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姜大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了省级新一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核、论证,省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也要防止出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下放后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系改革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上公示,并按要求建立配套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准,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决定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2.省级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84项)
3.省级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
4.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附件1:
省级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0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2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5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
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
20
15
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45305企业债券发行审批省发展改革委20156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2014
7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
3
3
8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省粮食局1510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
代理资格认定
省粮食局
20
14
10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省物价局201411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省物价局2014
12
电动自行车、汽油机助力自行
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安全技术
认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4缫丝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审批时限(工作日)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15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6农药生产许可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17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18
新建、改建、扩建监控化学品设
施审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19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0无线电管制初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1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初
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2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核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3无线电台呼号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4无线电、台 (站)设置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25无线电频率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6
在“三高”地点设台产权单位强
制备案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7成品油零售许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
28
原油销售、仓储和成品油批发、
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
14
29煤炭生产许可省煤炭局604530煤炭经营资格许可省煤炭局201431矿长资格证核发省煤炭局即时即时32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省煤炭局即时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很有必要,加大人们的安全意识,让广大群众的安全有了保障。下面我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宣贯报道,供你参考。
安全生产法宣贯报道范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根据嵩阳公司转发登封市煤炭局的关于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分管矿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喜军
副组长:粱德营 张升利 梁德怀 米俊杰 李洪锋 成 员:武幸福 梁进京 唐怀西 姚国玺 张 杰
王江海 何五龙 李书昌 宋占付 陈书乾 梁建营 闫玉辉 李亚楠 张荣斌 张 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办公室主任由米俊杰兼任。
三、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4年11月13日开始,到2014年12月31日,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4年11月13日至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2014年11月30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三)学习材料:
1.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ppt课件。
2.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
4.登封市煤炭局《学习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登煤字[2014]120号)。 四、工作重点
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橱窗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 点。让全体员工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明确各自职责,了解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和作业规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自身安全。
安全生产法宣贯报道范文二
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深入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我市已于12月1日,在全市15个乡镇、3个经济园区,同时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集中宣讲活动,辛集市委书记聂英武、市长巴利凯、市委副市长王铁仁分别深入到部分重点乡镇,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扎扎实实地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宣讲。
按照省安委会有关文件要求,我市还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学习宣贯新《安法》活动。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学习宣贯新《安法》这条主线,结合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坚持贴近群众、面向基层、注重实效的原则,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集中开展一系列学习宣贯活动,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依法治安理念深入人心,把“红线”意识、底线思维转化为自觉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发出安全生产最强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时间: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
