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析报告参考
另外,随着资源紧张、资金约束和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煤炭单位物流成本上升不可避免。据中国物流信息中心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三西地区煤炭外运总量将达到15亿吨,据此推算到2019年,三西地区煤炭物流总成本将达到3500亿元,年均增长8.4%。
输煤变输电
在煤炭重要产地建立煤炭加工基地,对煤炭进行加工,加工成相关煤炭产品后再进行运输。中国物流信息中心高级经济师闫淑君表示,可以在煤炭重要产地建立发电站,将煤炭变成电以后通过电网输送到全国各地,还有可以在煤炭产地建立煤制油加工及煤液化项目。这样就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运力,缓解运力的不足,还可以降低大量的运输费用及运输过程中的损耗。从全局考虑,应将更多的煤炭就地消化,变输煤为输送下游工业产品,这也是降低煤炭物流成本的一种选择。
与此同时,当务之急是把煤炭现代物流纳入产业化发展的轨道,建立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发展煤炭现代物流,要加快GJ和地方应急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打造完整煤炭供应链,包括煤炭企业采掘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的纵向一体化供应链,煤电企业采购运输仓储配送的纵向一体化供应链,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构成的横向一体化的供应链。
铁路市场化加强
根据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2019年,全国煤炭铁路运输需求26亿吨。考虑铁路、港口,生产、消费等环节不均衡性,需要铁路运力28-30亿吨。铁路规划煤炭运力30亿吨,可基本满足煤炭运输需要。其中,晋陕蒙(西)宁甘地区调出量14.3亿吨,铁路规划煤炭外运能力约20亿吨;兰新铁路电气化改造和兰渝铁路建成投运后,可基本满足新疆煤炭外运需求。
据能源杂志统计,正在新建5条运煤铁路线,都将承担相应的煤炭运力。其中,蒙西至华中铁路12亿吨,准朔铁路3千至5千万吨,晋中南通道1.32亿吨,准池线12亿吨,准曹线12亿吨。总运力将达48亿吨。
当然,随着未来铁路运力的释放,其市场化改革更加明显。根据GJ发改委的相关通知,此次准池铁路的市场化运作,是基于包神铁路货运价格的进一步开放。根据实验效果,继准池铁路之后,其他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项目也有可能逐步获得自主定价权。在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煤炭大会上GJ安全监管总局二处副处长候景雷表示,随着铁路货运市场化改革的推进,铁路货运价格在政府的指导下将呈现上升的趋势。同时,公路运输、水运对铁路运输的竞争力将逐步显现,货运市场的竞争将更加充分。
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由于铁路货运优势明显,被寄予厚望,但目前铁路运输的增长呈现下降趋势。发改委网站数据显示,今年1至2月份全社会完成货运量68.2亿吨,同比增长7.5%,铁路完成6.34亿吨,下降3.1%,在铁路、公路、水运、航运4种运输方式中,唯有铁路货运量出现了同比下降。
新的贸易生态圈
与以往的煤炭供应链相比,在互联网时期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性变化。在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董事长李洪国看来,原有的煤炭贸易模式在于优化煤炭供应链,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但如今在互联网环境下,这种优化已经没有那么充分,尤其是在市场压力越来越大的当下,所以出现了贸易模式的*性创新。这种*性创新就在于去中间环节,互联网就是去中间环节,去掉中间环节就减少了时间和环境的压力。
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平台,原来的物流都是为自己的贸易服务的,原来的金融都是为自己的贸易服务的,所以发展不起来,因为物流受制于自己的贸易额,金融受制于自己的金融需求。在网络平台下,物流企业不是为自己服务的,而是为社会服务的,自身的能力就会显现出来,金融服务也是一样的,当企业不是为自己有限的贸易服务时,自身的物流和金融就会有更大的发展机会。所以,这种新的专业的物流平台在未来30至50年,一定是一种朝阳产业。
强化物流信息化
未来GJ将扶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物流技术,加快煤炭物流信息化建设,完善煤炭物流标准体系,促进煤炭物流产业升级。先进煤炭物流技术装备,在主要煤运通道推广应用重载专用车辆及相关配套技术装备,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减少煤炭物流各环节能耗和环境污染。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未来理应整合公共物流信息资源,实现煤炭物流信息共享,为物流企业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服务。这样将更能够推进物流企业与煤炭生产、消费企业信息对接、数据交换,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物流信息服务企业。对此闫淑君也表示,在推进物流信息化的过程中,要更好地研究制订煤炭物流技术、设备、产品、交易等相关标准,完善物流标准化体系。同时,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物流计量、物流装备设施、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提高煤炭物流标准化水平。
