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煤炭运输损耗的标准是2%,是煤炭部、铁道部1965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叫《煤炭送货办法》。在其后的《实施细则》中又规定每换装一次不得超过1%。
另外,国家建材局规定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风力等原因会随风流失、抛洒扬尘。据统计,目前在铁路、公路等运输过程中,一次运输煤损耗约为0.8%—1%,运输(转运)次数越多,损耗越大。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印发《关于提高煤炭质量和消除运输亏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共同负责,从煤炭生产到装车,铁路运输、港口中转各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煤炭质量和解决运输亏吨问题。
二、加强生产管理,煤矿(尤其是地方煤矿、军矿)在采掘煤炭过程中,要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根据不同煤层情况不断改进采掘方法和操作技术,努力降低煤炭的灰份、水份和含矸率,使之符合质量标准。地方国营及乡镇煤矿应逐步装备和使用煤炭筛选、洗选设备,减少毛煤直销 。
三、严格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把好煤炭检验关,不符合质量规定的煤炭不准装车外运。发煤矿(集运站)均应逐步配备和完善采、制、化手段,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
四、加强煤场管理,有条件的矿、站要安装必要的除杂设备(除铁器等)或增设专职拣杂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有专职人员检查,严防杂质混入煤车。
五、采煤工作面上的雷管要有专人管理。采煤中发生哑炮时,要按有关规定找回雷管,严禁雷管混入煤中,雷管均要编号,并严格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追查责任。
六、严格执行铁道部1979年以(79)铁运字第557号文发布的《货车清扫、洗刷、消毒方法》。各卸车单位要认真清扫车底,以车底板、端板、侧板不留货渣为合格。铁路要在抓好路内卸车清扫工作的同时,与路外卸车单位签订货车清报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车底清扫干净。
七、对于送到煤矿装煤的车皮,铁路部门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车门关牢。煤矿经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通知铁路部门及时处理,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解决。车辆按协议由煤矿代为清扫,铁路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清扫费。
八、加强对铁路沿线的器材和废旧零配>(如铁鞋、闸瓦、闸瓦千、钢轨垫板等)的管理,严防其混入煤车。
九、认真做好港口中转煤炭的质量管理工作。要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清除杂物,在关键装卸部位安装除杂设备、固定筛等。
十、由矿、路、港、货组成中转下水煤炭质量管理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抽查到港煤炭质量,并将结果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一、出口煤炭质量管理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需严格执行国家商检局、原煤炭部联合下发的(88)国检监联字第46号《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原煤炭部(86)煤加字第829号文《关于明确煤炭产品质量责任制和严格煤炭管理的若干规定》。
十二、要严格计量管理。使用轨道衡的煤矿,衡器应定期检查检定,确保准确,并配备专人做好计量工作。煤矿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实际过衡数量,并加盖“衡”字章。使用检尺测量方法的煤矿,每季度要分煤炭品种测量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测量后按新比重计量,并通知收煤单位和 铁路、港口部门。装车后要车车划线,认真平车。
十三、严格按照货车标记载重量或允许装载量装载,允许误差范围不超过2%。装车后要洒上石灰浆或平车,以示标记。
十四、继续整顿铁路沿线治安秩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上车扒煤。地方政府、公安部门要配合铁路严厉打击偷盗、哄抢煤炭的不法分子。运输途中如丢失整车煤炭,铁路部门应负责查找,找不到时,应按规定向用户赔偿。
十五、做好煤炭中转下水进出港及航行中的运输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散货运输管理标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港口对进港煤炭实行原来、原转、原交、做到不落水、防止自燃,卸车后扫清车底,并严格水尺管理,单船误差不超过万分之五。
十六、针对进港煤炭品种繁杂,收发货单位多的特点,港口可代收货人对进港煤炭作必要的成批质量和重量抽查。对于煤质低劣、杂质多、亏吨严重的责任单位要实行经济处罚。有关单位对处理煤炭质量或亏吨问题发生异议时,可报请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按《煤炭送货办法》有关 规定处理。
十七、对中转下水煤炭每季度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过磅或检尺抽查,力争对进港所有煤种(洗精煤、水产煤除外)全部发煤矿(站)、全部收货人的煤炭均应成批抽查,抽查面达到10%。抽查结果,由港口每月编制一次记录,分别送收发货人。
十八、到港口的煤炭按照煤炭采、制、化“国家标准”每季按批至少进行一次内在质量的抽查检测。由港口统一组织,尽可能利用当地煤炭公证检测机构设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由港口编制记录,分别寄送收发货人。化验费由港口向收货人收取。
十九、进港煤炭卸车中,由于杂质造成港口机械事故的,责任单位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严重时,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十、关于煤炭亏吨的责任问题,如到站的煤车标记状态发生了变化,由到站检查确认后编制记录,其亏吨由铁路负责;其余均由发煤单位负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运输
1)计算钢结构的物体体积,根据物体材质比重计算物体净重量;
2)计算制作时的损耗重量,将损耗量加净重量,就得出钢结构的定额。
