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市长孙长权
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孙长虹
简 历:
孙长虹,男,汉族,1968年9月生,陕西省韩城市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韩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1990年8月至2000年3月在韩城市计划局工作;
2000年3月至2002年4月任韩城市信息中心主任;
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任韩城市项目办主任;
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韩城市经发局副局长;
2007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韩城市经发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正科);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任韩城市经发局局长、项目办主任(正科);
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任韩城市经发局局长(正科);
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任韩城市经发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县级);
2015月3月至2016年8月任韩城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副县级)、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6年8月任韩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分工
负责煤炭、安全监察、工商、食品药品、质量技术、供销、司法、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分管市煤炭局(能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盐务局)、供销联社、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经办中心)。联系陕煤韩城矿业公司。
1981.07——1983.08,韩城矿务局桑树坪煤矿财务科成本会计;
1983.08——1988.06,韩城矿务局财务处会计;
1988.06——1992.09,韩城矿务局下峪口煤矿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
1992.09——1996.01,韩城矿务局财务处副处长
1996.01——2000.08,韩城矿务局党委常委、副局长
2000.08——2004.02,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04.02——2006.09,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6.09——2008.11,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08.11——2011.03,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03——2011.08,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08——2014.04,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2014.04——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20年6月10日8点班,掘进副区长文春安主持召开1105运输顺槽掘进班前会,安排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当班掘进3个循环进尺2.4m的生产任务,要求当班班长孙新到达工作面后将现有的半截风筒换成一整节风筒、在工作面左侧打一根7.8m长的锚索(因工作面煤层倾角比较大)后,再开始掘进作业。工作面迎头上一班施工6个深度6m的瓦斯排放钻孔,9时57分井下汇报开始割煤。
12时1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第三次到工作面巡查,现场正在割第二排煤。当时巷道人员分布情况是:
1人在综掘机驾驶室里、1人在综掘机迎头右侧用水管洒水灭尘、1人在掘进机左帮靠近风筒位置拉掘进机移动电缆、1人在掘进机的二运皮带中部清理皮带回煤、2人在二运皮带机头调整皮带、还有1人在距工作面40-50m处备料。
12时20分左右,安检员郭孝民离开工作面,沿途查找皮带回煤的原因,瓦检员姚养元还在工作面。当他快到局部通风机跟前的时候,突然听到“嗵、嗵、嗵”的几声响,他就赶紧跑到下山皮带过桥处,用手抓住过桥扶手准备过皮带,就在这时,感觉后背被推了一下,就失去知觉了。郭孝民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已经到了皮带下山三部机头处,当时皮带正在运转,便立即从上面跳了下来,导致右脚摔伤,后被皮带司机高小龙送到井上。
12时29分,调度员秦安荣接到井下变电所和水泵房打来的电话,称1105运顺工作面断电,同时调度室监测监控系统显示1105运顺回风探头瓦斯浓度40-50%,总回瓦斯浓度6-17%,调度员秦安荣将瓦斯浓度异常情况汇报给当日值班机电矿长安学民、矿长党少敏、总工程师杨军党、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生产矿长胡武军、调度室副主任梁艳银。
总工程师杨军党随后赶到调度室,看到监控数据异常后,12时38分带领通风部长屈建生、副部长王晓冬入井察看,通风矿长王新旺、安全矿长王永全也随后入井。
12时40分,矿长党少敏下达撤出人员命令。调度员秦安荣遵照矿长命令,分别给1102综采面安检员高英民、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安检员王昌信、清水仓班长罗显招打电话通知撤人,事故发生后,安全升井人员共计102人,其中:
13时-14时安全升井人员 79名(1102综采工作面、巷修人员及打孔人员57人、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及清水仓人员15名、通风预测、灭尘人员4名、安检员3名(含受伤人员郭孝民);
14时30分-16时30分安全升井人员 11 名(分别是掘进队3名、机电岗位工5名、矿带班人员1名、瓦检员1名、受伤瓦检员姚养元1名);
17时50分最后12名人员(分别是5名入井侦察人员、瓦斯抽放工1名、变电所水泵工1名、运输队5名)安全升井。
6月10日当班累计安全升井人员115人(含事故前安全升井13人)。
13时,调度员秦安荣与井下1105回顺瓦检员孙岁生联系上,让他携带便携仪从1105运顺机头进去察看。孙岁生走到距联巷口里4-5m处,发现1105运顺当班瓦检员姚养元躺在地上,半昏迷状,随后杨军党等人也赶过来,将人抬到皮带机头送到地面。王永全在井下向调度室打电话,汇报井下瓦斯非常大。矿长党少敏下令摸排失联人数,经过确认1105运顺工作面失联人员7人。
14时,救护车自井口将郭孝民和姚养元一并送到到韩城下峪口医院救治。
两名受伤人员无生命危险。
事故信息报吿
6月10日12时29分,调度员秦安荣接到井下电话,报告1105运输顺槽工作面断电,通过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井下多处探头瓦斯浓度超限,随即下令井下所有人员撤离升井,并通知全部矿领导,期间矿方进一步了解井下情况后,14时15分,公司总经理郭云彦向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王宗涛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02分,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向韩城市应急管理局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20分向韩城市“两办”汇报了事故情况。15时04分,韩城市应急管理局召请陕煤韩城矿业救护大队,15时13分,陕西煤矿安监局得到事故信息后,局长田光雄同志立即带领相关处室人员赶赴事故矿井,向国家煤矿安监局、应急管理部报告,并紧急调动陕煤集团澄合矿业救护大队参加救援。
