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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工程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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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 16:01:43

矿产勘查工程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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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01:06:35

(一)探矿工程

一般所称的探矿工程包括钻探和坑探两大类。新中国成立后,为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50年代,探矿工程有了长足的发展,先后在本省组建的20多支勘探队,都配备了苏联的手把式钻机,推广当时苏联一整套钻探施工管理办法和生产技术工艺,钻进深度可达五六百米。坑探工程也由人工掘进向半机械化前进了一步。但到了50年代末,由于片面追求速度,地质勘探队内强调以钻探为龙头,忽视钻探施工的目的性,忽视钻探本身的工作质量,忽视技术进步,使探矿工程的效益和技术进步受到影响。1962年,钻探技术改造开始得到重视,引进了瑞典油压钻机,推广了YN-7型双管钻具、内管半合式及喷射式反循环钻具,钻头磨料以钢粒代替了铁砂。钻进操作由手把式给进改为手轮给进,机械转动由中间轴皮带带动改为联轴机直接转动,人工扭管改为机械扭管,不停车倒杆等等,提高了钻探效率和质量,减少了不安全因素。在坑探工程方面,开始使用机械打眼,机动湿式凿、通风和轨道运输等设备,改善了劳动条件,提高了掘进效率。1966年,省地质局第九地质队采用加固500型钻机,钻进深度达1000多米,为发现大红山铁矿做出了贡献。1965年,省地质学会成立探矿工程专业委员会,收到钻探专业的论文21篇,坑探专业的论文14篇,其中,李伟男的《关于保持岩、矿心原生结构问题的探讨》,欧阳申的《地质勘探坑探机械化的探讨》,反映了当时探矿工程的技术水平。60年代后期,即“十年动乱”的前半期,探矿工程基本处于停产状态。70年代初,省地质局第九地质队开始推广使用金刚石小口径钻进工艺,为解决磁性矿体中的钻进、小口径钻孔测斜问题,研制成功小口径测斜仪。第十四地质队在蓝石棉矿区钻探中,试验分支定向钻孔,多点取心,以钻代坑,对加快勘探速度起了显著作用。在钻孔护壁方面,开始采用化学处理剂,以及低固相、不分散和润滑剂等冲洗材料。

1979—1985年,金刚石(钻头)钻探、冲击回转钻探、定向钻探等多种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坑探工程在推广使用“三线二钻”(三线指中深坑道、短浅坑道、浅井机械化作业线;二钻指取样钻、坑道钻)的同时,推广了定向爆破、喷描支护、非电导爆等技术。这一期间,探矿工程技术可概括为五个大转变,即:钻探磨料从硬质合金、钢粒为主向硬质合金、金刚石、金刚石聚晶压块为主转变;钻探设备从手把式老系列设备向具有高、低及常速钻机、变量泵、轻变钻塔转变;钻井液从高固相细分散向低固相非分散和无固相转变;钻探工艺从单一回转正循环向多种钻探工艺转变;坑探从手工作业向单项作业机械化和综合机械化转变。岩心钻、取样钻、水文水井钻、工程地质钻、砂钻、石油钻均具备,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系列。金刚石钻头钻探、绳索取心钻探、定向钻探和坑探机械化的配套程度正在提高。1980年,云南石油勘探指挥部在滇东坝林构造上钻进一口深井,深4435米,是本省境内已完成的最深井,也可代表这个时期的钻探技术水平。

在探矿技术开发研究方面,也有较大进展。1982—1985年,省地矿局刘国经研制的SX54-Ⅲ型液动冲击器和LZF-1型提引水龙头,构思独特,结构简单。冲击器属国内首创,经过生产试验,比普通回转钻进平均小时提高效率30%-50%,回次进尺提高50%左右,进尺的单位成本有不同程度降低。水龙头密封性能好,不仅是冲击器的配套设备,而且是一种适用范围宽的钻探通用设备。正在研制的软土取土器,已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果。

(二)地球物理探矿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地质矿产事业的发展,物探工作相应发展。1954年,地质部地球物理探矿处在个旧(五○一队)建立物探专业队,承担个旧矿区及其外围的磁法、直流电法勘探。1956年,地质部组建西南物探大队,个旧物探队归属该大队,为三○一队;同时,三一一队在武定,三一三队在墨江从事物探;1958年,在此基础上改组成昆明物探大队,1959年下放给省地质厅。除原有地面磁法、直流电法勘探外,增加了重力勘探、放射性测井等工种,并配合部物探局九○四队、九○二队开展航空物探。冶金、石油、煤炭等部门的地质单位也先后组建了物探专业队。1970年,石油工业部在云南成立石油勘探指挥部,由四川调入两个地震勘探队组成云南石油地震大队,寻找油气。197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00933部队成立水文物探排。1983年,省地矿局物探队改称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简称物化探队),增加了地球化学勘查项目。