煤炭大物流
按照GJ煤炭物流发展规划,将加快铁路、水运通道及集疏运系统建设,完善铁路直达和铁水联运物流通道网络,增强煤炭运输能力,减少煤炭公路长距离调运。
铁路通道
加快建设蒙西至华中地区、张家口至唐山、山西中南部、锡林浩特至乌兰浩特、巴彦乌拉至新邱、锡林浩特至多伦至丰宁等煤运通道,进一步提高晋陕蒙宁甘地区煤炭外运能力。加强集通、朔黄、宁西、邯长、邯济、京广、京九、京沪、沪昆等既有通道改造或点线能力配套工程建设。加快兰渝铁路建设,实施兰新线电气化改造,提高疆煤外运能力。加快推进沿边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进口煤炭提供便捷通道。
水运通道
结合铁路煤炭外运通道建设,推进北方主要下水港口煤炭装船码头建设,相应建设沿海、沿江(河)公用接卸、中转码头。加快长江中下游、京杭大运河和西江航运干线等航道建设,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提高内河水运能力。加强沿海、沿江(河)港口集疏运系统建设,实现铁路与港口无缝接驳。
大型煤炭储配基地
长株潭、环鄱阳湖、泛武汉、中原、成渝基地,重点加强煤炭储配能力建设,保障稳定供应。环渤海、山东半岛基地,重点加强配煤和下水能力建设。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基地,重点加强港口接卸和配送能力建设。
在GJ力推打物流的同时,煤炭物流企业则应按照现代物流管理模式,整合煤炭物流资源,发展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推进煤炭物流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剥离物流业务,发展专业化煤炭物流。在煤炭生产、消费集中地和主要中转地,建设具备储存、加工、配送等功能的煤炭物流园区。鼓励煤炭企业之间、煤炭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联合组建第三方物流公司,发展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推进煤炭物流规模化、集约化。这样才能更好地降低运输成本,提升煤炭运输效率。
2.成本分析报告
目前,医院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医院由财政全额拔款过渡为差额拔款,并逐步走向市场。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患者就医范围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医院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不仅要提高医疗质量,而且要降低医疗价格。因此,不断降低医院运行成本是提高医院竞争力的关键,运行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医院成本核算。
一、医院成本核算的概念
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遵循一定的成本核算标准,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控制,有效配置有限的.卫生资源,为医院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信息。
二、医院成本核算体系
1、健立健全成本核算组织。医院成本核算是医院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和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保证成本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应建立一个有序的成本核算组织,从核算中心、科室、班组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核算员,形成一个从上到下、从领导到职工、从行政后勤到临床医技部门,全院相互配合的成本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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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是1998-05-27在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新泰市小协镇。