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载运煤炭车辆通行证?
辟谣!天津港没有发汽运煤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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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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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天津市公安局发布的载运煤炭车辆专用的通行证流传于圈内。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众人议论,难道有这么一张通行证,就能像往常一样出入天津港运煤了吗?
经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查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汽运煤炭车辆管理的通告》得知,天津市公安局给载运煤炭车辆下发的专用通行证针对的应该是在天津内运输煤炭车辆,而非可以再进出天津港拉煤的通行证。
根据下发的通告称,自2017年6月1日起,除持有通行证以外,全天禁止天津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运送生活必需品、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以及园林绿化、环卫清扫、道路养护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经相关部门认定确需进入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且符合天津尾气排放相关标准的,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区域行驶,不准驶入区域内设有载货汽车禁行标志的道路(通行证上特别注明的除外)。汽运煤炭车辆必须遵守天津载货汽车限行规定及载货汽车禁行标志。载运的煤炭须符合商品煤炭质量标准,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天津环境保护要求。
天津市交管部门表示,白天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证申领方式不变,但车辆须要符合相关环保标准新增夜间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通行证,按需申领,但须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需求,同时还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具体申领办法和标准将陆续出台。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我市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汽运煤炭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除持有通行证以外,全天禁止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
二、起运地或目的地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运送生活必需品、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以及园林绿化、环卫清扫、道路养护等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经相关部门认定确需进入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道路通行,且符合我市尾气排放相关标准的,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按通行证规定时间、区域行驶,不准驶入区域内设有载货汽车禁行标志的道路(通行证上特别注明的除外)。
三、汽运煤炭车辆必须遵守本市载货汽车限行规定及载货汽车禁行标志。载运的煤炭须符合商品煤炭质量标准,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
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7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严重下跌原因:公司业绩同比出现大幅下降主要受2017年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各分部业务占比变更。其次,受限汽运煤停运政策,自2017年四月起,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造成干散货吞吐量下滑。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煤炭经营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第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第十三条 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三章 煤炭使用第十四条 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第十五条 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第十六条 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第十八条 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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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煤码头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设立,注册资金10亿元,是天津港最大的煤炭装卸专业化泊位,也是中国北方从事煤炭输出的主要港口企业,年设计吞吐能力达到4300万吨。
2004年5月27日,天津港收购了煤码头公司的部分股权,同时以公司拥有的南9#、10#泊位对煤码头公司进行增资。股权收购和增资完成之后,天津港集团公司持有煤码头公司31.39%的股权,天津港持有煤码头公司68.61%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