(二)活动主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提高依法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1.配合上级组织的重点活动。
(1)配合省安委办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新《安法》集中培训。省安委办统一组织专业宣讲队伍,编制统一的教材和课件,分批次组织所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中培训活动。我市要严格培训登记,确保本人参训,每次宣讲和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严格书面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要重新参加培训。省安委办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查宣讲和培训开展情况。(2015年3月底前完成)
(2)配合省安委办开展“全民学《安法》、安全你我他”有奖答题活动。3月份,省安委办在《河北日报》刊登试题,进行有奖答题活动。各乡镇(经济园区)、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答题活动,要覆盖全社会各个层面。6月份,省安委办组织各级安委办进行判卷,对成绩优异的答卷采取摇号抽奖的方式,选出100名一等奖、200名二等奖和1000名优秀奖,并给予奖励。(2015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安监系统学习新《安法》成果检验活动。以“学《安法》、严执法、强监管”为主题,从2014年12月份开始,市安监局、各安监站要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自学,每月对新《安法》和相关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进行全员考试,考试情况存入干部学习档案,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2015年9月底前完成)
2.市、乡层面的重点活动。
(1)召开新《安法》集中宣讲大会。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新《安法》集中宣讲大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乡镇(经济园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主管负责同志,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各乡镇(经济园区)也要召开本乡镇(经济园区)的新《安法》集中宣讲大会。通过集中宣讲大会,在全市营造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贯新《安法》的浓厚氛围,强化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理念,为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大格局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新《安法》集中宣传活动。以 “新《安法》集中宣传日”活动为契机,在2014年12月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就新《安法》颁布实施,在电视台、电台、报纸以及安全生产网站开辟宣传专栏,连续发表相关解读性、体会性文章在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城镇街道、社区、学校、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张贴安全生产宣传横幅、标语等,并利用户外电子屏、公共宣传栏、手机短信等平台,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动员广大农村、社区干部当好新《安法》的宣传员,通过广播、标语、拉家常等方式向当地企事业单位、广大村(居)民广泛宣传新《安法》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新《安法》集中宣传月活动,在广场、车站、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宣传造势活动,深入到企事业单位、校园、机关、社区和乡村开展学法普法等宣传活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新《安法》集中培训。对全市所有企事业单位主管安全副职、安全科(处、部)长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对全省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安法》集中培训模式,聘请参加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的教师或自行培训教师,统一编写课件,进行严格试讲。要严格培训登记,确保本人参训,每场培训结束后都要进行严格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要组织补训补考,确保培训质量,严防走马观花、敷衍塞责。(2015年4月底前完成)
(4)开展新《安法》知识竞赛。以宣贯新《安法》为主题,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其中党政机关要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提高依法治安能力为侧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分行业组织,以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及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常识为侧重点。省安委办适时组织新《安法》知识竞赛总决赛。要加大对活动的宣传力度,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竞赛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安法》、人人抓安全”的浓厚氛围。(2015年7月底前完成)
3.企事业单位层面的重点活动。
各企事业单位除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活动外,还要组织本企事业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重点组织好4项活动:
(1)新《安法》集中宣传活动。2014年12月份,要结合企事业单位生产特点,通过宣传展板、悬挂条幅、板报、企事业单位报刊、文艺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宣传新《安法》活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新《安法》全员培训活动。要结合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聘请教师,分批次组织本企事业单位全体员工,进行新《安法》的全员培训并考试,做到全覆盖,要保存详细的培训和考试档案备查。(2015年5月底前完成)
(3)组织职工开展学习新《安法》演讲活动。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一次学习新《安法》演讲活动,引导职工结合学习体会,立足自身岗位,谈体会、说感受、讲安全,使所有职工受到教育启发,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牢记安全权益与义务,养成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习惯。(2015年6月底前完成)
(4)开展“学《安法》、见行动、查隐患、保安全”活动。按照新《安法》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发动全体员工,对本企事业单位车间、班组、生产岗位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开展自查互查,主动邀请行业专家帮助企事业单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要使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确保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2015年8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在新《安法》宣贯全过程。各乡镇(经济园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支持新《安法》宣贯活动,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宣贯工作,要把宣传普及新《安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件大事,作出针对性的安排,在全社会营造学新《安法》、说新《安法》、用新《安法》的浓厚氛围,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
