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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迷人的飞鸟
洁净的大地
2023-01-01 16:00:15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最佳答案
故意的西牛
害怕的项链
2025-08-27 01:06: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第五条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第六条 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

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

(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九条 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

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第十条 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第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第十四条 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

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最新回答
认真的钢笔
缥缈的黑夜
2025-08-27 01:06:57

虽然通过政府和企业的不懈努力,山西省企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本省能源消费结构的特点,高能耗行业比重较高,工业经济对电力、煤炭等能源的依赖性较强,新投产项目中高耗能行业投资比重依然偏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全省企业在实现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资金问题成为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转型发展的最大难题。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普遍存在经营效益急剧下滑现象,企业可用资金匮乏;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的重视,特别是对高耗能行业采取了一些制约其发展和膨胀的措施,使这些企业在融资方面出现了利息高、贷款条件苛刻等困难局面。此外国家和政府的节能奖励资金和节能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阳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再生铝项目一期省机能奖励资金800万元实际到位560万元,生产循环水余热利用项目,国家节能专项资金300万元尚未到位。资金问题成为困扰企业改进生产设备,提升工艺技术,促进转型升级的最大难题。

2、技术瓶颈仍是制约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的主要手段是依靠技术的改进和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但是国内行业生产技术仍然比较落后,能源利用率水平仍然偏低,污染物排放及处理还达不到最好效果。因此引进先进的技术及人才,解决技术瓶颈,已成为企业节能建好、转型升级的当务之急。

3、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政府部门行政效能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调查中仍有企业认为一些政府部门行政效率水平过低,特别是在一些节能项目的审批上,程序繁琐、耗时过长,对企业项目的上马和技术的革新造成了严重影响。

4、政策因素对企业的生产和发展造成了很大制约。受今年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等政策的影响,不少行业特别是焦化行业煤源紧缺,煤炭价格也长期处于高位运行,造成企业生产成本过高,出现与产品价格倒挂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对企业造成了很大制约。

