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运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维护煤炭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持煤炭产、运、销的衔接及供需总量的平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要在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对煤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煤炭运销计划的管理,搞好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煤炭运销计划管理体系。第三条 煤炭部及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煤炭运销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并保持煤炭供需的总量平衡。第四条 煤炭部与铁道部、交通部,在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下,具体协商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及通过主要港口的水陆联运计划。煤炭部统一组织煤炭系统向运输部门提出铁路运输和通过主要港口水陆联运的月度计划,统一组织办理月度煤炭计划外运输;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编制和执行月度计划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监督煤炭运销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行业各种渠道、各种隶属关系、各种经营形式的煤矿。第二章 年度、月度煤炭运销计划的管理第六条 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运输计划的煤炭须严格按国家下达的分配、运输计划销售和运输。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第七条 非纳入国家统一分配但纳入煤炭运输计划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以外的煤炭销售和运输,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须按国家年度煤炭分配、运输计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运输及购煤单位签订规范的购、运、销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及时记录、掌握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年度、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调整、变更。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2、煤炭部于各编制月度开始的30天以前,对各省、市、自治区煤炭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编制月度各矿务局(矿、地区)煤炭运输计划方案,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和确定进行调整后,即作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的依据方案,下达到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
3、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煤炭部确定的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依据方案,指导才组织所属矿务局(矿、地区)进行编制。如因特殊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经煤炭部同意。
4、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统一向铁路、交通部门提出。
5、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于每个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必须将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上月煤炭运输计划以及有关情况报煤炭部。
第一条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保证用煤单位按时收到煤炭。第二条 煤矿应当根据订货合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并办理托运手续。
铁路部门和煤矿, 应当根据煤炭月度运输计划、 用煤单位需用煤炭的缓急情况和卸车、储存能力,共同编制旬、日装车方案,做到对大户均衡发运,对小户定旬发运,保证全面地完成计划。第三条 用煤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提出推迟或者提前发运煤炭的时候,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应当共同设法,尽量满足这种要求。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计划发运煤炭的时候,必须主动与用煤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办法,尽量避免给用煤单位造成困难。第四条 煤矿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努力提高煤炭的质量,不断降低煤炭中的灰分、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保证按照订货合同中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发运煤炭。第五条 煤矿发运的煤炭的质量,应当批批合格。但是,灰分和全水分,按批检查的时候,分别允许有百分之零点五和百分之一(绝对值)的波动系数,全月平均都不准有波动系数。第六条 煤矿在发煤以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发现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不准装车外运;已经运出的,必须主动赔偿用煤单位的损失。灰分低于规定标准的,征得用煤单位同意后,可以增收价款。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增收价款。第七条 煤矿应当根据用煤单位的要求,提交煤炭质量化验单。第八条 煤矿和铁路、交通部门,必须切实负责,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发运的煤炭,重量准确,在运输和换装过程中不抛撒丢失。第九条 铁路部门和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对于送到煤矿的车皮,应当保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关牢车门;对于装载出口煤炭需要原车过轨的车皮,还必须保证符合过轨的条件。煤矿发现车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时候,应当通知铁路部门或有专用铁道的企业及时改进,或者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主动帮助处理。