(二)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实现对接无缝隙、宣贯全覆盖。交通运输、住建、国土、文广新、质监、公安、工信、教育、卫生、安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分管行业领域特点,大力开展新《安法》宣贯活动。新闻宣传部门要支持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开设安全生产专版专栏、播放专题节目、刊播公益广告,做好新《安法》的宣传报道工作。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贯活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安排,加强薄弱环节和交叉领域的衔接,防止出现死角盲区,确保宣贯工作全覆盖。
(三)切实加强学习,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争当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典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各领导干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干部要带头学习新《安法》,要按照“学深、学透、会用、用对”的要求,反复研读法律条文,成为新《安法》的忠实崇拜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承载者,要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课,首先要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职责学明白、学透彻,并认真履行、不打折扣。在此基础上,做好本企事业单位学习宣贯新《安法》的组织工作,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做到学法全覆盖、知法无遗漏、依法抓安全、守法不违法,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地埋入企事业单位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用企事业单位安全文化滋润科学发展成果。
(四)坚持重心下移,不断深化新《安法》宣贯活动的实际效果。要充分调动各基层、各企事业单位单位的积极性,使他们认真落实学习宣贯新《安法》工作各项要求,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主题宣教活动。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面向职工,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实效,不断强化全社会红线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有力促进安全生产承诺制、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
(五)严格督导考核,确保新《安法》宣贯活动扎实推进、久久为功。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活动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要定期对账,开展“回头看”,确保全年学习宣贯不松劲,防止出现“虎头蛇尾”现象。要将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考核,引导各级各部门持续抓好学习宣贯工作。
安全生产法宣贯报道范文三
强化依法治理 推动安全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确新《安全生产法》宣贯重点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宣贯内容。要求各地把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多种形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明确安全责任。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调要加强事前预防,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强化执法手段。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严格责任追究。重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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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第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第十三条 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第十四条 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第十五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五)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以及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煤炭;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第十七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第十八条 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2014年9月,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免去其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副局长职务。
2015年7月,兼任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subview/1330115/11095556.htm#viewPageContent
王红卫,男,汉族,1962年11月生,陕西靖边人,中共党员,1984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中共横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西北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至1985年5月,在榆林地区群众艺术馆工作;1985年5月至1999年12月,任榆林地区文化局艺术科副科长、新闻出版科副科长、科长;1999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共清涧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02年12月至2006年9月,任中共府谷县委常委、组织部长;2006年9月至今,任中共横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 杜修洲
杜修洲,男,汉族,1959年11月生 ,陕西子洲人,无党派,1977年1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现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77年1月至1978年10月,在子洲县周圪崂公社小学任教;1978年10月至1980年10月,在榆林师专中文系学习;1980年10月至1986年8月,在子洲中学任教;1986年8月至1995年8月,先后在子洲县供销社、县志办、监察工作;1995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子洲县土地局副局长;1998年6月至2001年12月,任子洲县三眼泉乡乡长;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子洲县双湖峪镇镇长;2002年12月至2007年8月,任子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7年8月至今,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人民政府副县长 : 张向东
张向东,男,汉族,1962年11月生,陕西清涧人,中共党员,1981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1年7月至1984年7月,在清涧县折家坪中心小学任教;1984年7月至1988年3月,在共青团清涧县委工作;1988年3月至1992年10月,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干事、副科级检察员;1992年10月至2003年3月,先后任清涧县石咀驿镇镇长、老舍古乡党委书记、下二十里铺镇党委书记;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任清涧县总工会主席、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期间: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研究生班学习;2006年6月至今,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文慧
