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国家能源部吗
国家能源局简介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十三)机关党委(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我国的能源战略应包括以下内容和原则:
1.立足国内、面向世界,解决我国石油供应不足的问题。解决油气供需缺口,要国内、国外同时并举,但立足点要放在国内。国内是我们的根本,要最大限度地加大对国内油气资源勘探的投入,包括海洋油气资源勘探的投入,大力发展油气生产,以减少对国外的依赖,降低能源供应风险。这应成为我们坚定不移的方针。
2.推行"走出去"战略,要实行多方位、有重点。重点要放在周边国家。选择重点的标准是:经济、安全。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其他中亚国家油气蕴藏丰富,是我国的友好邻邦,政治比较稳定,从长远来说,应该把重点放在这里。
3.推行"走出去"战略要积极、稳妥。积极是首要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迈大步。实践证明,我国的石油公司有能力在海外创业,为国家拿回更多的份额油,我们要加大海外的投入,争取较快地提高份额油在石油引进中的比例。
4.推行"走出去"战略要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是上游和下游的关系。我们从邻国引进油气,上游在邻国,下游在我国。我们不能只管下游不管上游,还要争取拥有上游部分股权,以便参加上游的管理,降低油气成本,保证油气安全供应。第二是自力更生与开放和对外引进的关系。自力更生是我们始终要坚持的原则。但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发展对外合作,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加快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我们不仅在国内要扩大国际合作,在国外也要发展国际合作。第三是分散和协调、统一、联合的关系。为了增强竞争意识,国家让各石油公司走出国门,从事海外开拓。这个思路是对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公司办好,开活,创造更高的效益。但是海外环境恶劣,条件艰苦,风险大,各石油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协调、统一、联合。否则,在海外只能孤军奋战或者相互竞争。这既不利于公司,也不利于国家。我国公司是国家控股的公司,但也有公司自己的利益,需要给予照顾。对此,可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由有关公司成?quot海外石油开发协会",负责协调有关事宜。有关公司一起参加国外某个项目,合股经营,各自发挥优势,利益共享。
5.采取其他综合措施,缓解或解决我国石油供应不足和应对石油供应意外中断的情况。这些措施包括:一、适当调整能源结构,大力开发和引进天然气,大力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等替代能源,减少对石油的依赖。二、尽快出?quot能源法"及其他法规,以价格、税收等措施促进能源节约。三、增加科技投入,减少能源消耗。通过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产品,淘汰高能耗产品,发展低能耗的高科技产业。四、建立石油战略储备,即国家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以供石油突然中断和油价暴涨时之需。
6."走出去"进行油气开发,是一篇大文章,涉及方方面面。只有能源、外交、计划、外经贸、国际、安全等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把这篇大文章做好。我们推行"走出去"战略具备许多有利的条件。我们要努力将我国的三大石油公司做大、做强,使之成为世界一流的大公司,为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能源管理经历了一个由集中到分散,然后再次集中的过程。建国初期,政府内的部委数量很少,仅成立燃料工业部全面实施石油、煤炭、电力的行政管理职责。1970年代,这一部门演变为燃料化学工业部,并随之分拆为煤炭部、石油部和电力部,逐渐分行业进行管理。受苏联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中国在这段时期成立了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众多行政机构,政府机构逐渐变得庞杂,单是机械工业部就成立了8个。
1980年代,众多计划经济部门开始收缩。1982年和1983年,石油部分别成立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海油)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简称中石化),两大企业同时具有行政职能。1988年,中国政府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撤销石油部,第一次组建能源部试图对中国的能源进行统一管理,撤销的石油部被改组为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简称中石油),但后者同样是一家政企不分的国家公司。
在各种压力下,1993年,成立仅5年的能源部就被撤销,中国能源的管理再次分裂为煤炭部和电力部,石油行业则由几个大型企业自主管理。
1998年,随着市场经济深入,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拉开帷幕,将化学工业部与中海油、中石油、中石化的行政职能合并,组建了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三大石油公司正式挂牌,实现政企分开。2001年,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被撤销,并改组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负责行业的协调。
但由此以来,多头管理的局面就此形成。石油行业管理权限被分散到各个部门:上游勘探开发的准入在国土资源部(该职能最早是在石油部,然后到了中石油总公司,最后划给了国土资源部);加油站的审批和建设在商务部;价格在发改委价格司;规划在发改委能源局;重大投资在发改委的投资部门;人事在国资委。在很长时间内,中国的能源管理被指责为“不见国家,只见部门”。煤炭行业亦是如此,煤炭部被撤销后,管理权限也被归属到了不同部门。
中国能源局2008年3月21日成立。
中国能源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的,是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一、适应了改革开放和政策调整的需要