铁路部门应当定期校正车皮的标记自重,保证准确。有轨道衡的煤矿、港口和用煤单位,应当根据铁路部门的要求,尽量帮助校正。
棚车和平车禁止装煤。砂石车一般不准装煤;但是,对于到达煤矿和煤矿所在车站卸空的砂石车,应当加以利用。第十条 煤矿装车,应当按照车皮标记载重装足;如果装到车帮高度仍然达不到标记载重,可以超出车帮起脊装载,但是必须确保车辆运行时不溜失煤炭。起脊高度由路矿双方商定。煤炭的价款和运费,都按实际装载量计算。第十一条 煤矿发运煤炭的重量,应当用轨道衡衡量;没有轨道衡的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但是应当有计划地安装轨道衡。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半年请检衡机构检衡一次。没有合格证的轨道衡,不准使用。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应当每季测定一次煤炭的容积比重。如果用煤单位反映重量不准,煤矿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原因在于比重的,必须立即重新测定,并自测定的次日起执行;主管的煤炭工业管理局(公司)认为必要时,应当派人检查处理,或者邀请有关用煤单位协同煤矿测定比重。第十二条 用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装煤重量,除按规定可以少装或多装的以外 ,应当与标记载重符合,不够的必须添足 ,超过的必须卸下。装好以后 ,在煤车的顶面上洒石灰浆作为标记;或者进行平车 ,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运单内,煤矿必须填明煤炭的矿别、品种、级别、并加盖“衡”字章。
用检尽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煤矿必须切实做好量车、划线、平车工作,以煤车顶面的平整状态作为标记。在货物单内,煤矿必须填明实际装载煤炭的长、宽、高度和煤炭的容积比重、矿别、品种、级别。第十三条 煤矿装车,必须做到四个一样:黑夜和白天装的一样;坏天气和好天气装的一样;领导不在场和领导在场装的一样;没人检查和有人检查装的一样。
煤矿应当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 所有装好的煤车, 都必须经检查人员确认重量准确后,才可以办理托运手续。第十四条 车站对于煤矿装好的煤车,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应当提出要求,经煤矿改善后再办交接手续。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第四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在三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应包括煤炭的数量(总数量和分月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达车站、违约责任等内容。
水陆联运的应明确换装港口。第六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第七条 煤炭运销双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应征得对方的同意。第八条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运销双方必须根据确定的月度运输计划编制旬日历装车计划,三旬的旬日历装车计划之和不得小于月度运输计划。第九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当严格执行煤炭月度运输计划。销方按运销双方确定的货车在矿停留时间装车,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向购方发运煤炭;运方按旬日历装车计划确定的送车批次、时间、辆数向煤矿配送车体完整、技术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敞车,并按销方根据合同规定提出的去向以及规定的运到期限,保质保量地运至到站,交给购方;对于运到的煤炭,购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接卸。
水陆联运的煤炭应签订销方、铁路、水运和购方四方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送车批次、时间、车船衔接、铁路和水运运费的结算办法等。第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煤炭购运销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规定的月度数量、品种、到达站、收货人时,必须提前45天商其他两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确定后,执行中的计划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在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前45天提出,经其他两方同意并办理解除手续后,合同方可解除。月度运输计划编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解除合同。第十二条 煤矿和铁路部门对煤车的交接,煤车运到站后收货人对煤车的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第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由煤矿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煤炭货款按交货方式分为两种:在产地交货的,执行出厂价,用户承担运费;在销地交货的,执行到站价,煤矿承担运费。第十五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不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煤炭运费结算实行先交款后发运的办法;煤炭货款结算办法由煤矿和用户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可以用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也可选用先付款后发煤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等任一种方式。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十六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1、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月煤炭数量提出煤炭月度运输计划,每少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销方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一车向运方和购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1、运方的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每削减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2、运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旬日历装车批次、时间和辆数向销方配送空车,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承运,每少完成一车向购销两方各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3、运方向销方配送的空车中如有车体破损、技术状态不良、未清扫干净的车辆,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向销方每车交纳违约金500-1000元。
