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煤炭局有负一层吗
没有。鄂尔多斯煤炭局是负责全市煤炭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没有负一层,只有地上办公的部分。鄂尔多斯煤炭局内设办公室、技术装备科、规划运行科、安全监管科、法规监督科、应急调度科、财务票证科、教育培训科等8个行政职能科室;下设东、南、西、北4个煤炭联合管理站和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煤炭设计院、煤炭纠察大队、煤炭技术培训学校、煤井田灭火监管支队、国有煤矿安全监管支队、煤炭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煤炭信息中心等12个二级单位。
孙彬。煤炭管理局是事业单位,2018年主管煤炭局神木市副县长是孙彬,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机关,有区、市、省级,分为事业编和行政编即公务员,薪资待遇一般,不过有了编制工作环境稳定而安逸。
维简费提取标准,应在煤炭销售价内提取,不允许在煤价外对用户新增维简费项目加收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擅自提高煤价。第七条 维简费的矿留和上缴比例:
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的吨煤维简费矿留和上缴比例定为:矿自留75%,上缴县煤炭局16%,地区煤炭局4%,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4%,省救护支队1%。第八条 维简费提取按标准进入煤矿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于次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上缴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第三章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九条 维简费的使用及其范围:
维简费的使用只能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使用范围是:
1.3万吨/年以下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本矿点的环境治理;
2.3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设备更新,生产环节补套工程;
3.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矿区公用工程(为矿区公路、供电、排水工程等),扶持骨干矿井,矿区环境治理;
4.省、地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原则上从什么地方提取应返回到什么地方,但亦可作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补助新技术推广应用、扶持骨干矿井、完善交通通讯等;
5.省救护支队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购置救护装备、完善交通、通讯设备、救灾时费用支出的补助等;
6.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维简费的管理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按当月实际产量数足额(包括自留维简费)上交维简费,煤矿企业应以当月销售收入中提取维简费于次月20日前上缴维简费给开户银行,专户存储。
2.煤矿企业不得借口不缴或者截留维简费,挪作他用;
3.煤矿企业使用维简费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编制计划,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维简费;
4.受托银行建立专户存储维简费的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按期收缴,按规定付息,按计划审批项目及时返还资金,保证煤矿维简费的支出。第四章 使用维简费用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凡使用维简费的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1.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凡使用维简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地(州)煤炭部门审查,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4.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使用维简费的项目计划抄报专储银行,银行按项目计划进度拨款交负责资金监督。第五章 维简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煤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收缴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煤矿是人类在富含煤炭的矿区开采煤炭资源的区域,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当煤层离地表远时,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此为井工煤矿。当煤层距地表的距离很近时,一般选择直接剥离地表土层挖掘煤炭,此为露天煤矿。我国绝大部分煤矿属于井工煤矿。煤矿范围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关设施的很大区域。煤矿是人类在开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质层时所挖掘的合理空间,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采掘面等等。煤是最主要的固体燃料,是可燃性有机岩的一种。它是由一定地质年代生长的繁茂植物,在适宜的地质环境中,逐渐堆积成厚层,并埋没在水底或泥沙中,经过漫长地质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在世界上各地质时期中,以石炭纪、二叠纪、侏罗纪和第三纪的地层中产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时代。煤的含碳量一般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属光泽。根据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为泥炭、褐煤、烟煤和无烟煤四类。
(三)企业领导制度�
1954年在煤矿曾经推行过以作业计划为中心环节的计划管理和一长负责制,但试行不久,一 长负责制就停止实行了。1956年在企业中普遍推行党委领导下的局矿(厂)长负责制。1966年 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省煤炭企业管理普遍受到冲击,各单位先后实行军事管制。
1968年以后各单位相继成立了以军队代表、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颁发了《工业三十条》,全省煤炭企业的各级“革命委员 会”相继撤销,重新任命了局、矿、厂长或经理,建立健全了行政指挥系统,党委办事机构 与行政机构分开,并恢复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
1981年在省属煤炭企业中试行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
1982年后,全省各煤炭企业的局、矿、厂、处逐步建立了“党委集体领导,厂长行政指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企业领导体制。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试行厂长负责制的通知。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把厂长负责制作为企业的根本制度肯定下来。1987年煤炭工业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全面推广局(矿)长负责制的通知》,自此广东省煤矿企业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全面推行局、矿长负责制。局、矿长负责制的推行,明确了局、矿长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建立了以局、矿长为首的经营管理系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现了统一的领导和指挥。局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它行政工作实行全面领导,负有全面责任。同时实行了局、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审计制度。�
实行局、矿长负责制后,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随之建立起来,其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的生产行政工作实行全面统一领导,并对其上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行政副职,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并直接对本级行政领导正职负责。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方面,除局、矿长负全面责任外,均设一名副局、矿长分管煤炭生产技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局、矿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上级机关和局、矿长对煤炭生产技术工作的决定和决议,行使其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职能。�
二、机 构�
(一)省煤炭主管机构�
清末,矿业由劝业道督办。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广东宣布独立。是年11月10日,广东军政府正式成立,下设实业部(部长王庞佑),后改为实业司,管理全省矿业。民国元年(1912年)4月,广东军政府改为广东都督府,保留实业司(司长关景焱木),司内设矿务课。民国3年(1914年)5月23日,广东巡按使公 署成立,设政务厅(厅长郑谦),厅内设实业科管理矿业。民国5年(1916年)7月,广东省长公 署成立,矿业继续由实业科管理,后又改归财政厅矿务科管理。民国10年(1921年)独立设矿 务处。民国14年(1925年)7月1日,国民政府在广州成立,7月3日首届广东省政府成立,矿业 先由商务厅(厅长宋子文)、后由实业厅(厅长李禄超)第三科掌管,并在省内分区派设矿务专 员办事处。民国17年(1928年)7月,第四届广东省政府设建设厅(厅长马超俊)接手矿业管理 ,厅下设第五科直接掌管,并在全省分四个区设立矿务专员办事处,派出矿务专员,对辖区 内各县矿务实行管理。省建设厅一直维持到民国38年(1949年)10月第十二届省政府止。
民国17年(1928年)7月第四届广东省政府建设厅矿务辖区系统图� 图7-1�=00037007002001001001027
建国后,1949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厅,综合管理全省工业,该厅下设重工业处,管理全省重工业(含煤炭工业)。1958年4月,组建省重工业厅,厅内设矿产处,管理全省 矿业。同年8月成立广东省燃料工业厅,对全省煤炭和石油工业实行行业管理。1966年5月恢 复省重工业厅。1969年3月成立广东省矿山冶金煤炭工业公司“革命委员会”。1970年1月广 东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成立。1971年8月,改为省燃料化学工业局“革命委员会”。1974年8月 ,恢复省煤炭工业管理局。1980年成立广东省煤炭工业厅。1983年6月改组为广东省重工业 厅,翌年8月,成立广东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至1990年未变。��
1949~1990年省煤炭工业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和领导班子成员一览表 � 表7-1�
1961~1990年广东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中共组织领导成员名单表 表7-2�
(二)地(市)及重点采煤县煤炭管理机构�
省级煤炭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后,各地(市)县先后建立了煤炭主管部门,形成了全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网络。�
1�韶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
韶关是广东省产煤最多的一个地区。1967年成立的韶关地区工业工作站,负有全地区工交企业的管理职能。1971年11月24日,地区行政公署撤销工业工作站,成立韶关地区燃化工业局,主管燃料(煤炭)、化学(化工及化肥)生产。1977年9月,随着煤炭生产的发展,撤销燃化局,设地区煤炭工业局。地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地区煤炭生产、安全、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管理工作。1983年8月5日地市合并,韶关地区煤炭工业局与原韶关市冶金局煤炭科合并成立韶关市煤炭工业公司。1984年9月27日将韶关市煤炭工业公司改为政企合一的韶关市煤炭工业总公司,该公司除设机关科室外,下设燃料公司、煤炭物资公司、煤气公司,并直接管理市属芙蓉山、腊石坝两个煤矿企业。1988年初分市,区辖阳山县、连县、连南县、连山县、佛冈县划归清远市。�
2�梅州市煤炭工业公司
(一)负责组织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我县的实施方案,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预测和监控;负责全县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负责制订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评估计划,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前期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上报。
(三)研究自治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分配社会保险的研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对自治县开设的各专项建设基金的计划管理;汇总编制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等上级投资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自治县各乡(镇)、各部门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专项基金等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全县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检查和监督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会签。
(五)组织研究自治县重点建设计划管理和资金筹措等问题,制订和下达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限额以上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核上报、限额以下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的组织评估及审批、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的审批和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参与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及重点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组织编制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易货贸易、外汇收支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利用外资、中方担保对外融资等方面的计划;组织开展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报批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促进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战略和规划,拟订指导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以工代赈计划和农业利用外资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研究提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市场建设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审核申报企业债券的发行。
(九)研究提出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人口计划、民政事业、社会事业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和协调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旅游、体育、环保等部门的计划编制以及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人才、物资协作和经济联合,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全县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制订全县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生产、流通、外贸等方面经济关系的调控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合理安排自治县管理的各种商品的差价和比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依法管理房地产价格。
(十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管理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储备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和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检查督促自治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规、规章、政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职工物价监督站的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物价的作用。
(十五)负责全县物价监测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预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预警市场物价形势,反馈市场物价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
(十六)负责组织自治县的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及流通费用、房地产价格的调查分析工作和依法开展赃物鉴证、估价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物价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价格纠纷。
(十七)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比之下,发改局的发展前景要宽阔一些,不过当然要根据你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来定。
煤矿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2号)(以下一并简称“三定”规定),现予转发。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