1.磁法勘探

50年代以引进西德悬丝式磁力仪和苏联M-2刃口式磁力仪为主。在个旧锡矿、武定至罗茨一带的铁矿、与超基性岩有关的铜镍矿的勘探中,磁性勘探取得显著的效果。1958年九○四航空物探队在红河以东开展航空磁测,到1985年底实际完成控制面积29.7万平方公里,发现了一批重要的找矿信息。60年代以来,国产悬丝式垂直磁力仪代替了进口刃口式和悬丝式磁力仪,地面磁法勘探得到广泛应用,航空磁测异常得到检查和验证。1965年在罗茨温泉探到隐伏富铁矿,1966年在新平大红山探到火山岩型隐伏大铁矿,1971年在景洪大勐龙发现铁矿多处,1979年在弥渡金宝山发现铂钯矿,磁法物探均起了一定的作用。

2.重力勘探

1954年,五○一队在个旧开始对重力勘探进行试验,1959年才正式使用。1959—1961年,石油工业部贵州石油勘探局云南大队做1∶100万重力测量,除滇西北和滇西部分地区外,控制面积达31万平方公里。当时,省地质厅物探队在罗平、曲靖、丘北等地,开展1∶10万到1∶20万重力勘探,寻找油气构造。1964年以来,重力勘探以普查盐类矿产为主,先后对思茅中生代盆地的景谷、江城、磨黑、勐腊4个含盐带以及楚雄中生代盆地的牟定、大姚等地开展1∶20万重力测量,面积达12440平方公里;发现130多个重力负异常,推断有74个为含盐地质体所引起;钻探验证24个,有22个见盐。配合地质,先后发现了江城、勐腊、安宁等大盐矿。实践证明,利用重力勘探找盐是很有效的。1979年,省地质局物探队在全省建立了11个一级重力基准点,以昆明机场国家基本重力点(A)为起算点,进行了各点联测;1980—1982年又在滇西北对近11万平方公里的空白区作重力测量扫面,经统一改算,为编制完整的全省重力异常图打下了基础。1983年开始转入1∶20万区域重力测量,现已完成建水、东川两个图幅。

3.电法勘探

1954年,地质部物探处五○一队在个旧锡矿区的老厂、卡房、白泥洞、普雄等地应用自然电场法寻找锡多金属矿,完成1∶1万比例尺勘查面积158平方公里,因探测深度很有限,故应用范围很窄。1958年以来,省地质局物探队应用充电法、电剖面法探测金属矿,效果较好,如在金平白马寨铜镍矿区,找到了Ⅲ号矿体,使全矿储量增长80%以上;1965年,利用电法(四级剖面法)圈定隐伏爆发角砾岩简,以配合寻找金刚石;以及垂向电测深法确定盐矿体顶面埋深,与钻探的结果基本一致。70年代初,电法找水得到广泛应用。省地质局物探队在宾川、祥云干旱坝区采用电测深探水打井,出水(成井)率达90%以上。1973—1975年,煤炭一九九、一四三地质队组建了二个电法勘探分队,利用电测深法探测第三系盆地基底和找水位,效果明显。1977年,在有色金属矿普查中推广激发极化法,先后在罗茨找铜、腾冲找锡、蒙自白牛厂找银-多金属矿。实践说明,此法受地形影响小,适用于山区,探测金属硫化矿效果明显。

4.地震勘探

1970年,云南石油勘探指挥部首次在楚雄盆地、景谷盆地进行地震勘探试验。1971年,采用磁带地震仪代替光点式地震仪,在罗平、牟定开展以多次覆盖为中心、配合激发方式与组合检波试验,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采用直线复盖方法未能根本解决山区的地震勘探问题。1978年,在南盘江坝林背斜构造上,改用弯曲测线多次复盖方法和电算处理,野外使用24道地震仪组合为48道仪接受,取得了较好效果,初步摸索出一套比较适合山区特点的地震勘探技术方法。经过在楚雄盆地、昆明盆地、丘北—师宗等地的地震勘探实践,对这些盆地的地质构造基本查清,为石油钻探提供了资料。1983—1984年,云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与湖南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合作,在昆明盆地进行了煤田地震勘探,对盆地地层、基底构造获得一批资料。

5.放射性物探

1955年,地质部三局三○九队开始沿省内主干公路进行汽车伽马概查。1956年,成立地质部三局二○九队云南队,技术上接受苏联专家指导,开展铀矿地质工作。1958年,地质部三局二○九队改称第二机械工业部三局二○九队,其航测队从事云南航空放射性测量。地质部九○二队在滇东、滇中开展航空磁测的同时,也做了1∶20万航空伽马测量,发现了一批放射性异常。1966年,二机部中南二○九队九分队调来云南从事铀矿地质勘查,找矿手段主要是放射性物探;至今已探明了一个大型铀矿床和多个中、小型铀矿床。

