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背靠背合同有啥风险
煤炭贸易背靠背合同有资金风险、亏吨风险、价格下跌风险。煤炭贸易是大宗散装交易,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贸易需要经过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甚至水路运输,战线较长容易造成亏吨风险,煤炭质量受运输、仓储、季节、气候的影响,容易使交易双方产生质量异议造成价格下跌的风险。煤炭贸易,即经营者法人或是自然人根据购销合同或协议,通过煤炭收购、转卖的行为,从中赚取价差、实现盈利的一种经营活动。
有资金就自己买了在卖,没资金就联系买家赚点介绍费,不过赚介绍费就是要注意别让人家给踹了。 自己收购的话最好也先找好买家签好购销合同,最好要有定金,安全第一。
【拓展资料】
一、煤炭生意怎么做?
1.市场调查,确定确实有季节差价可赚(因为煤炭属于高价格产品,资金财务成本必须考虑)。
2.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确定客户群(开始之前,财务预算一定要做好,各种环节都要弄清楚)。
3.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煤源,也就是进货渠道,尽量多收集信息,最后和现在市场比较确定煤源,运输。
4.比较难办的是选择储煤场地,也可以租赁别人现成的,如果没有现成的,自己建设特别麻烦,牵涉到选厂址、租地、平整、还要围墙盖房、买榜,牵涉工商、环保、税务、国土、乡镇、村等诸多部门,其中困难不严即明。
5.如果都做好了就可以选择时机进煤,再选择时机销售了。
二、煤炭价格太高,怎么把价格降下来?
想把价格降下来,必须从下面几个方向入手
1.了解煤炭的品质与客户的需求。
2.货比三家,大致猜出他们能接受的价格底线,然后去砍价。
3.关于报价:向买家报价,当然要把中介费等等全部算进去,不能直接报给煤的价格,要不就有了讨价还价的空间了。
4.要确定是谁联系货运,是客户还是(尽量是自己找货运,客户如果自己找到货运并且去煤场拉货,有了直接货源,以后就用不到你了,而且,货运是谁找的,他们就对谁负责,你找的货运,如果客户不给钱,你就不给卸车,反过来,客户找的货运,他们卸了车不给钱你就等着哭吧)
建议:先收取一定的定金,至少要够来回的运费,免得货到了他不收,货到了地方之后,先让他把钱付清,然后再卸货,不给钱,直接走人,反正有定金,不怕亏本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到行政中心市贸易局窗口,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
(三)企业成立证明(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
(七)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
(八)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市贸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出资方的盈利模式:出资方加入煤炭购销贸易链,上游对接资金需求方,下游对接终端客户,按照与资金需求方的约定,从煤炭贸易差价中赚取出资利润,以吨计价。
2、资金需求方的盈利模式:一是在煤炭购销贸易链中担任供应商的角色,通过贸易差价盈利,但是在具备公司资质的前提下,还需要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用来充当保证金或到货付款时的采购资金。二是与出资方签定居间协议,负责业务的全部经办,靠佣金赢利。
我就是煤炭这一块的,煤炭生意也分很多种的!
看你是运输、还是建井、开矿、还是洗煤?
搞煤炭运输的成本是最低的,只要有车就行,但是累
如果是开矿的话,现在国家九万吨一下的矿井都不让开,装备一个综采工作面至少也得五千万,普采面也得几百万,炮采面大约得几十万
一、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二、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