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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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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 21:08:04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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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06:50:45

1998年6月至1999年8月,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机构编制依据中发〔1993〕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批复的煤炭工业部 “三定”方案,经煤炭工业部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协商一致,陕西煤炭工业管理局与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实行国家煤炭工业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部为主,对陕西煤炭工业实行行业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陕西煤炭资源;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国有重点煤矿、地方煤矿、乡镇煤矿的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走科技兴煤、科技兴陕的道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其内设办公室、规划处、生产协调处、基本建设处、煤炭调运处、安全监察局、财务处、人事处、科技教育处、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处、机关党委和思想政治工作处(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等11个职能处(室),同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和国家煤炭部统计局派驻机构审计处。人员编制125人。

1999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2号、国办发〔1998〕103号文件和国家煤炭工业局、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的通知》(煤办字〔1998〕119号)及国家煤炭工业局煤司办函字〔1999〕第20号文件精神,对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机构编制进行调整。其管理体制由原部、省双重领导调整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其机关行政编制128名纳入省级政府行政编制管理序列。

2000年3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部分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34号)精神,设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这次机构改革,主要是适应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河北、陕西12个省(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时加挂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牌子,作为过渡,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我省根据这一精神,设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但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有8项: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的建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地市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省煤炭行业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有关政策建议,协调煤炭生产单位和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关系;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行政处罚和执法稽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煤炭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掌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协助陕西省财政厅监管国有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负责审查、申报煤炭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组织协调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研究拟订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和措施,指导煤炭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煤炭企业兼并破产、扭亏增盈、转产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协调煤炭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办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持煤炭系统社会稳定工作和其他事项。根据其主要职责,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内设行业管理处、规划发展处、企事业改革处3个职能处室。其机关文书、档案、信访、机关财务、劳动、人事、干部培训和党务、政工、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分别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编制15名,局长和副局长分别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副局长交叉任职;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2002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办公室根据中编办《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与煤炭工业局机构分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1〕22号)和陕西省省委常委会2002年第23次会议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省煤炭工业局与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分离的通知》(陕编发〔2002〕56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分离,分离后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为陕西省经贸委的内设机构,由陕西省经贸委进行管理。分离后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职能不变,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局长可按副厅级配备;原核定的局内设3个处和15名行政编制、6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2004年6月,陕西省经贸委撤销后,陕西省人民政府既未撤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也未明确机构设置。2005年9月,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陕编办发〔2005〕100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和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体制。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西省煤田地质局)是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田地质勘查技术管理工作的陕西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但未进入实质组建工作。2006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9号),明确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和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不再合并,组建新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正厅级建制,为主管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陕西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同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并实施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战略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提出煤炭资源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意见,组织实施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组织起草行业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指导市县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煤炭资源开采进行监管,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矿井的开采方式、开采顺序进行监管;负责生产矿井的储量管理,依法对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监管;依法对全省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申报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工作;依法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资格证;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煤炭铁路运输计划;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并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督查,依法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发证,组织对煤炭行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煤矿职工进行培训和督查;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生产动态、煤炭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和市场信息与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发布;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内设5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经营资格管理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开采监督管理处、安全监督管理处、信息调度处。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设置。机关事业编制35名。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职数1名(副厅级)。纪检组长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2010年7月,根据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陕西省煤炭工业局,设立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专员3名)。现有35人,其中厅级3人,处级19人,科级13人。主要职责有:贯彻实施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煤炭企业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指导市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督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依法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管,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超载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储煤场(点),参与全省煤炭产运销政策、措施的制定;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矿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以及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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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06:50:45

根据省政府印发《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陕政办发〔2010〕67号)精神,设定了4个处室及职责:

一、综合与执法监督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人事、信访、外事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期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对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销售、安全等信息的调度(24小时值班)、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负责人:雷奋喜

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人:黄安民

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

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

负责人:张晓宏

四、开采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

痴情的树叶
坦率的枫叶
2025-09-12 06:50:45
如果在编制内,就是公务员。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我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工作需要,撤销省煤炭工业局,设立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监督煤炭企业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参与制定煤炭资源治理整顿、综合利用和结构调整意见;指导市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督促市县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三)依法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煤炭超载整治、依法取缔非法储煤场(点);参与全省煤炭产运销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依法承担煤炭行业准入监管责任;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负责煤矿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审核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六)负责全省煤炭生产、安全等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设4个机构:

(一)综合与执法监督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查;负责机关公文管理、法律咨询、政策解答、政务信息、机要保密和人事、信访、外事及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期服务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煤炭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有关规定承担煤矿生产能力和煤炭经营资格管理工作;依法对超能力生产和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全省煤炭行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煤炭生产、销售、安全等信息的调度(24小时值班)、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煤矿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煤矿和局属单位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煤矿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监督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对煤炭企业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矿山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矿山救护队相关管理工作。

(三)技术与安全基础管理处。

研究编制煤炭生产安全规划,负责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研究的组织协调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承担煤矿技术升级改造方案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煤矿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政府煤矿瓦斯防治与综合利用政策;负责煤矿企业的设立和矿井关闭、报废审批工作。

(四)开采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秩序;负责生产矿井开采方式、开采顺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井瓦斯鉴定工作;承办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煤矿生产系统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档案的管理。

三、人员编制

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专员3名)。

四、其他事项

原省煤炭工业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划归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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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06:50:45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的。行使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是国家局在地方的一种分设机构。业内简称煤监局。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其实就是以前的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是陕西省的一个煤炭管理机构,2010年7月成立,副厅级,由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重点强调了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业内还是就煤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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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06:50:45