6.钻井物探(井中物探)

1956年,西南地质局在云南首先于宣威宝山、禄丰一平浪煤田勘探中推广应用井中物探,主要是电测井,有时还进行放射性测井。由于电测仪和放射性测井仪灵敏度低,性能不稳定,所得成果具多解性,往往还要通过井壁(放炮)取心验证。1965年,采用JBC-2型轻便全自动测井仪和仿苏PAPA放射性测井仪,测井质量提高。特别是1971年改用灵敏、稳定、轻便的TFS-1型放射性测井仪,为开展自然伽马和伽马伽马方法测井创造了条件,能够准确判定煤层厚度,减少了井壁取心。井中物探使用的方法是:(1)视电阻率电位与梯度法;(2)三级侧向电流法;(3)接地电阻梯度法;(4)伽马伽马法;(5)自然伽马法。上述方法在煤田测井中可根据煤层结构特征及围岩性质,选择使用。80年代中期,煤田地质系统的井中物探技术,日臻完善,方法综合化,由于技术进步,成果精度进一步提高,逐步由定性向定量发展。

除煤田井中物探外,1965年地质部物探研究所在盐矿钻井中(如江城勐野井钾盐矿),还开展了能谱测井技术试验,70年代初投入使用。该技术除测定盐层厚度外,还可测出K2O>3%、厚度>0.5米的钾盐矿层。1971年,省地质局物探队开始在滇中几个铁矿勘探区推广三分量磁测井技术,采用国产JSZ—Ⅰ、Ⅱ型三分量磁力仪。

(三)地球化学勘查探矿

云南省地球化学勘查(以下简称化探)工作始于1954年,首先是地质部的五○一队在个旧一带开展找锡矿、锰矿。1958年以后,省地质局区域地质测量队在1∶20万区域地质调查中顺便进行了路线土壤测量。物探队伍当时在开展有色金属物探工作时,把化探作为一种主要的辅助方法。由于测试落后,分析灵敏度和精度、准确度很低,找矿效果不明显。1979年,配合寻找锡矿,省地质局物探队在中甸、腾冲、耿马、峨山、文山等地,开展大面积化探,发现了腾冲小龙河、上山寨、夹谷山及石屏小塔顶等锡矿远景区。1982年,省地质局物探队学习推广河南省地矿局痕量金化学光谱分析方法,使化探分析金的灵敏度达到0.001—0.0003ppm,接着就对哀牢山北段化探样进行组合分析,发现了33个金异常,使本区金矿普查迅速打开局面。同时,为提高分析精度和探测效果,还建立了13个水系沉积物二级标准样和7个由不同基质成分组成的二级金标样;编制了《云南省景观地球化学图》,将全省划分为7个不同类型的地球化学景观区,这对研究不同景观条件下地球化学元素分布、分配、迁移、富集规律,选择化探的方法技术建立起初步基础。1983年,省地矿局物探队设立化探分队,改队名为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队,同时在局属地质大队和区域地质调查队中也设立了物化探分队。接着,按国际分幅的区域化探扫面工作全面展开,采用先进仪器设备,分析测试39种元素,灵敏度比过去半定量分析提高2—10倍,个别元素提高50—150倍。由此,化探水平进入了一个新层次。

(四)岩矿测试实验技术

新中国成立后,岩矿测试实验随着地质事业的发展而充实壮大。1954年,西南地质局五○一队由于偏光显微镜及费氏台技术的学习和引进,对矿物晶体的光学常数测定及矿物鉴定技术提高了一大步。1956年,云南省地质局建局筹备阶段就组建了实验室,配备了光谱分析仪、X光机、差热分析仪等,对提高测定速度、一次性测定多种元素及解决疑难矿物鉴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966年,省地质局为实验室引进日本Geigerflaxs型X-萤光光谱仪,能直接测定岩矿样品。1969年,省地质局第三地质队对元谋贫铂矿的综合利用提出新方法,通过作为钙镁磷肥的原料,使炉渣中的铂族元素及铜镍品位比原矿石提高10倍,(实验室法)解决了贫铂矿石利用问题。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化验室在褐煤中萃取褐煤蜡中试成功,为综合利用褐煤提供一条新路子。1976年,省地质科研所引进西德CM5-3型质谱仪主机,为测定1977年吉林“陨石雨”的陨石年龄及我国震旦系-寒武系界线年龄提供了可靠数据。1981年,该机又装置了数字处理系统,分辨能力、测试精度和效率大幅度提高,在国内处于先进水平。之后西南有色地质研究所也引进了一些大型仪器设备。1979年,省地质局实验室胡文范等研制成“高频感耦等离子光源固体粉末送样装置”,将发射光谱分析中溶液试样,改为固体粉末送样,样品雾化率达到70%,粉末均匀稳定,灵敏度较弧光源提高约1—3个数量级。1980年,省地质局区调队罗家骧研制出《显微镜下常见透明矿物鉴定指南》,该成果可直接对照出560种透明矿物,适合野外鉴定矿物使用。省地质局实验室施家辛、江鑫培研制成功“多用三轴旋转针台”,为测定矿物光学常数提供一种比费氏台容易掌握的简便装置。二机部中南二○九队第九队顾孝发发现一种铀酰钼酸盐新矿物,命名为腾冲铀矿,获国际矿物学协会承认。1982年,省地矿局实验室先后引进美国制P—E40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日制D/MAXMA型晶体粉晶X-射线衍射仪、JSM-35CF型扫描电子显微镜(X-射线波谱仪)和美制PV9100型X-射线能谱仪及其X萤光光谱、红外光谱等大型设备,反映云南省地矿测试实验装备的当前水平。1984年,施家辛在西盟锡矿的一块标本中发现磷酸铋新矿物,命名为“西盟石”,有待国际矿物学组织审定。至今,由于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和应用,本省矿物岩石的鉴定测试已进入微观鉴定和痕量分析的新阶段。

