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怎么样?
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是1988-08-02在山西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
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00001100133711,企业法人韩文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运销。矿用材料、设备、配件以及办公用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的批发零售。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342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4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对外投资30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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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森瑞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是2007-06-27在山西省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吕梁孝义市梧桐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晖洗煤公司楼内)。。
山西森瑞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41181662399591T,企业法人李雅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山西森瑞统配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煤炭批发经营;生铁、建材(不含木材)、焦炭、铜、铁矿石、铝矾土、矿山机电、民用型煤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34029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4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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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条件有:
一、申请企业为重点煤矿,煤炭经营资格证经营范围需包含“公路经营出省销售原煤、精煤”,经营方式需包含“公路经销”。
二、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是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产品。
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有:
一、重点煤矿需新开通煤炭公路外运出省,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管理制度(含票据领、用、存、交管理制度)、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二、申请出省数量,需提交申请报告(含理由、申请数量、出省口等)、同用户草签合同或意向合同。
办理程序如下:
一、新开通、数目申请办理程序:
1、重点煤矿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提出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的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出卖人、买受人、煤种、数目、质量、供货矿点、出省口、执行日期等。
2、省煤炭产业局销售办公室结合其历年实际完成、出产、用户需求、运输前提等情况,予以平衡、核定数目。
3、新开通企业或矿点,将派专人对煤场、计量用具、职员配备、煤源组织及车辆等方面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具备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前提。
4、以正式文件向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提出数目申请讲演。
5、按照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签订供需合同,加盖合同章。
6、审核合同,并加盖“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出省公路运输煤炭专用章”,同时保存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一份。
7、办理领取票据手续。
二、票据领取办理程序
首次领取票据时,根据山西省经济委员会批复文件,按月平衡数目,开具票据领用单,领用票据。之后,凭已使用票据存根,交旧领新。
办理的有关时间:
一、新开户申请、数目申请,自收到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为承办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为处室负责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为分管局领导办结时间;
二、票据领取1个工作日办结;
另外重点煤矿煤炭公路外运出省审核实行“A、B零缺位制”。山西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以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煤炭便可运输出省!
晋价重字[1995]14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
根据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7号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和制定了对煤炭、焦炭的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山西省煤、焦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一、管理性收费
1、矿区管理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收取。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二轻煤矿等集体所有制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规定执行。
2、乡镇煤炭管理费,标准为原煤煤价(不含煤炭专项基金)的1%,由各级煤管局收取后划出一半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使用。收取范围为全省乡(镇)办、村办煤矿,管理使用按省煤炭厅、物价局、财政厅晋煤财字[1989]第167号文1990年2月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0]61号文规定执行。
3、地方煤矿造林费,标准为每吨原煤0.15元。由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造林专管机构收交当地财政集中用于营造矿柱林,建设当地的矿柱林基地。收取范围为地方煤矿(包括国营、乡(镇)办、村办及二轻集体、军(武警)办矿)生产的煤炭。具体按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89]138号文规定执行。
4、集运公路、矿区公路修路费,标准为每吨原煤1元,从煤炭销售收人中提取,收取范围为乡镇矿外销煤炭。由地县煤炭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集运公路、矿区公路的建设按省政府晋政办发[1986]103号文规定执行。
5、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煤(焦)炭交易服务费,收取范围为进入市场交易的煤(焦)炭,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吨各收取0.10元,用于为组织煤炭交易发生的场地、劳务、工资、会议等费用支出。
6、排污费,原煤及洗煤按省物价局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的规定执行,焦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费用
1、地方煤炭运销公司和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运销服务标准为煤价的2.5%,收取范围为火车运输煤炭(包括原洗煤,不含焦炭,下同)和公路外运出省煤炭。公路运输的省内用煤不收。运销服务费由省、地、县三级煤运公司分别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第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煤炭运销系统、乡镇供销公司系统和冶金物资供销公司、山西出口焦炭发运中心经营的焦炭,继续执行2.5%服务费、1.5%管理费的政策。为统一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煤炭领导组1995年第五次会议有关决定,铁路外运焦炭每吨按6元收取服务费,公路外运焦炭每吨按3元收取管理费。对省内用焦炭不收取服务费。
3、山西煤管局所属统配煤炭经销公司的运销服务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5]第125号文规定执行。
4、煤、焦服务费按照运输计划的审批隶属关系收取,谁服务谁收费,不重复计收。
5、通过火车运输的煤炭经营费用,实行代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代销费4%(即煤价的3%管理费、1%损耗费);实行经销的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实行综合进销差率控制。综合进销差率由省物价局商省煤炭厅具体核定。
6、通过公路运输的煤炭代销费用,地方煤炭运销企业向煤矿收取煤价的1.5%管理费,由地(市)、县煤运公司使用。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89]71号、晋价重字[1989]第23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7、各级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经营的煤炭经营费用,执行本条第5、6款规定的地方煤炭运销系统的经营收费办法。
三、煤炭专项基金
1、外运出省的煤焦(包括出口煤、焦),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号、晋政发[199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水资源补偿费吨原煤2元,吨洗精煤3元,吨焦4元。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1号文执行。
3、国家统配煤矿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等机构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4、煤炭部直属公司和原山西煤管局直属公司在地方发煤站收购和发运的地方煤炭,按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9号文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四、省内大电厂烧用地方小窑煤政策
省内大电厂烧用汽车运输进厂的地方小窑煤,继续执行按同质上火车煤到厂价结算,吨煤上交省财政4.89元,按扣除4.89元后煤价的12%返还给电厂和电力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按省政府晋政发[1986]25号,晋政函[1986]79号和省经委、计委、煤炭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晋经能字[1986]336号文规定执行。
五、铁路、公路运杂费用
1、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企业专用线运输煤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
2、凡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多经、集经系统的延伸服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谁服务,谁收费,提供哪种服务就收取哪种费。不得少服务或不服务收费。在我省境内的铁路各站段,执行我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办法。
3、铁路用企业自备车拉运煤焦,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自备车运价和省物价局规定的自备车租赁费、管理费。自备车发生的运费、租赁费及管理费由用户负担。
4、煤炭集运站储装系统运行补偿费,按省物价局晋价重字[1992]第318号规定,吨煤向用户收取3元,收取范围为贷款建设的与万吨重载单元列车配套的现代化煤炭集运站发运的煤炭,用于焦运站的储装系统运行补偿。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地铁局商有关部门下达。
5、汽车货物运输价格,要进行适当整顿。按照合理比价原则,由省物价局具体安排干线公路、山区公路、矿区公路货物运价及装卸等杂费。
6、桥梁、公路通行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所设的站、卡,严格执行规定的检查、收费范围,不得擅自扩大。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为煤炭销售收人的1%,并加乘开采回采率系数。采矿人销售原煤的,按原煤销售收人的计征;销售洗选煤的,按洗选煤销售收人计征。矿山资源补偿费由采矿单位按月向管辖的地质矿产部门缴纳,或向地质矿产主管机关设置的收费站缴纳。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务院第150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58号令规定执行。
七、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不准登报、不准外传、不准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