现场应急响应及处置
事故发生前,当班入井117人,事故发生后,又5人入井,共入井122人,其中115人安全升井(含2名受伤人员),7人失联。韩城矿山救护大队和澄合矿山救护大队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后,多批次开展现场勘查和井下抢险救援工作。
1.事故响应。
6月10日15时17 分,韩城矿业救护队下峪口中队到达燎原煤矿。了解矿方井下情况、安排编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行动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17时30分,澄合矿业救护大队到达燎原煤矿。
2.救援侦察、救援准备、排查电器设备、排放瓦斯及排水、清理突出煤、搜寻失联人员。
6月10日15时47分-19时12分,下峪口中队对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1105运顺回风联巷、回风下山、总回风巷进行侦察。
22时41分,下峪口中队更换1105运顺回风流瓦斯传感器,在1105运顺突出物迎头处新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安设排水风泵、管路。
6月11日00时11分-5时48分,抽排井下水仓中约500m3水量。
16时26分-22时07分,抽排1105运顺巷道积水,抽排水量约158m3。恢复井下水管、消尘、安装皮带及刮板机、安装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等工作。
6月12日1时23分-2时24分,巷道内风筒联接和两帮浮灰清洗工作。
6月12日11时30分-14时14分, 韩城矿业公司4名电工对井下1105回顺、1105运顺、皮带下山、主排水泵房设备进行检查,共排查电气设备36台,未发现失爆电气设备。
6月12日19时08分,进行排放瓦斯、延伸刮板输送机、消尘、清理突出物、延伸抽放管路等作业,利用抽排系统对突出物的深处进行瓦斯抽排。
6月14日5 时50分至6月15日11时0分,救援人员陆续搜寻到7名遇难人员。15日11时53分,将遇难人员遗体全部运送出井,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遇难者和受伤人员基本信息见附件2。
6月18日17时,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突出物全部清理。
事故直接原因
煤层厚度急剧增厚,倾角急剧增大,使掘进区域处于应力集中区;构造煤发育、煤层松软、透气性差,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时间不够,没有消除事故地点突出危险性;违规掘进施工,事故地点煤体积聚的能量超过了煤体的抵抗能力导致事故发生。
1.事故地点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
1105运顺已施工143米范围内,煤层底板标高273.1-289.1m。地面标高在767.2-733.9m之间,煤层埋藏深度455.7-480.3m,煤层瓦斯压力达到1.1MPa。掘进区段处于S3向斜向S4背斜过渡段的应力集中区域,煤层产状和煤层厚度急剧变化,煤层倾角由正常7°左右急剧增大到25°,煤厚由0.6m急剧增加到6.75m左右。掘进区段正逢由薄煤带进入厚煤带,11号煤层构造煤发育,构造煤厚度0.3-1.5m,构造煤的破坏类型Ⅳ-Ⅴ类。从地应力、瓦斯和煤的破坏类型分析,事故地点具备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条件。
2.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
(1)未按照审批的《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安全措施》(以下简称《设计》《措施》) 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一是钻孔数量不足。施工区域措施孔时,仅在工作面正前方施工了14个钻孔,控制两帮方向的钻孔未施工 。施工局部防突措施孔时,仅施工了6个、深度6米的瓦斯排(释)放孔。二是瓦斯抽放有效时间不足。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施工完最后一个用于顺层抽放瓦斯的长钻孔后,未封孔连管抽放。在突出预兆强烈时,也未延长抽放时间 。事故现场勘察发现采取相同区域防突措施的1105回顺掘进工作面预抽钻孔已施工、未进行封孔连管抽放。
(2)未按照《设计》《措施》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工作 。6月7日四时班,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施工完第14个钻孔后,于6月8日零点班测量了K1值为0.19、S值为2.3 ,未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就做出允许进尺8m的决定,当班掘进1.6m。未在统计抽放瓦斯量的基础上,计算并实测实施措施后的残余瓦斯压力和含量 。
(3)在未防突措施未执行到位的情况,违反《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组织掘进做作业。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流于形式
掘进工作面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要求,观察分析煤体结构和采掘作业、钻孔施工中的各种现象进行突出危险性的综合预测。在构造煤发育、煤层产状和厚度等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和1105 运顺掘进工作面打钻出现喷孔、夹钻、埋钻的情况下,仍仅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判定工作面有无突出危险。
事故间接原因
1.燎原煤矿安全管理混乱
(1)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按照审批的《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防突安全措施》(以下简称《设计》《措施》) 实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表现为钻孔数量不足,5月28日~6月7日,施工区域防突措施孔时,仅在工作面正前方施工了14个钻孔,控制两帮方向的钻孔未施工。施工局部防突措施孔时,仅施工了6个、深度6米的瓦斯排(释)放孔。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 ;瓦斯抽放有效时间不足。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施工完最后一个用于顺层抽放瓦斯的长钻孔后,未封孔连管抽放。在突出预兆强烈时,也未延长抽放时间。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 。
二是未进行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区域预抽防突钻孔施工过程中,频繁出现喷孔、顶钻、卡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煤矿相关负责人未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
(2)防突管理工作混乱
一是基础管理工作薄弱。未按规定建立《防突技术管理制度》,召开防突专题例会,进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建立《突出预兆分析和处置台账》,编制工作面《防突预测图》。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 、四十九条 的基础管理工作薄弱。
