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煤炭行业发展前景怎样?
二十一世纪的头2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国际经验,这一时期是实现工业化的关键时期,也是经济结构、城市化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阶段。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实现经济翻两番。在确保中国经济未来20年发展中,煤炭在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不会发生明显的改变,煤炭资源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煤炭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在未来得到不断提高。
从2007年到2020年,中国将实现全面小康的目标。这14年也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时期。预计未来14年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7.5%,到2020年GDP总量将由2005年的18万亿元增加到54万亿元,按现行市场汇率计算,折合6.7万亿美元;人均GDP将由2005年的1700美元提高到4800美元。改革开放以来27年能源消费的弹性系数平均为0.54,今后15年按0.5计算,能源消费年均增长速度按3.75%计算,到2020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大约将达到38亿吨标准煤。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包括煤炭在内的能源需求增长明显加快,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局面。煤炭行业面临巨大发展机遇,其发展具有诸多有利因素: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煤炭行业在能源供应中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巩固了其作为支柱产业发展的地位;国家积极的产业政策保障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技术创新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等。
(1)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可能
我国煤炭需求与国民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我国煤炭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由于经济增长强劲,一些工业如钢铁、电力、化工、汽车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和居民生活等用煤相对较大,引发了煤炭需求量的快速增长,煤炭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并且煤炭需求旺盛的势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国际国内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一个国家能源消耗的多少,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水平、居民的消费结构、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城市化水平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以发电、钢铁、建材、房地产、家用电器迅速发展为代表的重工业化时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结构迅速升级、我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速,为煤炭行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据统计,我国1985-2005年煤炭消费量对国民经济的平均弹性系数为0.53。“十一五”期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约为7.5-8.5%,年均煤炭消费增长量约为4-4.5%。
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动电力、钢铁工业用煤继续快速增长,建材工业用煤基本维持不变,煤化工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这些相关下游行业的发展为煤炭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2)能源基础地位不可动摇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我国能源发展格局是“以煤炭为主体,以电力为中心”,将煤炭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重要位置。煤炭是确保中国未来20年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资源,其经济价值将在未来稳步提高。
我国资源禀赋的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在未来较长的时间里,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它在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中所占比重一直保持到60%以上。我国电力燃料的76%、钢铁能源的70%、民用燃料的80%、化工燃料的60%均来至于煤炭。煤炭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3)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在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抑制不合理能源需求的同时,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清理在建项目,控制超能力生产,较好地抑制了煤炭固定资产投资和生产总量的过快增长。《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新型煤炭工业体系的。
《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即优化煤炭布局,调控煤炭总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淘汰资源回收率低、安全隐患大的小煤矿,加快煤炭科技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国家不仅确定了煤炭在我国基础能源的战略地位,而且指明了煤炭工业发展方向,这将有利于我国煤炭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4)技术创新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动力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煤炭行业带来了无限生机,随着煤炭工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一大批技术含量高、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现代化矿井先后建成投产,大大提升煤炭行业整体生产水平,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成为煤炭开采主流。目前,我国煤炭气化技术已比较成熟;煤炭间接液化技术在国外已经商业化,美国已完成第二代直接液化技术,我国目前也正在进行液化煤的性能和工艺条件试验以及商业化可行性研究;水浆煤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熟,目前我国的研究开发也取得了重大进展。煤炭液化和气化技术为煤炭成为洁净能源创造了条件,煤炭清洁开采技术和洗选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大大提高了煤质,减少了污染,为煤炭产业开拓了广阔的市场。
另外,目前全球面临能源短缺、资源类产品日益紧缺等问题,因此,未来煤炭在人类社会会显得越来越重要,其价值也会得到人类的重新认识。
一、固定资产的特点
由于煤炭工业生产是地下作业,没有固定的生产车间,采掘工作面随着煤(岩)层的开凿而不断移动。因此,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流动性大,更换也频繁,加上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种类杂、价值高低不一致,耗用时间长短也不尽相同,所以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标准也不同于其他工业企业。
凡属于煤炭企业专用的下列12种小型设备,即:7.5kW以下电动机、10kW以下变压器、200A以下的低压防爆开关、水泵(除目录规定者外)、局部通风机、自救器、综合保护器、瓦斯检定器、矿车(包括平板车、坑木台车)、风钻(煤电钻)、风镐及矿灯等,由于使用年限较短,数量多,流动性大,更换频繁,有的虽然价值超过规定的标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也不作为固定资产。
煤炭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分类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种类繁多,规格不一,用途和使用情况也有差异。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现行制度规定可分为七大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过程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管理用具。
按其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又可分为以下7类:
1.房屋
房屋指生产部门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
(1)地面各生产车间所使用的房屋,如绞车房、机修车间、锅炉房等。
(2)各行政部门使用的房屋,如办公室、仓库栈房等。
(3)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如梯子、升降机、晒台、室内上下水道、照明、取暖、卫生及通风、通讯管线等。
2.建筑物
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铁路、码头、厂区路面等,包括:
(1)矿井建筑,如主、副、风井井筒,井下暗井、井底车场、绞车道、人行道、井下修理间等。
(2)露天建筑,如露天矿、露天排水沟等。
(3)洗选建筑,如洗选厂房、受煤坑、洗煤池、煤泥沉淀池等。
(4)运输建筑,如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各种电气信号设备、桥梁、涵洞等。
(5)供水建筑,如蓄水池、沉淀池、水箱、水塔、过滤池等。