坦率的奇异果
柔弱的高跟鞋
2025-08-27 01:06:57
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转让价款如何确定?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在向纵深开展。资源整合是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实现的。在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资产或股权转让的对价,而煤炭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采矿权,因此对采矿权如何定价就成为此次资源整合的核心问题。 在2008 年9 月28 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简称83 号文),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但是这一文件发布之后不但没有解决采矿权转让定价的问题,反而使这一问题复杂化,导致资源整合工作迟迟无法正常推进。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个文件并没有真正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简单的限价令。那么采矿权究竟应当如何定价?下面我分三部分论述这一问题: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一、采矿权是所有权吗? 采矿权从字面来理解,就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取得了采矿权,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并收取货款,甚至还可以将其买卖、入股,获取高额回报。因此在老百姓的理解中,采矿权就是一种所有权,它不是开采矿产的权利,而是对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这种理解却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冲突。我国1996 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采矿权流转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效。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单位或个人是不能享有矿产的所有权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这一条将采矿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就是矿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对矿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不能处分。在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一种最接近于所有权的权利形态。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与土地资源不同,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采矿权人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取得了采矿权,这个时候他就可以建设矿井、开始生产了。但是采矿权人收益的基本前提是处分矿产品,换句话说,把矿产开采出来再卖掉,采矿权所有人才能收益。而卖掉矿产品之后,矿产当然也不存在了,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处分权无从实现。这一特点直接导致采矿权人在销售矿产品的时候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占有、使用、处分并收益。 然而对矿产的处分方式有很多种,如前所述的销售矿产品,比如卖煤,这是煤矿自身的经营行为,不需要政府批准,卖多卖少都是采矿权人自己定,此时他享受了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但还有一种方式是买卖矿产,比如卖矿山,一次性卖出储量1000 万吨的煤矿,与一次性销售1000 万吨煤炭产品并无实质区别,但是却需要通过政府批准,而且审批程序相当严格,此时采矿权人就无法自己实现他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了,即使他全部缴纳了资源价款,也需要听从政府的决定。 这种冲突如何用法律解释呢?我认为现行法律无法解释,只能从立法背景上来说明。我国其实存在三种法律体系:一是民间的、最基层的老百姓所不自觉使用的中华法系,我国两千年的民事法律传统,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私有制,以保护私产,促进物资流通为主要立法目的,这种法系目前没有成文的规定,完全融化在了老百姓的日常行动和思维之中;二是从20 世纪50 年代开始使用的前苏联法系,这种法系的核心特点就是公有制,在经济生活中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个人不得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目前我国很多成文法受到它的影响和制约,这导致了政府对核心生产资料,如土地、矿产拥有巨大的控制权,对经济生活有直接干预的权利,等等;三是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逐步引进的欧美法系,该法系的主要特点也是私有制,因为欧美发达国家早在18、19 世纪就实现了全面的私有化,它们的法律体系也是以保护私产、促进经济发展为核心内容,这种法系反映在法律上,就是以《合同法》、《物权法》为代表的民事基本法,提倡意思自治、保护私产的法律观。 如果说第一种法系是民间的、基层的,那么第二种法系则是官方的、保守的,而第三种法系也是官方的,但却是改革的。民间与官方之间、保守与改革之间,存在很多的矛盾,在思维上、行动上、法律上、政策上都存在很多冲突,加上我国目前仍处于从完全的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型的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调整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变化,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往往没有标准答案。 我个人认为,采矿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不是所有权,而只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应当给予严格的保护,并早日在法律上实现它的所有权化。 二、采矿权的价格特点是什么? 先说个常见的例子,某地政府将某煤矿出让给甲,评估机构将该资源的出让价评估为1500 万元,甲、乙、丙通过竞拍,最终甲向政府交纳了2 千万元的资源价款,取得了采矿权,然后就开始基建。乙看到能源市场一片大好,但是又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出让的矿山,所以向甲提出要求,要买下该矿山,出价4 千万。丙也向甲提出同样的要求,出价8 千万,最终甲和丙以1 亿成交。丙在得到采矿权之后,丁又来找他,要以1 亿2 千万购买他的采矿权。丙认为这个价太低,最后双方以1 亿4 千万成交。丁取得采矿权之后,又投入2 千万打巷道,采购设备,使煤矿具备了较高的生产水平和安全水平。但是还没来得及生产就赶上了此次资源整合。由于该矿年生产能力达不到标准,所以要被戊整合。但是戊根据83 号文的规定,只愿意给丁3000 万做收购的对价,丁则要求至少给他1 亿5 千万才能答应被整合,谈判陷入僵局。 在这个案例中,说明了采矿权价格的三个基本特点: 1、采矿权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在民间大家都把它当所有权看,因为取得了采矿权之后,不但能够占有矿产、开采矿产,而且可以销售矿产品(使用和处分),赚取高额回报(收益),所以它的价格是以所有权的特征定价的。政府以2000 万的价格向甲出让采矿权,这一交易的基本前提是这一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乙、丙向甲而不是向政府提出要约,甲以1 个亿的价格转让采矿权(实际是转让矿产资源),其基本前提是甲通过交纳资源价款,从政府手中获得了采矿权,成为该资源实际的处分权人。 2、采矿权的价格不是政府能够规定的,而是市场发现的。在上述案例中,甲以2000 万取得采矿权,很快就转手以1 个亿的价格卖出。为什么他能凭空获得400%的利润?因为我国采矿权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价,而甲则独自享受了这一差价。同样的,在二级市场上,采矿权的价格也是存在差价的,丙从丁手中赚了4 千万,虽然不如甲赚的多,但是也是不劳而获了40%的利润,享受了采矿权在二级市场的差价。这些差价,统称为资源溢价,如果说二级市场的溢价是正常的,那么一二级市场之间巨大的溢价则是我国在所有制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现象。那么这一远远背离当初采矿权出让价的价格是否合理呢?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采矿权被现行法律界定为用益物权,即财产权的一种,而财产的价值究竟有多高,不是哪个人或哪个机构说了就算的,而是通过充分的市场交易发现的。 3、政府在采矿权定价上掌握着巨大的话语权,但是政府定价有其局限性,甚至会产生负面的影响。83 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简单明了,可操作性也很强,但是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现在绝大多数的被整合煤矿投资人都是以高于一级市场资源价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购买的采矿权,是完全的市场定价,政府一刀切地制定一个最高限价,不但无助于解决采矿权定价的问题,反倒使投资人认为政府是想从他们手中低价收回采矿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从而加剧了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因此,政府在制定采矿权转让标准的时候,既要听取各方意见,从实际出发,又要在各方意见中做出取舍,定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 上述三个特点是我们研究采矿权定价的基本出发点。 三、确定采矿权转让价格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如前所述,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山西省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成果,就是使绝大多数煤矿都交纳了资源价款,合法取得了采矿权。既然采矿权已经成为煤炭企业自身的资产,那么政府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就应当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能随意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制要求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接受整合。 因此,确定采矿权价格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是财产权,必须严格保护; 二、采矿权的价格应当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价去发现; 三、政府的职责是为采矿权流转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环境,而不是帮助国有大企业兼并民营企业。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思路: 一、以采矿权人在一级市场所缴纳的资源价款为基数,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的转让价(即83 号文体现的思路)。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国企与国企之间的交易,尤其是在一级市场取得采矿权后再未转让的国企。因为此类交易双方都是政府全资或控股,采矿权的流转很少,只要解决好职工安置和税费分配的问题,价格就较易谈拢。 二、以评估价为基础,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在评估价附近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察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因此,转让采矿权时,评估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这种价格适用范围会很广,但是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采矿权的评估和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评估存在着巨大差异,现有的勘查技术不能够全部精确的得出矿产资源的数量、品种、品质、以及地质分布情况,所以对勘查报告的价值评估也是不精确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实践中经常发生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价值评估差别较大的情况,这说明评估机构所依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还需要统一。但是它也有其优点——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更容易促进交易双方的沟通,并在专业的基础上得出较为公允的价格。但是要采用这种方法,政府就必须先解决好评估标准的问题,并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避免因其一权独大而造成价格失控。 三、以被整合方前期投资为基础,加上一定的补偿,确定采矿权转让价。这种价格主要适用于基建矿和基建完成之后一直没有生产或很少生产的煤矿。由于很多资金都是在第一次资源整合的时候进入山西,投资人取得采矿权之后又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技改,达到政府规定的生产和安全标准才能出煤,但是由于近年中央对煤矿安全的高压态势,很多煤矿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被地方政府要求停产整顿,直到现在仍未投产。现在他们要被整合,收回前期投资是被整合方的头等大事。所以整合方如果能满足被整合方的这一要求,价格还是较易谈拢的。 四、政府将同一区域或同一类型的被整合煤矿整体打包或分批打包,公开在二级市场拍卖,价高者得。这种价格适用于连片资源的整合。政府在做好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与被整合方分成,不但可以大大降低整合方的风险,提高整合的效率,而且可以充分发现资源的价格,让被整合方和政府享受资源的溢价。这种思路中,政府的工作量很大,需要对资源进行预整合,然后才能出售。这对政府的行政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根据现行的整合政策,出价的主体并不多,可能达不到价值饱和的标准。 五、允许被整合方自由选择整合主体,以价值饱和原则为指导,按市场价确定采矿权价格。我一直认为,资源整合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不应过度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最终是由市场决定而不是由评估机构或政府决定的。在采矿权的出让过程中,只有能做到足够多的竞买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真实出价,最终的成交价才是矿业权的真实价值。所以价值饱和原则的实现有赖于良性的资源权交易环境的建立。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采矿权可以实现最大的溢价,而政府可以对资源的溢价和采矿权人按一定的比例分成,从而实现矿产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利益。