二是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陕西燎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28日印发了《关于成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领导小组及防突队伍的通知》(陕燎煤司通发〔2019〕72号),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和通风矿长为副组长,通风、生产、安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防突领导小组,明确了分工和职责。成立了专门防突队伍,明确了队长、副队长、技术员和10名防突员。通过事故调查发现,防突队伍设在综采区,防突队队长由综采区长兼任,防突队副队长由掘进队长兼任,技术员由掘进队技术员兼职,配备的10名防突队员中,有2人持证在通风部,8人在掘进队并兼职辅助工作。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
三是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钻孔轨迹测定或视频监控设备。违反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 规定;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区域预抽、指标测试、区域验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层层失控,未组织和监督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一是企业组织的培训内容和考试内容中无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和突出预兆知识。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
二是事故遇难的孙新、孙水旺、王云生未经岗前培训,入井作业。
三是1105运顺打钻作业的李国干、王耀辉、姚秋见等3人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四是企业在1105运顺掘进工作面未进行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练,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
(4)防突资料造假
1105运输顺槽设计区域防突措施钻孔为56个,5月28日~6月7日井下实际施工钻孔14个,为了应付检查,将其余应按设计施工的42个钻孔由防突工填写虚假钻孔验收单,编制虚假的钻孔竣工图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单 。
2.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履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不到位
一是驻矿安监员履职不到位。主要通过参加煤矿生产调度会、查阅调度记录台账、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和陪同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未能发现2020年6月3日~7日矿井调度值班记录的1105运输掘进工作面施工区域措施钻孔期间,多次出现打钻喷孔、夹钻、埋钻等动力现象,打钻期间因瓦斯大频繁停电撤人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
二是日常监管不到位。国务院安委会第二督查组发现的燎原煤矿3条重大隐患整改销号后,韩城市能源发展中心按照2020年煤矿安全监管计划要求,1月、2月份每月检查1次、其他月份每月检查2次,在4-6月份(4月3次、5月2次、6月1次)对燎原煤矿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能发现1105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煤厚小于3米时设计56个(煤厚大于3米时112个),现场实际施工14个钻孔,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等区域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把关不严。2020年4月21日,组织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在验收标准中包含有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项目 ,未能发现矿井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但确认该检查项符合规定。
四是对监管人员培训不到位。监管人员普遍缺乏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业知识,不掌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能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有效到位监督检查。
3.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能源发展中心的管理指导不到位
韩城市发改委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班子会议的形式,对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存在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对能源发展中心管理指导不到位等问题。
4.韩城市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
一是复工复产验收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存在不严不细等问题,未能及时督促监管部门正确履职;
二是煤矿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开展不深入,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认识不足,针对燎原煤矿隐患整治工作指导督促不够。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郑 锋;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鹏举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郝德彪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常兴;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杜旭生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王海青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调研员:段有光 ;
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副调研员:郭海涛 。
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超,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113号。
