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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矿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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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 09:09:31

如何处理矿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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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07:58:26

如何正确处理矿群矛盾,是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面临的老大难问题。兴仁县副县长靳龙方告诉记者,兴仁是全国2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也是我省第一个工业产金县。随着矿产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对矿产资源开采的规范化管理,矿群矛盾不断凸现和尖锐,甚至曾经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如何发展煤矿产业、黄金产业,妥善处理矿群矛盾,推进和谐矿区建设,一直是兴仁决策层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通过近两年的实践,兴仁和谐矿区初见雏形,过去矛盾集结的煤矿产业得到健康发展,推动了煤炭向产业化转型。作为我省建设和谐矿区的策源地和开拓者,兴仁县在实践上取得诸多突破。

兴仁矿区独创的“矿灾基金”,解决了矿群矛盾调处中无责任主体的灾害赔偿资金来源问题。成立煤炭协会,由煤炭协会收取“矿灾基金”(协会委托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局以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使用。矿灾基金设立后,2007年累计收取基金920万元,预计2008年可收取2000万元,并将相关项目资金打捆使用。2007年以来,各种生态项目资金、农村扶贫资金逐渐向矿区倾斜,共计投入3000余万元资金用于矿区生态治理、人畜饮水、通村通组公路等。此外,该县煤矿企业无偿投入矿区道路、学校等方面的建设资金约2000余万元。

资金筹措上的突破解决了历史遗留矛盾。目前,兴仁已投入资金近2.22亿元,初步解决了地质灾害、人畜饮水、环境污染等问题。对于房屋在采煤片区范围内的农户,由煤矿企业每年无偿供应每户村民4至5吨原煤,对矿区周边群众供煤按坑口价或成本价收取,矿区以外的困难群众生活用煤由煤调基金给予补助,每年优惠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煤供应户数达4567户20393人。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矿区进行地质灾害评估鉴定,确定了72个地质监测点,落实专人实施24小时监控。由于矿区现阶段主要遗留矛盾得到逐步解决,群众上访案、群体性事件大幅减少,矿区趋于动态稳定。

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由此得到较大改善。潘家庄镇镇长黄松告诉记者,过去“怕提安全、怕提和谐”的矿区农村,现在是新农村建设的亮点。目前该县已启动矿区13个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硬化通村、通组、串户路,改造炉灶3000户,新建沼气池40余口。对矿区进行油路改造,该县矿山企业污染治理已投入资金7000万元以上,建成了矿渣处理尾矿库、废气除尘、烟气洗涤、生活废水处理等设施,矿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全矿区水源枯竭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和谐矿区还给当地群众带来更多的出路和财路。2008年以来,兴仁培训煤矿一般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技业管理人员1000余人,全县合法煤矿中该县农民工达1600余人,年收入达8000多万元。矿区群众参与运输的车辆达到1000余辆,每年收入可达7500万元以上。企业生活消费带动了矿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蔬菜、矿区畜产品等消费为当地农民增收数百万元,矿区群众逐渐从传统的种植业向工业、运输业、特色种植业转变。据统计,由煤炭开采带动农民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005年的1900元,提升到2007年的2800元,预计今年可达3200元以上。矿区群众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改变了过去守着资源过贫穷日子的窘况。

人和万事兴。由于矿群矛盾的逐步解决,矿区社会秩序保持动态稳定,兴仁在延长煤炭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上取得新突破,完成了煤化工、加工工业、重工业等循环经济生态园区前期规划,煤化工项目已列入《贵州省普兴矿区煤电化一体化规划》;巴铃煤化工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480万吨洗煤厂、2×30万千瓦煤矸石电厂、120万吨甲醇厂、50万吨电石厂等煤化工、盐化工项目正在加紧规划申报,90万吨焦化项目已获省发改委批复,到2011年可实现1000万吨的生产能力。煤炭逐渐向产业化转型。

省农办副主任李昌来认为,兴仁建设和谐矿区的思路和实践,解决了“有资源的地方人民不一定富裕的问题”,这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的结果,既发挥了资源优势,防止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又解决了资源富集地区矿产开发和人民生存的这一矛盾,建设和谐矿区对促进资源性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意义不止于兴仁,也不止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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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07:58:26

