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业的信用债企业存在较大的违约可能
贷款流向“五小”(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和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控制甚至淘汰类的行业。这类行业本身就对社会发展存在不良的影响,加上国家政策(如税收、财政等)的限制,很难有大的发展,甚至可能成为政府直接勒令退出市场和破产关闭的对象,从而造成信贷机构不良贷款和呆账、坏账的出现。这一类企业违约可能非常高。
一般的话慎入行业有:房地产、建筑、纺织服装、有色金属、化工、煤炭、钢铁等风险较大,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且短期内难以明显好转的行业。
严格控制或退出类:
煤化工、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行业国家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主要包括小钢铁、小水电、小水泥、小炼油、小煤窑、小玻璃、小造纸、小矿山、小化工、小药厂、小火电等行业。
目前,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能源集团”)被曝无资金归还到期的6.8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和2.3亿元信用证,已形成违约。消息一出,引起债券市场热议,重庆能源集团作为当地最大煤企,由重庆市国资委100%控股,此次违约使得市场担忧其会成为第二个“永煤”。3月3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重庆能源集团,集团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债务处置问题已交由国资委和市政府协调处理,至于具体到了哪一地步,暂时还不清楚。
重庆能源集团违约情况主要出现在一份报送函中,即《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报送函》,近日该函被广泛传播。据了解,函件中提到的煤矿关停是指,2020年底,重庆政府决定关停该市全部煤矿,对此,重庆能源集团专门制定了一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的总体实施方案,将旗下14个煤矿实施关闭退出,核定淘汰煤炭产能共计1150万吨/年,完成时间原则上为2021年6月底。
煤矿的关停一定程度上将对重庆能源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产生影响。据悉,重庆能源集团旗下有一家上市公司重庆燃气(600917.SH),其持有该公司41.48%的股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考虑到重庆能源集团存续债券规模较小,且未出现债券违约,因而此次信用证和票据违约对市场影响相对有限,并不能和之前的“永煤债”违约相提并论。由于是重庆市政府最主要的能源保障平台,重庆能源集团承担了当地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电力等众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并获得了较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2017年~2019年公司分别获得政府补助13.37亿元、14.08亿元和8.35亿元。
不过,近年来,受经营影响,重庆能源集团债务规模整体保持较高水平。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重庆能源总资产为1018.83亿元,总负债739.27亿元,资产负债率达72.56%。
具体而言,受在建项目缓建的影响,公司长期项目贷款规模有所下降,债务结构主要以短期债务为主。
只有应付的10%,其更多的是应收278亿。第一,企业日常经营受疫情与中美贸易的影响,今年公司现金流在持续流出。但是随着后续经济的复工复产,目前已经均恢复正常;第二,集团主业是煤炭与化工,今年石油价格在持续的波动,化工板块亏损额在加大,受化工亏损影响;第三,外部的融资环境收紧,公司流动性收紧,未及时筹集偿付的资金。积极稳妥地寻找兼并合作机会,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把钱用在刀刃上,实现低成本扩张。
2004年至2008年的永煤,是何等的辉煌!宝钢和淡水河谷都敬它三分,嗨.....!时至今日却成这样
普华永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与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第三章 煤炭经营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