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刚的人物履历
1979.11-1983.08在贵州工学院采矿系采煤专业学习;
1983.08-1988.10贵州盘江矿务局火铺矿实习技术员、主任、区长;
1988.10-1994.03贵州盘江矿务局月亮田矿总工程师;
1994.03-1996.04贵州盘江矿务局月亮田矿矿长(1994.07获高级工程师资格);
1996.04-1997.06贵州盘江矿务局副局长;
1997.06-1997.09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委员;
1997.09-2000.03贵州省煤炭工业厅(贵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厅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党组成员(1996.09—1998.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企业管理专业学习);
2000.03-2002.04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2.04-2002.12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2002.12-2004.0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4.03-2008.05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09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2008.05-2008.06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
2008.06-2009.02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党组书记;
2009.02-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2012年2月当选为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何刚同志是中共贵州省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何刚,男,汉族,1962年1月出生,河北乐亭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毕业于贵州工学院采矿系采煤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盘江矿务局副局长,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贵州省煤炭工业厅(贵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厅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党组成员,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省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十一届贵州省委委员、贵州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全国十二届人大代表。
2015年8月,接替屈庆麟出任贵州开磷集团董事长。
(一)主要依据是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党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和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总体奋斗目标。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解。
(二)各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参照上年实现的指标加上当年的潜力,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民主决策程序,由部门根据职能和业务特点,制定年度工作目标,于每年年初提出部门目标建议数。经目标组长部门初审,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第八条 为确保全省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任务的完成,在各部门确定的目标中,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选定一部分目标作为重点目标,实行重点考核。第九条 经审定的工作部门年度目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订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变动时,由继任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部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第十条 各级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因客观情况变化,个别确需调整的目标项目,由执行部门书面报目标组长部门初审,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复核后,由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目标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以目标责任授权,权责配套。各层次目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和部分中央部门在省单位分为9个目标组,分组名单如下:
组别组长部门组员部门
第一组省人事厅 监察厅、审计局
第二组省财政厅 省政府办公厅、体改委、地方税务局、档案
局、外事办、国家税务局
第三组省农经委 农业厅、林业厅、水电厅、乡镇企业局、农
机局、土管局、供销合作社
第四组省工商局 商业厅、粮食局、物资局、物价局、民委、
参事室、宗教局、侨务办
第五组省司法厅 计生委、体委、卫生厅、人防战备办、公安
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劳改局、劳教局
第六组省教委科委、文化厅、广播电视厅、新闻出版局
第七组省计委建设厅、经贸厅、交通厅、外协办、统计局
、地矿局、旅游局、环保局、测绘局、邮电
管理局、贵阳海关
第八组省经委国防科工办(电子工业厅)、煤炭厅、机械
厅、化工厅、轻纺厅、冶金厅、劳动局、技
术监督局、医药局、建材局、电力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民航贵州管理局、贵阳铁路分
局、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进出口商品检验
局
第九组人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
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
省分行、省人民保险公司
(一)煤炭:统配煤矿煤炭,由省煤炭厅归口;省属煤矿、地县煤矿和乡镇煤窑(包括个体户,以下同)的煤炭,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二)焦炭(包括粉焦):机焦由省冶金厅归口;土焦由省燃料公司归口。
(三)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
(四)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由省林业厅归口。
(五)粮食、食用植物油、油菜籽:由省粮食局归口。
(六)尿素、磷肥、复合肥:国家纳入计划分配部分,由省商业厅归口;其余部分由省化工厅、省劳改局分别按系统归口。
(七)磷矿石(包括磷矿粉):化工系统生产、经营磷矿的企业及黔福矿产联合公司、黔南州磷化公司由省化工厅归口;劳改系统磷矿由省劳改局归口;乡镇企业磷矿由省乡镇企业局归口。
(八)烤烟、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由省烟草公司归口。
(九)外贸出口货物涉及上述归口管理范围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由省经贸厅商归口部门同意后归口办理。
以上各项归口范围以外的其他货物运输,根据情况需要归口管理时,由省经委行文通知铁路及有关部门。第三条 归口的整车货物运输计划提报办法:
(一)县以下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由县(市、特区、区)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地、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由地、州(市)经委审查,报省归口部门。省归口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平衡,然后按货物所在发运地分别送有关铁路分局。
(二)有关超流向货物运输出,按铁道部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非归口整车货物运输计划,由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向货物所在发运地铁路分局提报。第五条 零担货物运输办法:
出省废金属由省金属回收公司归口办理;出省木材、制材、半成品(不包括木、竹家具、农具、工艺品)凭省林业厅木材(林产品)出省运输证办理;其它货物按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办理铁路货运计划审查汇总及归口手续而乱收费用。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一九八七年七月份运输计划时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铁路货物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1984〕49号文)同时废止。省内其他有关铁路运输归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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