3)套完定额并且对其所有的子目汇总后,还要进行防腐超高计算,一般超高部分是防腐部分人机乘以15%,在计算脚手架超高费,按人工费的8%计取,得出定额直接费,在进行取费。
一、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积极应对
困难面前比的是信心和勇气,“信心比什么都重要”,虽然煤炭企业现在面临的形势比以往更复杂,困难比以往更多,生产经营形势更加严峻。但我们要在危机之中看到机遇与前进方向,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稳中求进”确定为2013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基调,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些都为煤炭企业的平稳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因此,我们要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把困难看得更清楚、更透彻一点,把可能遇到问题想得更复杂一点,考虑得更周全一点,把我们的应对措施制定的更完善,应对方案制定的更充分、更具体,坚定信心,科学研判,积极应对,就能够实现企业发展的平稳运行。
二、积极转变管理理念,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近年来,煤炭企业总体管理水平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生产型、随意性、经验型、粗放式、被动式”的管理模式依然普遍存在,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企业管理水平仍亟待提高。如何进一步提升我们煤炭企业的管理水平呢?我们认为,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走精细化管理之路,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最佳选择。精细化管理实质是一个从“精”到“细”的发展升华过程。精者去其粗也,精心提炼、总结、筛选,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案;细者入其微也,穷其根由,由粗及细,由表及里,从而找到事物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只有坚定不移的推进精细化管理,通过管理提升找出风险点,止住出血点,向管理要效益、要质量,将企业管理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
管理转变、由随意性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由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由被动型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才能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管理基础,才能使企业实现良好的效益目标。
三、加强成本控制,向成本管理要效益,实现降本增效
成本控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在当前的严峻形势下,要出效益,就要拼成本,哪个企业把成本压下去,这个企业就能活下来,谁压不下去,将来就无法生存。因此,煤炭企业要大力加强生产成本控制,树立全员成本管理理念,不仅搞经营管理的要有成本意识,搞技术的、抓安全的也要有成本意识,不仅管理干部要有成本意识,企业职工也要有成本意识。“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煤炭企业在管理上必须苦练内功,眼睛向内看,深挖成本潜力,向成本管理要效益,在成本管理上要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1、做好物料消耗的管理与控制。从加强物资计划编制做起,加强物资审批,实施物资采购、审批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投入上的大手大脚,把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严格执行修旧利废、交旧领新、自制加工力度,提高材料物资的有效使用率,把材料管理提高到象抓安全一样的高度来对待,努力将煤炭企业成本的这个“龙头”降下来。
2、进一步加强薪酬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工效管理,提高工时利用率,强化工资定额管理工作,坚持职工薪酬与劳动效率、企业效益双挂钩的薪金管理原则,实现职工报酬合理、稳步增长,杜绝人工成本无节制、无限制地的增长与升高。
3、优化供电管理。主要是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检修班次和作业时间,优化供电系统、提高功率因数、采用新的设备和工艺,充分考虑谷峰时段电价,做好“避风填谷”工作,实行吨煤电费承包,通过多种手段降服煤炭企业成本中的这只“电老虎”。
4、加强设备管理。要从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修保养入手,严格落实设备点检制,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预防性维修等工作,保证设备完好和无故障运转,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修理费支出,同时,做好租赁设备计划编制,提高设备利用率,及时退租设备,减少租赁费支出,降低企业设备使用成本。
5、严格工程项目管理与审批。要遵循“收支平衡、总量控制、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对生产、专项资金计划进行管理,各项工程、资金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杜绝无计划工程和超计划审批,优化工程设计,把控工程质量,压缩不必要的专项投资,特别是非生产性工程及设备购置,把紧工程成本这道门,减少资金、材料无效投入造成的浪费。
6、严格控制其它支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支出,特别是要严格控制精简各类会议、庆典,对公务用车、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可控性费用实行目标控制,切切实实降低企业非生产性支出。
四、树立煤质意识,抓好煤质管理
针对煤炭销售形势不容乐观的现实情况,要始终把加强煤质管理作为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在企业干部职工中树立煤质意识,形成“人人讲煤质、人人重煤质”的良好氛围,要把煤质管理上升到“保煤质就是保饭碗”的高度,做到认识、责任、工作三到位。从加强采面煤质管理做起,合理布置巷道和调整采高,搞好回采巷道层位控制和采面回收率管理,严格执行煤矸分装分运,合理配装运输,建立并完善采掘、洗选、装运、检验、入仓等环节的煤质管理体系,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煤质管理,确保实现煤炭质量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五、搞好增收节支,勤俭持企