彩色的板栗
勤劳的棉花糖
2025-08-27 01:06:57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资源开发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但是,煤炭被视为我国能源资源中的“基石”,我们不能因为环境污染就放弃资源开发。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整顿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开发与环境保护并举,从循环经济入手,治理污染的同时综合利用伴生资源,开发利用煤层气,大力开发煤化工产品,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1.整合煤炭资源,发展大型优势煤炭企业

煤炭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小型矿山企业的无序开采,不仅造成了煤炭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由于装备差技术水平低,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根源。大型现代化企业由于污染防治设施配置齐全,自身能耗低,污染物处理和回收利用率高,是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保证。关停小型煤炭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促使全省煤炭资源尽快摆脱“多、小、散、乱”的局面,向优势煤炭开采企业集中。加快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全力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搞好统筹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完善资源管理和生产开发制度,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进一步整顿资源开发秩序,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实现合理有序开发。

2.实施生态恢复工程

积极开发塌陷区土地、煤矸石及粉煤灰等废弃资源堆场的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的征用耕地原则,是保证山西省国土资源总量平衡和生态安全的重大措施。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作,综合利用塌陷土地进行矸石、粉煤灰充填复垦造地,或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逐步发展生态产业,可使已被破坏的土地逐步恢复生机。

3.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做好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粉煤灰、矿井废水和废气以及脱硫废渣等废弃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是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多次利用的重要措施。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水泥及建材,利用煤矸石发电,回用矿井废水用于选煤和工业用水,抽取煤层气发电或为居民提供燃气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是减少环境污染的最有效途经。

4.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环境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建议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

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

5.大力发展煤化工,向煤炭精深加工要效益

煤化工是以煤炭为资源,利用科学技术加工生产化学化工产品的一个大产业。其产品如化肥、甲醇、乙烯、丙烯等,市场潜力巨大,产品附加值高,1吨化工产品价格是1吨煤炭价格的几倍到几十倍。根据山西省煤炭及工业特点,重点发展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联产利用等项目。

  6.用新装备生产焦化产品

只焦不化,这是过去人们描述山西焦化行业时常说的,即指将炼焦时产生的大量煤气排放掉,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通过改造旧焦炉,更新炼焦生产装备,实现收回焦炉剩余煤气,利用余热发电并开发醇醚燃料等。

综上所述,整合煤炭资源,发展大型优势煤炭企业,优化煤炭生产结构,实施生态恢复工程,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炭资源。同时告别只挖煤、采煤的单一经济模式,走以煤为原料提炼转化系列化工产品,形成煤化工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治理的保障。

烂漫的哈密瓜,数据线
快乐的画板
2025-08-27 01:06:57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老煤矿编者按:

六长一说源自山西煤矿。

这是山西煤矿近三年来大规模兼并重组中的新发明,配备齐全六长是煤矿办矿准入条件中的一条。

在全国其他煤矿一般牵涉安全生产为五个矿长副矿长人员,即河南所谓五职矿长,也就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山西前几年矿难频繁,大小馆员都深受牵连,虽然大大的中饱私囊了一下,但是一些馆员也因办矿煤老板大肆贿赂而掉了乌纱帽甚至进了班房。

那个王郡王道台出身同煤瓦斯员,做过通风区队长,主持山西省浮工作后,因通风安全确实是煤矿重中之重,再加上出身煤矿,有通风偏好,于是乎加上一长即所谓通风矿长助理(一般就是通风区队长兼职),通过法定程序得以在全省推行。

王道台此举让通风区队长乘机黄袍加身,强行进入班子或者副总师层面的准班子,给他们增加了收入。诸多通风人还是感谢王道台滴!

