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事业单位招聘资格复审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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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地质局事业单位招聘资格复审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以下要求:
参加资格复审人员,必须由本人持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红底彩照一张(办理专业测试和面试准考证);
5、已就业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注明为本单位职工,同意报考),未就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机构相关证明(注明未就业,档案在本单位);
6、岗位要求获得相关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的,需提供相应的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8、根据有关规定,笔试填报特殊岗位的须出具省或市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9、所报岗位具备条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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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详细类容是: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工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用工标准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 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 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 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 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 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所有煤炭铁路运输计划都要通过交易中心审批,所有现货交易也都是由中心所承办…等等等,所以说这个单位是很牛B的,一般人进不去…一般也不会对外招聘,除非山西人事网…
都说到这份上了,你说它的待遇怎么样?
中国经济网太原3月23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杨茂林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茂林,历任生产科技术员、采区副区长、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西山煤电集团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总经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厅党组成员等职。
2016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