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怎么样?待遇方面的。在哪里工作。和煤矿安全监察局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谢谢
煤管局是省(地方)属,煤监局是中央直属,行政职责比较相似,只是煤管局发展空间较小,工作比较辛苦,可能会驻矿,经常下井是少不了的,煤监局相对就好的多,不会经常到下面,而且煤监局行政权力比煤管局大的多,负责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个证办下来矿方肯定是要送不少的。。。)并且对安全生产监管权力较大(随便到哪个矿否则送点。。。否则罚点。。。),煤管局只能是对煤矿安全生产有监管权力(现在都时兴合并重组,煤企大了,衙门口小了真的管不了,所以油水也就少了,所以煤管局就越来越不景气了。。。)还是建议不要去煤管局,要去就去煤监局,否则宁愿去煤矿赚的还多呢。。。。在我们矿,大学生来了第二年年薪10W也不辛苦,有什么不好呢。。。
3月22日。根据查询黑龙江省煤炭管理局公告得知,截止至2022年3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决定聘任郝传波等301名同志为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生产专家。
1、工资方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资为9000元,而其他中心员工的工资为8000元。相比之下,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资水平更高,待遇更好。
2、休息方面。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员工的休息时间为上5休2,而其他中心的休息时间为上6休1日。所以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休息时间更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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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
公告下发时间:5月13、14、15日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5月29日至6月2日
报名费用:2科105,3科150
网上打印准考证:2015年6月22日9:00至6月26日17:00期间
笔试时间拟定于2015年6月27日
2014年黑龙江省考各阶段时间表(仅供参考)
笔试科目:行测和申论(部分岗位有加试)
报名费用:2科130,3科165
笔试公告:4月28日
报名时间:2014年5月12日-5月17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6月23日—6月29日
笔试时间:6月29日
笔试成绩查询:7月14日—7月22日
资格确认通知公布:7月17日
二次报名:7月26日—7月27日
拟进入面试名单:8月4日
调剂公告:8月4日
调剂入口开通:8月7日
调剂人员资格审查:截止至8月10日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警务技能(体能)测试公告:8月6日
面试调剂合格人员名单:8月13日
调剂后职位调整通知:8月14日
领取(打印)面试准考证时间:8月20日起(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面试时间:8月26日—8月27日
各地市拟进入体检阶段考生名单公告:8月29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公务员体检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能测试通知:10月17日—10月28日(地市以地市公告为准)
黑龙江垦区公务员体能测试和体检的通知:10月22日
森工系统公安机关体能测试的通知:10月28日
各地市体检通知:10月22日—11月7日
拟录用名单: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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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升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男,汉族,1960年4月出生,籍贯:山东黄县人 1977年8月参加工作 1983年12月入党现任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负责全面工作
姜国钧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局常务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培训处、危化品监管处、省安科中心。
杨宝田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监管一处、监管二处、应急救援办。
王忠民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规划科技处、安全生产协调处(专员办)、政策法规处
张 帆 副巡视员
分管煤矿安全监管处
彭占义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分管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就是市委的口。你说是事业 也不是 说 企业也不是。
具体开资 就不好说了。 没编制的临时人员自然要下去, 你是老总你也会这么做,提高企业效益
黑政办发〔2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解决个别地方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和管理意识淡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随意降低基准地价标准,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年租金(以下简称“两金”),致使“两金”征缴不到位、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金”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金”收缴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两金”收缴工作当作地方财源建设的根本大事来抓。“两金”是国有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加强“两金”的收缴管理,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两金”收缴工作的认识,切实把“两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把“两金”收入用于一般的财政预算平衡和把“两金”列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严禁有关部门借收缴“两金”之机“搭车”收费。
二、严格掌握“两金”收缴对象、范围及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缴。凡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受让人、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承租人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出租土地和房屋者),均为“两金”收缴对象凡以出让方式和租赁方式获得土地的,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均为“两金”收缴范围。尤其对划拨土地因发生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出卖的,必须列入“两金”收缴范围。对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也应逐步纳入“两金”收缴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标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或政府最低限价年租金标准的确定,应以基准地价测定的年租金水平为依据,由市、县政府确定,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三、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提高地价成果的应用水平。基准地价成果一经公布实施,则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经省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公布后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两金”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两金”收缴工作中要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或擅自减免。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两金”征缴的管理部门和代征机关,要认真履行管好用好国有土地资产的法定职责,把“两金”收缴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强化措施,应收尽收,足额入库。今后,凡低于政府最低限价出让土地的,均视为违纪或违法行为,造成“两金”流失的,将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追缴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两金”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从“两金”中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拨土地有偿使用业务经费。
各地遇有各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涉及“两金”收缴和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3]4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要求,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黑政发〔2003〕17号)精神,有效监控和整治煤矿事故隐患,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我省将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专项评价)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组织安排。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抓紧制定《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煤矿安全评价标准》,并据此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工作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保障煤矿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委托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煤炭生产企业要与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煤矿安全评价合同书》。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有偿安全评价,并对煤矿安全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