党组书记 局长 赵政才

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 王昊文

负责机关政务财务、行政事务、外事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和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土资源、环保、核安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安全监督管理一处、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 副局长 国 强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水利、林业、农机、军工、邮政、电信、旅游、质监、消防、气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二处(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联系省安全生产协会。

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 进

负责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行政许可办公室。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陈永昌

负责省煤管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 副局长 陈存德

负责煤炭生产安全监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郑永刚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分管纪检组、监察室。

党组成员 总工程师 周爱国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科技规划工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伤亡事故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中心、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总救援师 白长安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侧重现场抢险救援,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巡视员 陈金柱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日常工作,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副巡视员 罗 勇

协助王昊文同志工作。侧重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审查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

副巡视员 党海波

协助国强同志工作。侧重中直机关在陕安监机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工作。

副巡视员 田 斐

协助李进同志工作,主要协助抓好综合规划处工作。负责局工会工作;负责局扶贫工作。

难过的大叔
细心的棒球
2025-09-12 06:50: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持久地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和煤炭部关于《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镇煤矿,为区、乡(镇)、村群众集资联办煤矿、个体煤矿,以及其他单位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煤矿。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改变国家所有的性质。省、地(市)、县应根据国家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划分资源,支持乡镇煤矿和发展。第四条 鼓励乡(镇)、村集体开办煤矿;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办矿;鼓励群众集资合作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第五条 发展乡镇煤矿必须坚持“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贯彻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落实和发展扶持政策,加强整顿工作,坚持技术改造,引向联合经营,实行正规生产、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六条 各地(市)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合法批准开办的煤矿权益和财产不受侵犯,并协调矿际之间、煤矿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第七条 陕西省煤炭工业厅是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的主管部门,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对全省乡镇煤矿实行行业分级管理。第二章 开办煤矿及审批权限第八条 开办集体、个体煤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资源基本可靠,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经考核具有煤矿生产的基本知识;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五)有简要的开拓和开采设计说明书与图纸。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开采:

(一)水体、防洪堤坝及水源地的保护煤柱;

(二)铁路、公路及桥梁下的保护煤柱;

(三)工业区、飞机场及国际工程设施的保护煤柱;

(四)受保护的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及建筑物、构筑物下的保护煤柱。第十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能力,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由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一万吨以上(包括一万吨)三万吨以下,及三万吨以下跨县的,由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年产三万吨以上(包括三万吨)及跨地(市)的,由省煤炭工业厅审批。经批准新建和改造的矿井,由审批部门发给开采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许可证发放营业执照,严禁无证开采。第十一条 开办煤矿的审批程序。新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需经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需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的,必须先由县、地(市)煤炭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统配矿井口范围内开办的必须要有统配矿、矿务局签署的意见。第十二条 凡属国家规划而尚未开发的煤田范围内开办煤、矿,需经地(市)、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凡已划定的统配和地方国营井田,今后一般不再新办乡镇煤矿,已经开办的要认真清理,凡严重影响井田安全的必须坚决停办,凡不严重影响合理开发的可划出一部分资源继续开采。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省批准开办的矿区范围内合法开采的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时,必须服从国家的需要,提倡走联合经营的道路;需要关闭或搬迁的,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未经合法程序批准开办的煤矿,不予补偿。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的开采,要自觉接受地质矿产部门的检查监督。第十五条 因资源枯竭或其他原因需要关闭矿井时,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注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章 安全生产和整顿第十六条 所有乡镇煤矿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认真执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十七条 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井下禁止明火明电照明、明火明电放炮、明刀闸开关。新建乡镇煤矿达不到上述“五禁止”的,不能投产;已在开采的乡镇煤矿达不到“五禁止”的,要限期改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没有条件改造的要关闭。

有魅力的芹菜
合适的小白菜
2025-09-12 06:50:45

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省委教工委)

省科学技术厅(省委科技工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2]

直属特设机构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统计局

省文物局

省旅游局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政府研究室(省发展研究中心)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乡镇企业局)

省信访局

省知识产权局

部门管理机构

省粮食局

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

省监狱管理局

省公务员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驻外办事机构

驻北京办事处

驻上海办事处

驻广州办事处

驻武汉办事处

驻新疆办事处

驻天津办事处

4直属事业单位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文史研究馆

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科学院

省社会科学院

省行政学院

省地质调查院

省盐务管理局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省核工业地质局

省煤田地质局

5其他机构

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物价局

部省双重管理单位

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煤矿安全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测绘局

省烟草专卖局(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省水土保持局

省果业管理局

无私的大碗
疯狂的胡萝卜
2025-09-12 06:50:45
陕西省府谷县5.2煤归府谷县煤炭工业局管。陕西省府谷县5.2煤归府谷县煤炭工业局管,也就是煤监局进行垂直管理的,是由于煤炭行业的问题都由地方煤监局负责管理,所以陕西省府谷县5.2煤归府谷县煤炭工业局管。府谷县,隶属陕西省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端,地处秦、晋、蒙接壤地带,与山西省河曲县、保德县隔河相望。

无奈的铃铛
雪白的鸡
2025-09-12 06:50:45
陕西煤炭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要多长时间?

现摘录如下:国家政策如果另有更新,请及时上网查询。

煤炭经营资格由国家审核发放。在陕西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也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陕西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批机关为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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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所需材料报至县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县市级审查部门赴煤场进行现场审查,然后将初审意见报至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部门。省审批部门进行终审, 终审后格后,由省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发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分为零售和批发两种。实行国家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