(五)其他

70年代初,省地质局第二区调队开始应用航片于地质调查,对区域地质调查速度的提高效果明显;1979年,省地质科研所镶嵌成云南省卫星遥感图象,为利用卫片解释区域构造创造了方便。1980年,省地质局物探队应用航测技术敷设探测网试验成功,改变了常规方法,提高工效3—4倍。1983年,省地质科研所建立遥感地质站,配合工程地质勘察和地质找矿,利用四川省地矿局成都遥感站处理系统进行图象数字处理,使遥感的判读分析提高了一步。“六五”期间,武汉地质学院配合云南省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对腾冲锡矿带开展遥感、构造分析、物化探综合方法寻找隐伏矿体的研究,有一定的成效。

1972年,省地质局开始普及数学地质和应用电算技术;1983年在物探队建立电算站,配备了高中档微型计算机3套。如DuAl—6800 83/80微机系统,配有4个终端,可进行多道作业;X—Y绘图仪,可绘制多种地质、物化探图件。与此同时,局成立计算中心,测绘队和测试中心(原实验室)配备了中档微型计算机,初步形成省地矿局的计算系统;先后开展了CS-3机和TP—801单极机加普通音频录机之间双向信息传转研究,及其CS-3微型机解析空中三角测量程序、IBM—PC机平面控制网设计和平差程序研究。微机排版、矿产储量数据库存、区域化探数据处理及自动化成图等软件的开发研究,为地质工作及有关生产解决了实际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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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慧的毛豆
文静的奇迹
2025-08-27 01:06:35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能源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

(四)划入云南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资源管理,拟订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中央和省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

(七)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制定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资源的发展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和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能源综合业务(包括投资综合)、能源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督办、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电力处

拟订火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火电和电网建设进行管理。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煤炭资源管理,参与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参与煤炭矿井整顿关闭。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石油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指导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五)水电和新能源处

拟订水电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水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范规程对水电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防洪安全等进行管理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新能源建设进行管理。

(六)能源协调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的有关工作组织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对外合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4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7 名(含总工程师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 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 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二)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三)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

(四)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物价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职责。

(三)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

(四)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五)负责价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省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调重大价格及收费争议受理价格处罚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负责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指导价格诚信建设。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七)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或认定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八)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宣传、文秘、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调整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价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建议拟订价格听证办法实施意见

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

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二)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负责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三)价格管理处

拟订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参与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提出收费改革方案提出有关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协调重大收费纠纷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省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培训。

(六)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价格垄断执法处)

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全省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及应诉案件的受理负责全省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价格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及案件查处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 7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该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生动的汉堡
酷酷的朋友
2025-08-27 01:06:3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1994年12月28日发布的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促进我省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煤矿在生产成本价内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简称维简费),属于专用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分级管理,确保乡镇煤矿自我发展的后劲。第三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实行提取上缴和开支使用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持先收后支,按计划审批项目,做到有计划、有预算、有检查、有决策。第四条 乡镇煤矿维简费的提取由煤矿企业法人负责,乡镇政府和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纳入对矿长考核的内容之一。第二章 提取维简费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凡在我省开办的县办、乡镇办、村办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个体煤矿企业均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维简费提取标准按煤矿企业当年当月实际产出原煤量计算,结合我省原煤售价和生产方式规定为:(1)井工生产的烟煤、无烟煤每吨提取10.4元;(2)井工生产的褐煤每吨提取8元;(3)露天矿生产的褐煤每吨提取6元。