一、“先发煤、后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并将核准的银行承汇票和解讫通知转交煤矿。
2.煤矿收到银行核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解讫通知后安排发煤。
3.煤矿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解讫通知,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收回煤炭货款。
二、“现钱交易、钱货两清”的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
1.用户按煤矿和运输部门的发煤计划将煤炭货款(产地交货的含运费)交付煤矿。
2.煤矿收到货款后安排发煤。
3.煤矿要及时与用户结清货款。对临时一次发煤的用户,应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对长期连续发煤的用户,可实行滚动清算的方法。第五条 用户承付运费,均实行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结算方式。第六条 对批准下达的次月煤炭运输计划,煤矿要及时电告用户,以便用户按计划交付煤炭货款。
用户可以在煤矿所在地银行设立帐户,备有足额的周转金,由驻矿员及时与煤矿结清货款。第七条 煤矿和用户在货款结算中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经济合同予以约束。第八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7月30日,一位山西本地经济领域官员告诉本报记者说:“目前,坑口、港口、电厂压煤严重,铁路货源减少。正常情况下,山西煤炭铁路日均装车2.2万车,目前已经下降到1.8万车。进入7月份以后,铁路运量明显下降。”
数据显示,自7月中旬到现在,日均装车在1.7万~1.8万车之间徘徊,最少装车数为1.43万车。
不唯山西,受煤炭等大宗产品需求减少影响,5月下旬以来全国铁路日均请求车数逐旬下降,且降幅不断扩大。
煤炭经济下行所引发的连锁反应,已开始向物流环节蔓延。
有秦皇岛港煤炭贸易商此前曾这样告诉记者,“现在煤炭发运站台比较萧条,铁道部门甚至催促企业加紧发车,点装费也开始取消。”
根据已经公布的铁路运输数据,除东南沿海省份因煤炭进口,带来铁路运输量增加外,资源调出省和资源调入省份,煤炭调运量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上半年,河南铁路货运量同比下降10.8%,其中煤炭发运量同比下降16.2%;辽宁上半年铁路货运量同比下降6.6%,其中,铁路煤炭日均装车下降13.8%;在资源调入大省湖南,运输生产继续回落,6月份铁路货运量大幅减少同比下降14.8%。
从全国铁路运输情况来看,上半年全国铁路货物发送量同比增长2.6%,较去年同期放缓5.4个百分点。铁路运输前5个月生产基本正常,6月份货运量快速下降,环比下降6.1%,同比下降3.8%,这是今年以来首次负增长。
上半年石油、钢铁、金属矿石、矿建材料等大宗物资的铁路运量均为负增长。煤炭虽为正增长,但增幅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9个百分点。6月当月发送1.76亿吨,同比下降5.5%,环比下降11%。
铁路运输市场随煤炭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庞大的煤炭库存让铁路的生意一再压缩。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数据显示,6月末,全社会存煤2.78亿吨。煤矿存煤6723万吨,同比增长31.8%;重点发电企业存煤9125万吨,同比增长39.5%,存煤可用27天。主要港口存煤4717万吨,环比增长16.9%,同比增长67.3%。
煤炭贸易商寄希望气温升高些,激活几乎陷入冰点的贸易市场。一些贸易商出差时,甚至特意将宾馆冷气调至最低,以增加用电量。但这不过是一种心理安慰而已。
没有人能够准确预测市场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王广德预计,下半年国内煤炭产量继续增加,净进口保持增长,供过于求的态势持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承包范围:
3、工程地点
4、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第二条:工程量
暂定为万立方米,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为准。
第三条:单运距离及单价
1、运输距离:倒泥口在7.5~8公里以内,单价为7.5元/m3(本单价全部为不含倒土费、税费以及挖土,装车和平整场地费)。如超出运输距离的甲方另外补偿,具体单价另行协商。
2、土方方量计算以车上方计算。
第四条:工程的具体验收方法
1、采用签名收卡片记录作为工程量的结算依据,但验收卡片必须与记录相吻合,车载量不足以签名验收卡记录为依据。如果手工记录数不符时,无法查明原因的,以记录数少的为计算数。
2、乙方所有进场车辆,车辆容积必须经甲方量方人员认可为依据,车辆丈量后到财务结算组申请记录卡,乙方持记录卡先在工地泥头处装泥,完成后由甲方土方管理人员核定车载量,在验收卡上签名,由甲方按指定地方卸泥,卸泥司机将验收卡交由甲方管理人员确认,所有运泥车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否则不予签名。没有上、下方管理人员签名记录卡的运泥车不予作为验收依据。
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本工程结算方式是三天一结,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按100%支付工程款。
2、甲方提供乙方车队首次进场的油费,此款在第一次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第六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好业主方的所有开工前手续,保证乙方能准时进场施工。
(2)负责道路、城管、交警及因超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保证乙方能顺利运输。否则,造成的误工由甲方承担,按每日每台1000元计算补偿乙方。如是乙方车辆证照不齐全所产生的责任、费用与甲方无关。
(3)负责乙方司机、管理人员的住房费用(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和停车场地(含停车费),协调好取土场和倒土场的各种关系和费用并保证取土场和倒土场供乙方使用,使乙方能顺利按时按量施工。
(4)负责按时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使乙方不停工、待工。
(5)负责安排并处理好取土场地的装车机械和倒土场平整场地的机械,保证不因此影响乙方的运输。否则,按误工每天赔偿乙方每台车1000元人民币。
(6)负责按每台车补偿入场费1000元人民币,在甲方第一次结账时扣除。(7)乙方车辆运转正常,但因甲方原因24小时内每辆车平均拉土车数不够12车的,每少拉一车甲方赔偿乙方损失100元,反之,乙方赔偿甲方100元.