代表人刘玉山,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林忠,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人民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耀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瑞记,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该社法律顾问。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理,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宪伟,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效祖,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曹清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五茂,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林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巩义支行)、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中信用社)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追加巩义市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煤炭局)、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煤炭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巩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刘林忠,被告城中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杨瑞记、姚元高,第三人煤炭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效祖,第三人煤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五茂、马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林公司诉称:2005年4月21日,原告通过其开户银行开具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票面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汇票一张。“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汇票背书给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该分社持汇票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中的‘炭’字就是‘碳’字,两个名称是一个单位,属笔下误”的证明,在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所属回郭镇分理处将80万元汇票解付。代理付款人城中信用社于2005年4月25日将80万元转入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帐户。汇票解付后,原告发现崔红开办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冒名诈骗公司,原告因此损失汇票所载80万元。原告认为,本案是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已经成立,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续,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本案所涉银行汇票本身背书不连续非常明显,二被告虽发现却允许“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以票据上文字之外的证据对汇票所载文字进行变更,并将汇票解付,严重违背《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二被告分别作为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在解付该汇票时有法律上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银行汇票所载的80万元及利息。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辩称:与原告订立合同的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依据合同付款,收款人应为该公司。但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实际并不存在的“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在“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出具证明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确认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是第一背书人,将款解付,不违背原告用汇票向“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存在恶意,也不存在过失,解付的款项没有付错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工行巩义支行赔偿损失没有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诉讼请求。造成原告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曾起诉向其主张权利。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目的在于转嫁其经营风险。
被告城中信用社辩称:被告城中信用社是代理人,只起代收代付的义务,没有票据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况且原告是将该款付给“巩义市煤炭工业公司”的,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也收到了该款,代理人没有过错,原告的损失是原告和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与城中信用社无关,城中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故应当驳回原告对被告城中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煤炭局述称,该局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汇票,也没有在该汇票上背书,更没有收到汇票款,该纠纷与该局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煤炭公司述称,该公司没有见过也没有收到本案讼争的银行汇票,汇票上的收款人亦非该公司,第一背书人处的签章系他人仿刻的该公司同名印章,实际不是该公司签章。该公司没有参与汇票流转,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经审理查明:崔红,又名崔建明,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人,白先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2004年1月1日和8月12日,崔红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煤炭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煤炭公司给崔红提供《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资格证副本及代码证(全为原件),由该公司出具有关手续,崔红出资刻制合同(6号)章一枚,由崔红使用,之前的债权债务由该公司承担,之后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该公司为崔红在该公司六楼提供两间房子作为办公室;合同期三年,从2004年8月16日起至2007年8月15日止;崔红每年向该公司上缴经营资格使用费8000元。