维简费提取标准,应在煤炭销售价内提取,不允许在煤价外对用户新增维简费项目加收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擅自提高煤价。第七条 维简费的矿留和上缴比例:

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的吨煤维简费矿留和上缴比例定为:矿自留75%,上缴县煤炭局16%,地区煤炭局4%,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4%,省救护支队1%。第八条 维简费提取按标准进入煤矿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于次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上缴县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委托的银行专户存储。第三章 维简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第九条 维简费的使用及其范围:

维简费的使用只能用于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不能挪作他用。使用范围是:

1.3万吨/年以下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本矿点的环境治理;

2.3万吨/年及其以上矿井,维简费自留部分主要用于实现矿井“五消灭”,购置安全设备,设备更新,生产环节补套工程;

3.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矿区公用工程(为矿区公路、供电、排水工程等),扶持骨干矿井,矿区环境治理;

4.省、地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取的维简费原则上从什么地方提取应返回到什么地方,但亦可作调剂使用。主要用于补助新技术推广应用、扶持骨干矿井、完善交通通讯等;

5.省救护支队提取的维简费,主要用于购置救护装备、完善交通、通讯设备、救灾时费用支出的补助等;

6.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其他费用。第十条 维简费的管理按“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

1.煤矿企业必须按当月实际产量数足额(包括自留维简费)上交维简费,煤矿企业应以当月销售收入中提取维简费于次月20日前上缴维简费给开户银行,专户存储。

2.煤矿企业不得借口不缴或者截留维简费,挪作他用;

3.煤矿企业使用维简费必须按管理权限申报项目,编制计划,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维简费;

4.受托银行建立专户存储维简费的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监督和管理,按期收缴,按规定付息,按计划审批项目及时返还资金,保证煤矿维简费的支出。第四章 使用维简费用项目的管理权限划分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凡使用维简费的工程、设备购置等项目,必须编报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1.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凡使用维简费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及设备购置,由煤矿企业上报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经地(州)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凡使用维简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煤矿企业提出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县、地(州)煤炭部门审查,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4.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使用维简费的项目计划抄报专储银行,银行按项目计划进度拨款交负责资金监督。第五章 维简费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的煤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煤矿企业提取维简费的检查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维简费收缴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汇报。

失眠的楼房
怕黑的冰淇淋
2025-08-27 01:06:35

组成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云南省监察厅与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挂云南省中小企业局、云南省乡镇企业局、云南省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黄金管理局、云南省盐务管理局牌子) 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与云南省教育厅合署)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其中,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云南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司法厅(其中,云南省劳教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其中,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为副厅级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挂云南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云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直属特设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属机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挂云南省版权局牌子)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旅游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厅级) 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厅级,与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部门管理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副厅级,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厅级,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云南省粮食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云南省司法厅管理) 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厅级) 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云南省人事厅合署)

机灵的小懒虫
柔弱的水杯
2025-08-27 01:06:35

负责机关办公、政务管理、后勤保障和对外联络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机关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2.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全局综合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材料和会务筹备工作。

3.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保密和档案工作,督办有关事项。

4.负责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关电子政务工作。

5.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年度预算编制、执行相关工作,承担政府采购、银行帐户管理工作,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6.负责公务接待、后勤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出国(境)等其他外事管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办公室行政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和贯彻实施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综合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和地方标准。

2.承担全省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应诉、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国家赔偿工作。

3.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

4.负责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有关处室的行政审批事务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宣传稿件,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新闻工作。

6.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政策法规处行政编制7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信息化、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州(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直属单位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支撑体系和装备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工作。

3.负责全省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科技成果鉴定与推广工作。

4.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不含教育培训中介机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5.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规划科技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体系建设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执行情况。

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管理,指挥调度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4.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测算和分解工作。

6.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行政执法统计、职业卫生统计、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瞒报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7.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负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9.负责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

10.负责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行政编制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消防、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气象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联系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联系协调中央驻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承担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一)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承担省安委办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承办省安委办召开的会议,督促、检查省安委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协调组织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下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指标控制情况。

5.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危险性较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和相关工作。

6.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安全生产协调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草案、规章、标准和规程。

2.组织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负责查处相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4.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6.负责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7.参与相关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 负责对曲靖市、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保山市、德宏州、临沧市、迪庆州、怒江州等9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3.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一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对昭通市、昆明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普洱市等7个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检查上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当地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等情况。

2.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3.研究提出云南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科技规划,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4.负责组织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指导监督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6.依法监督检查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负责组织开展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工作。

8.依法加强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督促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

9.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通风能力、劳动定员核定。

10.负责组织对上述区域内煤矿开展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采(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11.负责组织上述区域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建设、升级改造、联网、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12.负责上述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护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计划审批、考试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上述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和素质教育培训、煤矿班(组)长现场管理培训,督促检查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工作。

