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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监办检查什么

腼腆的鸵鸟
野性的飞机
2022-12-22 22:20:53

监理办的日常工作都是做什么

最佳答案
超级的香氛
沉静的花生
2026-04-07 16:05:59

旁站监理,跟踪施工全过程,进行工序的质量检查,持证送检原材料;负责进场材料、构件、半成品、机械设备等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计量、验方及签署原始凭证;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各项试验工作,复核所有试验记录并 签字;监督检查承包商提出的延期和索赔申请的期限的费用计 划,并提出复核意见;负责现场施工安全、防火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现场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复核建筑物标高、轴线,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沉降观测,并作好记录; 执行监理细则,填好各种监理图表; 负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坚持逐日填写监理日志,及时、如实地填写原始记录。

最新回答
哭泣的毛巾
受伤的小蝴蝶
2026-04-07 16:05:59

领结婚证需要预约吗

需要咨询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各地规定有所区别。

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眯眯眼的小鸭子
从容的草丛
2026-04-07 16:05:59
工监办是工程质量监督。

工监办是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快乐的咖啡
闪闪的白羊
2026-04-07 16:05:59
一、要狠抓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细化目标、强化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网络

一是要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各乡镇和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与所辖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车间、班组。

二是要细化监管主体责任,建立网络化的安全责任传导系统。各监管主体要把监管责任按地域划分若干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人员,用地图、公示牌注明各个责任区的位置、重点企业、隐患、主要建筑、挂点领导等内容。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三是要完善各项运行机制,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建立挂点领导、责任区负责人、联系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每日检查报告制度和检查台账、每周报告制度、每月调度制度、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和隐患督查制度等,确保监管体系运行实效。

四是要加大考核力度,制定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与年度单位绩效挂钩,实行奖惩。

(二)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了更好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加强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建设,通过制定科学、严谨的评估标准、引进先进的技术要素对企业全面进行安全风险测评,将生产经营单位按测评结果评定4个等级。按照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要求,实现分级、分类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是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要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及工艺,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推广新技术、新标准;三是加大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四是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是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必须根据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在重点时段、重点行业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要想保证真正的安全生产,真正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就必须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为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必须加大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充实安全生产宣传队伍,使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促进各地的经济建设。

一是在宣传工作的策略上,树立系统观念。必须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中统一计划和统一实施。每年宣传计划,应根据安全工作的重点,确定宣传的重点。宣传工作的重点应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开展,要呈现多样性、趣味性,让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完善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贯彻国务院《生产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严格执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厉查处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政策治本、源头治本,加强社会监督,建立长效机制。

二是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具体做法上,要突出党和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人文关怀,唤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为安全生产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引导群众自觉抓安全、保安全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要通过向社会全体成员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安全培训宣传网的作用,在网上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灌输安全生产的基础性知识,下大功夫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动他们为安全生产进言献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为安全生产所做的努力。开展先进典型经验介绍会和事故警示教育会,以激励先进,拼击落后。

三是在宣传工作的手段上,坚持走社会化、公众化和公益化的路子,重视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充分整合资源,实现手段的多样化与多元化。我们应改变以往那种层层下发文件、逐级传达学习的传统套路,面向社会,把安全生产文化宣传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办,以现代化传媒为载体,努力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宣传的科学化和艺术化。与电视台、报刊、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和城管部门建立巩固的协作关系,通过创办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开辟新的宣传教育阵地,在潜移默化中强化人们的安全生产观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视察观摩、法规宣讲、以案说法、街头灯箱公益性安全生产宣传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系列活动,形成政府构建平台、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上下联动的活动局面。四是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宣传队伍。要通过挖掘人才,聘用一批宣传报道骨干,并明确责任,成绩显著的予以适当的奖励。

三、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新型安监执法队伍,定位好、运作好,将直接关系到队伍的良性发展和执法的力度。同时,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和质量,关乎群众利益,关乎政府形象。所以,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至关重要。

