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https://www.ccgc.cn/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China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of Coal Geology)成立于1953年,先后隶属于燃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勘查企业,是煤炭、化工资源勘查及煤炭、化工地质单位的行业管理机构。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辖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省(区)煤炭地质局、专业局(中心、院)、干部学校、《中煤地质报》社等18个直属单位,截止2012年底共有职工49122人,资产总额136亿元。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是中央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现有职工5万多人,资产规模136亿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制定煤炭地质发展战略,编制煤炭地质勘查、科技研发、结构调整、教育培训等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煤炭地质单位中央预决算编制、国有资产及资本运营与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动态管理、地质勘查报告审查、地质项目工程监理,以及全国煤炭地质资料成果管理和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负责煤炭地质单位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制与修订地质矿产勘查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等工作。
陈郁
陈郁(1901年11月11日-1974年3月21日),原名陈旭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家,中国工人运动领袖。
陈郁出生于广东省宝安县南头陈屋村,年轻时做过各种杂工,改名为陈郁,还做过水手。1922年起开始从事工会工作,192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12月参加广州起义。1931年被派到苏联学习。
1934年在苏联大清肃运动中受打击,被下放到斯大林格勒做工人。1939年被平反,返回中国。
抗日战争胜利后陈郁被派到中国东北。中国共产党占领东北后陈郁负责恢复辽宁煤矿的生产工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共内战中在东北建立了一个重要的工业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陈郁任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燃料工业部部长。1951年起兼任中国矿业学院院长。1955年燃料工业部被分裂后,陈郁任煤炭工业部部长。1957年起陈郁任广东省委书记和省长。
陈郁曾任中共第七届候补中央委员,第六、八、九、十届中央委员,1974年3月21日在广州逝世,享年73岁。
已经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国务院组成部门)于1998年4月正式撤销。煤炭工业部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燃料工业部,1955年撤销燃料工业部,设立煤炭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陈 郁,1955年7月至1957年9月在任。
张霖之,1957年9月至1967年1月在任。
徐今强,1975年1月至1976年7月在任。
肖 寒,1977年3月至1980年2月在任。
高扬文,1980年2月至1985年6月在任。
于洪恩,1985年6月至1988年5月在任。
王森浩,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在任
扩展资料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煤炭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各类煤炭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煤矿的整顿、扶持、改造、联合、提高;
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随着市场的发育和煤价的放开,促使国有重点煤矿逐步发展为以煤为本、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企业的实力和活力,加快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现在没有煤炭部!
原来的煤炭部整体划转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是副部级单位,2005年2月23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国家安监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总局下设的一个副部级单位,原来的煤炭部是把名称换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煤炭行业的最高领导机构,但是在管理煤炭行业时是以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管理的。
扩展资料:
国家安监局职责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1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5〕12号)(以下一并简称“三定”规定),现予转发。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进一步提高政府安全监察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机制,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矿安全状况,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中央财政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由矿务局(公司)与煤炭部签订借款合同。
2、地质系统由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统一与煤炭部签订借款合同。
3、地方财政的国有煤炭企业,实行委托贷款,煤炭部委托有关省工商分行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委托行要保证按期收回贷款利息和本金。第十一条 借款利息按工商银行总行确定的利率,自借款借据确定的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如遇国家调整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第十二条 借款利息按季收交。各借款单位必须在每季度末的20天前,将应付利息汇到煤炭部三产帐户,由煤炭部按期交付工商银行总行。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若不按时交付利息,煤炭部有权从下拨的各项资金中扣收或委托银行从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的利息加收罚息。第十四条 在落实贷款资金(工商银行划拨到煤炭部,与煤炭部落实到贷款单位)过程中造成的时间利息差由各借款单位负担。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煤炭三产贷款的有关规定,借款期限定为3年。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在借款到期时,要提前20天将借款本金上交煤炭部,由煤炭部归还工商银行总行。第十七条 还贷资金来源及顺序规定如下:
1、贷款项目新增利润。
2、贷款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
3、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包括维简基金、企业税后利润等。
4、其他资金。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逾期不还借款的,煤炭部有权从下拨的各项资金中扣收或委托银行从帐户中扣收,并按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具体可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中央财政的借款单位,从下拨每个省的各项资金中抵扣,抵扣后仍不足的,委托当地开户行从借款单位帐户中扣收。
2、地质单位的借款,地质总局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扣收。
3、地方财政的贷款单位由委托行从贷款企业帐户中代扣。
4、基建单位从有关建设单位投资和其他资金中扣收。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1995年30亿贴息贷款,1993、1994年贷款仍按原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解释权属煤炭部。
(一)根据煤炭部党组的指示,提出一个时期煤炭行业新闻报道要点,统一宣传口径;
(二)组织安排煤炭部的新闻发布;
(三)负责煤炭企事业单位、群体团体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审核煤炭部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新闻类报刊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审核在京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新闻音像制品工作;
(六)负责联系、邀请、接待、组织新闻记者参加煤炭部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
(七)负责接待、组织、安排新闻记者对煤炭部部长、副部长、司局长以及重要活动采访工作;
(八)负责重要新闻稿件(包括音像类新闻稿件,下同)的组稿、审查工作;
(九)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外的“煤炭好新闻”的评奖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国煤炭报的工作;
(十一)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新闻工作。第七条 煤炭部机关司局负责以下新闻工作:
(一)以煤炭部各司局名义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一般由各司自行组织、安排,并事先报政法司备案;
(二)煤炭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需要邀请记者参加,由主办单位自行办理;
(三)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和港澳台记者来采访,由部国际合作司根据外交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澳门分社或港澳台办的安排或通知,商政法司后予以组织、安排。有关稿件的审查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以下稿件要经煤炭部部长或副部长审查:
(一)有关涉外工作并对国家、煤炭部有重大影响的稿件;
(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煤炭行业的活动、讲话和对煤炭行业的指示、批示、题词等稿件;
(三)煤炭部重大改革设想,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煤炭部党组、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煤炭部部长和副部长的讲话、文章、指示、批示;
(五)煤炭部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政法司认为需要部领导审定的稿件。第九条 以下稿件要经政法司审定:
(一)煤炭部领导指定政法司审定的有关涉外工作的重要事件、活动以及煤炭部部长、副部长讲话等稿件;
(二)根据煤炭部的决定、文件撰写、录制的稿件;
(三)根据煤炭部领导审定过的材料撰写的稿件;
(四)煤炭部领导交办需要在新闻报刊发表的稿件;
(五)由煤炭部组织新闻记者采写的稿件;
(六)由煤炭部组织机关司局同志撰写的重要稿件;
(七)新闻单位、记者送煤炭部审查的稿件。第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机密的稿件,要按保密规定办理,或送煤炭部保密委员会审查。第十一条 煤炭行业新闻工作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准利用采访和报道搞“有偿新闻”,不准向被采访和报道部门、个人索要财物。禁止以记者的名义招揽所谓“新闻广告”。第十二条 凡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社为非正式报刊社,不得开展涉外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批准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必须由报社经营部门进行,其它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新闻出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建立新闻出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出版、印刷、复录、发行)三资企业。如果需要建立,要经煤炭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