13.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4.参与和指导协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二处行政编制6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非煤矿山即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原油、原气输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4. 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查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7.负责非煤矿山行业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8.承担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业务审查和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程和地方标准。

5.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指导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8.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9.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0. 承担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9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2名。 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承担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2.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

4.承担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5.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职业危害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

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

(一)主要职责

1. 牵头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 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3.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承担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5.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事故调查处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监察专员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培训、安全资格考核、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

1.承担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指导本系统内队伍建设。

2.承担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3.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等工作。

4.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及其持证上岗情况,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6.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事处行政编制5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工作。

2.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机关、基层党组和直属单位理论学习活动,承担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3.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组织和服务工作。

4.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对口扶贫等工作。

5.负责本系统内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机关党委行政编制2名。其中:专职副书记1名。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调查处理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行政问责工作。

4.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5.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 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

英俊的丝袜
苗条的豌豆
2025-08-27 01:06:35

遵照《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精神,我省对地勘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广泛地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有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我省形成了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的勘查队伍。在地质勘查科研、找矿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事地质勘查的国有地勘单位涉及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黄金等9个工业部门。即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云南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云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局昆明地质勘查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武警黄金第十支队。

根据国发〔1998〕22号文、国办发〔1999〕37号文和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原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煤炭局所属的云南煤田地质局、原属国家地质矿产部的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云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属核工业部地质总局的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等5家地勘单位下划云南省,实施属地化管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2002年4月11日组建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冶金昆明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建材云南总队进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化工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武警黄金十三支队(后改为十支队)归属武警黄金指挥部。

属地化的地勘单位是省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云南省地矿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是省政府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现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现隶属云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云南省地矿局下属28个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下属21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下属6个处级单位。

截止到2006年底,云南省9个地勘部门共有职工3358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0611人,占61%,在职职工12977人,占39%。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31151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93%。其中离退休职工19842人,占离退休职工总数的96%,在职职工11309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87%。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6958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62%,待岗及其他人员4351人,占3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327人,占职工总数的42%,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71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3%,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261人,占42%,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2395人,占4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531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894人,占36%,物化探专业人员507人,占10%,探矿工程专业人员637人,占12%,其他专业人员2267人,占42%。

(二)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2437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7%,其中离退休职工769人,占职工人数的32%,在职职工1668人,占68%。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1564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94%,待岗及其他人员104人,占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461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7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8%,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91人,占27%,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800人,占5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36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73人,占48%,物化探专业人员6人,占2%,探矿工程专业人员28人,占8%,其他专业人员157人,占42%。

(三)职工收入状况

2005年全省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7143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2114元。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5739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0751元。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26665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8181元。

(四)资产状况

2005年末,全省地勘单位总资产63.69亿元,总负债26.43亿元,资产负债率41.5%。

2005年末,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总资产32.35亿元,总负债19.16亿元,资产负债率59.22%。

(五)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情况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5支地勘单位全部职工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和《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要求参加了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实行属地化管理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下划的地勘事业费基数中,已切块全部进入省社保,离退休金由省社保统一支付各单位。按省里要求,在职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均已停止缴纳养老保险,且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原在省社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已全部清退,等待执行省里的新政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各单位均已按属地原则参加了保险。

由于历史原因,云南9个地勘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较差。目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8.47万平方米,补贴住房金额5.81亿元。

实施属地化管理的5个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其中,离退休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在职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64.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其中,离退休职工2.44亿元,在职职工3.02亿元。目前各单位局机关(包括核工业2个地勘单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已由省财政拨款基本解决。

(六)云南省勘查资质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单位除上述9个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外,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元投资的勘查格局。云南省已经取得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共计73家,其中甲级27家,16家乙级,30家丙级。外省区到云南省开展地勘工作登记备案的勘查资质单位共计36家。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各地勘单位现从事的产业主要有地勘业(包括大调查、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质技术劳务等)、工勘业(包括岩土施工)、多种经营业等三大产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2005年实现收入20.73亿元,其中地勘业收入10.15亿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地勘费拨款4.13亿元,矿业权收入0.12亿元,矿产品收入4.75亿元,地质勘查技术劳务收入1.15亿元),占49%,工勘业收入5.1亿元,占25%,多种经营5.48亿元,占26%。2005年实现利润4867万元。收入利润率为2.3%。

2005年分矿种投入资金情况:铜5777万元、铅锌3356万元、金15319万元、银60万元、铁316万元、锰624万元、煤3566万元、磷653万元、石油天然气10.96亿元,其他矿种1729万元。

完成地质工作实物工作量情况:机械岩心钻探6.9万米、坑探1.96万米、槽探23.3万立方米、浅井0.54万米。

属地化地勘单位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合计58454万元,其中,地矿局32000万元、有色局19700万元、煤田局4520万元、核工业2234万元。