(一)合理配备人员,加强执法装备配备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方面,需要不同人才,在选配执法人员时,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高危行业的数量、规模、状况及今后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选配与其相适应的一定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同时,选配法律专业知识人员,以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在执法装备建设上,要配备执法车辆、调查取证工具(摄像机、照相机、微型录音机等)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执法人员应统一执法着装,同时,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劳动保护设备,以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抓好学习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上岗前,执法人员要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件,才具备执法资格;同时,要参加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取得有效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上岗后,各级安监执法机构更要把学习培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好。

一要加强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素质,让其明白“为谁执法”的道理,树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

二要抓好业务学习培训。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执法质量和水平。在实际工作中,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学习;加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执法程序及其各类文书填写的学习培训。

三要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教育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利益观,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好廉政建设四个关口,即一线执法关、处罚程序关、案件审查关、罚没物品管理关,保证队伍健康发展,维护队伍良好形象。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机制,监督、立案、取证、审查、处罚、结案等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完善的执法程序;建立完善回避制度、处罚决定制度、处罚备案制度、案卷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建立规范执法台帐、文书填写标准、执法工作标准等。制定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四)准确定位,认真开展安全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是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代表各级安监部门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同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何根据新的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需要,找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定位,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笔者认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首先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突出执法工作重点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确定执法重点。《安全生产法》第四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要求;第六章的部分条款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第十九至二十三条也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所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当前安全生产执法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检查高危行业行政许可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重点工程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情况,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事故情况等,同时,对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伤亡事故的、不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具备相关安全生产资质的,坚决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有效性,做到主体明确、程序完善、文书规范、处罚适当。在执法检查时,必须达到法定数量的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并按程序向当事人表明身份,说明执法检查的根据和事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规范填写统一的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时,对需立案的要按规定上报审批,认真调查取证,按规定时间对案件周转,对决定处罚的案件,要按规定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按规定组织听证,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对已做出的处罚,要按规定程序进行执行,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案件办理完毕后,要及时结案并规范立档,做到一案一卷。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要讲究执法艺术,以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并不断探索总结执法经验,推动执法工作上水平。

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其他行业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对象的联系

一是与司法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当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是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遇到的普遍现象,在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时,对执行的案件要加强与法院的业务联系,确保行政处罚得到有效执行;对行政诉讼工作多向法院请教,确保行政诉讼工作的主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上,加强与检察部门的联系。

二是加强与其他行业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执法工作上做到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促进。

三是加强与执法对象的联系。要经常深入企业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了解执法对象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困难,为更好的执法工作打下基础。

安全执法,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执法与监督管理的关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包括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来监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执法是执法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授予权力,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检查和处罚行为。

安全执法与其他有行业监管职能的执法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要转交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以及特种设备等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按规定转交办理。

安全执法和安全大检查、督查之间的关系

安全执法是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开展的日常性执法活动,安全大检查、督查是以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名义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

为使执法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最后建议各级政府制定完善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办法,包括对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处罚内容进一步细化,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程序性规定等。

自觉的口红
曾经的早晨
2026-04-07 16:05:59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供电监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

(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保障供电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电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供电条件,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稳定、可靠供应。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电管理,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自备应急电源基础档案数据库。

供电企业发现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除用电设施安全隐患。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户拒不治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用户中止供电。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二)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电工程设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或者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实施停电、限电、中止供电或者恢复供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供电营业区、供电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规定。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经明令取缔的收费项目,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趸购转售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本的规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采取便于用户获取的方式,公开供电服务信息。供电企业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供电企业应当方便用户查询下列信息:

(一)用电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二)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三)其他用电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信息。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

第二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二)询问供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供电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损害供电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四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电监会发布的《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敏感的雪碧
无奈的小兔子
2026-04-07 16:05:59

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下面让我来告诉大家工商执法去企业查什么,希望能帮到你。

工商执法去企业查什么

一、巡查监管

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一)制定巡查计划

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

(二)日常巡查

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

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

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

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

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

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

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三)专项巡查(整治)

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

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

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

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

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着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