煤炭企业生产存在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生产环境复杂多变,导致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增收节支工作。
1、要抓住增收节支的关键环节和部位,抓住主要矛盾,查找工作的关键管控环节,利用科技创新、技术创新、方案优化,在采煤工艺、优化工作面设计、巷道支护设计、掘进工艺、运输系统、通风及瓦斯治理等大的环节和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好办法,抓好增收节支的重心;
2、“既要抓西瓜,也要捡芝麻”,从点滴做起,增收节支工作不仅要从大处着眼,还要坚持从细微之处入手,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将勤俭节约自觉贯穿到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要把增收节支变成全体员工的自觉行动,使其成为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助推器。
六、紧抓安全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成本理念
安全是煤炭企业管理的重心,是企业效益的保障,煤炭企业的效益主要来源于煤炭生产,假如失去了安全的保证,煤炭生产就成了一句空话,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牢固树立“安全为天、安全第一、安全是企业最大成本”的理念,深刻理解安全成本间接性、滞后性、长效性的特点,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学会在安全上算经济账、算长远账,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力争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做最合理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安全投入的作用,以最少的投入取得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努力在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实现“双赢”。
省及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煤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护煤炭资源,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炭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煤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诚信经营等情况。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煤炭、重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煤炭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矿建设与生产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得小于30万吨。第十条 开办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煤炭条例》的规定取得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凭省煤炭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施工。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第十三条 煤炭生产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的,煤矿企业应当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提取土地复垦费用和塌陷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自行关闭煤矿、报废矿井,经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关闭手续,并在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做好闭井后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为井下从业人员办理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电力、水源、通讯、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不得扰乱依法批准设立的煤矿矿区的正常生产活动。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必须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
煤矿企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将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煤炭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煤矿企业整改,并督促煤矿企业做到整改资金到位、措施有效、时间保证、责任到人。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的矿长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煤炭的成本包含采购煤的价款,运输费,卸箱费,取送车费,不计入销售费用
1、原材料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和挑选整理费的可以计入原材料成本里面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等2、原材料入库前所发生的运杂费,装卸费和挑选整理费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等。借:管理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备用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等。原材料是企业存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品种、规格较多,为加强对原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外购的原材料初始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