三、全省各类合法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并依据安全评价结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提高安全装备和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治理和整改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行为。
四、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定期向各行署、市政府和各矿业集团公司通报煤矿安全评价结果。煤矿安全评价分A级(安全煤矿)、B级(基本安全煤矿)、C级(安全较差煤矿)、D级(安全不合格煤矿)4个等级。各行署、市政府和各矿业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对B级、C级煤矿负责督导限期整改,对D级煤矿责令立即停产整治,逾期仍不能达标的负责予以关闭。
五、全省煤矿安全评价工作定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 。各行署、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矿业集团公司要提高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通过煤矿安全评价整治和排除煤矿安全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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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出资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出资人应当对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第六条 小煤矿应当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厂资格证和营业执照。
未取得前款规定证、照之一的矿井从事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第七条 小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对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时,应当邀请工会组织参加。第八条 小煤矿生产应当具备并符合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在地面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
(三)建立瓦斯检查和测风制度,配备瓦斯检测、测风仪器和专职瓦斯检查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瓦斯监测系统;
(四)有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
(五)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电气防爆;
(六)提升运输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并使用升降人员专用容器;
(七)有独立的排水、防尘、防火灭火系统;
(八)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
(九)矿井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通讯畅通;
(十)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供电配电系统图、地面井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抽放瓦斯和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纸;
(十一)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十二)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煤矿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小煤矿应当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开采,并按照规定留有足够的保安煤柱。
禁止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毁坏、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禁止矿井之间贯通、漏风、透水。第十条 小煤矿生产必须有主井和副井。禁止独眼井、半独眼井开采或者将主井、副井同时作为主要提升井。
禁止采用自然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代替主要通风机通风。第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并分别通到进风和回风巷道,形成全风压独立通风系统。
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方式回采。第十二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不得采用轮流式供风、间歇式供风或者因停工而擅自停风。禁止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或者瓦斯浓度超标准的工作面作业。第十三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瓦斯重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化必须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设有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2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4月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69项行政权力事项。对其中1项行政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本决定自2017年5月6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依据行使主体备注1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2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8月28日修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实施依据已废止4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年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2号)省文化厅实施依据已修改5对用人单位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省人社厅实施依据已废止6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省安监局 实施依据已废止7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
三、《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省煤管局 属对应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行政确认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二、《煤矿安全规程》(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煤管局 省煤管局根据修改后的实施依据,停止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定批准工作,调整为由各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龙煤集团将辖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上报省煤管局9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行政确认一、《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
三、《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9〕75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关于印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4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1未按规定办理及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省质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制度已经取消,改革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1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省质监局实施依据的具体条款已废止13对生产、销售活动中,经营性服务中,公益活动中使用劣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4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者未依法进行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5对生产销售絮用纤维制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6对伪造絮用纤维制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9号)省质监局实施依据已废止17对信息技术标准化(条码质量)的监督检验行政确认《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