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

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

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

(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

(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

(3)矿山开采经营

(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

(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

(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

(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

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

(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

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

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

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

为认真落实企业巡查制度,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信用监管水平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强化对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个私协会作用,大力支持、服务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我区基层工商所企业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特制定如下:

一、巡查监管

专管员对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要以落实片(段)长责任制为主要手段,加强日常巡查,了解和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并应在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巡查情况及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一)制定巡查计划

专管员应兼顾长效监管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按经济户口模块中确定的基本巡查项目和一般巡查项目,针对辖区内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分别制订详细的巡查计划,巡查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频率、巡查方式、巡查人员和巡查结果。

(二)日常巡查

专管员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按照省工商局印发的《巡查手册》中规定的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落实巡查监管和服务职责。具体内容为:

1、及时认领本路段"经济户口",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录入本路段"经济户口"电子档案。

2、巡查对象是否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当取得的前置许可证是否齐全和有效

3、巡查对象及各类市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有存在,立即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4、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巡查对象是否已经改正

5、督促、引导本路段的无照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并配合做好年检、验照工作对已不再经营,但依规定保留执照的巡查对象是否还有保留执照的依据

6、巡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评价是否明显变更

7、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8、采集整理企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9、按照规定标准提出本片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核定建议,并对逾期未缴纳管理费的经营户负责催缴

10、认真落实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服务措施,并在职能范围内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指导和服务收集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三)专项巡查(整治)

专管员根据管理职责和工作范围,结合实际和各个时期工作任务开展专项巡查(整治)。

1、按照省、市、县(市、区)工商局的工作部署或行动方案对农资市场、食品安全等进行专项整治

2、按照工作计划和安排,针对辖区实际开展专项巡查。

3、对辖区内重点经营区域(党政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周边及重点区域内的业户)实施重点监管

4、针对举报、投诉集中的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5、对无照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6、针对"五一"、"国庆"、"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开展专项巡查。

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实施不同监管措施的监管制度。专管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一)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录入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由专管员负责辖区内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数据的录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在规定的应当录入的行政行为实施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所采集、整理及录入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主要指工商所登记的企业主体资格信息,如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法定备案及各种承诺等基本信息。

2、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章守法信息,如工商所在年检验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企业被举报、被投诉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受奖励情况等信用信息。

3、企业市场退出信息。主要指企业经营终止方面信息,如企业注销、吊销、撤销以及清算情况等信息。

4、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所获荣誉称号及奖励情况信息。如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所持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着名商标"及其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企业良好信息。

5、其它行政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如协助案件调查、执行,吊销、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

企业信用评价以定量评价为基础,兼顾定性评价的原则,其中定量评价采用计分制,计分起点为100分,只扣不加,以日历年度为起止时限。

1、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的划分根据企业当年的信用状况分为A、B、C、D四类:A类为守信企业B类为基本守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内,含25分)C类为失信企业(被扣分值在25分以上40分以内,含40分)D类为严重失信企业(被扣分值40分以上)。其中A类企业按其守信程度增设AA级别,AA级别是指A类企业中特别优秀的企业,其评定由工商所按规定逐级上报核准。

2、企业信用扣分标准。企业信用分值由计算机根据录入的信用信息自动产生,专管员对企业监管措施根据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其中年度内企业监管措施除在年初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信用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外,还要根据本年度内企业的违法违章所扣分值适时进行调整。企业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五种,其具体扣分标准参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3、特别关注企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涉及以下行业,工商所在监管过程中应予以特别关注,并把其定义为特别关注企业(简称"T"),根据其级别分别标注为:AA(T)、A(T)、B(T)、C(T)、D(T)。

(1)易燃易爆物品(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物品、成品油、液化气等)的生产、经营、储存

(2)歌舞厅、桑拿洗浴按摩、录像放映等娱乐场所经营

(3)矿山开采经营

(4)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及气瓶充装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粮食收购、储藏及批发企业

(7)以筹建方式登记的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

(8)没有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的企业

(9)餐饮服务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

(10)其它应当予以特别关注的行业。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专项整顿活动中被确定为重点整治的企业,在整顿期间可列为特别关注企业,整顿结束后视情解除特别关注。