合同期内崔红自主经营,经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崔红承担全部责任;为便于煤炭运销业务的开展,由该公司负责人聘任,主管局下文任命崔红为该公司负责煤炭运销业务的副经理。之后,崔红及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对外主要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005年3月25日,原告与崔红代表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应付货款132万元。原告将其中的52万元汇入白先军的个人帐户,2005年4月21日,原告申请银行出具票号为 A B0100456092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一份,该银行汇票载明:收款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出票金额80万元,帐号89012011169018。银行汇票出具后,原告到巩义市将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交给“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白先军为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了“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
该银行汇票背面第一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被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背书人处加盖有“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第一背书人栏和第二背书人栏均加盖有崔红的私章,第二背书人处记载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名称,持票人及提示付款人签章处加盖有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的公章和负责人杨保国的私章。2005年4月25日,持票人城中信用社人民路分社持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向被告工行巩义支行提示付款。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证明写明:“有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帐号22412010013171办给我单位一笔银行汇票金额80万元,收款人应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让给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如以后此笔银行汇票出现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由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转给我公司的银行汇票,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笔误,背书人签章不太清晰,此笔银行汇票我单位转给巩义市城中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如以后此银行汇票发生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上述材料后,将80万元汇票款解付。
2005年5月16日,原告以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和白先军为被告,以该公司没有按照约定供应原告煤炭,已属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200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05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05)巩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裁定,以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巩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巩义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对原告持有的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和加盖“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公章的一张收据进行了鉴定。2007年1月30日郑州市公安局(2007)文字第1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NO.0020324收据上盖印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巩义市公安局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提取)上的“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因崔红已于2005年5月13日死亡,巩义市公安局终止了侦查。
另查明:巩义市城中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路分社系城中信用社设立的储蓄代办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系巩义市煤炭管理主管的国有企业,现已停止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本案所涉银行汇票符合法定格式,必要记载事项完备,应认定有效。该银行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而第一背书人处记载的背书人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二者字面不一致,形式上不连续。作为代理付款人的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被告城中信用社提供的非汇票原记载人出具的证明,认为“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误写为“巩义市煤碳工业总公司”,从而认定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和第一背书人具有同一性,背书在实质上是连续的,遂对该银行汇票予以解付。对此,本院认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背书连续应作狭义理解,即使本案所涉银行汇票上的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是一个单位,因为出现了笔误,而该笔误属于法定的不可更改事项,如需更改,得由发票人重新签发票据。对于可更改的事项,亦应当由原记载人的签章认可。