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基本上应具备那些功能
煤矿监控系统井下分站应该具备显示模拟量,瓦斯超限断电。向地面中心站传输和接受地面中心站的指令和信号等功能,具体如下:
1、为所挂传感器提供电源,备用电源不低于2小时。
2、采集各传感器的实测参数,设备运行状况、开停状态;且实时显示。
3、通过工业以太网快速向地面的系统中心站传送巡检参数。
4、执行地面中心站发往井下的各种控制命令。
5、对异常状况进行断电控制。
扩展资料矿井监控系统一般由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或电控箱)、主站(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1、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并具有显示和声光报警功能(有些传感器没有显示或声光报警功能);
2、执行机构(含声光报警及显示设备)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
3、分站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主站(或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主站(或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煤矿通风瓦斯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贯彻“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瓦斯管理方针和建设“系统可靠,通风达标,管理到位,监控有效”与其管理体系的要求;
2、煤矿运输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掌握胶带运输机、轨道运输机的运行安全状况;
3、煤矿供电: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对井下电网进行实时监测和远程控制,保证井下供电安全;
4、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与人员考勤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一并开发使用,加强煤矿井下劳动组织管理;
5、日常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实现通讯系统的功能,发现事故隐患可以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或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有效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第八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预留联网端口,供同级财政、税务、安全监察等部门进行网络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3人。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按特殊工种管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架设供电专线,安装防雷电接地装置等设施,确保设备完好和传输数据准确。第十二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第十四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网络租用、设备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同级财政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和参数。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报告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行为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置或者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一般需要具有远距离监测煤炭产量、超产报警、工作异常报警、统计、显示、存储和查询等功能。
恒盛高科KJ528煤矿产量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设备:
ICS-5F矿用本安型分站、KDW127/5 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直流稳压电源、KBA8型隔爆摄像仪、ICS-220J 型矿用信息传输接口、XK3208-A5 型称重显示控制器、网络硬盘录像机和不间断电源。
参考资料: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矿井监控系统一般由传感器、执行机构、分站、电源箱 ( 或电控箱) 、主站 ( 或传输接口) 、主机 ( 含显示器) 、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 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1) 传感器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并具有显示和声光报警功能 ( 有些传感器没有显示或声光报警功能) ;
2) 执行机构 ( 含声光报警及显示设备)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
3) 分站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主站 ( 或传输接口) ,同时,接收来自主站 ( 或传输接口) 多路复用信号。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能力、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主站( 或传输接口) 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控制执行机构工作;
4) 电源箱将交流电网电源转换为系统所需的本质安全型直流电源,并具有维持电网停电后正常供电不小于 2h的蓄电池;
5) 传输接口接收分站远距离发送的信号,并送至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传输接口还具有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系统自检等功能;
6) 主机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联网等。
煤矿井下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有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和腐蚀性气体,潮湿、淋水、矿尘大、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空间狭小、监控距离远。因此矿井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其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
①电气防爆;②传输距离远; ③网络结构宜采用树形结构;④监控对象变化缓慢;⑤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⑥工作环境恶劣;⑦传感器( 或执行机构) 宜采用远程供电;⑧不宜采用中继器。
1.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一氧化碳、风速、粉尘、温度等传感器设置数量、超限报警值设定情况,甲烷、一氧化碳等浓度曲线、异常报警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2.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下井人数、矿领导带班下井等情况,是否超定员及其他异常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3.矿震与地应力监测系统:矿震、地应力、能量、超限报警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4.水文监测系统:煤矿排水量、水位、水温等预警信息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5.矿用设备管理系统:重要设备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年度检修计划、设备运行状态等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6.双重预防管理系统:风险辨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数据信息每日上传情况,煤矿对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原因分析、解除)等情况。
7.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系统运行、摄像机节点在线、图像传输等情况,排查遮挡摄像机、擅自调整摄像机位置或角度等违规情况,停产停建煤矿状态情况。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主要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矿尘浓度、风速、风压、湿度、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国务院颁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 《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全国煤矿安装监测监控。
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要求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其安全避险的预警作用。
煤矿井下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有易燃易爆可燃性气体和腐蚀性气体,潮湿、淋水、矿尘大、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空间狭小、监控距离远。因此矿井监控系统不同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其与一般工业监控系统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①电气防爆;②传输距离远; ③网络结构宜采用树形结构;④监控对象变化缓慢;⑤电网电压波动大,电磁干扰严重;⑥工作环境恶劣;⑦传感器( 或执行机构) 宜采用远程供电;⑧不宜采用中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