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设计造价控制指标
造价指标
光伏发电工程造价指标主要类型汇总表1(组件2.9元/瓦)
光伏发电工程造价指标主要类型汇总表2(组件3.1元/瓦)
当组件单价在3.2元/瓦时(2017年630前组件采购均价),集中式光伏电站类型的造价指标6983-8035元/千瓦,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造价指标7150-7440元/千瓦,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7790-8286元/千瓦。
光伏发电工程造价指标主要类型汇总表3(组件3.2元/瓦)
(一)光伏场
2017年版造价指标按照集中式、分布式两种布置方式设置,集中式又分为荒漠(包括戈壁、沙漠、盐碱地)、草地(含退化的草场)、丘陵及其他三种类型场址条件,分新建10MWp、 20MWp和50MWp三种容量规模。分布式主要考虑屋顶光伏,分新建10MWp和20MWp两种容量规模。其区别主要体现在组件支架基础、道路、用地面积及费用等方面,如:集中式(荒漠)采用独立基础,集中式(草地)采用桩基础(PHC预应力管桩)。
2.分布式
指标针对屋顶分布式。与集中式指标相比,主要扣除发电设备基础费用、交通工程费用和用地费用,相应增加屋面改造措施费用(加固、屋面防水和检修步道等)。
非屋顶分布式可参照集中式光伏同等地形条件及容量规模的造价指标。
3.其他类型
如:农光互补,经分析,剔除农业大棚等特有的建安项目,除支架基础增高外,其他项目指标差异不大,因此不单独体现指标。
(二)升压站/开关站
典型升压站按新建110kV等级、户外敞开式、50MW容量, 20MWp光伏电站的升压站指标按50MW升压站的2/5分摊费用。370元/千瓦
典型开关站按新建35KV等级,20MWp容量。187元/千瓦。
二、造价指标编制参考依据
(一)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NB/T32017-2016)》、《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NB/T32035-2016)》、《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可再生定额﹝2016﹞61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1号);
(三)电力行业现行的电力(电网)工程预算定额及编制规定;
(四)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光伏电站设备监理费计费标准(办发建﹝2014﹞65号);
(五)已投产或招标确定的设备、材料及主要施工合同价格。
三、造价指标明细
(一)光伏场造价指标
1.设备购置费
1.1发电设备
(1)光伏陈列设备:组件为单晶290Wp,汇总表根据2.9元/瓦、3.1元/瓦、3.2元/瓦分别给出综合造价指标;指标明细表按3.1元/瓦计算,组件集采价格有波动时,相应调整。
(2)设备支架
集中式光伏固定支架费:396元/千瓦。
固定式支架每兆瓦55吨,每吨 7200元。可调式支架,工程量在固定式支架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7吨/兆瓦,指标相应增加不超过122元/千瓦。
分布式屋顶光伏20吨/兆瓦、15606元/吨,折合315元/千瓦。
1.2汇流及变配电设备
(1)汇流箱45元/千瓦。
(2)逆变器:345元/千瓦 。
(3)逆变器配套光伏管理系统:10元/千瓦
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出台了光伏发电用地相关的政策。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规范设置登陆电缆管廊,最大程度减少对岸线的占用和影响。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拓展资料:家庭分布式光伏补贴价格趋于一八元每千瓦时,不再按季度调整,而是每年调整一次;工商分布式项目补贴价格趋于零点一元每千瓦时,从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降低零点零一元每千瓦时;自然人居民分布式光伏补贴总额为零点一五每千瓦时至0零点一八元千瓦时;全在线模式按当地资源区集中电站竞价上限分配。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
太阳能光伏发电形式可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是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安装比较灵活,利用现有建筑的采光面进行安装光伏材料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不占地或是占地比较有限。《光伏发电站工程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不涉及此类项目,适用的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既有场地和设施,当需新增用地时,其用地指标应控制在《指标》中相同建设规模工程用地指标范围内。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应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宜在原有场地内进行,尽量不新增用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除本文件确定的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管理的,应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要求,合理利用土地。
二、积极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应予以重点保障,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武冈市永恒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是一家集太阳能生产、设计、安装及售后服务为一体的民营企业。该公司对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共投资6.27亿元,计划在邓元泰镇天心、华塘等村利用武冈市九盛现代农业生物有限公司脐橙地梯土厢面的斜坡及空地建造农光互补分布式发电,一期投资约3.5亿元,装机容量50兆瓦,占地面积2000余亩,安装光伏组件阵列、逆变器、干式变压器,修建变电站、综合办公楼等。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向电网输送5000万清洁能源,年税收500余万元,解决100余人就业。
武冈市永恒新能源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工,既是落实党中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对冲疫情影响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好“六稳”、落实“六保”工作的重要节点,将对武冈市进一步促进投资、稳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保护就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
推进“六稳六保”,夺取“双战双胜”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拉动经济增长、夯实发展基础、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积极筹划、储备、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精心实施了一批易地搬迁、城镇建设、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项目,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今年4月10日,全市集中开工9个重点项目,总投资16亿元,涵盖了总部经济、电子信息、冷链物流、文化教育、园区建设、市政设施等多个领域,将全市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城市功能、保障改善民生、加快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项目必须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容量并网发电,为确保项目早日建成、早日实现并网发电,我公司将安排专人专班专抓,严格按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紧抓施工进度,狠抓工程质量,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任务。”项目负责人欧定朝说。