那个叫上党的地方,前几年有一个阇郡守入职上党后,又有新的创造和提升,变身七长,再加一个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其实就是调度室),为上党郡必备条件。 阇郡守搞的花样翻新,又让上党郡出彩了一把!

六长、七长表面是换了个姿势,搞一搞很刺激,其实不过是体制里面的炒冷饭而已。当正者随意拍脑袋的一件事,使很多煤炭人从此登台,增加收入,觍颜进入副总师以上岗位。呜呼,一言以蔽之,不得而知。

2012年5月份的一个小报道:

随着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收尾,1000余座煤矿亟需统一标准进行规范管理。近日,山西省煤炭工业挺出台《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等五项标准,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煤炭工业走向“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新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煤矿现代化矿井标准》适用于建设、生产规模在150万吨/年及以上井工矿,该标准要求现有生产矿井按照标准进行优化整改,2015年底全省15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现代化矿井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在建矿井建成投产后三年内要全部达到现代化矿井标准。

《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为适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后,办矿企业创新管理模式,促进主体企业做实做强,实现煤矿企业规范化、制度化、秩序化运行的要求,通过设立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提高办矿水平;建立办矿企业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分为总则、资源保护、生产建设等十章共51条细则,旨在推动我省煤炭工业走向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七高一文明”发展新模式,实现集约高效、生态和谐、科学安全。

《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通过制定加强招标管理、备案管理、施工项目部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等六个方面33条标准,加强我省煤矿施工队伍、施工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规范实施,确保我省现代化矿井建设质量和水平。《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要求从煤矿建设基本条件、煤矿设计标准、露天煤矿设计标准、煤矿建设管理标准、企业文化建设、煤矿建设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全面提升煤矿建设水平,高起点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建设装备一流、技术先进、系统可靠、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矿井。

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发展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规范、标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巩固我省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成果,建设“七高一文明”的现代化煤矿,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煤矿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控制矿井建设水平而编制的全省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矿井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建设过程的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山西省境内的煤炭工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生产矿井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矿建设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前必须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价值等作出评价。

第五条 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煤炭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山西省煤炭开发政策;并应与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按照科技进步的要求,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七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各生产系统。

第八条 煤矿建设应按照“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原则,坚持科学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验收,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装备矿井,建设现代化的矿井。全面实施高标准、高科技、高管理、高端化、高要求、高质量、高效益、现代文明的发展新模式。

第九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应坚持安全、环保、卫生等工程和设施与矿井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十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应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安全高效为目标,采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实行信息化管理,贯彻集中生产、减轻环境负担的方针。保持开采与复恳的平衡,处理好近期与远期,以近期为主体的建设关系。

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资源。对其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保护。

第十二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煤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煤矿建设基本条件

第一节 开办煤矿的企业准入条件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煤矿“六长”(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总工程师或技术副矿长、通风助理),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矿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监测、防治水和地质测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专业的其他各类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审查合格后,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煤炭主体专业学历的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以下最低标准:

煤矿规模达到10.0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50人,煤矿规模达到3.00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20人,煤矿规模达到1.20 Mt/a及以上的,不少于100人,煤矿规模1.20 Mt/a以下的,不少于50人,其中30%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0.30 Mt/a的煤矿,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各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省煤炭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煤矿任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要求,配备足够的、经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专职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大型设备司机、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防突、探放水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行变招工为招生,不断提高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人数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职工培训机构,配备专职培训人员,加强对全部员工的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特别要做好“三大规程”学习,做好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装备的应用培训,做好灾害识别与防治、紧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二十条 煤矿主体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至少要达到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金中货币出资额所占的比率和实收资本额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新出台的规定中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体企业所出的首期资本金须在规定时限内按国家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并且有足够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缴足剩余出资。煤矿主体企业在申办煤矿中,要提供资本金到位证明和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证明,确保煤矿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第二十二条 拟开办大型煤矿的主体企业应至少具有开办或管理中型及以上煤矿10年以上的经历,并应在当地开办一个相当规模的非煤企业。

第二节 开办煤矿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三条 新建矿井设计能力不低于1.20Mt/a,新建露天矿不低于3.0Mt/a,改、扩建井工煤矿不低于0.90Mt/a,整合井工煤矿不低于0.60Mt/a。

