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怎么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朝阳街7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21400004057010912,企业法人张春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的经营范围是:为国家建设提供专业地质服务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地球物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地质报告编制水井凿井测量煤炭、焦炭、水质分析、化验与测试全省地方煤炭系统煤田勘探行业管理全省各类煤矿地质灾害预防和煤炭资源预警钻探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全省煤炭地质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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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管理局就是山西煤炭工业厅。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九)对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负责煤矿相关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十)指导全省煤炭行业机电管理工作。
(十一)经授权,承担全省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和林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
山西地宝能源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资源地质局,国有企业,隶属于山西地质集团,成立于一九七九年,是一支以地质勘查,煤矿设计,安全技术服务,矿业开采以及工程承包为主的综合性专业服务单位。
2008年后半年,自山西省开展第二轮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山西省众多的中小煤炭企业都感觉到了某种隐隐的压力,如今面对山西省不断提速的整合步伐,这种压力正在提升。
对于山西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来说,无论是否会被兼并都“难逃一劫”。因为倘若被并购,巨大的前期投资与相对较低的并购价格将给他们带来巨大亏损;倘若不被并购,2001年底年产90万吨以下、非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矿井将被全部关停的政策又绝对难以逾越。而对于并购企业来说,目前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买得起建不起,后继资金不足。
尽管如此,却并不能影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激进步伐。
态度消极的煤老板
今年4月份,山西省产煤大县——左云县试图就当地煤矿兼并重组事宜召集地方中小煤矿矿主举行一场座谈会,但终因矿主们大多数不积极配合,到会者寥寥无几而流产。
对于矿主们来说,收购价格过低,自己又缺乏能力打包整合其他资源,是导致他们兴趣不足甚至抵触的两个原因。
按照此前山西方面制定的《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对于被兼并重组煤矿实行两个补偿标准,以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作为分水岭。
一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如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5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二是被兼并重组煤矿在《办法》实施前按规定缴纳了价款,直接转让采矿权时,兼并重组企业应向其退还剩余资源量(不含未核定价款的资源量)的价款,并按原价款标准的100%给予经济补偿或按照资源资本化的方式折价入股,作为其在兼并重组后新组建企业的股份。
按此标准大多数矿主都拿不到高于前期自身投入的资金。
与此同时,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也可作为兼并重组的主体。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而这样的标准又让为数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只能“坐以待购”。
于是山西众多的地方中小煤矿矿主持有了等待、观望或者硬挺的态度,若非真正无路可循,绝不主动迎合。
煤老板们的尴尬
杨老板是一名温州籍的商人,他在山西晋中、长治、忻州、大同有数座煤矿,煤矿年产量均在40万到60万吨之间,目前他在长治的一座年产45万吨的优质动力煤矿井被列入整合范围,该矿首期已经缴纳了1000万吨的资源价款。在本次资源整合中,收购方对他煤矿的出价不到3000万元。
杨老板说,他在这座煤矿已经投资了8000余万元,如果按照市场运作,这座煤矿最少可以卖到2亿元以上。目前,他的煤矿还没有复产验收,杨老板坦白,面对今天这种局面,政府让干就干,不让干就扭头走人,不会再在煤矿上投一分钱了。
与杨老板的洒脱不同,高平市一位不愿为外界获知姓名的老板联合4个股东投资5000万元在去年接手了一座煤矿,但由于山西长期的停产整顿,再加上矿井建设等等原因,时至今日始终无法正常生产。该名老板说,接手后不仅没有赚钱,反而每天在不断赔钱。因为大笔贷款利息需要偿还,井下“一停三不停”每月产生的10几万元费用需要支付,让他苦不堪言。如今在整合风暴中,他的矿井又不被并购方看好,自己投资扩能整合其他资源又难以实现,随时面临被关停淘汰的危险。该老板说,现在真是山穷水尽了。
事实上,现在山西的煤矿矿主大多是在2006年之后介入行业的。
2006年,山西施行第一次资源整合,当年2月28日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一方面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另一方面提出向煤炭企业开征采矿权价款,并制定了6档取费标准。
从这一年开始,山西80%的煤老板选择转卖股权,撤身其他行业。而新接手的煤老板不仅高价买进,与此同时在面对山西不断提高的煤炭准入门槛时又不得不投入大量资金提升产能,增进矿井建设,但是在此后的两年中,山西矿产行业安全形势严峻,全省范围内的煤矿停产整顿绵延不断,特别是去年,山西中小煤矿大部分处于停产整顿阶段。
这些企业在不停地扩建、整合与关停中苦苦挣扎,投资的钱到目前不仅难以看到回报,反而迎来了山西第二次更具广度与深度的资源整合,这让通过银行贷款或者民间借贷办矿的“新煤老板”们感受了生命中难以承受之重。
并购企业的困扰
相对于煤矿矿主们迫在眉睫的压力,并购企业的压力更多的是来自未来。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这次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分为三类:一类是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二类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经公告的企业,三类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地方骨干煤矿企业,在不影响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前提下,经市政府申报、省政府批准,可以作为兼并相邻中小煤矿的主体。
目前,山西省确定的一类并购主体企业分别是同煤集团、山西焦煤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晋城无烟煤集团和中煤平朔公司,同时山西省国资委也公布了一批共13家主体并购企业,其中除上述6家企业外还另有7家。
此前这些并购主体企业的苦恼主要是来自于外部。一方面是矿主们积极性不高,不愿主动放权,在价格上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透露,在推进资源整合过程中,省属煤矿最好整合,地市一级次之,县里的煤矿整合难度最大。因为一些小煤矿的股权结构复杂,牵扯的利益面广,不仅涉及矿主和投资人的利益,也涉及市、县、乡、村和有关部门的利益,利益的纠缠给资源整合推进造成相当困难。
如今,这种困难在持续的市场低迷、停产整顿以及山西强力推进的并购风暴面前正在逐步消解,但是来自并购主体企业内部的一些因素却开始成为困扰。