上述五次政府机构改革,都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及政策调整措施相联系。例如1982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在大力精简国务院机构的同时,增设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乡镇政府取代人民公社,巩固了包产到户的成果。198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新设立了(有的是正式列编)特区办、版权局、专利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为各级财政和国有企业的全面承包铺平了道路(尽管全面承包本身是不成功的)。199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将国家税务局升格为总局,新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为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汇率并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8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将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降格为体改办,强化国家经贸委的功能,将劳动部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目的是加强中央政府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紧缩的能力。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撤销经贸委,设立商务部,是出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则是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农民负担。
二、取得了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的效果
文化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大量受冲击的干部恢复工作,政府工作人员的职数迅速增加。此外,改革探索阶段的双重体制并存,成为政府机构和人员膨胀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精兵简政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3年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明确了改革开放的体制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提上了政府机构改革的议事日程。从中央的情况看,政府机构改革在这两个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国务院机构数从1982年改革前的100个(其中部委数52个),减少到目前的52个(其中部委数28个)。工作人员数量则从1982年改革前的51,000人减少到目前的16,000人左右。另一方面,政府机构的职能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地发生变化。1982年以前那些直接掌管企业、物资的各个工业部、物资部消失了。根据规范市场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成立了知识产权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局等许多新的机构;国家劳动总局则升格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随着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商业部、外经部和外贸部最终合并为商务部,国家计委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机构改革缺乏首尾一致的明确思路
由于每一次机构改革都是在政府换届前不到一年开始筹划的,历次机构改革之间,缺乏政策上的连续性。例如1988年撤销了国家经济委员会,90年代初以生产办的名义恢复了。1993年改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8年变成了一个超级大委,连它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自比日本的通产省。本届政府(2003年)又把它撤掉了,导致经济运行协调工作上的困难。又如能源领域,到底要不要有一个政府机构来管,也经过了多次反复。1982年是行业部分设,1988年单设能源部,1993年恢复行业部分设,1998年降格为经贸委代管的行业局分设,2003年撤销所有的能源管理机构。现在能源问题突出后,又有人建议恢复能源部。此外,1982年将国务院体改办升格为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1998年将其降格为国务院体改办,本届政府又将其撤销,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本届政府以来,为了应付各地增加的煤矿事故,将新设立不久的国家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在撤销国家经贸委的同时,把1988年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改组、升格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违背了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原则。
四、反复精简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执政能力
纵观20多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真正精简了的只是国务院的机构和人员,人大、政协、党的机构和人员一直在增加。省及省以下政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实际上已经完全失控。1982年中央政府精简机构时,各地正在根据宪法恢复乡镇政府。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省里正忙于推广“市管县”的经验。1993年国务院带头减编20%,地方只有省一级政府响应了中央减编的号召;省以下的机构和人员仍以“县改市”的名义在继续膨胀。1998年国务院强行减编50%,从3.2万人减到1.6万人;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纷纷表态坚决压缩人员编制,实际上只减少了100多万人,根本没有达到中央减编20%的要求。如果说80年代这种“上减下不减”的政府机构改革,还符合当时经济体制“放权让利”的改革要求;那么90年代以后的这种精简态势,则不仅不符合中央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而且降低了中央政府履行自己社会责任的能力。尽管200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没有继续强调精兵简政,但中央政府的执政能力已经在历次机构改革中被大大削弱了。各地违规的小煤窑建设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成倍增加就是一个不祥的例证。