(8)在乙方不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甲方至少使用乙方车辆一个月以上,否则按5000元每辆车赔偿乙方来回损失费,反之,乙方同样承担对等的赔偿责任.
(9)在乙方车辆不违反本合同并能够满足甲方施工要求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再安排其他车辆进场施工,否则甲方赔偿乙方损失30万元,反之,甲方可以安排其他车辆进场,乙方不得有异议.
2、乙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甲方的工程要求组织好车辆进场,要求第一批车辆不少于20台(在七天内进场完毕。),每台车容积在25m3以上的前单后双车辆.。否则,甲方可以取消本合同,由乙方赔偿甲方误工损失30万元。
(2)乙方组织的车辆必须是证照齐全,如因证照不齐全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3)如乙方车队在道路行驶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车队进场后不到一周无故退场的,甲方不予结算前三天运费。
(5)在工程未结束时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车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出工地,如乙方单方把车辆调出工地的,按每台每天1000元人民币补偿甲方损失。
(6)负责配备好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必须确保每天24小时施工,不能无故停工。如有发现按每台每天1000元人民币补偿甲方损失。
(7)负责车辆及人员的安全,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车队不能正常施工、停工、待工连续达三天或者月累计达5天以上,从超出之日起甲方应赔偿乙方误工费,每台每天1000元,人员每人每天50元生活费,直至工程正常为止(除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2、乙方不按时上车,导致甲方工程不能按时完成或乙方无故停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赔偿甲方损失,超期按每天每台1000元赔偿给甲方,并视其情节有权清退乙方出场。
3、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认可不能将本合同取消,如有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其它:
(1)双方要互相配合,做好解决协调工作,双方要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工作。
(2)双方要严格遵守执行本合同各条款,各方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负责赔偿遵守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
(3)施工期间,如双方如有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其费用由违约方负责。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完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6)本合同工程完工价款结清,本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2挖运平土方工程协议
甲方(发包方):
乙方(运输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承包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互利和公平合理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下,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希望甲乙双方互相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 工程地点:珠海市高栏港
二、 工程范围:挖、运、卸土石头方
三、 工程数量:约一千万方,工期暂定壹年
四、 工程运距及单价:从挖至运输卸泥尾范围内为4公里以内。乙方以每车方计算挖掘及运输价格,税后价人民币 7.8 元方计费向甲方结算运费,甲方确保乙方车队行驶畅通公路,超合同行驶4公里数后,当运输路线行驶超0.5公里即按平均车方运输价格计算加收运费,单运价随着场内价格上浮作相应上浮。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根据双方协商乙方看场地认可情况下签订合同后由甲方开出进场作业通知书之日起乙方三至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好作业运输工具及挖掘工具,以乙方进场开工日为准365个晴天可开工工作日完成工程,若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时,工期则顺延。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办法及支付方式
1、 机械进场费,乙方负责组织挖机,,车辆等机械到场时,甲方负责预支付拖机费用每
台挖机拖机约为1000~1500元,车辆每台为500元。
2、 乙方每天上午10点前向甲方交运输结算单一次,每次凭甲方提供使用的泥头泥尾有
效签字卡或IC卡为结算依据,甲方按乙方各车装载量的实际装车数与运距单价结合进行100%的结算,甲方以10天为期每天每车扣运输款 200 元直到扣满 20xx 元一台车做合同保同证金,合同期满全额退还。
3、 结算时间为每天一结进行结算,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银行的账号以转账形式或现金方
式进行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按时付款给乙方,乙方有权单方面停工,向甲方追讨工程款,并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付清所欠工程款,并追究甲方赔偿乙方的每台挖土机每天1000人民币,每台运输车每天误工费500元直到甲方付清工程款为止。
4、 乙方车辆在甲方规定的路线内不违规行驶被交警、路政扣车,甲方应在二十四小时
把车拿回给乙方使用,否则,应每天补偿被扣车辆5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的代表行驶甲方的权利,负责与乙方进行协调沟通并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工
程相关资料给乙方备份。
2、甲方负责办理进场开工证及乙方挖、运车辆的油料供给(结算后扣回油费),派监
理公司人员直接现场监督、质量检查,配合协调乙方拖工队在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的
各种情况现场与乙方人员沟通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和及时组织对乙方工程运输量,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办理结算手续,如甲
方没有按合理的工程运输量供乙方运输,甲方必须全额支会乙方所有工程工作车辆调度产生的费用。
4、甲方应按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结算款。
