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做什么的
年检须提交的材料2009年煤炭经营情况自检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⑴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所经销的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配置情况或委托正规的煤质检验情况;⑸2009年煤炭经营数量和营业收入情况;⑹煤炭购销价格和依法纳税情况;⑺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⑻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含煤炭洗选加工企业)需有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出具的2009年煤炭经营量证明,并经企业所在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盖章认定。县级没有设煤炭管理部门的(如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等),由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根据省能源局[2009]290号文件规定,凡经营量低于1万吨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不予年检。 3、煤炭经营情况年检表。 4、《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5、报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或缴款书、所得税纳税清算表(复印纳税交款书)。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009年企业损益表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7、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需要延续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除需提交上述年检材料外,还需提交延续经营申请书。按照2009年12月14日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煤炭批发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能源发[2009]290号)要求,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需达到一千万元以上。鉴于290号文件下发时间较晚,一些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来不及筹集和办理增资手续。因此,对需延续经营的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资格证到期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换证时间可推迟到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完成年3万吨经营量的最低要求,否则不予换发新证。2008年、2009年取得的煤炭批发经营资格证也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的准入条件和年经营量3万吨的最低要求,否则也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和年检手续。煤炭洗选加工企业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五、煤炭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旦查实,不予年检或换发新证,并在新闻媒体公告,同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购销无合法证照煤矿产品的; 3、经营活动中严重违法违规的; 4、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自检申报,或自检不严肃、弄虚作假的; 6、经营资格证到期不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的。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能源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
(四)划入云南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资源管理,拟订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中央和省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
(七)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制定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资源的发展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和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能源综合业务(包括投资综合)、能源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督办、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电力处
拟订火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火电和电网建设进行管理。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煤炭资源管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参与煤炭矿井整顿关闭。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石油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指导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五)水电和新能源处
拟订水电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水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范规程对水电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防洪安全等进行管理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新能源建设进行管理。
(六)能源协调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的有关工作组织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对外合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4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7 名(含总工程师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 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 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二)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三)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
(四)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物价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职责。
(三)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
(四)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五)负责价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省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调重大价格及收费争议受理价格处罚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负责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指导价格诚信建设。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七)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或认定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八)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宣传、文秘、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调整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价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建议拟订价格听证办法实施意见
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
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二)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负责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三)价格管理处
拟订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参与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提出收费改革方案提出有关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协调重大收费纠纷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省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培训。
(六)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价格垄断执法处)
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全省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及应诉案件的受理负责全省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价格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及案件查处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 7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该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基层班组、个人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必须依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省属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生产矿井必须设有负责通风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负责通风安全的副总工程师;
(2)设区市、县属国有煤矿参照省属煤矿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乡镇煤矿除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副矿长外,还应当相应配备专管安全、通风和防排水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矿长和专职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的矿长或者副矿长。3.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达到3500人以上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配备;
(2)从业人员不足3500人的,按从业人员总数的1.5%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界定。
二、关于监管部门的责任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监管部门违反前两条规定的,由省监察厅牵头查处,并在20日内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三、关于非法煤矿的认定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8.非法煤矿的认定,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并将认定结果告知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认定;
(2)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的,由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其下属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认定;
(3)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属省煤炭集团公司管辖之外的,由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认定。
其他颁发证照的部门发现非法煤矿的,应当及时告知前款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检查、认定,并予以积极配合。
四、关于对非法煤矿失察人员的责任追究9.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在:江西省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湖东路106号。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江西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江西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肇始于1956年创办的萍乡煤矿学校,1958年成立江西煤矿学院,1964年江西煤矿学院撤销,学院复名萍乡煤矿学校,1973年更名江西省煤炭工业学校,1996年更名为江西省第一工业学校。
2002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更名为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扩展资料: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截止到2020年7月,在校生12000余人,设有能源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智能制造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基础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9个二级学院。
开设有45个高职专业,其中,光伏、采煤、矿山机电等3个专业全国重点专业,数控技术等6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机电一体化为省级示范专业,会计、动漫设计等专业为学院优势品牌专业,覆盖机械、电子、建筑、采矿、管理、计算机等领域。
参考资料:
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介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接待联络、电子政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管理机关行政受理窗口。
(二)研究室(信息处)。
组织研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起草重要文稿;组织协调机关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协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申请;负责机关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工作;指导机关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组织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综合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县发展规划。
(五)国民经济综合处。
组织拟订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宏观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和政策;研究拟订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推进改革工作;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评估验收和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本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调控计划,拟订重大项目中长期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房地产开发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参与编制下达土地供应和土地收购储备年度实施计划;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统筹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核和上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协调地价款的收缴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产业发展处。
综合分析本市产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及高端产业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和重大产业基地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提出并公布政府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与空间布局规划,并统筹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统筹协调高端产业功能区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
(九)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综合分析本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情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市境内企业有关安全审查意见的上报工作;承担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十)区域合作处。
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本市与周边省市的区域合作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的有关问题;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按权限负责外省市政府有关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
(十一)区县经济处。
研究本市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拟订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郊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气象及乡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关重大项目布局;推进区县合作相关工作。
(十二)基础设施处。
研究提出本市基础设施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订有关政策;统筹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等行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布局;综合分析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协调民航、铁路等国家在京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拟订本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工业、信息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工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按权限审核和上报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境外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安排高技术示范工程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十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本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拟订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参与研究整治重点污染源、污染地区的方案;研究提出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重大项目布局和政策建议;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
(十五)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本市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组织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六)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本市市场及对外贸易情况,研究提出扩大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建设规划;承担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调节相关工作,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协调落实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本市社会资金供求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在本市的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安排金融功能区固定资产投资;负责非上市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组织推进和审核;参与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研究;参与推动要素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十八)价格综合处。
监测分析本市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监测分析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形势,提出调控建议;组织协调价格监测、价格认证、成本调查和价格制度建设等工作,协调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工作。
(十九)价格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商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价格调整。
(二十)收费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和本市政府定价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拟订、调整市政府管理的收费标准和房地产价格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电信资费等收费标准的调整。
(二十一)能源发展处。
综合研究本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订能源发展战略和目标;研究拟订能源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能源项目布局;衔接能源总量平衡;负责电源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
(二十二)煤炭管理处(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煤炭行业管理;监测煤炭行业运行态势,组织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协调解决煤炭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安排煤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析项目建设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煤炭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三)电力管理处(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本市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电力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行业的有关重大问题;安排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对电力行业的规范、技术标准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电力建设协调的有关工作;承担北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十四)经济运行综合处。
统筹本市能源经济运行工作,负责拟订年度能源运行调控方案;协调解决能源经济运行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煤炭、成品油的资源总量平衡,拟订煤炭储备基地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分析煤电油气运供需情况,研究提出运行调节的措施及建议。
(二十五)经济运行监测处。
负责监测分析本市能源经济运行态势,组织建立能源综合信息监测体系;负责提出能源经济预警措施及建议。
(二十六)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