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9828696110789,企业法人李洪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的经营范围是:煤炭批发、洗选;机电产品制修;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零售;工艺品、纺织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服装的生产、销售;采矿设备制造;煤炭开采技术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普通货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70427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73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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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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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6]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1]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标准与现行煤矿安全规定和工作实际相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引用标准判定重大隐患时的自由裁量权。
该标准确定了15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等重大事故隐患。该标准对每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都进行了细化。
山西60座煤矿因洪涝灾害停产
山西60座煤矿因洪涝灾害停产,10月2日20时至7日8时,山西出现大范围强降水,全省175.71万人受灾,停产煤矿60座、非煤矿山372座,山西60座煤矿因洪涝灾害停产。
山西60座煤矿因洪涝灾害停产1山西近期的强降雨洪涝灾害牵动人心,已致全省11个市76个县(市、区)175.71万人受灾,12.01万人紧急转移安置,284.96万亩农作物受灾,1.7万余间房屋倒塌。
山西是煤炭大省,连续降水和地质灾害也对山西当地的煤炭产业带来了不利影响。
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截至10月8日,山西已停产煤矿60座、非煤矿山372座、危化企业14家,停工在建工程1035个,关闭景区166个。
10月10日的最新消息称,受强降雨影响, 山西仍有6座煤矿因井下涌水异常自行停产 ,需等待煤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不影响安全生产,之后才能复产。
本次洪涝受灾较重的晋中、临汾、吕梁等市是炼焦煤的主要产区,而大同、朔州等地的动力煤生产没有受到明显影响。
山西煤炭外运受到的影响也较小。数据显示, 10月1日至8日,山西铁路日均煤炭发运量较去年同期小幅减少,但并非因为洪涝灾害,而是今年大秦铁路秋季集中检修较去年提早了3天。
另外,美锦能源、山煤国际在内的上市煤企表示,已提前启动排险和应急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暂未受影响。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1年1月底,山西省共有煤矿 670座。
2020年,山西原煤产量达到 10.63亿吨 ,同比增加8.2%,超过内蒙古,再次成为全国产煤第一大省份。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国内煤炭市场供应偏紧、煤价高企,山西作为煤炭大省,在保障全国能源供应上发挥了“压舱石”作用。
9月29日,山西与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天津等14个省(区、市)签订四季度煤炭中长期保供合同。按照相关要求,当地的晋能控股集团、山西焦煤集团、潞安化工集团以及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将承担起江苏、吉林、安徽、浙江、上海、河南、海南、山东等9省份保供任务。
面对汛情和保供的双重压力,山西一些大型煤炭企业在抗灾救援的同时,也扛起了煤炭增产保供重任。
据悉,在此次煤炭保供任务中,晋能控股集团对接了广西、江苏等6个省(区、市)的煤炭供应。为全力完成保供任务,该集团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全力以赴做好煤炭的外运装车、港口装船接卸和用户应急处理等工作,确保生产、外运、销售各环节顺利运转。潞安化工集团通过科学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煤炭生产、积极推进科学高效组织煤炭外运等措施,全力完成保供任务。
此外,永泰能源10日晚披露,公司旗下金泰源煤矿和森达源煤矿已被列入山西省保供煤矿,预计今年四季度将增加产量22.5万吨。后续完成煤矿核增手续后,公司拥有的在产主焦煤及配焦煤煤矿总产能规模将由目前的930万吨/年提升至1020万吨/年。永泰能源表示,公司将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增产潜力、全力增产增供。
山西60座煤矿因洪涝灾害停产2山西洪灾致60座煤矿停产,汛期外极端暴雨影响有多大?
近期山西省洪涝灾害已致全省11个市76个县(市、区)175.71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12.01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84.96万亩,倒塌房屋1.7万余间。
10月2日20时至7日8时,山西出现大范围强降水,全省平均降水量达119.5毫米,导致多地受灾。根据新华社10月10日下午消息,山西全省175.71万人受灾,12.01万人紧急转移安置,284.96万亩农作物受灾,1.7万余间房屋倒塌,停产煤矿60座、非煤矿山372座,停工在建工程1035个,关闭景区166个。