杨文慧,男,汉族,1968年8月生,陕西府谷人,中共党员,1986年10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86年10月至1990年12月,部队服役;1990年12月至1992年11月,在府谷县王家墩乡工作;1992年11月至2001年6月,在府谷县海则庙乡工作,1995年11月任纪检书记,1998年11月任乡长,期间:1995年4月至1999年12月参加陕西财经学院本科班财务会计专业自考学习并取得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2006年12月,任府谷县孤山镇党委书记,期间:2000年9月至2002年7月,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研究生班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任府谷县县长助理(正科级);2007年8月至今,任横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大型煤炭基地煤炭生产能力占全国总生产能力的95%左右;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到2020年,厚及特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采区回采率分别达到70%、85%和90%以上;鼓励对“三下一上(建筑物、铁路、水体下,承压水体上)”煤炭资源、煤柱和边角残煤实施充填开采。到2020年,煤矸石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5%;在水资源短缺矿区、一般水资源矿区、水资源丰富矿区,矿井水或露天矿矿坑水利用率分别不低于95%、80%、75%;煤矿稳定塌陷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排矸场和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新增煤层气探明储量1万亿立方米。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井下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重点建设环渤海、山东半岛、长三角、海西、珠三角、北部湾、中原、长株潭、泛武汉、环鄱阳湖、成渝等11个大型煤炭储配基地及一批物流园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燃煤发电技术和单位供电煤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7个百分点,煤炭转化能源效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低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研究取得积极进展,新型煤化工产业实现高效、环保、低耗发展;实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1月29日,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表示,政府将不再批准东部地区煤矿项目。
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
3月2日,由工信部、财政部共同推出《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初步设定的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节约煤炭消耗1.6亿吨以上。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深加工示范工程标定管理办法》为有序推进煤炭深加工产业化示范,进一步规范示范工程标定评价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
3月2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对优化煤炭开发布局、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加强煤炭规划管理等工作,提出十条具体意见。
4月14日,发改委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将在全国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将切实维护煤炭生产建设秩序,促进供需总量平衡。
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进行明确。
5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提出,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到2020年,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0%以上。
5月7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和《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旨在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调整产业供需结构。
6月3日,发改委、能源局和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称,需落实多项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的相关治理措施,其中包括建立电煤合同执行与发电量奖惩挂钩制度。
7月9日,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此外,自2014年7月14日,发改委联合煤炭行业相关单位、企业、政府等召开脱困工作联席会议,到目前已经连续召开了31次,会议中都将依法依规限制产量,改善供求关系作为重点工作来布置和研究。旨在改善国内煤炭市场供大于求、煤价大幅下跌的现状。
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14〕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的具体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分类指导、疏堵结合,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依法依规逐步淘汰和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到2020年,全省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全部关闭退出。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情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择优保留部分有资源、有实力的煤矿,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关闭退出对象
(一)下列3类煤矿限期关闭:
1.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2.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高瓦斯煤矿;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二)下列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
1.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或建设煤矿;
2.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3.经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4.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和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三、关闭退出步骤
按照“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疏堵结合、有序退出”的原则,推动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一)2015年底前关闭退出3万吨/年的小煤矿。
(二)2017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没有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煤矿。
(三)2020年底前关闭退出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四)关闭退出对象中4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及时关闭退出。
四、关闭程序
(一)制定关闭退出方案。各产煤县(市)根据关闭煤矿标准,拟定本辖区内关闭保留矿井名单,制定关闭退出方案,报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关闭退出由煤矿企业提出关闭申请,与政府签订关闭退出协议。
(二)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小煤矿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小煤矿关闭退出的责任主体。各地方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关闭条件对所辖煤矿作出关闭决定。对关闭煤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关闭到位。关闭完成情况报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并向社会通告。
