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贸易背靠背合同有啥风险
煤炭贸易背靠背合同有资金风险、亏吨风险、价格下跌风险。煤炭贸易是大宗散装交易,对资金的需求量大,贸易需要经过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甚至水路运输,战线较长容易造成亏吨风险,煤炭质量受运输、仓储、季节、气候的影响,容易使交易双方产生质量异议造成价格下跌的风险。煤炭贸易,即经营者法人或是自然人根据购销合同或协议,通过煤炭收购、转卖的行为,从中赚取价差、实现盈利的一种经营活动。
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各个煤矿处在卖方市场,因此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基于我国公路运输主要由个体运力从事的现状,煤炭购销业务中发生的运输成本无法取得足额的发票凭证,长此以往,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无法承担由此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负担。为了解决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发票问题,多数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选择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引发虚开风险,目前,各地已爆发出大量的煤炭企业虚开案件。在当前税警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金税三期系统不断升级优化、大数据比对日益智能化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对于发票的管理更为实时。对此,煤炭企业应当通过业务自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收风险,同时对正在处理中的虚开案件应当注重从交易形式及交易实质两个方面把握交易定性。
一、煤炭行业面临两大虚开风险
(一)煤炭购销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在2014年9月1日之前,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才能从事煤炭贸易,个人则无法从事。因此,在这个阶段,小煤矿挂靠经营的情况普遍存在。不仅是煤炭行业,在医药行业、运输行业、石化行业以及其他大宗货物贸易行业,挂靠方虽掌握着巨大资源,但缺乏相应资质,因此不得不以挂靠方式经营、开票。此外,为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不足的问题,部分煤炭贸易企业往往会采取同行调剂“富余票”的手段解决税负过高问题。有货“代开”的情况十分严重。
(二)煤炭运输业务中的虚开风险
煤炭运输以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为主要方式,其中公路运输面临虚开发票问题较为严峻,这与我国公路运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经营特点密切相关。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小、散、弱”的特征,从事运输业务的主体除少数由国有运输企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外,大部分承担运输任务的往往是个体运力。在此情况下,煤炭企业在购买运输服务时,通常也只能向众多的个体运力进行采购,只能依赖个人车辆完成运输工作。而正是这一状况,导致煤炭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虚开运输发票问题。这不仅是煤炭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公路运输行业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难题。
二、煤炭行业涉嫌虚开的常见经营模式
为解决煤炭购销、煤炭运输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实践中煤炭贸易企业购买煤炭、运输服务出现了多种模式,而其中最具争议的涉嫌虚开的模式主要是以下两种:
第一,小煤矿挂靠大型煤矿厂经营。即小煤矿或煤炭贸易企业寻求正规的大型煤矿厂,使小煤矿挂靠在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名下,并由被挂靠方根据煤炭购销交易的实际情况向煤炭贸易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煤炭运输业务的挂靠经营与煤炭购销业务的挂靠经营模式相似。通过将个体运力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由运输企业根据实际运输服务情况向购买运输服务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上述挂靠经营业务中,由于挂靠方、被挂靠方法律意识薄弱,在达成口头挂靠协议后疏于签订书面的挂靠合同,导致税务机关对挂靠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进而认定开受票企业双方无真实运输业务,涉嫌虚开,乃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第三方企业“如实代开”发票。即有资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三方在煤炭采购、煤炭运输业务完成后,根据交易实际情况代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此种模式中,尽管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货物/服务品种、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相符,但期间或出现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仍倾向于以虚开定性,甚至移送公安进入刑事程序。
1 印尼方买煤时,不能按时供给,随意提高价格,降低煤的发热量,给劣质煤;
2 无法找到合适的运输工具,不能保证运输时间及运输费用;
3 到岸后报税山门长;
4 给国内用户后,一半会儿不给钱。
所以,一般都是将上述事情落实了,尤其是落实国内用户并一定能够拿到钱的前提下,才去做。因为国内用户长时间不给钱是常常的事情。
不是,煤炭是古代植物埋藏在地下经历了复杂的生物化学和物理化学变化逐渐形成的固体可燃性矿物。煤炭是地球上蕴藏量最丰富,分布地域最广的化石燃料。构成煤炭有机质的元素主要有碳、氢、氧、氮和硫等,此外,还有极少量的磷、氟、氯和砷等元素。
煤炭被人们誉为黑色的金子,工业的食粮,它是十八世纪以来人类世界使用的主要能源之一,煤炭的供应也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的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扩展资料:
煤炭自身并不危险,当煤炭被运用到其他地方时也具有危险性。
炼焦煤炼焦炭时,由焦煤或混合煤高温冶炼,一般1.3吨左右的焦煤才能炼一吨焦炭。焦炭多用于炼钢,是钢铁等行业的主要生产原料,被喻为钢铁工业的“基本食粮”。当煤炭被运用来炼焦碳时,其自身散发的热量很高,很危险。
在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开采露天煤矿、矿场矸石自燃、煤矿层瓦斯抽排等作业活动都会产生或释放大量有害气体、粉尘,废气主要包括CO、CO2、SO2、CH4等。其中,CO、CO2、CH4会造成温室效应;SO2不仅污染空气,还会影响矿区植物生长发育,甚至会导致酸雨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炭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是指以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火,冒顶,坍塌等,都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要强化风险意识,常观大势、常思大局,科学预见形势发展走势和隐藏其中的风险挑战,做到未雨绸缪。这对于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扩展资料: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风险一般就在于收购的价格跟交货价格的差价.有时候随着煤市,有可能就亏了.
还有就是质量,收购的煤炭质量不合格,交货的时候肯定扣款.
不过自己注意一下一般风险都不大.现在的煤炭行情一般都不会跌的,就算跌一般幅度也不大.
1、每班随时检查机头段卫生,发现浮煤、积尘堆积时及时清扫,清扫时要保持身体及使用工具远离皮带、托辊、滚筒等转动部位;
3、每班检查接头不少于两次,确保接头无变形、无磨损、无渗漏;
4、开机后必须观察各种传感器、控制阀、轴承等运行情况及仪表的指示,发现不正常时及时通知队长;
5、必须检查各部轴承润滑、温度,如果温度超过65度时及时通知队长;
6、运行中必须检查设备防护罩(栏),如防护罩(栏)有松动、缺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队长处理,并临时设置警示标志;
7、在皮带运行时,必须站在距皮带30cm以外的位置观察胶带有无撕带、带面损坏、带扣涨开、硫化接头开口、脱胶、起包等现象,如发现不正常情况,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停机处理或向跟班队长汇报进行处理等措施,并做好记录;
8、每班应检查各转载点钢板焊接、变形情况,若发现钢板开焊或有变形,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停机或队长汇报进行处理等措施,并做好记录;
9、每班必须检查确认消防管路畅通、消防栓齐全,发现问题通知队长立即处理;
10、机运队每半年对皮带机司机进行操作规程培训;
11、运输队队长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皮带机司机没有检查作业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无特殊情况下未检查设备,对皮带机司机进行相应处罚;
12、机运队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操作,对皮带机司机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