1、自然资源部文件
有媒体报道,近期自然资源部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用林用草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征求意见。文件提出:
要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目布局,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实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差别化管理。光伏复合项目不得占用耕 地和林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使用农用地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对其中的光伏方 阵、_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可不办理用地手续。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光伏方阵间隔 应合理设置,尽量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大型光伏基地 项目及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内道路用地可按乡村道路用地管理。
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的项目, 各地要建立项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统筹保障用地用林用草 合理需求。用地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 地控制指标》。
2、省级管理文件
1)江苏省:全面摸底农光互补项目
2022年6月2日,江苏省 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提供光伏电站项目占用耕地 有关情况的函》,要求各地级市提供以下材料,对辖区内农光互补项目进行全面摸底:
1)区域光伏电站项目数量和用地规模、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 占用耕地、园地及养殖水面情况
2)从行业技术角度看,光伏板铺设有哪几种模式,每种模式对耕地种植作物类型有何影响,是否影响耕地产能(尽量用量化指标)。
3)是否出台光伏用地相关规定或技术标准, 从耕地保护角度看,有何突出问题与意见建议。
可以预期,未来江苏省的农光互补项目政策将收紧。
相关链接:江苏严控耕地,农光互补凉凉!
2)河北省:停止一切未开工项目建设
2022年3月11日,河北省能源局下发《关于请对存量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的通知》,要求:对已列入省年度计划、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存量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摸底统计。
2022年5月1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光伏复合项目占用耕地政策的通知》,提出: 对于“ 未形成工程实际占用的存量项目”要调整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无法调整的应申请取消建设计划!
相关链接:河北启动存量光伏电站占用耕地摸底统计工作
河北严查农光互补,1月17日之后项目全面叫停!
这也意味着,未来河北省将很难再有“农光互补”项目。
3、河南省:光伏项目全面积按建设用地计算
2022年5月25日,河南省 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对光伏项目的用地,提出: 光伏项目, 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如果全面积按建设用地执行,1)根本无法协调如此大规模建设用地;2)光伏项目根本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因此,未来河南“农光互补”项目将很难开展。
4、山东省:停止占用耕地项目审批
2021年11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对光伏项目用地进行核查的通知》,通知要求:
重点核查 2018年6月1日以来建设的光伏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并从即日起,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核查光伏项目土地使用是否符合鲁国土资规〔2018〕4号文件规定要求,是否履行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备案程序,永久性建设设施是否取得合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光伏设施是否存在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抛荒、撂荒、影响农业生产等情况。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疆
关于规范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5〕69号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建设用地,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国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和风力发电的永久设施用地,可以免交土地出让金;对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鼓励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永久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用地可在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承诺保持土地原貌的前提下,以租赁或入股、联营等形式使用。
光伏发电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也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
太阳能光伏发电(晶体硅式电池组件)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由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生活区用地和电场外永久性道路用地四部分组成。其中:电池组件占地、生产区用地和生活区用地面积以及场区用地总面积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以10MWp计算):
项目永久性道路的宽度不得大于6米,项目核准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1年内动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严格限制新能源产业选址范围,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严格控制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用地规模,光伏电站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电池组件离地高度不得低于1.5米。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电池组件和列阵用地由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可签订合同期限为25年的租赁或土地承包协议。
供地共同点:关注经济数据(劳动力投入水平、固定资产投入总值、产业总产值、税收总量等关键数据)分析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