2.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合计8245万元,其中地矿局4925万元、有色局2900万元、煤田局240万元、核工业180万元。

3.市场经营收入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市场经营收入合计139852万元,其中,地矿局收入108775万元、有色局收入26800万元、煤田局收入3169万元、核工业两支队伍收入1108万元。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一)地勘单位的主体实现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预算内地质工作任务逐年减少,地勘费逐年下降,地勘单位面临着生存困难,整个地勘行业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指导方针,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管理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总体目标,积极引进市场机制,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以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在完成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始逐步进入市场,兴办了多种经营产业,通过对外创收,安置富余人员,弥补了地勘事业费的不足。通过多年努力,我省各地勘单位(特别是属地化后)基本维持了队伍的生存和稳定。

1998~2001年,按照国家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原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的地勘队伍先后下划云南省,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企业化经营方向,积极推进地勘单位内部改革。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主要开展了以局为单元,将精干队伍和优良资产从地质队剥离出来,进行优化配置和重组,构筑产业实体,推进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调整战略,概括起来就是在地勘单位内部进行了分离、重组以及改制工作。

分离就是将主业和优良资产、精干人员从地质队分离出来,组建名副其实的公司,推进企业化经营,剩下的继续保留地质队外壳,实行事业管理,从事离退休和内退、待岗职工管理,基地物业管理,职工身份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等。

重组就是在事企分离以后,在全局范围对产业进行重组:如云南地矿局将全局17个各个级别的施工资质企业,重组为国土建设工程公司、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地矿建设工程公司和南方地勘工程公司等4个高资质勘察施工企业(施工一级,勘察甲、乙级);云南有色地质局围绕着地质找矿,将全局找矿的骨干力量进行整合,集中到重点区带和重点项目;云南煤田地质局以局为单元组建了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组建了钻探施工队,完成对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的重组。3个单位对多种经营产业也围绕着骨干企业实施了重组。

改制就是在分离、重组的基础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云南地矿局以局属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局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等5家发起人,组建了以矿产资源勘查为主业的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有色地质局在勘测设计院、金泉大酒店、308队等单位推进了股份制改革,对各队的几十个二级实体实行内部企业化运作,大部分按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地勘单位也准备实施事企分体运行改制工作。

未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改革工作进展不一:有的单位正在尝试企业化改革,如化工地勘院、建材地质队;有的单位已是公司运作如冶金地调院、中石化南方分公司,没有统一的具体改革办法。

(二)初步建立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目前我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另外,有色地质局、煤田地质局等地勘单位也有部分人员承担少量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为做实做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政府决定组建隶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调局,组建方案已报省编委待批复。

1.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地质队伍属地化后,根据国家的要求,省编办2000年2月22日批复原省地矿厅:同意成立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厅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0名。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和云南省地勘局共同协商,在云南省地勘局地调院基础上组建了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以局为主管理,主要职能是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云南大型国有矿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按处级的干部配备和机构设置组建,院长由副局级领导兼任。2004年开始独立核算运行。截至2005年底,全院有副局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22名(其中,正处级6名,副处级16名);在职职工270人,包含院部机关44人,职能处室7个:办公室、基础调查处、资源评价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计划处、财务处、劳动人事处。技术服务部门2个:信息中心、资料馆。下属地质科学研究所(昆明)15人,水工环所(昆明)15人,区调所(玉溪)30人,物化探所(宜良)56人,矿产所(大理)83人,测试中心(昆明)27人。全院现有教授级高工10人,高级工程师75人,工程师106人。扣除由地调院代管的地矿局测试中心、信息中心、地质资料馆以及未进入地调院编制等人员,实际在册职工约210人,几乎全部为技术干部,没有离退休人员。

地调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土资源大调查(每年2000万~3000万元)、矿产资源补偿(1500万~1800万元)、中央补贴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经费(100万元);地勘事业拨款(约400万元);社会地质勘查项目等。2005年度总收入6515万元,固定资产约650.66万元。

2.省环境监测总站

省环境监测总站于1987年由地矿部批准成立,为县(处)级事业单位,定编150人。主要职责是从事全省地质环境监测调查、研究和保护,为政府的相应管理职能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截至2005年底,其在册职工101名,包括在职在编职工67名,其中内退12人,退休职工34名,实际在职职工55人。处级干部3名,正高工2名,副高工11名。

经费来源主要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矿山调查、泥石流应急调查与治理工程、地下水监测补助、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等专项公益性项目和少量社会项目及地勘事业拨款。2005年总收入1051万元,固定资产为309.29万元。

(三)启动了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前期工作

2003年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同年9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为贯彻这两个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批示,由我厅牵头,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国资委参加,就深化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加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进行了一轮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厅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报省政府。《实施意见》重点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职工住房、社保、工资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对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因《实施意见》涉及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批示待我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再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报审。《实施意见》最终未能出台。