山西省煤炭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是山西省国资委的一家省属企业,也是参与本次资源整合的并购主体之一。几年来该企业在山西范围内控股、并购了30余座煤矿,这些煤矿的年单井生产能力均在30万到60万吨之间,但是现在这些煤矿没有一座投产。该企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后续投资太大,企业目前勉为其难。
按照政策要求,到2010年底,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他介绍,按照最低标准单井年生产能力提升到90万吨计算,目前这些并购后的矿井要想达到此标准,仅井下改造每个矿井便需投入1.5亿元左右,现在企业的难题不是买不到、买不起煤矿,而是建不起。这样的困难也存在于其他一些并购主体企业中。
对于这一难题,这名工作人员透露,曾经研究试图通过广泛吸纳银行贷款,或引进民营资本再次参股等方式进行解决,但最终没有定论。
早些时候,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7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后曾发布《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提出我国目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主要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了分析。报告同时建议,政府要加强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运用,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
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虽然不断遭遇着各种难题,但并不能阻碍山西煤矿兼并重组一次比一次更加凌厉的步伐。有人说,山西的步伐简直是跑步向前。
山西省自2003年开始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以来,市级以下煤矿数量已从4598座减少到2008年底的2598座。2008年9月,山西省政府就新一轮煤矿整合发文,要求年产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关闭,目标是到2010年底,省内煤矿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随后,一场场推进会在全省有煤地市次第召开。
而到今年3月25日的煤炭工作会上,再次出台新的整合方案。根据《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安排意见》的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个数控制在1000座(再减500座),整合重组以后煤炭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
4月15日,为加快整合步伐,山西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加大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力度。
《通知》要求山西省11个市在今年要全部完成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报批工作和矿井压减任务。其中上半年完成一批,三季度再完成一批。与此同时,山西还公布了到明年年底各个地市允许保留的矿井数目:太原市50座,大同市71座,阳泉市50座,长治市95座熏晋城市118座,朔州市65座,忻州市63座熏晋中市110座,吕梁市100座,临汾市127座,运城市18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座。
这就意味着到明年年底,太原市将从现有的130座煤矿压减到50座,临汾市将从现有的392座煤矿压减到127座,大同市将从现有的270座煤矿压减到71座……而太原市的目标是,到今年年底就要压减到50座。
对于山西来说,目前各类煤矿平均单井规模仅36万吨,远低于内蒙古70万吨以上的平均单井规模;重点煤矿产量比重仅为53.14%,远低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整个产业的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地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29.78%。
面对此情此景,山西对于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步伐的推进无疑将会欲加强力。
第二款:“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第三款:“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第四款改为第五款。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三款修改为:“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九、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十、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十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本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中的“煤炭工业厅”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本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均改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十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保护的名胜古迹所在地不准开矿。”十五、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划定的井田矿界均属无效。”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企业超越批准的矿界采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界内,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到批准矿界以内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十六、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没有领取或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建井或开采的煤矿,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拒不关闭继续生产经营的,从责令关闭之日起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建井施工的,应处以罚款,停止拨款、贷款。”十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新建矿井竣工后,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没有领取开采证和营业执照即行生产的,改建、扩建矿井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即行生产的,生产矿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被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强行生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城市的榜单上,赫然出现了山西省孝义市。
尽管这是第一次有山西城市上榜,但这个曾经在山西省创造经济神话、连续两年跻身全国百强县(市)的县级市的上榜,并不出人意料。同时,这个榜单也再次将山西舆论的目光聚集到“资源枯竭城市”这个名词上。
两天后的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复明在今年“两会”上建议,把山西省确定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政策试点省份。
其实早在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如何让本省资源枯竭城市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就已经被山西代表提上了议事日程。
