省文化厅实施依据已修改5对用人单位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省人社厅实施依据已废止6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省安监局 实施依据已废止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
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省煤管局 属对应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行政确认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 省煤管局根据修改后的实施依据,停止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定批准工作,调整为由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将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上报省煤管局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行政确认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9〕75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1未按规定办理及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省质监局实施依据的具体条款已废止13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经营性服务中,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4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依法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5对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6对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7对信息技术标准化(条码质量)的监督检验行政确认《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
在 1958 年正式成立了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地质局物探大队,下设两个电法队,一个重磁队,一个地震队。 1959 年,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地质局物探大队与测量大队合并,正式命名为“黑龙江省燃料工业厅地质局物探测量大队”。 1962 年,根据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精神,经煤管局批准,撤队为科。 1963 年,经地质局报请煤管局批准,恢复了物测大队建制。 1966 年,改名为“黑龙江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地质勘探公司地质普查大队”。 1977 年,经煤管局批准,改名为“黑龙江省煤田地质公司物探测量大队”。 1983 年 1 月,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煤田地质局在沈阳成立。同年 4 月,黑龙江煤田地质物探测量大队改名为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第三物测队。
自物测队成立,老一辈物测队员们满怀激情地跋涉于白山黑水之间,他们风餐露宿,从一望无际的三江平原到莽莽林海的兴安岭,从浩瀚无边的呼伦贝尔大草原到山水相依的兴凯之滨到处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汗水和热血,为共和国奉献了一个又一个惊喜。
该队现已发展成为集煤田地质、测绘与高科技融为一体的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国家级的勘探单位,全国煤田地质勘查先进单位,具有甲级勘查资质。该队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仪器设备,集勘探科研为一体,能为国内外煤田、油田、城市建设及其它行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现在在职职工 264 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01 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2 人,高级工程师 16 人,中级工程技术人员 31 人,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52 人。全队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41 %。下设地震队、电法队、测量队、物探技术部、地下管线物理探测公司、地下管线非开挖公司。五十年来,一业为主,总计提交各类地质报告上千件,施工足迹遍布黑龙江省和内蒙古东部, 2003 年跨入关内,已铸成一支作风顽强、技术精湛、敢打硬仗的精锐之师。先后参加黑龙江省四大矿区煤田勘探,西三江平原煤田勘探,东荣煤田会战,伊敏煤田会战,内蒙大雁煤田,扎赉诺尔煤田,山西阳泉煤田勘探。投入物探工作总量数万物理点,发现 9 个含煤区,已被列入国家开发规划的有伊敏、绥滨、东荣、集贤等大型煤田。
加之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有效运行,为该队进一步开拓市场,提供了有效管理模式,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用户,服务于社会。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