五、机构频繁变动降低了政府官员的素质
这种每一届政府都要精简一次机构、人员的做法,导致了政府官员队伍的不稳定。况且政府机构精简时,很难留住业务能力强的官员,留下来的人员中多数不是原来的业务骨干。如果留心一下中央政府分流人员的去向,就更令人担忧了。我们对中央各部委的分流人员,既缺乏应有的政策关怀,又没有严格的从业限制。不少熟悉中央政府政策制订过程的官员,直接去了与原部委有业务联系的国内各大型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目前许多外资企业的北京代表处中,既有原国家经委和各行业部的官员,也有参加过WTO谈判的、原外经贸部的官员。中央部委官员如此流失的结果,不仅影响到目前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稳定,而且使中央政府几乎无密可保。往往各部委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内外资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对策就已经准备好了。不少来中央政府工作的博士、硕士,预先就打定了主意,先在部委里混几年,取得经验后就下海。尽管从学历上看,国务院系统的官员平均学历水平越来越高,但实际上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却不断下降。这一点,仅从各部委文件错别字和语法错误增加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六、反思“社改乡镇”、“市管县”、“县改市”
批评政府机构臃肿、官员超过了老百姓的供养能力的意见当然是有道理的。1982年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有关乡镇一级政府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取代人民公社,以巩固包产到户的成果。但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真正吃政府饭的干部很少。变成乡镇政府后,由于职能不明确,机构设置比照县政府,一下子多出上千万吃财政饭的人员来。这是农民负担重的真正根源。现在要精简乡镇政府机构,首先需要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否则精简了还会膨胀回来。另一个膨胀因素是所谓“市管县”的改革试点,实际上将300多个地区行署变成了一级政府。既增加了政府的机构和人员,又降低了行政效率。最后是民政部搞的“县改市”,不仅名义上好听,而且行政级别升半格,何乐而不为!结果又增加了政府的机构和人员。这就是在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机制建立以前,下放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权限的后果。与地方各级政府机构、人员的膨胀速度相比较,国务院精兵简政的成果可以忽略不计。这种盲目的行政性分权,在降低中央政府控制能力的同时,必然导致市场的割裂。跨地区经济纠纷打官司要先打管辖权,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据。
七、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
本届政府已经提出了转变政府职能的任务。但是如何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能,却不是一个“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所能解决的。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把所有事情都集中到中央来解决显然不行;但中央只管军事和外交,剩下的事情都交给地方的办法也不行。例如跨地区的经济纠纷,在地方层次就解决不了。不仅如此,由于地区经济差距的存在,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可及性,即使具体的工作要靠地方政府去做,最后责任也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三种分工模式。一是条条,即中央要集中的权力,必须一插到底。二是块块,即允许地方独立决定的事情,中央可以基本上不过问。三是条块结合,即地方分级行政,中央对口管理。我们的毛病是不管什么事情,都搞分级行政,对口管理。结果是“上下一般粗”,机构、人员膨胀难以控制;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最后无人承担责任。从国外的经验看,条条就要靠中央财政供养,对中央政府负责;块块则应由地方财政供养,对地方政府负责;分级行政,对口管理的事情,中央要承担财政转移支付,统一法制规范的责任。
八、事业单位改革不能照抄国企改革的模式
近年来有人讲,事业单位是传统经济体制的最后堡垒,要求加快事业单位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中国的现代化过程和西方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很多社会事业是政府带头办起来的。现在看来,有些不属于公共服务的领域,政府确实可以退出;但决非所有的事业单位都能够企业化。其实即使在西方国家,具有明显“外部性”的民办社会事业,例如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扶贫防灾、基础科学研究等,也都注册为非营利机构,并主要靠政府来提供经费。一些涉及政府公共服务的领域,例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等,公立机构的比重依然很高。我国事业单位约140万个,工作人员近3000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全国总数的64%。各项事业经费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在事业单位改革问题上,首先应当弄清政府的社会责任,不能只考虑减轻财政负担。因此,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来进行认真的分类。属于政府职能的要“归队”,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要继续提供经费,与公共服务无关的那部分才应当变成企业。此外,应尽快完善民法通则,为非营利机构的存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