兴仁市铁龙煤矿现状处于经营状态。在兴仁县屯脚镇铁龙煤矿,该煤矿滞销的近5000吨煤炭开始起运,这标志着兴仁煤炭销售逐渐恢复。兴仁煤炭已全面恢复了外销调运,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得以逐渐恢复。兴仁县铁龙煤矿是一家主要以生产、销售煤炭为主的公司,主要位于贵州省兴仁县屯脚纳英村。其兄弟公司有安龙邱家湾煤矿、贞丰正大煤矿、顶效金辉物流公司等等,皆为同一集团旗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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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07:58:26
兴仁县人民政府文件

仁府发〔2013〕133号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兴仁县土地征收、搬迁安置及“两违”清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一条例”)和国家林业局、贵州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兴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小城镇建设、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按照“三法一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公开透明、依法评估、合理补偿、统一安置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得出、住得稳、能发展。

第四条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安置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负责对拟征收土地、房屋及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汇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实、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处理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过程中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县国土局(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征收土地的丈量登记及补偿款的兑现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房屋搬迁的丈量登记及补偿费的测算等工作。

(四)县林业局负责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统计测算和补偿计算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搬迁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等工作。

(六)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土地征收搬迁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县公安局负责办理失地农民自愿申请农转非户口手续。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 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六条 征收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第七条 征收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采取划拨(公益性项目)或“招、拍、挂”方式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八条 征收个人没有违反“三法一条例”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或按规定标准统一安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由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告土地征收方案和征地补偿方案,明确土地征收时间、范围和面积,组织乡镇(街道)和所在地村(居)委会干部及村(居)民代表现场丈量登记,将征地补偿款兑现给村(居)集体,由村(居)集体分配给土地经营管理权益人。

第十条 征收土地类别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共七类。征收土地涉及石旮旯的,按石头实际所占面积进行扣减,扣减的石头面积按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余下的土地面积按实际地类进行补偿。(详见附表1)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林果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种植密度和补偿的标准详见附件2-5)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的林果木、花(苗)圃,抢修鱼塘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和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被征地农民,按已征地亩分(计算到分)每征用1亩旱地每月领取100元(即每年可领取120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征用1亩水田每月可领取120元(即每年可领取1440元)基本生活保障金。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领取时间从交出土地使用权次月起,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为止(在此期间,国家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如有调整变化,按调整变化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凡在已征收土地内的一切建构筑物、林果木、农作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和清除。借故拖延或无理要求、无理上访或缠访的,阻碍征收土地、阻挠施工或辱骂殴打征地和施工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凡是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的,由责任单位自行纠正,收回多发的补偿金额。凡是采取要挟、欺骗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坚决依法打击。凡是主动退回多收的补偿金,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对征收土地上的林果木,没有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密度标准执行,滥用职权和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多报冒领、收受贿赂、合伙骗取国家补偿资金进行分赃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章 房屋搬迁安置

  第十七条 房屋搬迁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乡镇(街道)配合。

第十八条 房屋搬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统筹还房和小区自建三种安置方式。

 第十九条 房屋搬迁补偿包括: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第二十条 被搬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被搬迁房屋的结构类型等进行评估确认,按程序公告后发布据实补偿。(详见附件6-7)

第二十一条 搬迁搬家费用的补助(含搬迁和回迁两次费用),1-4人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1600元,5人以上的两次搬家费一次性补助2000元,周转、临时过度补助费按实际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助60元/M2。

第二十二条 搬迁对象是企业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搬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评估价+宅基地评估价)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筹还房安置的,由乡镇(街道)牵头,国土、房管部门配合,引导搬迁的群众代表与开发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统筹开发建设住宅小区,置换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选择小区自建安置的,必须以县城总体规划或城镇总体规划为指导,由乡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安置,打造特色街道、美丽小区。