(三)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对不同信用类别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1、A类企业(守信企业),每年走访一次,除被举报或上级督办件外免于巡查及各项检查。其中A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2、B类企业(基本守信企业),除被举报、专项检查或上级督办件外,对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其中B(T)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3、C类企业(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三个月内,要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对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并予以特别关注,其中C(T)企业每一个月至少巡查一次。(3)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4、D类企业(严重失信企业),(1)案后回查。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后一个月内,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实行经常性巡查,每周至少巡查一次。(3)在信用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4)、定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守信经营。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一)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专管员在巡查监管中要加强对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违章行为的科学、有效、和谐监管,认真落实企业工商行政指导员制度,积极探索"登记事务助导制、查处违法疏导制、规范经营劝导制、维权兴企引导制",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执法力度。

1、专管员应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2)、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是否有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承租、受让执照的行为

(3)、是否正确使用企业名称。印章、银行帐户、信笺、产品或包装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4)、是否擅自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6)、是否有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是否抽逃注册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管工作。

2、运用市局开发的后延监管系统加强企业监管。专管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及时查看"预警企业监管"系统信息提示,加强对经营期限到期企业、营业期限到期企业、试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资企业及按《三明市筹建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注册登记企业等预警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二)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专管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明政文[2004]132号),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并适时组织开展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专管员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积极运用"登记事务助导制"引导帮助其办理营业执照,对仍不办照的发出预警通知书,限期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仍不办理的立案查处。

2、取缔无照经营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工商所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注册登记工作效率,认真兑现办照承诺,为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使无照经营户能顺利办理营业执照,走上合法经营的轨道。

3、要加强与公安、卫生防疫、文化等部门配合,积极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活动,对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品行业、娱乐业、饮食业、矿山等,要坚决责令其停止营业,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手续而又继续开业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4、对边远乡村和农村季节性经营的。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局下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规定,可不予办照,但要列入临时经营户管理。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的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况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美满的蓝天
可爱的电脑
2026-04-07 16:05:59
对企业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1.生产资质(主要是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质监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3.出厂产品检验情况;

4.原材料(零部件)进厂把关情况;

5.标准执行情况;

6.计量器具检定情况;

7.特种设备登记及定期检验情况;

8.产品标识;

9.产品包装;

10.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

11.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2.产品内在质量(实施定检、监督抽查时适用。无证产品除外);

1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欢喜的灯泡
坚定的滑板
2026-04-07 16:05:59

监狱部门分为2大部分:

1:监狱大墙内监管这块有:狱政科、刑罚执行科、侦查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所谓的“管教五科”和监内医院。监区、分监区、出入监队、严管队、禁闭室(关押服刑人员的单位)。

2:监狱大墙外行政部门:监狱党委办、监狱办公室、监狱工会、监狱纪委、政治处、企管办、调度室、财务科、审计科、劳资科、生产科、供应科、销售科、行政科、社区家委等,每个监狱编制不同但大同小异。

监狱各部门工作:  

一、政治处

(一)管理全监狱民警及工勤人员编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狱公务员录用、考核,负责权限内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公务员管理工作监狱各处室职能分工。

(三)负责组织全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学历学位管理和队伍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狱各部门绩效考核和警察岗位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指导监狱党建和共青团工作。

(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统计和监狱公务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七)监狱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医疗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八)负责组织、指导、管理监狱妇女计划生育工作。

二、纪检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监狱行政监察、党纪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干部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

(三)负责监督和调查处理监狱民警违反监管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等执法规定和其他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办公室

(一)承办监狱领导政务活动事宜,协调各处室之间工作关系。  

(二)承办监狱党委会、监狱长办公会和监狱综合性会议。  

(三)负责拟制监狱综合性材料,主管监狱机关公文处理。  

(四)负责监狱制度建设管理。  

(五)负责统筹监狱软、硬件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七)负责监狱文秘、信息调研、保密、机要、信访、档案、文电处理、门户网站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狱外事出访、外事接待、对外宣传、狱务公开工作,指导监狱各部门保密、信访、档案工作。  