第二十四条 所有煤矿原则上全部实现综合机械化壁式开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它开采方式),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广无人值守工作面;条件允许时,矿井主通风机房、井下主排水泵房实现在线监测,无人值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只能建设一套主生产系统,煤矿应按照“一矿一井一面”模式建设。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建设“一井两面”:

(一)设计能力0.90Mt/a及以上的煤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薄、厚煤层配采或高、低硫(灰)煤层配采的。

2.属于薄煤层开采的。

3.属于解放煤层开采的。

4.属于急倾斜煤层开采的。

(二)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煤矿。

第二十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简称“六大系统”,并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六大系统”必须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实现“三同时”。

第二十七条 所有的建设煤矿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初步设计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节 开办煤矿的资源条件

第二十八条 新开办的煤矿企业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有批准的井田(矿田)勘探地质报告。井田(矿田)面积大、全井田(矿田)达到勘探程度有困难时,先期开采地段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且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十条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应与井田境界相统一。煤炭资源/储量估算的垂深,一般为1000m,最大不超过1200m。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高速公路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区域严禁开采。

第三十二条 煤层含硫量大于3%的煤层(原煤作化工原料的除外)禁止开采。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2km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第三十四条 新开办的煤矿应有批准的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威胁的矿井应有批准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报告,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矿井应有批准的抽采设计。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实际建设中发现井田(矿田)地质情况、煤质资料采空区范围等如与原批准的井田(矿田)地质报告有较大的变化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充勘探,其报告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节 开办煤矿的外部条件

第三十六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对外运输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根据矿井的运量、运距要求和矿井所在地区现有、新建或设计(规划)的铁路、公路等运输通道的条件,确定合理的对外运输方式,并与当地及国家交通网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生产、生活需要的水资源条件,并与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达成取水协议;鼓励优先利用城镇供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 煤矿建设应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并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煤矿建设应具备可靠的通信条件。矿井通信应利用矿区已有的通信资源;独立煤矿或与矿区通信网络联系不便的煤矿,也可利用所在地区的通信资源。

第四十条 煤矿建设应具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并与供电部门达成供电协议。

第三章 煤矿设计标准(井工部分)

第一节 煤矿设计必备条件

第四十一条 煤矿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二条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核准(批复)文件。

第四十三条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审批)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第四十五条 高瓦斯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已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瓦斯抽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第四十六条 已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用地、供水、供电批复文件或协议。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二节 矿井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及分类

第四十八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并符合山西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划。

第四十九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划分为大型、中型二种类型:

(一)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8.0、10.0、12.0、15.0Mt/a及以上。

(二)中型矿井为:0.60、0.90Mt/a。

第五十条 矿井建设规模,应根据地质构造、资源/储量、开采技术条件、煤层及工作面生产能力、技术装备、外部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层开采顺序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原则上采用自上而下的下行式开采。

(二)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生产能力。

(三)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矿井应按照“一井一面”组织生产。以一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的产能;设计能力0.60Mt/a及以下的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一井一面”。

(四)设计能力在3.0 Mt/a及以上的矿井,原则上可以布置“一井两面”。

(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0.45Mt/a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Mt/a。

(六)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Mt/a。

(七)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Mt/a。

第三节 矿井服务年限

第五十一条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水平的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1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改建后的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宜小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矿井服务年限小于5.0年(不含5.0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进行改扩建。

第五十四条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适当的储量备用系数。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条件复杂、勘查程度较低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第四节 项目构成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矿井工程项目应由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工程和设施构成。

第五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构成,应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

第五节 项目构成

第五十七条 生产系统应包括: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主要运输巷道及回风道、采区、采掘工作面、提升、通风、井下排水、压风、煤炭分选加工、地面储装运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八条 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供配电、给排水、供热、通信、灯房、计量与煤样化验、机修、器材供应、地面运输、监测监控与计算机管理等工程和设施。

第五十九条 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应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与利用,煤泥、煤矸石及余热、地热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救护,水土保持,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等工程和设施。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抽采的瓦斯应综合利用,有热害的矿井必须建立热害治理工程。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矿办公楼、区队办公楼、灯房、浴室、食堂、 医疗设施、职工公寓、职工教育、职工文体活动等设施。

第六节 井口与工业场地位置选择原则

第六十一条 煤矿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工程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地形图的比例应根据地形条件、企业规模和工程性质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采用1:1000或1:2000,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1:500或1:1000。

第六十二条 提升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有利于全井田开拓和工业场地布置,并根据井上、下建设条件,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以投资少、投产早、效益好、有利于安全为原则。

主、副提升井井位应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在特殊条件下,亦可分别设在两个场地中。

第六十三条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满足通风安全要求可与提升井布置在同一工业场地内,以缩短建井工期和节约用地。

第六十四条 确因技术合理,且有条件时,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可布置在井田范围之外, 有压占资源的须签订互保协议,但井口应位于井田范围内。