(一)2001年1月1日《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东至洛渭村,南到顶兴公路[现兴仁大道],西抵红井田,北至烈士陵园,总面积7.01平方公里)和第三轮规划修编范围内(即原四联乡和李关乡的摆布河、大桥河、小石桥、马家屯、邓家院、洛渭屯、杨泗屯、田坝8个村[居]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4平方公里)已建成的;2006年12月31日前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区域建成的房屋(指本村居常住农业户口村民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经住建、国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具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安置:即安置面积为搬迁主房(即长期生活起居的房屋)的实际占地面积全算,檐高2.2M以上(含2.2M)的杂房(厨房、厕所、畜[禽]圈)实际占地面积折半计入安置面积;檐高2.2M以下的杂房只兑现评估补偿,不计为安置面积,其占地按征地标准补偿。

(二)小区自建安置宅基地进深15M,面宽根据安置面积确定(农村“一户一宅”的参照此比例执行)。被搬迁房屋是国有土地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被搬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安置的宅基地由国土部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手续。

  (三)符合评估补偿搬迁安置,安置面积不足120M2的,可参照条例规定的农村“一户一宅”标准,申请补足120M2,但必须按300元/M2缴清增补部分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规划区外的“一户一宅”美丽小区,由乡镇(街道)和村(居)根据安置小区场平和配套设施建设实际工程费用按宅基地面积据实收取。

(四)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安置的搬迁户或征地户(指本村居民常住的农业户口),按500元/M2收取安置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五)被搬迁房屋的特困户,补偿款不足以解决最低居住要求的,按照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农村“一户一宅”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村(居、社区)农业常住户口且享有集体资产分配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人或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继承权益人)。

(二)符合法定婚龄并持有合法结婚证、独立分户的。

(三)土地承包户的所有经营管理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

(四)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

(一)户口已迁出或户口曾经迁出,在征地启动后又迁入的。

(二)已经婚出,户籍未迁出的(纯女户中入赘负责赡养女方老人的除外)。

(三)离婚后又单独申请农村一户一宅的(婚前住宅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自行分配)。

(四)将原有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转让、赠与他人的。

(五)将经营管理的土地非法转让、赠与他人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无条件收回安置宅基地:

(一)二年内未建房,土地闲置的。

 (二)五年内没有按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的。

(三)违规私自转让安置宅基地或安置宅基地上建成的房舍使用权的。

第四章 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清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三法一条例”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和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清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用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行为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以下简称“两违”)。

第三十条 “两违”的清理,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乡镇(街道)配合,深入村(居)社区排查,将“两违”的行为人在电视、报纸上曝光,依法处罚和拆除。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

(一)非法买卖土地,转让、赠与、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占用土地建设行为的;

(二)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炒作买卖土地的;

 (三)影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出卖、出让原住房的;

(五)农村村民已经具备了“一户一宅”或一个宅基地,再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六)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三法一条例”,非法擅自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法一律拆除或恢复土地原状。

(一)非法买卖土地擅自建房的;

(二)违反城市、城镇、兴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

(三)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

(四)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补救的;

 (五)严重影响消防、防洪、交通、学校、卫生等社会公共安全和城市、城镇景观的;

 (六)临时用地期满,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续办临时用地手续未获批准的;

(七)其他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条 “两违”清理的原则:

(一)2009年2月11日以后建成的所有“两违”建筑,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

(二)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建成,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问题“两违”建筑:2001年1月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或2006年12月31日至2009年2月11日期间,在兴仁县城第二轮城市修编范围外第三轮城市修编范围内建成的,该“两违”建筑权益人主动配合国土和住建部门调查,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即砖混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120元/M2,砖木结构房屋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80元/M2,简易房一次性补助拆工补助60元/M2)。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按照农村“一户一宅”的规定向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一户一宅”审批手续,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在规划小区内置换宅基地解决其居住困难;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的,只给拆工补助,不予安排宅基地。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取消享受拆工补助和置换宅基地的优惠政策。

(三)非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9年2月11日以前已建成并在国土和住建部门登记在档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一律依法拆除,不予任何补偿安置;其他区域农村户口的村民,主动配合调查和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享受拆工补助优惠政策(参照上款拆工补助标准执行),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可申请优先购买一套保障住房(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四款);既不主动配合调查,又不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享受拆工补助和购买保障住房优惠政策。

(四)历史遗留问题“两违”户,主动配合调查并自动拆除其“两违”建筑后,既未纳入农村“一户一宅”处理,又在兴仁县城区内本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0M2的,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小区内,申请120M2的宅基地(按1500元/M2缴纳安置区征地补偿费和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解决其居住困难(按本条此款处理的不再享受本条第三款)。