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一)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

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开运行、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建实建强公益性队伍的原则和要求,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云南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成后,主要承担国家及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的勘查任务。按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担重任的要求,以现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基础,从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中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及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组建云南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地质调查局。

(二)推进其他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

全省除保留一支公益性地勘队伍外,其他地勘单位在属地化基础上逐步向企业化改革,组建规模化、集团化并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地质勘查开发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实体公司,从跨行业系统角度拟组整合为地勘总公司(方案一)或按系统分别组建地矿、有色、煤炭、勘查公司(方案二)。拟在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意见(或通知)》,报请省政府出台,提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扶持力度,确保地勘单位改革的平稳推进。

五、对策建议

属地化管理后,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地质服务领域,推进企业化经营,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能分体运行

地勘单位在逐步推进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由于体制不顺、事企不分、职责不清,事企两种机制并轨运行,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分体运行,导致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不能公平享用,未能有效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健康发展。建议从中央政府层面出台文件理顺各省各行其是的做法。

(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1.社会保障问题

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地质勘查事业费主要为人员经费,但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不含在人员经费中,这部分资金仍由地勘单位承担。

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费用,由于属地化时未包含在下划的离退休经费费用基数中,占用了在职人员费用,导致在职人员经费紧张。

建议社保资金对国有地勘队伍适度倾斜。

2.历史欠账过多,负担沉重

尽管国有地勘单位的职工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国家的房改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按规定标准不达标,甚至还有部分无房户。目前5支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

部分野外地勘单位没能实现基地搬迁进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基地配套设施较差而且老化,职工生活极不方便,同时也给单位发展其他产业带来困难,加大了改革难度。

建议各级政府在房改方面在老房子老基地改造方面给予国有地勘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方面的政策优优惠。

(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国家对地勘队伍的投入主要是地勘事业费。由于地勘单位人均费用较低,经费紧张,地勘事业费主要用于维持人员基本费用,无多余资金投资地质勘查工作,影响到地质找矿及地勘单位自身的改革发展。

建议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从保障社会经济安全战略角度,加大对重点成矿区域和重点矿种地勘找矿及地质科研资金的投入力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繁荣的酸奶
迷路的果汁
2025-08-27 01:06:35
胡富国 原山西省委书记

程安东 全国政协常委、原陕西省省长

韩 英 原煤炭部副部长神华集团董事长总裁

张宝明 全国政协常委、煤炭部副部长

鲁 昕 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王显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濮洪九 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赵铁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丁向阳 北京市副市长

张喜武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洪 宇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金华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院长

田 会 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

李忠勤 龙煤矿业集团董事长

袁宗本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彭建勋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杜复新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廷赫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董事长

付贵祥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明元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利民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韩有波 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耿养谋 北京昊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尹 亮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广林 沈阳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左春文 中铁十九局集团公司董事长

张回家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汝波 美国福霖集团董事长

傅建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黄玉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培训司司长

杨 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司长

王铃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主任

何学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副司长

王端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协调司副司长

朱德仁 煤炭教育协会会长

李金柱 中共宝鸡市委副书记

李 东 包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魏明远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处长

孙鸿志 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王占洲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

贾 斌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张家渔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刘占文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毛健民 东北煤田地质局局长

张国辉 河南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伊 列 煤炭信息研究院副院长

赵学社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院长

王建国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院长

张彦路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分院书记、副院长

郑友毅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院长

张双占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

马 军 神华准格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平星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仲田 神东天隆集团公司董事长

伊茂森神府东胜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陈雪枫 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延平 通化矿务局局长

王田立 抚顺煤矿电机厂厂长

邱 江 煤炭教育协会副理事长

李曾全 煤炭教育协会副理事长

孙永奎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国汉斌 内蒙古大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朱廷海 内蒙古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孙国建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李 崇 河南神火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馥财 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赵玉林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赵庆福 双鸭山矿业集团分公司董事长

张 义 吉林省辽源矿务局局长

李 庆 南票矿务局局长

王 祥 云南东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敬堂 辽宁省化工地质勘查院院长

李广杰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院长

刘廷吉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中华 北方建设集团总经理

武奎斗 辽宁翰文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殿民 锦州东港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友好的菠萝
乐观的鸡翅
2025-08-27 01:06:35
没有成立。根据官方资料显示,云南省煤田地质勘探队成立于1959年,1955年还没有成立。云南省煤田地质局是经国家煤炭工业部和云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原隶属于国家煤炭工业部中国煤田地质总局,1998年实行属地化管理,2000年更名为“云南省煤田地质局”,是全省唯一承担煤炭、煤层气、页岩气等有机地质勘探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