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物发电厂有几家
8家。贵州生物发电厂有8家。生物质发电是利用生物质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的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一种,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黎平县聚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是2011-03-16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高屯潭溪村。
黎平县聚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22631569228456U,企业法人郭勇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黎平县聚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木屑棵粒、机制炭、活性炭、杉木油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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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是做哪方面的,是节能政策主管部门还是环保政策。主体是贵州省能源局,其他相关的部门是贵州省环保局(微观)和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宏观调控)
地址:云岩区瑞金北路172号。主要负责处罗列五个,后面有所有部门分布,和负责人,2010年情况,人员变动、调职未有确认,仅供参考。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组织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和绩效管理组织征收政府有关能源调节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新能源研发,提出资金使用和监管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机关目标绩效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编报部门财务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省属国有煤矿亏损补贴方案;组织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和绩效管理;组织征收政府有关能源调节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新能源研发,提出资金使用和监管建议。徐 钰(主任)赵小林(副主任、正处长级)魏 娟(副主任)陈豫黔(副调研员)张永霞(副调研员)何 志(主任科员)邹 瑾(主任科员)周胜利(副主任科员)崔晓娟(副主任科员)(二)政策法规处研究能源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起草有关贯彻国家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意见和办法;拟订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能源生产和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受理工作。 刘兴科(处长) 刘晓阳(副处长) 张南宁(副调研员) 黄迎春(主任科员) (三)发展规划处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能源综合业务工作,参与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能源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王家平(处长) 杨 毅(主任科员)(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监管。参与指导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承担散装水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韩树强(处长)梁昌腾(主任科员)赵温跃(主任科员)刘登国(主任科员)(五)电力处 承担电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火电、水电、核电、风能、光能和地方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办电力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电力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 徐光伟(处长) 邹乾海(主任科员) 胡杰锋(主任科员) 黄 鹤(主任科员) 杨昌荣(工作人员)(六)煤炭处 承担煤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煤炭生产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及监管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和省规划与年度计划内煤炭项目及上报国家核准项目。承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煤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兰海平(处长)高腾友(调研员)冯元庆(副处长)冯 冰(主任科员)郭宇辉(主任科员)王志勇(主任科员) 张 杰(副主任科员)(七)能源市场监管处 拟订能源行业经济运行的政策和措施;承担能源行业运行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指导协调能源产运销衔接和铁路运输计划平衡工作;协调省内电煤及省内外重点用户的煤炭调运;负责能源市场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石油行业的监管工作,拟订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和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管;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关 鸣(处长) 蒲海帆(调研员) 吴 昊(主任科员) 马 波(主任科员)(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承担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工作;拟订煤层气、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政策与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煤层气、煤化工、煤炭加工转化为新能源等行业的技术改造、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卓 军(处长) 万 键(副处长) 施绍贵(主任科员) 龙 斌(主任科员) 罗春林(主任科员) 吴 平(工作人员)(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队伍建设、行业培训工作;承办能源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准入许可及监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查及申报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杨玉华(处长)江庆丰(副处长)田晓红(副调研员)徐 州(副调研员)陈 勇(主任科员)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能源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能源局监察室。徐健生(主任)张国强(主任科员) 省煤矿工会: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各级煤矿工会开展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经济技术、劳动保护、群众安全、生活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职工文化体育、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
胡秀礼(主席) 吴坤茂(副主席、正处长级) 王文娟(副调研员) 李振亚(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节能规划,强化节能管理,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合理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用能单位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八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定期制定、公布本省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实行分级考核和监督管理。
重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制定,实行听证制度。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篇(章)进行评估。第十条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用能单位的节能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利用、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或者具有节能监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监测报告,其监测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节能监测资格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第十四条 节能监测机构的节能监测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电力、煤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第三章 节能技术进步第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定期向社会发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速节能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用能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