(三)依法依规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煤矿实施关闭后,工商、国土、煤监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注(吊)销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并在颁证部门官方网站上通告。
(四)妥善组织实施关闭。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停止供应并处理剩余火工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专用供电及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积极稳妥做好关闭善后工作。
(五)建立关闭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残余资源储量、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五、关闭政策措施
(一)实行奖励补助。为推动小煤矿早关多关、应关尽关,既要运用政府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又要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煤矿自然淘汰。对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退出的小煤矿给予适当奖补,逾期的自行负责。省政府除积极争取国家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资金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以奖代补、先关后奖、奖励政府”的原则,对2015年底前关闭的3万吨/年的煤矿(含3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所在地市县政府给予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因发生事故关闭的煤矿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被责令关闭的煤矿,不享受奖补政策。奖补的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自愿申请早关的煤矿,退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剩余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对关闭退出后转产的企业,在用地、信贷、税费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安全监管。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现场核查的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所有3万吨/年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期;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不超过2017年12月31日。属于其他关闭退出对象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间一般为3年(最后一次延期的有效截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31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截止期与采矿许可证截止期一致。加大煤矿监管监察力度,所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条件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四)严格煤矿核准。不再核准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技改项目,不再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不再审批新的探矿权。不符合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再配置资源。
核准9万吨/年以上的技改煤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煤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炭可采储量达到新建和改扩建煤矿规定的储量要求;所在煤田地质灾害和水文条件中等、简单;可采煤层赋存稳定,可以实现机械化开采。现已探明储量的煤矿探矿权可与相邻煤矿进行资源整合,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凡主动关闭退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允许与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煤矿探矿权重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矿井。不具备上述转为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对于自愿退出的探矿权人,退还当时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价款。
核准程序上从严控制。由申报煤矿辖区县级人民政府初审上报。项目核准由省经信委牵头,资源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和湖北煤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审批。
(五)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开采。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煤矿企业采用机械化开采。新建和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煤矿“六化”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现有矿井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的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的产能,由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联合予以认定。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并从省级技术改造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为加强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各市(州)、县(市、区)都要相应成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目标。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抓好煤矿整顿关闭退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湖北煤监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决定关闭退出的煤矿,依法吊(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省国土资源厅还要负责研究制定关闭退出煤矿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返还办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煤矿关闭退出的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也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格安全执法,以管促关。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奖补实施办法。湖北银监局密切关注在小煤矿关闭退出过程中暴露出的乱集资和高息揽储等问题,并依法进行处置。省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大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煤矿地质补充勘探等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关闭退出煤矿的职工安置、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关闭退出国有煤矿人员创业和就业扶持工作,切实落实煤矿从业人员矽肺病、尘肺病和工伤职工相关政策。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收缴关闭退出煤矿的民爆物品,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维护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期间的治安秩序。省电力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退出煤矿的供电电源,严禁所属地方供电企业向非法煤矿供电。监察部门把关闭退出工作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关闭退出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关闭退出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实施行政问责。