(6)发电建筑,如发电厂房、冷水塔、配电架等。
(7)窑业建筑,如炼焦窑、耐火砖窑、砖窑、水泥窑、石灰窑等。
(8)杂项建筑,储煤仓、胶带走廊、煤台、站台、天桥、围墙、排水沟、堤坝及其他杂项建筑等。
3.动力设备
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动机、水泵、整流器、涡轮机、空压机、电动机等。电动机可按企业具体情况分类,如作为主要机器设备上的附属设备,就不用单独分类。动力设备包括:
(1)电力设备,如发电机、7.5kW及以上电动机、200A及以上低压力防爆开关、10kVA及以上变压器、各种型号的高压开关柜及高压防爆开关、各种整流器、配电盘以及同动力设备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2)风力设备,如空气压缩机等。
(3)内燃设备,如柴油机、汽油机等。
(4)汽力设备,如锅炉等。
4.传导设备
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动力、流体和气体的各种设备,如输电线路、上下水道、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包括:
(1)管路,如井上的汽、风、水管,井下的风、水管路,钻探管及煤气管等。
(2)线路,如地面输电、照明、电话及信号等线路。
5.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指为生产直接服务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包括:
(1)采掘设备、采掘机械,如联合采煤机、联合掘进机、电铲、汽铲、挖掘机、装煤机及推土机等。
(2)提运设备,如各种绞车、刮板和带式输送机等。
(3)排水设备,如功率7.5kW以上的工业泵等。
(4)通风设备,如扇风机、鼓风机及热风机等。
(5)洗选设备,如洗煤机、给煤机、滚轴筛、振动筛及破碎机等。
(6)钻探设备、钻探机械,包括各种钻机。
(7)其他设备,凡不属于以上设备的其他设备。
6.运输设备
运输设备指载人、运货和销售产品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包括铁路运输的铁路机车车辆、汽车运输的卡车、水上运输的轮船、其他运输的小轿车等。
7.工具、仪器及管理用具
工具、仪器及管理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用于安全检验、地质测量、实验和瓦斯测量用的各种仪器和用具,包括:
(1)试验化验仪器,如自动记录器、显微镜、高温炉等。
(2)测重机械,如地中衡等。
(3)地质测绘仪器,如测绘仪等。
(4)通讯设备,如电话交换机等。
(5)管理用具,如保险柜、照相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及其他管理用具。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理发室、招待所、医疗室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或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目前停用今后还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生产和大修理等原因而停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在生产部门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固定资产。存放在仓库的尚未领出使用的机器设备,应作为专项物资核算,不能列作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七)土地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经济类型可分为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等。 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个部分。
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指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具体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虽未列入基本建设计中,但使用以前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材料)在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⑵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⑶国有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更新改造投资
更新改造指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工程和有关工作(不包括大修理和维护工程)。其综合范围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⑴列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单位(项目)和虽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的投资继续施工的项目;⑵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⑶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改建或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投资
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和附属于其他法人单位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活动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
其他
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未列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活动。具体包括:
国有单位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以下工程:①用油田维护费和石油开发基金进行的油田维护和开发工程;②煤炭、铁矿、森工等采掘采伐业用维简费进行的开拓延伸工程;③交通部门用公路养路费对原有公路、桥梁进行改建的工程;④商业部门用简易建筑费建造的仓库工程。
城镇集体固定资产投资:指所有隶属城市、县城和经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制的镇领导的集体单位(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除外)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
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和农村个人投资是指: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包括市、县城、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不论其房主是否系本地的常住户口均应包括。农村个人投资包括农村个人建房及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投资。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
国家预算内资金
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资金等。
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内企、事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利用外资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外资金,包括统借统还、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中外合资项目中的外资,以及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等。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中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自筹资金
指建设单位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指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拨款、固定资产投资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建设项目归哪个行业,按其建成投产后的主要产品或主要用途及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来确定。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及城镇集体投资根据整个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行业来划分。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属于一种国民经济行业。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各行业之间的比例关系,联合企业(总厂)所属分厂属于不同行业的,原则上按分厂划分行业。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按其工作内容和实现方式分为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三个部分。
建筑安装工程:
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和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包括各种房屋建造工程,各种用途设备基础和各种工业窑炉的砌筑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各种准备工作和临时工程以及完工后的清理工作等;铁路、道路的铺设,矿井的开凿及石油管道的架设等;水利工程;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工程;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设备进行的试运工作。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指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固定资产的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新建单位、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和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建设项目的性质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基本建设按建设项目划分建设性质,更新改造、国有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及城镇集体投资等按整个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房地产开发单位、农村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等投资不划分建设性质。