(九)负责监狱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监狱学会和政府研究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监狱青年联合会开展各类活动。

(十二)负责监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监狱公务用车调配、使用、维修和业务管理,驾驶员的调配、安全教育和有关证照的管理。

(十四)负责民警洗衣房的管理。

四、狱政管理处 

(一)负责组织和管理监狱罪犯收押、释放、调配、调遣、提解、提审、调查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罪犯行为规范、考核奖罚、分级处遇、会见、通信等监狱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管安全工作,指导“三共”活动。  

(四)负责狱情调研、狱内案件管理及侦破,组织追捕在逃罪犯。   

(五)负责武器弹药及警械防暴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监狱警戒设施及安防技术装备的规划、配置、技术维护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监管安全事件。 

(八)负责组织监狱罪犯入、出监教育工作。 

(九)负责监管信息管理和狱政数字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一) 负责组织和管理罪犯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罪犯个别教育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管理监区文化、社会帮教、电化教育和罪犯改造质量考察工作。 

(四) 负责管理和指导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五) 负责组织和管理邪教和有害气功类罪犯教育转化工作。

(六)负责教育改造技术、设备、设施管理工作。

(七) 负责《新苑报》办报工作。

六、生活卫生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日常生活物资采购供应和生活设施、设备管理及狱内绿化、环保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罪犯生活经费和个人存款管理工作。 

(三)负责罪犯生活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医疗卫生管理和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五)负责组织处置狱内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七、刑罚执行处

(一)负责组织监狱刑罚执行工作。  

(二)负责罪犯的加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审核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审核保外就医案件。

(三)负责处理罪犯的申诉及执法投诉案件。  

(四)负责监狱司法赔偿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有关涉法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监狱狱务公开工作。

八、狱内侦查处 

(一)负责狱内重点人员、危险分子和各类监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 

(二)负责监狱罪犯耳目使用、管理及奖励工作。 

(三)负责狱内案件侦破工作。 

(四)负责对监狱重点人员、顽危犯落实包夹、控制工作。 

(五)负责处理罪犯揭发、检举各类案件的受理及转送工作。 

(六)负责联系狱外公安机关,协同办案。

九、安全处 

(一)负责监狱交通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管理监狱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和防灾抗灾工作。

十、劳动保障处   

(一)负责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生产统计工作。  

(三)负责司法厅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日常工作。

(四)负责对劳动罪犯奖分考核、劳动报酬核发工作。

(五)负责监狱各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十一、财务处   

(一)负责编制监狱各项经费预、决算。

(二)负责监狱办公采购、大宗物品采购、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   

(三)负责省监狱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狱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监督监狱各部门财务制度落实情况。  

(六)负责监狱增容扩建、改造更新、迁建新建工作。 

(七)监狱民警福利慰问品的采买发放。

(八)负责监狱民警廉政基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狱民警、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负责监狱警察被服、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的采购、分配工作。

十二、行政处 

(一)负责监狱各类后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管理监狱民警食堂、锅炉,保障民警、职工饮食卫生和监狱供暖、供热、供水、供电。 

(三)负责监狱会议、接待后勤保障工作。 

(四)负责管理监狱国有资产、安全保卫、水电消防、绿化卫生、通讯设备、集体户籍管理及监狱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公用部分的维修管理。 

(五)负责监狱行政机关临时工勤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管理。

十三、警戒处 

(一)负责管理监狱各类警戒安全设施。

(二)负责警戒岗楼所有值勤民警日常管理。 

(三)负责监狱大门、狱门、人员、车辆进出的检查、身份核实确认工作。 

(四)负责监狱警戒设施的维护及维修工作。

关于是否有机会调单位,不同省份的不同地区乃至不同单位待遇不一样。

扩展资料:百度百科-监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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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6:05:59
中国行政级别采用行政五级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司厅局级、县处级、乡镇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中央部委的等级即平常大家所说的“国、部(省)、司、处、科”五级。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