(三)严格监管监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监察责任要更加落实,措施要更加有力。各级政府要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方式,强化经常性督查、巡查和执法。省人民政府根据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重点督查,开展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违法生产的行为。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开展效能监察,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有关规定,对未按期完成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煤炭项目安排和行政许可受理。将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四)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切实稳控煤矿关闭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把政策解读到位,把形势分析透彻。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退出煤矿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切实帮扶。政法和维稳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稳定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加大对关闭退出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对无理取闹、借机滋事等行为要依法处置。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
中国煤炭工业将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趋势,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都将非常广阔。
近年来,煤矿智能化建设不断提速,山西、内蒙古等地持续推进煤炭智能化开采。公开信息显示,截至 2021 年底,全国已建成 800 多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实现智能化工作面从薄煤层、中厚煤层到特厚煤层的综采、综放开采的全覆盖。但业内人士也指出,当前煤炭行业的科技创新体系。
目前国家正大力推动煤炭开采企业的整合,煤炭流通市场也将趋向集中,这将逐步提高煤炭流通企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小规模煤炭流通企业的生存空间将不断缩减,大规模、跨区域的流通服务商将成为主流。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控制煤炭消费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重点方向,同时煤炭也肩负着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责任。中国要实现“3060”目标,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能源保障。在智能化发展大潮之下,煤炭行业亟待借势转型。
科技推送煤炭行业“高能”运转,全方位推动选煤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现减人增效的目的。
随着人工智能、5G 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处于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转型过渡的大变革时代。
以“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能源、低碳利用”的管理理念,以精细化的管理模式,建立的智能化洗煤厂平台,最大限度以用户需要提供优质信息,发掘业务协同价值,多维度多层次展现,帮助用户迅速做出决策,提高选煤厂业务效率及质量。搭建选煤厂区建筑及生产设备、管线等设施的三维场景,将生产数据采集、安全监测监控与生产时空有机结合,构建了集智能巡检、设备安全监测、预警功能、企业管理于一体的三维可视化管理系统。
整体场景采用航拍建模方式获取,利用飞机或无人机搭载多台传感器,对选煤厂进行拍摄采集,快速高效获取真实反映厂区情况的数据信息。在线监测核心设备运行情况,对选煤厂智能管控实现全覆盖,避免监控不到位、工作人员疏忽等问题所造成的各类事故的出现,确保了选煤厂机电设备的正常、平稳、持续、高效的工作。
日常管控、企业历程、应急管控为主体进行展示。系统聚焦产品运输、洗选加工关键流程管控,化繁为简,从根本上堵塞管理漏洞,通过精准监督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系统可实时显示重介旋流器、精煤皮带、振动筛、原煤皮带等重要设备的动态数据,当点选不同楼层设备时,自动弹出设备多重信息,创建多参数实时在线监测。
数据信息包括运行设备的振动频率、温度、故障信号、趋势信号等数据,管理人员可通过此功能,进行调用查看设备运行状态、故障属性及导致故障发生的相关联信息历史数据。
搭建的压滤车间可视化管理系统,通过引擎将压滤车间的压滤机以及楼层分布进行 1:1 还原,可随时查看设备基本信息、运行信息、故障信息等。点击左侧面板压滤机以及楼层展开,即可查看车间楼层分布情况以及压滤机工作状态。
实时监测系统内压滤机状态信息,包括松开、压紧、进料等各进程状态,打破压滤机与压滤机之间、压滤机与智能压滤检测系统相关辅助设备之间的信息孤岛。实现智能压滤检测系统内所有设备及相关信息的统一集中监管,降低岗位巡检工的劳动强度,方便生产监管。
展示了厂区所有建筑用能、重要设备或工艺的能源消耗。点选内场景建筑图标,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出对应建筑当日及一周内用水、用电、用气的累计值以及变化趋势,能源管理一键触达。
支持模拟无人机视角漫游,当经过厂区建筑时,可自动弹出对应设备信息及瞬时带煤量变化趋势、在线统计设备故障数量,值班人员根据实时显示的数据进行复查留存,实现对煤炭产量的实时准确监管,有效解决职工不履职、工作疏忽容易造成事故隐患的现象,防止皮带断带等事故的发生。
打造健康舒适厂区
系统对接环境监测系统,实时采集厂区内各监测指标,以及选煤厂房内各有害气体,并选用Hightopo丰富的图表、平面图等形式形象展示,通过设置环境数据预警值和告警值实现平台环境监测的自动告警。
优化选煤厂用能
能耗监测系统的监测范畴涵盖厂区的电、水、气,通过智能设备对能源消耗进行全面感知,对各类能耗进行采集统计,并经过能耗分析挖掘对厂区生产生活的整体用能优化。
完善选煤厂安全建设
通过搭载智慧化物联网设备,对厂区资产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厂区资产的数字化管理。同时也能进行物资定位与盘点,实现管理人员对物资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保障厂区生产生活安全
对每日巡更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可联动 3D 场景查看巡更计划在厂区中路线、视频点位等信息。同时图表化展示巡更过程中的异常上报趋势,分析出巡更异常的高发时间段与区域。
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虽然煤炭的价值大不如从前,但毕竟目前和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煤炭还是我们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近年来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原煤产量为38.4亿吨,焦炭产量为4.71亿吨。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
近年来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
2017-2020年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呈先增后降态势。2020年我国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能利用率为69.8%,同比有所下降。
我国原煤产量较为波动,2020年原煤产量为38.4亿吨
2017-2020年期间我国原煤产量较为波动,2010-2015年期间呈先增后降态势,2016-2020年呈波动增长态势。2020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4亿吨,同比小幅波动。
我国焦炭产量总体保持在4亿吨以上,2020年焦炭产量为4.71亿吨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国,2011-2020年期间我国焦炭产量总体保持在4亿吨以上。2020年我国焦炭产量为4.71亿吨,较2019年产量基本持平。
2020年我国煤炭进口为3.04亿吨,同比增长1.5%
2010-2015年期间我国煤炭进口量呈先增后降态势,2025年进口量跌至近十年最低值, 2015-2020年期间我国煤炭进口量呈波动上涨态势。2020年我国煤炭进口为3.04亿吨,较2019年的3亿吨同比增长1.5%。
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
2014-2019年期间我国煤炭消费量总体较为波动,2019年我国煤炭消费量为28.10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1%。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