5、甲方负责理顺周边关系并保证正常天气情况下乙方开工每天达21个小时,如运政,
交警,市政,环保,林业,村委,居委,国土,城管,确保道路畅通,在乙方车辆不违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在5天内组织有效证件的15-50辆以上泥头车自泻运输车进场,车箱容达(20方车),车况好,挖土勾机按乙方车车辆数量自行控制工程场地实际需求配合施工,并备份机械设备表及运输车辆三证复印件给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审核备案,并根据工期合理调配车辆和勾机。
2、乙方服从甲方生产安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乙方自行生产人员安排并自行生产管理,食宿自理。
4、乙方负责对员工(包括司机)进行施工安全技术和文明施工的教育,与村民发生纠纷时第一时间报知甲方协调处理。
(1)、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现行生产文明施工,严评标准,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乙方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现行管理法规,严格按照安全规范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安全检查,人员依法施工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对其在现场的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要确保人员及财产安全。乙方必须如期完成工程,如不是在甲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调离机械离场或退场,甲方有权拒付相应的未结工程款项。
(4)、乙方车队住宿地方由甲方免费提供,产生的水电费用、伙食、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
第五条 本协议书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出双方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至双方严
格遵守执行。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 身份证: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煤炭事宜,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20xx年煤炭运输合同条款,具体如下:
一、运输船舶规范
乙方调派******承运甲方煤炭。
二、委托运量
甲方全量委托乙方承运北方港下水的煤炭全年约140万吨。
三、责任
1、甲方应在装卸两港提供一个安全港口、一个安全泊位,根据船型备足货源。
2、乙方应每日向甲方通报船舶动态和船位,甲方应提前通报各项设备维修计划。
3、任何一方提出更改、增加装港和卸港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运输计划
1、甲方应在合同年度内均衡安排月度的运输计划。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向乙方提出下一个月的运输方案。
2、甲方应在每航次卸完前三天通知乙方下个航次运输计划,如运输计划有异议,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修改。
五、计量与交接
1、计量根据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船舶水尺为计量方法。
2、交接甲方不得因货物质量、数量等原因在卸港拒绝接收货物。
六、运费与滞期费
1、运价由基准价和效率联动调整价组成,基准价合同期内不变,联动调整根据实际装卸时间确定。
2、基准价:北方(秦皇岛、天津、黄骅、京唐、锦州)到长江各港***元/吨。
3、效率联动调整根据船舶的航次装卸时间确定。装卸两港合计144小时。超过6万元/天。
4、实际装卸时间,装港:自船舶抵达装货港指定的锚地起算,至装完后办完交接手续止,若船舶直靠码头,则以靠好码头时起算。卸港:船舶自抵达卸港锚地时起算,至办完交接手续止,若直靠码头,则以靠好码头时起算。
七、移泊
1、乙方船舶装货在装港的一个安全泊位一次装货完毕;卸货在甲方所属货主码头的一个安全泊位卸货完毕。在装卸过程中非乙方原因中途需移泊,须征得乙方同意。
2、移泊费用,船舶每增加一次从泊位到泊位、泊位到锚地或锚地到泊位的移泊,甲方向乙方支付包干费用20000元。
八、结算
航次货物卸货完毕乙方即出具正规水运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正规发票后半个月内支付相关费用
九、保险
甲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乙方负责办理船舶保险,若有一方未办理所造成损失则未办理方全额承担。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争议,先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合同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0时起至20xx年12月31日24时止船舶完成装货的航次。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简称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乙方调派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装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港运至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货物于____天内集中于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装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有关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作照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按国家规定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全船运费为____元,一次计收。
九、费用结算: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5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
第二条 乙方负责牌号为的汽车驾驶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爱惜公司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五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第六条 乙方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能自行检修的,应立即报告主管,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七条 乙方对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乙方需机动作业。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国家规定休假。