新建:
一般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单位。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扩建:
一般是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厂内或其他地点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或分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或病床用房、行政机关增建办公楼等)也作为扩建。
改建:
一般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有的企业为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填平补齐而增建不增加本单位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等,也属于改建。
(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9号)要求,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核准、备案自治区和全盟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由投资规划科综合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核准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执行。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根据内政发〔2011〕128号文件精神,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地旗县市(区)经信局备案(萤石采选、褐煤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项目除外)。
跨行政区域或投资额在8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相关规定,凡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须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具体备案办法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执行。
二、项目核准备案规程
(一)项目申报
1、企业投资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一式3份。由国家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安全生产与工业卫生分析
(7)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4、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核准类项目附送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5)矿山开采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
(6)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备案类项目附送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意见;
(4)企业验资报告、企业工商信息登记表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4、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核准、备案程序
1、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和备案项目,需由旗县市(区)经信局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由自治区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初审并出具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同时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前置要件。
2、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投资规划科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要求项目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接到旗县市(区)经信局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项目经评估论证,企业提交修改完善后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报批稿,投资规划科予以正式受理。
4、投资规划科在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先行征求节能综合利用及其它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的意见。相关行业管理科室在收到上报文件(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重点围绕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规划布局等方面,向投资规划科提出书面意见。投资规划科收到相关科室书面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5、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备案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由委主任和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6、对于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主任及主任签字同意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及项目建设业主;对不同意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核准或备案理由。
三、项目审查及建设监管
(一)建立项目评审机制
对于所有核准类或备案类项目,均需由投资规划科会同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建立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综合评审机制,严格控制产能过剩和国家限制类项目落户我盟。
(二)加强项目建设监管
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工作,项目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1、项目开工前,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2、对于所有核准类项目以及备案类项目中涉及投资额较大、可能会对地区经济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行业管理科室牵头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及批复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准予开工建设。
3、对于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建设,相关行业管理科室按照职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竣工的项目进行以生产能力、工艺路线为主要内容的综合验收,如经查项目建设不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同意办理项目相关投产运行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核准、备案应建立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按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进行网上公示。旗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在每季初5个工作日内,向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锡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统计报表。
(二)各级负责项目核准、备案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和要件齐备的项目要尽快办理,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为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金比例,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可以说,降低资本金比例就是降低了融资门槛。该指标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按分年应到位数量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主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应将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投资项目资本金 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
有关银行承诺贷款后,要根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资本金到位情况分年发放贷款。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金比例调整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是国务院于2009年05月25日发布的文件,细化了不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6、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资项资本金比例
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