第三十四条 凡是办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配合,对所办证件来源审查是否合法。

第三十五条 凡是违规办理的证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证件一律依法收回,并公告作废。凡是合法批准,但数量不符,多占土地的,多占部分一律收回;既成事实,难以收回的,按评估地价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是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典型案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绳之以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办理证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执行处置打击不力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依法清理“两违”和拆除“两违”建筑过程中,凡是无理取闹、串联、造谣惑众、煽动闹事、聚众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拒执法的人员,将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县政府、城市和谐领导小组相关征地、搬迁、安置、“两违”处理的文件以及违反“三法一条例”规定签订的各类安置宅基地协议,一律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另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标准。(生态林树种)

3、林木补偿标准。(生态经济兼用树种)

4、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种)

5、林木补偿标准。(城镇绿化苗)

6、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7、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8、搬迁、周转、临时过度补助标准。

知性的紫菜
粗暴的宝马
2026-05-10 07:58:26
姓名:方先红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县长

职责: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武装、审计、监察、机构编制、工业园区、发展和改革、招商引资、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县政协。

姓名:靳龙方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职责:协助方先红同志管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分管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应急办、外事侨务办、国防教育办、法制办、政务中心、机关事务局、人防办)、县财政局(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一事一议办、政府采购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煤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县智力支边办、县基本建设投资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县委群众工作部(信访局)、县武警、县消防、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银监办、中国人民银行兴仁县支行、工商银行兴仁县支行、农业银行兴仁县支行、中国银行兴仁县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兴仁县支行、建设银行兴仁县支行、贵州银行兴仁支行、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支行、人民财险、人民人寿保险、太平洋财险、太平洋人寿保险、华创证券兴仁分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姓名:岑建芳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职责:协助方先红同志分管县民政局(老龄办)、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协助靳龙方同志分管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应急办、外事侨务办、国防教育办、法制办、政务中心、机关事务局、人防办),县财政局(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局、国库支付中心、一事一议办、政府采购办),统计局;协助冯子建同志分管县发展与改革局。

姓名:韦 莽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职责:协助方先红同志分管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县医院、中医院)、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档案局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县残联、县妇联、县文联、团县委、县史志办、县红十字会、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分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姓名:王长贵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职责:协助方先红同志分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管理)、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构建和谐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贵州东湖新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县供电局、县公路管理段等方面的工作。

姓名:冯子建

职位:兴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职责:协助方先红同志分管全县大安全(安委会)、县发展与改革局、县工业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县环境与保护局、县和谐工矿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县煤炭中心、县黄金中心、县兴黔矿业公司、县黄金公司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县科协、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石油公司、兴仁县通讯驻地网联合建设办公室、贵州盐业集团兴仁分公司。

纯情的棒棒糖
自然的小蝴蝶
2026-05-10 07:58:26
兴仁市兴顺煤矿开采方式露天开采。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兴顺煤矿露天开采项目已获省能源局同意,正在修改完善资料。华宏煤矿90万吨/年矿井手续办理,目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截至9月底,全市原煤实际过站量446万吨、占全州823.50万吨的54.15%。

忧心的天空
端庄的草丛
2026-05-10 07:58:26
建设期。

因为兼并重组后保留黔山煤矿,关闭兴隆煤矿,兼并重组后黔山煤矿建设规模扩建为45万t/a,目前为建设期。

兼并重组后:同意黔山煤矿调整矿区面积为4.6342km2,开采深度:+1610~+1300m。矿井采用平硐开拓,全矿划分为两个水平四个采区,首采一采区。矿井一采区采用倾斜长壁后退式开采、其余采区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综采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根据初步设计,兼并重组后拟利用原有黔山煤矿工业场地作为今后的主副平硐工业场地,拟利用原兴隆煤矿工业场地作为兼并重组后黔山煤矿的回风斜井场地,拟利用原兴隆煤矿副平硐场地作为兼并重组后黔山煤矿的排水平硐场地。