第六十五条 煤矿工业场地位置不得选择在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区域以及军事设施保护区周围。

第七节 井筒及工业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十六条 井筒位置应尽量避开厚表土层、厚含水层、断层破碎带、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弱岩层,原则上不应穿过采空区、不良地质构造区。受条件限制确需穿采空区时,应先采取采空区处治措施,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井筒施工、生产运行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七条 工业场地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地下采空区、地面沉降区、地裂缝区等地质环境恶劣场地,不得受泥石流、崩塌、滑坡、岩溶和土洞塌陷等不良因素影响。

第六十八条 抗震设防区工业场地宜选择对抗震有利地段,避开不利地段,不应选择在危险地段。

第八节 开拓布置

第六十九条 矿井开拓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外部建设条件、生态环境、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经方案比较后确定采用平硐、斜井、立井开拓方式,或综合开拓方式。

井田面积大、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的应采用分区开拓、分区通风、集中出煤的分区开拓方式。

第七十条 井筒数目应根据矿井开拓部署、提升、通风、安全需要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每一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井筒,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不允许多井筒并联回风;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建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井田边界附近必须设置安全出口。井筒兼用功能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与装备水平、资源/储量和生产能力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矿井划分为阶段开采时,其阶段垂高宜为:

1.缓倾斜、倾斜煤层200-350m。

2.急倾斜煤层100-250m。

(二)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涌水量不大时,宜采用上、下山开采相结合的方式。

(三)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平开拓;当层间距大时,可分煤组(层)多水平开采。

第七十二条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上(下)山斜长过长时,可在该区域适当位置设置辅助水平。

第七十三条 开拓巷道布置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开拓、通风、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采近距离多煤层时,宜采用集中或分组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用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

(二)开采煤层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三)当煤层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煤层较硬、含水量较小,或自燃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措施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宜布置在煤层中。

四、近水平多煤层开采,采用分层或分组布置运输大巷时,宜将开采水平分层(组)运输大巷重叠布置。

五、开拓巷道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活动断层,且不宜沿断层布置。

第七十四条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大巷运输

第七十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方式应优先选用带式输送机;矿井宜布置井底煤仓,建设规模3.0 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可采用带式输送机从回采工作面顺槽至地面的连续运输。

第七十六条 井下辅助运输方式,应本着减少辅助运输环节及转载次数、减少辅助运输人员、提高运输效率的原则,根据井下开拓部署、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物料和人员的运距、运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大巷、采区上、下山围岩岩性与煤层倾角适宜时,从井底车场至大巷,采区上、下山及回采工作面顺槽宜实行直达运输。

(以下内容因版面容量原因略去,请上网查询)

回答于 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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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英勇的彩虹
着急的白云
2025-08-27 01:06:57
看看下面这些文字吧,或许你能从中间找到你想要的答案:一、山西省开展煤矿重组整合工作的背景

(一)山西省煤炭工业的基本情况

煤炭工业是山西的支柱产业。全省含煤面积6.2 万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40.4%;全省煤炭预测储量为6413 亿吨,约占全国总量的约三分之一。已形成勘探设计、矿井建设、生产经营、加工利用、煤机制造、教育科研、环境保护等协调发展的煤炭工业体系。建成了大同、平朔、阳泉、西山、晋城、潞安、汾西、霍州、华晋等大型矿区和一大批地方煤矿,到2008 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合法生产煤矿2598 个。山西煤炭产量一直占全国的25%左右,煤炭外调量占全国省际间外调量的75%左右。全省煤炭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上缴财政的税收和工业增加值,在全省工业企业中所占比例均在40%左右。山西煤炭无论在全国还是在全省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二)山西省煤炭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山西煤炭工业在取得辉煌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问题,集中表现为“多、小、散”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成为制约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

1.产业集中度不高。近年来,山西省在推进煤矿重组整合、提升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省煤炭工业“多、小、散”的粗放发展格局和模式仍未彻底改变。截至2008 年底,在全省近2600 座煤矿中,有年产90 万吨以上的大型矿井197 座,年产30 万-60 万吨的中型矿井700 座,30 万吨以下小型矿井1700 座,平均单井规模只有36 万吨;大集团大公司产量仅占全省煤炭产量的一半,产业集中度明显偏低,且矿井布局散乱,小矿见缝插针,大矿无法施展;生产力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总体低下,大量小煤矿仍在采用落后的炮采方式,按矿井数量算,全省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到30%,掘进机械化程度只有25%。

2.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不够。矿难频发,生命损失惨痛。大、中、小煤矿之间的安全生产水平差距极大。近两年合计,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的产量分别占全省的52%、18%和30%,事故死亡人数则分别占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11%、15%和74%;两年平均,乡镇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是国有重点煤矿11.3 倍。冷酷数字的背后是令人痛心的现实:小煤矿生产等量的煤要付出十倍于大矿的生命代价。