据山西日报10月10日晚间消息,山西省交通系统累计投入抢险人员68917人、各类机械13453台。高速公路累计中断32处,已抢通29处。普通国省公路累计中断74处,已抢通42处。农村公路累计中断2920处,已抢通2603处。在建公路工程,隰吉高速等5条高速公路水毁严重,部分项目标段暂时无法恢复施工。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已全力开展公路抢险保通,并启动灾后恢复重建。
山西洪涝灾情几何
地处黄土高原东端的山西省,常规降水季节是每年的6月至9月。数据显示,山西省10月份的月平均降水量仅为31.1毫米。但是,在本次强降水过程中,山西全省共59个国家气象观测站日降水量突破建站以来同期历史极值,63个国家气象观测站过程累计降水量超过同期历史极值。从10月2日20时至7日8时,山西省平均降水量达119.5毫米,是10月份常年月平均降水量的3倍。中国气象局表示,山西此次天气过程全省有18个县(市、区)降水超过200毫米,有51个县(市、区)降水在100至200毫米之间,累计降水量最大为285.2毫米,具有累计雨量大、持续时间长、极端性突出等特点。
10月10日上午,中国气象频道气象分析师信欣发布华北雷达拼图并配文称,“目前山西降雨进入尾声阶段,今年剩下的日子,山西不会再有暴雨了。”但是,在天气预报显示山西全省已结束降水的同时,山西全省仍有26个预警信号,包括大风、霜冻、寒潮预警,暴雨引发的其他次生灾害依然严峻。受持续强降水影响,河流方面出现局部险情,防汛压力较大。根据“运城发布”消息,7日当天,山西省内第一大河汾河峰值流量为1125立方米/秒,为近四十年最大洪峰过境;据央视报道,山西晋中多条河流流量达到近几十年来最高值。此外,山西晋中、吕梁、临汾等地局部地区出现山体滑坡、地表沉陷等险情。目前,山西启动了省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全力做好防汛救灾工作。
复盘洪灾爆发原因
据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对前三季度全国自然灾害情况进行的会商分析,今年我国北方雨季开始偏早、强度偏强,三季度秋汛形势严峻,山西等地受灾区域与前期重合叠加,加重了灾害损失。
而进入10月后,山西省再次出现极端异常的大范围持续降雨,导致严重洪涝灾害。据央视报道,山西此次强降雨天气过程具有累计雨量大、持续时间长、极端性突出等特点,过程前期降水伴有雷电和强对流天气、后期气温剧烈下降并持续走低,导致影响大、范围广。
此次异于往常的`暴雨从何而来?据“山西发布”消息,专家分析有三大原因:一是大气环流形势稳定。异常偏强的西太平洋副热带高压先西伸北抬后稳定维持在黄淮地区,与西风带低值系统在山西形成稳定的东高西低的环流形势,有利于山西出现长时间降水天气。二是水汽条件充沛。副热带高压西侧的偏南气流和低层西南急流将南海和孟加拉湾的水汽向北经过西南地区源源不断的输送到山西中南部地区,为山西持续降水提供了充沛的水汽来源。三是低层抬升条件长时间维持。在稳定的天气形势下,低层切变线辐合系统长时间维持和降水回波反复经过山西中部,叠加山西吕梁山、太行山复杂地形对偏东气流降水增幅作用,导致山西省中部及临汾北部地区极端强降水的出现。
暴雨下煤矿停产 对动力煤供应有何影响?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原煤产量共完成38.4亿吨,其中山西原煤产量为10.63亿,同比增加8.2%,超过全国原煤产量的四分之一,是全国产煤第一大省。截至2021年1月底,山西共有煤矿670座。此次强降雨发生前,山西省刚刚于9月29日与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天津等14个省(区、市)签订四季度煤炭中长期保供合同,保障能源供应。中央驻晋企业将保供天津、福建、河北、广东、辽宁等5个省(市);晋能控股集团对接广西、江苏、吉林、安徽、上海、浙江等6个省(区、市);山西焦煤集团承担河南省保供任务;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承担海南省保供任务;潞安化工集团承担山东省保供任务,其余保供任务由山西省各市煤炭企业承担,预计今年12月底,山西与14个省(区、市)签订的煤炭中长期合同将全部兑现。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数据显示,10月1日至7日,受强降雨影响,全省共有60座矿井停产,引来市场声音担忧汛情影响煤炭供应。据新华社报道,此次降雨对山西煤矿生产和运输造成一定影响,但影响较小,因受灾较重的晋中、临汾、吕梁等市,是炼焦煤的主要产区,大同、朔州等地的动力煤生产并未受到明显影响。目前山西仍有6座煤矿因井下涌水异常自行停产,待煤矿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不影响安全生产后即可复产。10月6日,山西省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下发《关于将部分煤矿列入保供煤矿并按要求组织生产的通知》,将2021年1月至8月已完成全年产量的51座煤矿及2021年省内拟核增产能的98座煤矿列入保供煤矿,四季度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同时启动核增手续办理工作。
10月8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下发通知称,各级应急部门和煤矿企业应清醒认识当前少见的严峻的秋雨秋汛形势,强化重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煤矿应急各项措施,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