对于山西来说,转型迫在眉睫而且已经上路。
山西还有“很多”孝义
众所周知,煤焦是孝义市最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2007年8月24日,孝义市凭借煤焦优势在当年2002个参评县(市)中跻身全国百强,名列第96位,成为山西省继河津市之后第二个进入全国百强的县(市)。
一年以后,孝义市再次跻身全国百强县(市),并由2007年的96位前移到88位。
金融危机风暴再猛烈,也会随时间慢慢退却。而随着孝义市被国务院列入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城市,缺失焦、煤后,其对孝义市的冲击可能远比金融危机来的猛烈。
据了解,2008年3月17日公布的首批1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中,并没有山西城市的身影,但这并不意味着山西的资源城市储备丰富,无后顾之忧。相反,由于山西省目前的特殊情况,更多的“孝义”上榜只是时间问题。
资源枯竭型城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发展过程中,各类经济要素的投入重点始终集中在资源型支柱产业和专业化生产部门,其他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产业结构比例严重失衡,支柱产业严重单一化,而且产业结构初级、缺乏弹性和应变能力。
作为国内最为典型的资源型经济省份之一,山西省境内约有11座资源型城市,119个县(市、区)中94个有煤炭资源分布。经过长期大规模开采,这些县、市已经越来越靠近“资源枯竭城市”这个概念。
资料显示,在“十五”期间,由于山西部分重点煤矿出现衰老造成矿井关闭,其衰减生产能力达1600万吨。而据预测,在“十五”以后的15年内,山西省还将有更多的矿区出现资源枯竭。其中包括近三分之一的地方国有矿井资源枯竭,其减少的生产能力将达1亿吨。
同样面临严重资源枯竭问题的山西城市还有大同和阳泉。有数字显示,同煤集团本部的15个主产矿井中,有4个已经关闭,两个正在实施关闭破产;而位于阳泉市境内的盂县煤矿的“服役”年限最多为16年、郊区煤矿不到10年,平定煤矿稍好,剩余“服役”年限为30年。
山西转型应提速
2001年12月8日,国务院将辽宁省阜新市确定为全国第一个“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显然,山西也需要这样的“眷顾”。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潘云向《山西青年报》记者表示,山西现在十分需要这样的“试点政策”支持。
“经过长期且粗放的煤炭开采,山西省的煤炭资源已经出现枯竭。”潘云表示,针对目前山西的实际情况,需要向国家建议将山西确定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试点省份。“这不仅仅关系到山西这个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省份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能源安全。”
根据我国目前的资源结构,煤炭在资源使用上仍然占有很大比重。而据了解,成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后,将获得包括财力性转移支付,资源税负调整,国家专项资金、贷款扶持等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产业处处长陈国伟向《山西青年报》记者透露,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将是发展研究中心在2009年的重点工作。
“张复明代表在提案中所提及的四大建议,已经比较全面地将山西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表达出来。”潘云表示,不过还可以考虑在煤炭以外的领域来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乃至整个山西的转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拷贝德国鲁尔区的转型模式,争取国家在教育等基层领域的政策支持,培育新型工业人才,延伸煤焦行业,将山西省打造成新型工业省份。”潘云说。
转型规划完毕
据了解,山西煤炭工业局局长王守祯在2008年全省煤炭工作会议上作报告时曾表示,根据“立足煤、延伸煤、超越煤”的发展理念,统筹煤炭及相关产业发展,不断增加非煤产品销售收入,“力争今年煤炭行业非煤产品销售收入达到750亿元以上。”
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后不到半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就通过文件形式,提出了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在2010年前,资源枯竭型城市逐步建立接续替代产业,11个市及重点产煤县基本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初步形成采矿权市场化机制和市场化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而到2015年,计划全省资源型城市非煤产业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以上。并且每个相关资源型城市要培育两到三个新的支柱产业,因资源枯竭关闭矿井职工和企业冗员基本实现转岗就业。
在这“一揽子”的规划中,矿区员工再就业一直被认为是资源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的一个难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省社科院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夏冰介绍,矿区员工的职业技能往往过于专业,资源型城市要想实现成功转型,必须先解决好这部分人群的再培训,“而不是简单地听之任之”。
而在全国十届两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朱礼厚也曾经就员工再就业问题表态,“一定要高度关注煤矿工人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加强就业培训,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
转型发展已上路
据数据显示,2007年,山西省临汾市的财政收入就已经突破120亿元,其中资源性产业的贡献占很大一部分。不过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山西临汾更被世人所熟知的,是其全球首屈一指的污染,并被称之为是“居民不能穿白衬衣的城市”。
环保代价不容忽视。2006年6月15日,山西获准成为全国唯一的煤炭可持续发展试点省份。
随后,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政府便开始征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
根据山西省政府制定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基金的来源标准主要为动力煤5元至15元/吨、无烟煤10元至20元/吨、焦煤15元至20元/吨。
据了解,基金使用将以5∶3∶2的比例来分配,即50%用于环境治理、30%用于煤矿转产、20%用于社会稳定。
陈国伟介绍,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制度的设立就是对资源型枯竭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支持。而由于山西省在很早就开始了在资源型城市转型方面的探索,“山西在这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规划发展处处长苗还利表示,张复明代表所提及的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和探索,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四大领域,“山西省转型早已上路。”
“例如煤炭资源费的征收正在实施进行中。”苗还利介绍,包括建立与煤炭稳定基金制度类似的煤炭转产基金制度。
据悉,早在2003年,山西省就提出了构建煤炭开采资源与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