3.对环境、资源造成较大危害。资源和生态环境代价畸高,表里山河几近“破碎”。据初步测算,中小煤矿的资源回采率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每采1 吨煤要破坏和浪费4 吨资源,按中小煤矿年产3.5 亿吨煤计算,每年要破坏和浪费约14 亿吨的宝贵煤炭资源。全省煤矿采空区面积超过5000 平方千米,而且每年新增塌陷区面积近百平方千米;煤矸石堆存量超过11 亿吨,占地已近1.6 万公顷。保守估计,多年来,全省因粗放采煤造成的生态

环境损失接近5000 亿元。在小煤矿遍地开花的地方,曾经美丽的家园与河山,已经被不计代价的粗放开采、甚至掠夺式野蛮开采,糟蹋得千疮百孔,满目疮痍。山西已多次被中科院等机构列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的省份。

(三)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意义

煤矿重组整合是全省煤炭工业脱胎换骨、走向新生的治本之策,也是山西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三个发展”的要求。兼并重组整合是全省煤炭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博弈;既是一场办矿体制的大变革,又是一场标本兼治的大战役。不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不实现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全省的转型发展就无从谈起;不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全省的安全发展就缺乏可靠的保障;不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不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源收益分配过分向私人矿主倾斜的不合理格局,不加快解决“四矿”问题,全省的和谐发展就没有牢固的基础。

二是加快煤炭工业集约化发展步伐的要求。资源整合是煤炭产业自身结构优化的内在要求。煤炭是典型的高危行业和资源、资本密集型产业,必须走以大企业为主、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发展的路子。国内外煤炭工业先进国家和地区,都是这么走过来的。目前,美国年产煤10 亿吨左右,前4 家公司占70%;澳大利亚年产煤近4 亿吨,前5 位公司占71%;印度年产煤4.5 亿吨,1 家公司占90%;内蒙古30 户重点企业产量占全区产量的80%以上。相比而言,山西省煤炭工业差距很大,提高集约化发展水平的紧迫性很强。

三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山西省煤炭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保障供应与保障安全的“双重压力”,自去年四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内煤炭需求较为疲软,我省面临的供应压力有所减小,为全省煤炭行业推进煤矿重组整合工作提供了有利时机。在当前的环境下开展煤矿重组整合工作是全省煤炭产业实现“三个转变”的根本保证,也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改造提升煤炭产业、迎接经济新一轮发展做的必要准备。

二、煤矿重组整合工作的目标及进展情况

(一)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目标

2008 年,为加快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 号)及《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 年第80 号)精神,山西省政府下发晋政发[2008]23 号文件,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要求到2010 年底,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 万吨/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 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 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 个年生产能力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2009 年省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力度,下发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要求到2010 年底,全省矿井数量控制目标为1000 座,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 万吨/年,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 万吨/年,且全部实现以综采为主的机械化开采。原则确定,各市保留矿井数量分别为:太原市50 座,大同市71 座,阳泉市50 座,长治市95 座,晋城市118 座,朔州市65 座,忻州市63 座,晋中市110 座,

吕梁市100 座,临汾市127 座,运城市18 座。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保留矿井133 座。重组整合工作完成后,全省将形成3 个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4 个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0 个1000 万吨级以上的地方煤炭企业集团。

(二)目前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进展情况山西省政府晋政发[2009]10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各大型煤炭企业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全省11 个市的煤矿企业重组整合方案已通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会议审查,长治、晋城、运城3 个市的煤矿企业重组整合方案保留矿井个数正在核对当中。太原等8 个市重组整合前矿井为1976 处,井型规模为30 万吨/年及以下矿井1450 处,30 万-60 万吨/年的矿井数461 处,90 万吨/年及以上矿井数65 处。重组整合后这8 个市压减矿井1316 处,保留矿井数为660 处,矿井规模30 万-60 万吨/年的247 处;90 万吨/年及以上的413 处,比重组整合前增加348 处,增加5 倍多;90 万吨/年矿井的总产能

占已批准8 个市重组整合后总产能的78.5%。

这8 个市重组整合后,国有大集团、大公司重组整合办矿304 处,分别占整合重组后矿井数量和产能的46%和43%。地方国有骨干煤炭集团重组整合办矿145 处,分别占整合重组后数量和产能的22%和18%。央企和省外大集团、大公司保留办矿16 处,分别占整合重组后数量和产能的2.4%和3.5%。

从前段已批复的11 个市的情况来看,到2010 年底,全省矿井数量保留1000 座,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目标可以实现,其中,90 万吨/年以上综采矿井将占到产能的80%以上,其余保留的30 万-60 万吨/年矿井资源储量少、服务年限短,采完后退出,绝大部分矿井由国有大集团公司和地方骨干企业集团控股经营,产业水平和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从根本上改变了山西历史上形成的多小散乱的情况。

三、近年来山西省煤炭生产供应情况

近年来,随着全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山西省煤炭生产、外销总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但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及全省煤炭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自去年四季度起,我省煤炭生产、外销总量降幅较大。