城镇开发边界外、总面积小于30亩(单个供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亩)、零星分布、不适合成片项目的土地(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
(1)选址禁止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位于相关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的禁止建设区 ;
(2)建设选址禁止在 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
(3)禁止挖山填湖(海)、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4)禁止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
(5)按规划应当在产业园区集中布局的工业类项目;
(1)供地面积在地区的面积分布,占地区供地占比情况
(2)供地与批供关系。批地信息: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是否符合城规和土规等。供地信息:土地用途、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受让人、土地闲置状态、。
(3)如何响应政府政策:是否是消化存量建,是否是三旧改造用地
(4)供地过程监控:建设用途是否变更过、怠工情况。
(5)选址合理性:是否占压生态保护红线、是否选址在禁止建设区是否占压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在城镇开发边界。
(6)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
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 、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集中释放用地政策红利。
新产业新业态在用地上主要有五个特点:
(1)用地布局以 园区集中模式 为主,且普遍呈现出产学研密切合作、高度融合的特点;
(2)研发、制造、服务活动融合度高,多种用地类型混合,功能密不可分;
(3)以研发、高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高端技术型人才,对工作环境要求的多元化、个性化特征明显;
(4)新产业、新业态中的 中小微企业多 ,一般需要经历“研发—孵化—产业化”的过程, 用地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
(5)新产业、新业态中的企业和项目, 在不同发展时期,用地规模大小不一,阶段性特征明显 ;
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1) 租赁方式 :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资金压力
(2)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 :有利于较好适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有一定竞争实力但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的新产业企业的用地特点,也有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引导 光伏、风力发电 等产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 移动通信基站 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1)区域新业态的面积。
(2)区域新业态产业分类
(3)项目对应的批地(批准时间、批准文号)、供地信息(签订日期、出让价、受让人、土地是否闲置、动动工时间、竣工时间、是否消化存量建设用地)。
(1)项目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工业布局规划 ;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供地政策(属限制类项目用地的有条件供地,属禁止类项目用地的不予供地);
所谓“出让”是指一次性收取一定年限内的地价款。
招标、拍卖和挂牌
(1)招标
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
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使用者。
(3)挂牌
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拿地即可开工。事前定标准、事后管达标、亩产论英雄。
每个省对“标准地"要满足的区域性评价与控制性指标不同,但是监管验收时需严格按照重要的 控制性指标进行验收(最重要的是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 ,未满足的依据合同进行处罚。
(1)湖北省
所谓“标准地”,指在至少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五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基础上,至少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三项控制性指标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
(2)河南省
标准地”是指: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定区域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
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1)工业用地进全生命周期管理: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
(2)区域工业用地的平均地价和投资强度。
(3)详细项目的批地信息、供地信息、闲置信息与三旧改造等信息。
(4)工业用地监管: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综合监管。
(5)“标准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土地“批、供、用”在数量上的不平衡,对整体的土地利用效果影响较大,尤其是“批而未供”经过长期的积累,已严重制约着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的实施。
(1)用地批准后,因征地 拆迁工作长期未落实,无法达到供地条件 。
(2) 招商项目未能按计划落地 。因地区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等调整,导致暂无法履行原招商承诺规划等条件,或因市场环境影响,企业投资意向变化,导致项目未能落地。
(3)实际已供地项目暂未履行手续。
(1)地区批而未供空间分布、数量统计、 面积统计 )。
(2)随时间年份,批而未供面积变化(变化趋势分析),对应的是一个地区 一段时间内对批而未供土地的处置力度(处置率) 。
(3)对于单个项目,关注相关的批地信息,以及 从批地到供出去的历史状态 (分几次供出去,时间节点、每次供地面积)
城市功能区逐步完善,城市空间扩张迅速,用地需求节节攀升。
建设用地审批可形成 “批供用”用地闭环 ,具体包括:
规划调整阶段——批地阶段——供地阶段——用地阶段——补充耕地阶段——监督阶段 。
是否响应国家三旧改造(广州特有)。
关注十三五期间地报批总量和增量的变化特征、空间分布特征等,指标下达与使用状况,分析各类指标的分布情况 。
关注重大项目,尤其用地指标是否向重点区域、重大项目倾斜。
(2)规划调整阶段
是否做过规划调整:变更日期;地块属性(调入 调出);调整类型(规划修改)
(3)批地阶段
批准日期、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是否三旧(响应国家政策)、指标类型(奖励指标、省级扶持指标、拆旧复垦等)、使用指标状况(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农用地指标、使用耕地指标)
(4)供地阶段
合同签订日期、土地用途、供应面积、受让人、是否闲置、约定动工实际、实际动工实际(反应怠工程度)、实际竣工时间
(5)用地阶段
项目名称、竣工时间(和供地竣工时间不同)、建筑物名称、用途名称、总层数等
(6)补充耕地阶段
以补充耕地、已补充水田、已补充产能
(7)是否有监测数据
不达标违约责任(宗地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