发展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实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证明生产,必须防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应注意人才开发,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行占用煤炭资源,严禁用任何手段转让、买卖、出租或者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山西省所辖煤矿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条款,也适用于在山西境内的部属煤炭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第五条 本省煤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统筹、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省煤炭工业的远期和近期规划,负责煤田地质勘探,矿区储量管理,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矿井建设、技术改造、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不得平调其人、财、物,不得干涉企业的自主权。第七条 各地、市和重点产煤县(市、区)成立煤炭工业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规定,对本地、市、县所辖各类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第八条 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煤炭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划分矿区,核定或划定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的矿区范围,审批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的煤炭资源的占用。协调解决煤炭资源开发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三章 资源管理第九条 对煤炭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占用储量和资源利用情况缴纳煤炭资源占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凡申请开办煤矿,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运销和地质资料等条件。
全民所有制煤矿,须按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采矿登记。在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复核,发放采矿许可证之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签署核定矿区范围的意见。
集体煤矿企业和个体采煤申请办矿,须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件,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省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委托复核,代发采矿许可证,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凡需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照计划管理体制办理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计划的小型煤矿,也须向县以上计划部门备案。
凡依法开办的煤矿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一切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建设和生产中,必须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进行作业,严禁越界和延深。
煤矿改建、扩建,扩大开采范围,须经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
毗邻煤矿发生矿界纠纷,由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界予以处理,不服的由发证机关会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予以裁决。第十二条 矿井资源枯竭需要报废时,应按国家规定报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发证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在进行煤矿设计和煤炭开采时,对煤系地层中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伴生矿产,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开采、利用,限于条件暂不能综合开采、利用的,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第十四条 在规划、建设、生产的大中型矿井田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准兴建工厂、铁路、村庄、水库等地面设施。
在已建有大中型工厂和铁路、村庄、水库等地面设施的范围内开矿,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
(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
(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
(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
(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企业,须向省煤炭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煤矿企业申请书;
(二)县(市、区)、市(地)煤炭管理部门逐级审核签署的意见,开办乡镇煤矿企业的,还须提交由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的评价报告;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省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审批煤矿企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主焦煤、活性炭原料煤、特种石墨(鳞片状石墨、电池用石墨)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稀缺煤种,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资源保护区,实行保护性开采;稀缺煤种实行专户供应。
在资源保护区开办煤矿企业,必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资源保护区已经开办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顿、联合、改造,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保护和综合利用要求。
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下列煤矿企业须经省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按规定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煤矿企业;
(四)在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开办的煤矿企业;
(五)其他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煤矿企业。第十五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向设立煤矿企业的原审批机关、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分别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变更矿区范围的,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在国有煤矿企业矿区范围内已经开办的乡镇煤矿企业合并、分立、终止或出租、抵押采矿权的,须经国有煤矿企业同意后,经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