发嗲的钢铁侠
自信的背包
2026-05-10 07:58:26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是2000-10-25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南州兴仁县潘家庄镇鸡场坪村。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00007753044648,企业法人戴明焕,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煤炭开采及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供电业务。)。在贵州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6289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9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黔西南州兴仁县振兴煤矿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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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07:58:26
兴仁的煤炭主要分布在,

潘家庄镇王家寨村,主要有:振兴煤矿(国营) 兴隆煤矿 王家寨煤矿 浙江煤矿 富达煤矿

兴仁县简介

兴仁县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中部,东邻贞丰县,南接安龙县、兴义市,西界普安县,北接晴隆县,东北与关岭隔山江相望。地形西高东低,境内地形起伏较大。兴仁县辖16个乡镇、286个行政村,居住着汉、布依、苗、回、彝、黎族、仡佬等16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23%, 辖4个街道办事处(东湖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真武山街道办事处)8镇(屯脚镇、巴铃镇、回龙镇、雨樟镇、潘家庄镇、下山镇、新龙场镇、百德镇)6乡(李关乡、民建乡、鲁础营乡、大山乡、田湾乡、新马场乡)134个行政村、9个社区、19个居委会。2014年综合经济实力和人均财政收入均居全州第二。综合经济实力进入全省31经济强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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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潘家庄镇 振兴煤矿。

振兴煤矿位于黔西南州兴仁县潘家庄镇境内,系**省**矿务局全额投资的国有企业,属地方国营煤矿。矿井于2008年5月与顺发煤矿整合后,现矿区面积3.7862平方公里,资源储量7040万吨。

**矿务局于2004年底收购振兴煤矿后,自05年3月份开始对矿井实施全面技术改造。在**与贵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关心支持下, 2007年12月通过各种证件的验收且正式投产。08年5月整合了顺发煤矿,现矿井已经办理了年产9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其它相关证件。振兴煤矿现有职工680人,其中大中专毕业生114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17人,大专生36人,有煤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68人,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18人,助理工程师22人。

振兴煤矿自建矿开始,得到**、贵州各级**、**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贵州**、**;省**、**等部门**和州县各级**和部门**多次到矿视察工作。07年9月全省小煤矿关闭整顿、瓦斯治理暨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把我矿列为全省煤矿示范矿井,省煤监也把我矿列为08年瓦斯发电项目实施的试点单位。

振兴煤矿近期发展目标

一、产能目标:2012年7月前完善年产9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技改手续且完成技改验收。2013年达产90万吨,力争在2015前实现100万吨。

二、建设年产120万吨洗煤厂,2011年度完善手续,着手施工,力争2013年投产,做到全部煤炭入洗,煤质提高到6300大卡以上,含硫降到3%以下。

三、安全生产事故率为零。

四、铸造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

矿井中长期发展目标

1、确立 “矿井上档次、文明上台阶、管理添活力、员工强素质”的战略目标,形成以提高原煤生产能力为主线,健全内部管理控制体系,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学习创新,塑造企业形象,以崭新的企业文化管理理念,不断创造新的辉煌。

2、建成90万吨的生产矿井后,仍将坚定做大做强企业、实现矿井可持续发展的信心。一方面整合周边的小煤矿,另一方面收购有资质的煤炭企业;再一方面争取拓展更多的煤炭资源。最终把我矿建设成一座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本质安全型的现代化矿井。

3、变废为宝,循环利用。在不断总结和完善瓦斯发电技术的基础上,随着矿井开采到矿区深部,利用瓦斯增加的条件,不断增加瓦斯发电机组,在电量自给有余的基础上,上网供应社会。并将充分利用瓦斯发电产生的热水供给给浴室、食堂使用。同时也可把瓦斯转化为民用液化气。

4、实现六化目标。即采掘机械化、监控可视化、运输集控化、管理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生活管理公寓化,将矿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绿树成荫、四季花香的幸福家园。

2009年 11月26日23时23分,兴仁县振兴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大安全事故。当班172人,安全升井162人(其中3人受伤),死亡10人。振兴煤矿**矿务局全额投资的国有企业,属国有地方煤矿,现有职工850人。2004年底,**矿务局收购此矿,2005年3月,开始对矿井实施全面技术改造。2007年12月通过年产30万吨生产规模竣工且正式投产。2008年5月整合了顺发煤矿,现矿井已经办理了年生产9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