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在解付汇票过程中,没有注意到收款人的不可更改性,错误认定背书连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的规定,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被告城中信用社系从巩义市鸿达煤炭运销公司背书转让取得该汇票,其法律地位并非原告理解的代理付款人,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工行巩义支行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过失行为对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情况确定。本案原告的付款对象系 “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原告亦实际将该银行汇票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亦实际取得了相应的票据权利,亦即原告向该公司实际支付了汇票载明的80万元货款,故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并未对原告的票据权利造成实际损害。原告的损失是“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工行巩义支行的过失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从原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行为来看,原告亦认可该事实。至于“巩义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票据损害赔偿纠纷之间没有直接关联。故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银林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安徽银林工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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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兴中,男,汉族,1968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榆林师范学校上学;
1986年7月至1991年7月神木县乔岔滩中学任教;
1991年7月至1995年12月神木县政协办公室工作(1993年3月至1995年9月,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获大学本科学历);
1995年12月至1998年3月任原沙峁乡副乡长;
1998年3月至2001年1月任原沙峁乡党委副书记;
2001年1月至2002年1月任原瓦罗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2002年1月至2003年2月任花石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马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6年10月至2009年10月任神木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2月任神木镇党委书记;
2011年2月至2011年4月任神木县锦界管委会党委副书记、神木镇党委书记;
2011年4至2016年2月任神木县锦界管委会党委副书记。
2016年2月至今任神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安全生产、资源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非公经济、煤炭生产集运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县煤炭局(治理办)、工贸局、林业局、统计局、安监局、中小企业局、矿管办、产业办、煤业集团。
2016年5月25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召开干部大会。国务院国资委企干二局局长代表国资委党委宣布了中国煤炭地质总局领导任职决定:赵平同志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2016年5月,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党委书记、副局长,不再担任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纪委书记职务。
2016年11月23日,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在总部召开干部大会。国务院国资委企干二局局长姜维亮宣布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决定:赵平同志任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局长。
全县有57万亩耕地面和76亩宜林,牧,坡亩,17个乡镇(区),229个村和23万人。内抬高的1787.3米,委托低海拔为238米,相对高差点1594.3米。县气候温和,光热资源丰富,年平均降水量551.3毫米,无霜期为238天,年平均气温13.8°C,是北暖温带渭河半湿润气候,夏季多雨在冬季和春季,多风。县丰富的小麦,玉米,棉花,土豆,国家商品粮基地县。
平陆现有森林总面积(包括所有周围的树),639200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9.3%,森林总463200立方米,全县活立木总蓄积1232100立方米。县产量达到了150万公斤到43万亩经济林果业收入为120亿美元,占农业总收入的59.3%。平陆的西山坡上种植园(总长度为55公里,1193万亩,林地),油松,侧柏喜人,前途光明当地的生态旅游的东山坡天然林,是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障碍。 50年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平陆林,高山松,柏树帽子,高原的高原沟壑交织的防护林带遮阳罩,郁郁葱葱的海滩海滩。在最近几年中,有8个被评为先进单位,全国林业建设。
平陆,丰富的矿产资源。地质资料表明适当的金属矿的开采:铝,铁,金,铜,镁,铀矿繁忙的铅,银,结婚,钛金属,非金属矿产,石膏,硫铁矿,磷矿石,水晶石,滑石,重泥灰岩,烟煤,无烟煤26。铝土矿埋藏浅,储量大,超过8亿吨,超过130万吨的石灰石,一亿万吨的煤炭储量,平陆石膏晶体,白色的法律,被称为“平陆石膏甲天下”之美誉。
平陆产业经过五年的建设,已初具规模,冶金,机械,电气,化工,食品,建筑材料,纺织品,及其他多类,多行业的工业集团,主要产品有:电解电解铝,铁合金,原煤,碳坚持氢铵,复合肥,硫化碱,硫酸钡,铝酸钙,不同类型的压缩机,摩托车配件,摩托车轴承,活塞,缸套,水果店,果汁,果丹皮,矿产水,塑料制品,彩印包装等系列产品。
平坦的土地,交通十分便利以北,陇海线三门峡炎症站10公里,150公里,东经洛阳高速公路和西经潼关,渭南高速进入高速公路,西安机场,洛阳机场,300公里,北经运高速公路运城站30公里的领土事情的主干,南北千行。全县固定的,全国的移动电话网络,畅通。
1966年,平鲁在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在过去的几年中,全县人民约10“办法”生态经济重点围绕市场的基础上,全面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刮风的日子五十年代减少了12天,年降水量增加77.9毫米年,在过去的8亿吨少,排入黄河的泥沙量400万吨,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通过大量的水果加工企业,水果产业链的延伸,漳州市森林应运而生的高科技产品中脱颖而出。
县,山区资源优势,更好地发展,政府已制定优惠政策,平陆公司或企业的横向经济“国内有志之士共同发展从事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简单和勤劳的人民,丰富的自然资源,大方,真挚的感情,欢迎大家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