煤炭产量持续快速增长,重点煤矿产量比重逐年提高。2005-2008 年,全省煤炭产量分别增加5800.28 万吨、2702.6 万吨、4902.45 万吨、2555.99 万吨,同比增幅分别为11.69%、4.88%、8.44%、4.06%。四年来年均增长4000万吨左右,增幅平均为7.3%。

2004-2008 年,重点煤矿产量占全省总产量的比重分别为44.70%、46.23%、51.73%、51.30%、53.14%,2008 年重点煤矿产量的比重比2004 年提高了8.44 个百分点。

2009 年1-6 月,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全省累计实现原煤产量2.66 亿吨,同比减少5236 万吨,下降16.45%。表1 2004-2008 年、2009 年1-6 月山西煤炭生产情况

单位:亿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重点煤矿2.222.563.012.233.481.8非重点煤矿2.742.982.813.073.070.86总产量4.965.545.825.360552.662005-2007 年全省煤炭出省销量分别增加7739.3 万吨、3358.48 万吨、6959.96 万吨,年均增长6000 万吨,同比增幅分别为21.77%、7.76%、14.92%、平均增长14.8%。2008 年全省出省销量与2007 年基本持平,从前三季度的情况来看,我省出省销量同比增加3859.72 万吨,增长10.04%,四季度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出省销量大幅下降,全年完成数与2007 年持平。

2009 年1-6 月,全省完成煤炭出省运量2.01 亿吨,同比减少8160 万吨,下降28.26%。

表2 2004-2008 年、2009 年1-6 月山西煤炭出省销售情况

单位:亿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经公路出省0.91.091.161.291.360.46经铁路出省2.653.243.514.073.971.55出省总销量3.554.334.675.365.332.01四、资源整合背景下的供应展望

多年以来,山西省煤炭行业一直面临着保障供应与保障安全的压力和责任,历史上的种种原因及近年来煤炭需求的快速增长使保障供应的压力与责任逐渐加大,提升行业生产力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则相对滞后。自去年四季度起,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经济发展受到较大影响,国内煤炭需求快速增长的势头受到抑制,全省煤炭行业保障供应的压力有所减小,为山西省开展煤炭行业重组整合、提高行业生产力水平提供了有利时机。为此,山西省政府审时度势,在全省开展了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工作,此项工作既是我省煤炭产业实现“三个转变”的根本保证,也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改造提升煤炭产业、迎接经济新一轮发展做的必要准备。

(一)我省开展的资源整合工作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煤炭市场总量的作用自去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安全生产压力巨大、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工作加快推进等因素,我省不符合安全条件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地方小煤矿都处于停产整顿、等待整合的情况。从2009 年1—6 月的情况来看,我省煤炭产量同比减少5236 万吨,下降16.45%。为稳定煤炭市场、调控供应总量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全省煤炭行业规模将保持原有水平,生产力水平及安全保障能力将大幅度提高我省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工作完成后,全省煤炭行业生产能力预计将保持在10 亿吨左右,不会低于2008 年的水平,能够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提供有力保障。另外,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完成后,全省煤矿都将实现机械化开采,90 万吨/年的矿井将占到全省总产能的85%左右,全行业生产力水平、安全生产水平将有大幅度提高。

(三)资源整合工作完成后,我省煤炭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将有较大幅度提高重组整合工作完成后,我省将形成了4 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 个年生产能力5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11 个年生产能力1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企业个数将由过去的2200 多个减少到100 个左右,根本上改变了全省过去煤炭企业多、小、散的局面。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宏观调控的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到时我省煤炭行业管理将形成产量可控、销量可控的局面,能为稳定全国煤炭市场做出积极贡献。

仁爱的悟空
谦让的白开水
2025-08-27 01:06:5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煤炭资源优势,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的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煤炭资源。第四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有效保护的方针。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鼓励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八条 鼓励煤炭矿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并相邻的井田、已关闭的煤炭矿山企业剩余资源和大型煤炭矿山企业机械化作业无法开采的边角、零星资源,实现资源整合、集约利用,规模化生产。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煤炭资源规划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市矿产资源规划、煤炭资源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县(区)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其他自_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开发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编制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进行科学论证。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森林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水资源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煤炭资源专项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批准。第三章 优质煤、特种煤保护和综合利用第十三条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原料煤以及含镓、锗元素伴生煤等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开采。第十四条 对与煤炭资源共生、_伴生的高岭岩、煤矸石、煤泥、煤层气和矿井水等矿产资源,煤炭矿山企业应当综合回收利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第十五条 开采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在采矿权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时,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煤炭矿山企业应当在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的产量,保障优煤优价。

煤炭矿山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在特殊、稀缺煤种和配焦煤、优质动力煤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第四章 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第十七条 煤炭资源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和核销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煤炭矿山企业占用的储量进行核查检测、登记和统计,建立台账;审批煤炭矿山企业报销储量的申请,核销储量。