四、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工资为 元。
五、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等,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出车,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乙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七条 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 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第十九条 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乙方和用车人共同负担。
因乙方违章导致的赔偿费用超过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违章造成的其它后果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上班时间内乙方未被派出车的,应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主管报到。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适当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未经甲方领导批准,不得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甲方车辆学开车。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按照甲方有关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万公里行车安全奖”参照铜川供电局驾驶员安全行车奖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
运输合同 篇6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运输内容:
1、货物名称: 重 量:
2、到 达 地:
3、运输总价(含运输货物保险费):_______ 大 写:
二、付款方式:
1、运完付3%为质保金,视收货单位设备款支付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
三、运输要求:
1、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至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一式五联),后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完毕后在产品发运单第三联(成品库)签收。
2、乙方随车带产品发运单前二联,其中收货单位联交收货单位验收用,回单联经收货单位签收后返回。本合同货物全部运完后凭回单结算运费。
3、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并最迟在两天内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车发运,并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工作。若乙方逾期装车发运,必须征得甲方
同意,否则需支付500元/天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迟装车发运,则乙方必须于次日装车发运。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发运单,自行组织该批货物的发运,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在乙方运输总价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时发运而引起收货单位投诉,造成甲方信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运输合同。
4、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运输前针对本合同承运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设备价格__万元的10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甲方仓库到合同指定到达地交货后10天止。
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环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7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秉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乙方愿意承担 小米地 村道路硬化工程项目砂石及水泥运输,为了在运输过程中能安全、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运输任务,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砂石、水泥给乙方承运。
2、乙方配合甲方把砂石、水泥等物资运到指定地点。
二、各项目点运费
三、运费结算
1、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望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物资领用申请表》和《望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物资发货单》与甲方进行运费结算。
2、甲方根据《望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物资领用申请表》和《望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物资发货单》进行核对后按各种物资的运输单价在工程验收结算后一个月内全部结清所有运费。
四、甲乙双方权利与责任
1、甲方出据《望谟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物资领用申请表》并委托代表与乙方到砂石场或水泥厂装运物资。
2、甲、乙双方应坚持装载适度,并做到人、车安全。
3、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有序装车,防止发生事故。
4、在整个工程的物资运输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2个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项目办留底一份,县综改办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到对方指定站点后,再进行卸车过磅。
要签一份煤炭供应合同,上面要确定哪方负责运输,确定双方的结算方式,铁路大票给哪方,和铁路大票可否抵税款。还有就确定开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